■两高出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2015-04-17 23:13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诽谤罪司法解释信息网络

■两高出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比如,有人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甚至出现了所谓“网络公关公司” “网络推手”,有偿提供 “删帖” “发帖”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

在此背景下,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解释》)。 《解释》共有十条内容,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何为 “情节严重”,以及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同时明确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活动。如果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这些犯罪活动,又触犯其他罪名的,依据规定, “从一重罪处断”。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这条被称为 “转发500次可判刑”的规定引起舆论热议,部分公众担心,这会伤及网上言论自由和网络监督举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明确表示,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无意转发诽谤言论并不追责,举报反腐失实但非故意的,同样不追责。

为预防执行中出现偏差,最高法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并发布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

《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解释》已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评 点】

“两高”出台 《解释》,根本目的在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针对谣言网络传播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 《解释》从网络谣言的制造、发布和传播等各个环节对其进行规制,并科以相应的刑罚惩罚,让谣言止于法律,最大限度保护人们的网络表达权、知情权、名誉权等相应的合法权利。

《解释》的出台,有助于准确定罪量刑,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观 点】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 《解释》要打击的是以网络反腐之名,行网络犯罪之实的行为。网络反腐是重要的反腐途径,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 《解释》的出台,对合法、正当的网络举报起到更加保障的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两高”根据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的发展态势,及时出台 《解释》,为准确、严厉打击相关网络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标尺。这一司法解释清楚地表明网络空间虽是公共意见的表达场所,但在该场所的所有言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正如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绝对自由一样,在网络空间也只有相对的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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