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共计五章三十六条。
该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它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首部法律,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不仅顺应了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时代潮流,而且也符合我国信息化战略的发展要求。
该法的施行,对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来说,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因为从这一天起我国信息化将告别过去无法可依的历史。虽然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只是我国电子商务历程中一部从局部入手的法律,但是它的诞生使我们看到了我国在信息化领域探索法治管理的良好开端。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法作出修改:(一)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