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祥铭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太和县1947—1956年实行的一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土地私有制,实施效果颇佳且广受农民欢迎。但农民土地所有制也是太和县目前为止历史上实行时间最短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1947年开始局部实施到1956年彻底结束,前后持续仅10年,并且这一制度建立初始即面临变革。尽管如此,这一制度仍在太和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在研究太和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时不能将其忽略。本文主要就太和县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绩效作一简单回顾,以从中发现一些对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益的历史启示。
1946年5月4日,鉴于抗战胜利后国内主要矛盾已发生的变化和全面内战即将爆发的形势,为满足解放区内各地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党在抗战以来旨在削弱封建剥削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1947年6月,太和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党委部署,依托洪山区委,开始了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先在洪山区的魏寨村,而后在该区的桑营、魏楼、宋寨、刘楼等村,依次进行了土改试验和示范。[1]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方法》,明确规定“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7月,根据《土地改革法》,太和县开展了全面土地改革运动。当时,全县共有13个区,174个乡,其中已经进行土改的有3个区,44个乡,未进行土改有10个区,130个乡,人口639245人,耕地1708885亩。8月中旬,太和县委先在杨油坊、刘楼、李湖、中心等4个乡进行土改典型试验,至9月2日结束,积累了经验,培训了干部。9月21日,县委又举办500人参加的土改训练班,为全面开展土改作好组织准备。太和县全面土改运动分两批进行,第一批40个乡,投入干部有区干40人,乡干148人,工作队527人,南京大学师生94人,共809人。10月20日正式开始,至12月3日全部结束。紧接着把余下的86个乡村,作为第二批,至1952年2月上旬结束,基本完成没收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分配工作。[2]1952年,在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又立即进行土整复查,对错划的地主、富农予以改正成分,对漏划的地主、富农予以补划。同时,区乡分别成立土地丈量颁证委员会,村建立小组,组织力量对土地逐块插签丈量,逐户颁发土地证书和处理其它遗留问题,至5月下旬历时10个月零五天,全县15个区174个乡全部完成土改任务。[3]
经过土地改革,太和县共没收、征收土地576616亩,没收房屋56753间,耕畜11533头,农具27029件,粮食723多万公斤,全部分给贫雇农,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4]土地改革运动是将地主占有的土地以均分的形式给予农民,实现农民占有土地和四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统一,因而获得广大农民对于中国共产党国家政权的支持和认同。换言之,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统一归于农民,形成四权统一于一体的“单一土地产权结构”。这一产权结构所形成的产权边界清晰,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土地产权。土地产权的取得,尤其是其中收益权的独享,极大地激发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土地资产的产出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因而取得了较好的产权效率。因此,太和县土地所有权固定后,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生产迅速恢复与发展。如太和县1950年粮食平均亩产34.5公斤,完成土改后,1953年亩产达80公斤,增产45.5公斤,净增132%;牲畜存栏1950年93141头,1953年发展到122297头,增加29156头,净增31.3%。在关集区出现了胡培清小麦亩产600斤的高产典型(全国三等农业模范)。这些都标志着农业发展的第一个“划时代”。[5]土地改革以后,获得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劳动光荣”成为当时最时尚的口号,广大贫雇农由于分到了土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有相当一部分迅速上升为中农,农村开始出现“中农化”的趋势。但也有部分农民因天灾人祸、不善经营等种种原因,生活贫困,不得不卖出分到手不太久的土地,再次沦为赤贫。初步统计,自1952—1955年底,全县土地买卖、典当共19821宗,面积35448.64亩。以1953年第二季度为例,全县买卖、典当土地共109起(其中买卖81起,典当28起),面积117.31亩,其中6月份一个月内就买卖土地72起,典当21起,合计面积100.894亩。土地改革后,太和县民间土地交易总势趋于频繁。[6]
1951年9月,毛泽东提议召开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会后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初步设计了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框架,提出用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种形式逐步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道路,开始了由国家主导的农业合作化进程。12月,中央正式下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由各级党委试行。土地改革完成前后,根据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精神,太和县委开始在农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互助组。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之上的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劳动互助组织,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起来,其特点是不触动农民个体所有制,只是根据农民所固有的习惯,在农业生产的某个方面或环节实行互助合作,以解决因缺乏劳动力、耕畜和农具等所导致的困难,而土地、耕畜和农具等基本生产资料以及收获的农产品仍归农民个体所有。据统计,1952年春太和县互助组仅3640个,入组人数46126人,占农业人口的6%,其中绝大部分是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不到10个。到1952年11月,全县互助组已达17936个,入组农户129913户,占总农户的67.43%,其中常年互助组有1641个。[7]太和县互助组数量的快速增长,并非在社会需求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出现的,而是在政府介入和推动的条件下实现的。至1954年1月,全县共有临时互助组11875个,常年互助组1448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个,组织起来的农户占总农户的58.47%,数量较1952年虽有减少,但质量则有所提高,因此在解决农户生产困难、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生产等方面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8]截止1955年3月,太和县已发展农业合作社473个,常年互助组2740个,临时互助组12298个,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77%强,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相比1954年春的65个增加了7倍以上。可见,太和县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在生产救灾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9]
互助组是个体农民按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组成的一种劳动互助组织,也是为克服单个农户力量薄弱而形成的一种劳动联合形式。互助组并未改变农村土地农民所有、农民使用的产权结构及关系,国家权力的强制色彩较淡。因此,它并没有对资产产权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集中劳动和分工协作的优越性,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促进作用。根据太和县农民协会1952年《太和县关于一年互助合作运动的总结》报告,互助组的组织对于促进农业生产之目的成效显着:第一,互助组解决了劳畜力、农具不足等困难,并且保证了增产计划的完成。据全县不完全统计,在1952年种麦中参加人拉犁的互助组有1956个,有效解决了耕畜不足的问题,做到了适时下种。如原墙区刘国璜组17户有3户无劳力,往年土地因此多抛荒,1952年通过互助组轻重活互助交换,解决了劳力缺少的困难。同时,互助组提高了产量,增强了农村购买力,获利农民纷纷添置农具。“全县计买车3549辆,其中有改良农具31件,马、水车1555辆,购买耕畜6064头。”第二,互助组提高了劳动效率,改进了生产技术,在土地上进行深耕、多耕、多锄、多上肥,为农业丰产创造了根本条件。表现在1952年春耕上,互助组“一般的耕三耙九,秫秫锄五至七遍,收麦和收秋比往年提早完成三至五天……今年种麦一般是在二十二天时间内完成了运粪、犁耙、播种,消灭了三月播种一月收的旧习惯,并达到了适时下种。此外表现在追肥方面,秫秫从种到长成,最多有的组追过三次肥。第三,互助组在防旱、防汛、捕虫的斗争中均获得很大成绩。据全县不完全统计,1952年挖沟1827条,挖塘1681个,打井41335眼(内有砖井391眼),疏通水利的同时,灌溉田地811032亩,捕虫三季共参加221932人,打虫181058斤,补救庄稼533591亩。原墙区赵德成组响应政府号召,浇水点豆子32亩,三天出了芽,带动全乡掀起抗旱点种之潮。张国兴组进行了抗旱浇秫秫、捕虫等,抗拒了自然灾害,获得了丰收。第四,互助组合理使用劳力,科学分工,对剩余劳力除作好农业生产外又恢复与发展了副业生产,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水平,解决了不少灾荒缺粮困难和历来副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有的区乡不仅恢复了原有副业,而且还增添了些新副业。“据全县统计油粉坊豆腐店,贩运编作等参加(农户)34942户,全县共获利913960000元。”第五,互助组还动员了广大妇女参加生产,扩大了农业生产战线队伍。互助组在生产中贯彻了同工同酬劳的方针,照顾到妇女的特殊问题,扭转了人们关于妇女不习惯农业劳动的错误观念,纠正了男人轻视妇女的思想,组织农忙托儿所,解决了妇女参加劳动的后顾之忧,广大妇女中的绝大多数不仅参加了春耕运粪、拉犁子、打井、挖沟、浇水、捕虫等农业劳动,而且还积极搞起副业。如刘国璜组1952年春季11个妇女开了一家豆腐店,赚豆子两石多。[10]
1953年2月,中央对1951年12月下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作了个别修改,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并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高度评价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求各地把注意力和精力更多地转向兴办初级社。1952年11月,太和县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按照典型示范的办法,试办了池庄、于赵庄、张路口等5个初级农业合作社。试办社由驻点干部帮助管理,同时给予经济上的扶植,办的出色的,政治上大加鼓励。初级社的试办,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生产有提高,收入有增加。[11]太和县贯彻了中央“以互助合作为中心开展增产运动”指导方针,整顿、提高和发展了互助合作组织。据1954年11月份统计,全县已有组、社15294个,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74.2%,比1953年增加了15.73%。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256个(不包括12月份所办的209个农业合作社,以上合作社应全部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5784户,占总农户的3.52%,尤其是胜利完成了秋收前办社191个的任务,出现了三个初步合作化乡,6个或4个社以上的窩子乡,从而引导农民走上了计划生产,给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并且提高了农业生产,增加了农民收入。[12]在1953年《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的要求下,全国各地都出现了不顾实际、强行将互助组改为初级社的情况,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针对因此而出现的农民与国家关系紧张的问题,195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整顿方针去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3月中旬,太和县统一抽调区、乡干部335人,对已经建立的农业合作社进行整顿。其中帮助357个农业社推行了小段包工,给130个社结清了账目,为65个社处理了青苗、农具等遗留问题。[13]1955年初开始开展的整顿工作使部分冒进地区农业合作社的数量下跌很多。在合作冒进比较突出的浙江省,1955年4月中旬—5月下旬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全省的农业合作社由53114个减至37507个,减少了15607个。[14]浙江的“砍社”事件再次导致中央高层在农业合作化发展速度的问题产生分析。刘少奇和邓子恢等中央领导主张继续停止发展、全力巩固,毛泽东在1955年初也同意这一主张,但从5月起,他的态度就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认为应加快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而不是停止发展。7月31日,毛泽东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是阻碍农业合作化加速发展的“小脚女人”,随后这一批评将阻碍农业合作化上升为“右倾机会主义错误”。这次会议成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一个转折点。1955年9月,太和县委在全体党员、干部中贯彻了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示,纠正了“右倾保守思想”,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了发展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政策、办法,全县范围内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合作化运动高潮,由干部到群众无不兴高采烈、日日夜夜进行合作化运动。截止1956年1月底,全县共建成农业生产合作社832个,参加农户达155801户,占全县总农户的88.8%,其中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6个,参加农户39667户,占全县总农户的21.8%,基本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15]太和县这一时期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是健康的,颇受农民欢迎,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根据1955年3月25日《关集区委关于整顿农社第一步工作总结报告》可以进行典型说明。关集区农社44个,参加农户1160户。经排队,领导骨干强,生产成绩大,社员信心强,问题少,真正树立贫农领导优势的一类社17个;领导骨干较弱,生产虽取得一定成绩,但缺乏管理经验,社员信心不大的二类社20个;互助基础差,中农占优势,成员不纯,生产搞的差,存在问题多且有垮台危险的三类社7个。这些社自建成后,在生产救灾中起了很大作用,彰显了优越性,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一,由于灾情严重,大部分社员生活困难,生产情绪不高。据统计,目前断炊的有812户,有10个社29户社员未评到救济粮标准要退社,也不参加干活。如赵集乡肖营社,有6户社员因生活困难要出卖已入社的大车。其二,评分不合理,劳动力支配不开,社干分工不明,初步进入阵地时,有35个社未订常年计划,13个社仍死分死记,12个社社干没分工。如关集乡王老庄社,1954年秋攒的粪还未运到地里;北张楼社不论干活多少、好坏,每天都评十分。其三,有15个社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四个遗留问题:牲口私养公用;农具公用公修,但保管及使用公约未订,困难户要出卖,富裕户不叫使用;牛草价格及负担办法未规定;青苗谁种谁收、春季集体经营未研究。如孙王乡徐庄社青苗谁种谁收,牲口私养公用,原13头牲口已出卖3头,尚有4头不叫使用,社员都不愿把高粱栽到自己地里;北张楼社张金良等6户余草不入社,买6头牛私养。[16]关集区农业合作社存在的如是问题在全县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针对于此,太和县委“确定通过搞好生产工作,认真的整顿好农社,抓紧帮助农社建立、健全组织,处理好遗留问题,全面的推行包工制,制定好生产计划,划分好耕作区,切实搞好生产,使所有农社都能符合省委所提出的‘一条心,三增产,多学习’的质量标准,为初级社升高级社打好基础”。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初级社里,社员以土地作股入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也归合作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集体组织的生产劳动;合作社的总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缴纳的税金并提留一定的公积金、公益金后,余下部分分别按劳动和土地及其他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土地入股分红是初级社的显著特点。根据《中共太和县委关于1955年秋冬建、扩、并社总结报告》,截止1956年1月底,在全县806个初级社中,采取劳六地四(劳力六成,土地四成)的社697个,劳六五地三五(劳力六五成,土地三五成)的社55个,劳七地三(劳力七成,土地三成)的社54个,做到以劳为主的分配原则(为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依据劳动的分配额度要大大高于依据土地的分配额度)。初级社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地的情况下,社员将土地交给合作社集体统一使用,收益分配方面实行评工记分,一般采用地三劳七(土地三成,劳力七成)或地四劳六的比例进行。初级社建立后,农民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土地经营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合作社集体统一行使,农民还拥有土地的处置权,退股自由,退社时可以要求退回其入社时带来的土地。初级社变土地农民所有制为农民所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有学者称这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结构关系为“初级分离”,这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大变迁。初级社既保留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又更好地发挥了土地集体经营的优越性,相比互助组普遍实现增产增收。1955年冬,太和县委对471个初级社进行了全面调查,其中池庄、于赵庄、张路口等5个老社均比互助组时期增产3—5成,其他466个社中增产1—2成的376个,增产3至4成的46个,增产5成的1个,保产的35个,减产1—2成的8个。减产社仅占调查总社数的1.7%,保产社占7.4%,增产社则占91%。[17]
综上所述,太和县1947—1952年的土地改革,通过土地均分政策,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四权”于一体的单一的私有产权结构,这种结构的产权边界界定清晰,尤其是其中收益权的独享,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之后建立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均未涉及到农民的土地产权问题,农民土地所有制下的私有产权结构没有发生大的变动,从而保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对农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这一时期太和县农村土地私有制的成功运作与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土地私有化本身与社会制度、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在设计合理的情况下,它与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是可以兼容并存的。[18]小农的土地私有,属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经济形式,其发展前途,可能是两极分化的土地兼并,也可能走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道路。但是,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对农民家庭经营的认识和斯大林农业集体化模式的影响,当时包括中央领导同志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不会长久存在的。也就是说,农民得到土地以后,还要把土地上交给集体统一经营,以实现农业集体化这一党的既定目标。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新中国在土改后短短四年就在包括太和县在内的全国广大农村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回顾历史我们能清晰地看到,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正是由农民家庭经营创造了农耕文明的辉煌历史,两千多年来,农民不断发动起义以求得土地,这不仅反映了农民作为农业生产者最朴实的愿望,也反映了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很多人都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一特点。历史实践证明,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土地改革以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这一政策或目标是正确的。而至于未来如何发展,如何实现现代化?如何在更远的将来实现土地国有化?这些都有待于将来的实践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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