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雄杰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 福州 350014)
公民公共精神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核心精神及重要基石,完善而成熟的公民社会依赖于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撑。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社会治理理论开始在西方国家兴起,现已成为当前社会公共管理的一种重要理念。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民主建设的不断进步,公众的社会意识、民主意识在逐步提高,已经基本具备了社会治理的政治生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将社会管理发展为社会治理,适应了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的特点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使中国社会治理成为可能。但从长远看,社会治理并不是仅仅是某些社会制度的安排就可以实现的,社会治理需要的是完善而成熟的公民社会。如果缺乏现代意义上的以公共精神为核心精神而内化的公民社会是不可能真正促进各种社会力量的成熟,公民的社会参与也因此而陷入无序与盲目的状态,社会治理也就不可能实现。
公民公共精神是社会治理对现代公民所应具备的自觉意识的强烈呼唤与根本要求。公共精神是对现代公民意识的一种理性塑造。公民公共精神在社会行为上,表现为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与维护,它建立在对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认同和对公共规范的维护之上。因此,概括起来,现代公共精神指的是孕育于公共生活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理想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括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1]一般而言它包含四个要素:独立的主体意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自觉的行为自律、积极的社会参与态度四个方面。公民公共精神的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独立的主体意识是公民公共精神前提,没有真正具备独立主体意识的公民,公民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制约,同时也无法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是公民公共精神的核心。在公共生活中强烈的责任意识不仅仅表现在实现、维护自身的发展,同时也表现在对社会共同体维护,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自觉的行为自律是公共精神的基础。自觉的行为自律要求公民在社会参与中要对自己的社会行为以一种理性化且是负责任的态度进行自律。因为公共精神就是通过法律与伦理道德来规范公民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促使公民在社会行为时选择一种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行为模式,养成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的社会参与态度是公共精神的关键。公共精神在实践上体现为一种参与精神。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共活动的主动参与和担当,就会实现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不仅保障了个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公民公共精神是公共行政的重要基石
社会治理是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良性互动式合作的治理。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深入发展,公民个人的自主性空间在不断扩大,公民的民主意识、主体意识、公共意识、正义意识在不断增强,唱独角戏式的政府管理方式无法适应当前日益蓬勃发展的公民社会,实现管理模式由统治向治理转变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西瑙(James.N.Rosenau)曾对统治与治理进行科学分析,他认为:“尽管治理与政府统治两者都涉及目的性行为、目标导向的活动和规则体系的含义,但政府统治意味着由正式权力和警察力量支持的活动,以保证其适时制定的政策能够得到执行。治理则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2]因此,现代政府的管理方式必然是倡导以公共精神为指导的公共行政。行政权力、强制和权威不再是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唯一方式和途径,需要有顺应公民社会发展需要的诸如民主协商、公民参与决策等诸多有效途径,从而使社会公众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有效表达。
(2)公民公共精神是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生态的基础
现代社会治理说到底就是对人在社会各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这种管理和服务是在公众广泛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而公众有效参与离不开理性的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撑。社会治理理论强调,治理的过程是一个自上而下同自下而上良性互动的过程,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那种政府简单地对公民的管理、服务的过程。因此社会治理的过程其实也是在营造良好治理生态环境的过程,良性的互动中促进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又会促进良好治理生态环境的形成。应承认的是,公民公共精神培育在形成良好治理生态环境的过程中是无可替代的,公共精神中所内涵的民主、法治、责任的精神会极大地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公共行政的民主化进程,进而促使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公共精神所包含的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也会对社会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倡导、要求公众要学会理性参与,无形中促进社会公民积极地遵守社会法律道德规范,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正如帕特南(RobertPutnam)在他的《使民主运转起来》的书中,在对意大利南北方20个地区制度绩效的比较中发现发达地区政府之所以比较成功不仅仅是因为这些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是因为它们有更强的公共精神。[3]
公民公共精神之所以是社会治理实现的重要目标,就在于公民公共精神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适应了现代公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力量、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合作治理,它意义不仅仅在于强调的社会治理过程中互动性,更是强调社会治理所要达到社会效果,因此社会治理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必然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国内外学者广泛认可的目标是“善治”。国内外学者认为善治的基本要素有六个: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性;有效性。[4]从文化的视角来看,社会治理的实质是政府权力逐渐向社会的回归,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相应公民的现代意识与精神是不断提升与理性化的过程。符合现代理性的公民公共精神是公民能够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并实现治理目标的基础,没有公民自觉、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政府所将一部分社会公共事务交给公民社会去管理和运作的目标不可能会实现的, 没有一个政府与公民共同认同公共精神理念,社会治理就无法真正有效地实现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和有效性目标。
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不仅仅是某些社会制度的安排而已,其实深层性原因是文化问题。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它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整合和引领作用,文化价值观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公众对社会认同感和社会道德评价,容易引起对公共道德信仰的怀疑和道德行为的错位。因此社会文化它不仅仅影响着着社会制度的建构、执政者的执政理念,而且也深刻地影响着一国公民文化素质的形成及其特质。当前处于全球化互联互通的时代,多种文明形态的交织而形成的多元文化无疑是对主流文化的整合与引领的影响构成一个不可忽视的制约因素。在我国当前主流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然而客观上仍存在着传统文化、现代主义文化、西方资本主义文化以及非主流文化等多种文化。这些多元文化的大交汇给中国公民公共精神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新的社会形态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尚未真正生成,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现代公民品质, 参差不齐的公民素质是对当前的社会治理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障碍。文化价值观念的分歧,公众对公共道德判断和选择的标准的不一,必然会导致公众规则意识的薄弱, 消解公民的社会公共道德责任感,甚至于在社会的各个层面都会出现种种极端的个人主义现象,出现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的社会现象。即“一切从个人出发,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一切服从于自我价值的价值标准和评价体系。”[5]
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与成熟的公民社会形态是同步形成。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本身即是以社会契约、自觉合作为主导运行模式,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培育是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缺失的原因, 与公民社会的历史根基薄弱是有关的,中国传统社会公共领域本身没有多大的活动空间,民众参与公共生活也极为有限。因为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是一种小农经济与家长集权制相结合的社会形态,在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在社会结构上是一个以守法家族为核心的等级森严的宗法制社会,建构了一个以身份为主导的社会形态。在这种严格的等级体制的影响与束缚下,造就与强化了强大而集中的国家权力,人们的文化思维观念自然而然会形成所谓“臣民文化”,强调着对家长、国君权威绝对性的服从,形成所谓的人身依附关系, 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独立的人格,更不可能存在所谓真正意义上公共参与和民主政治。由此传统社会自然而然形成具有相对固定人伦关系和情感纽带的“熟人社会”, 民众也就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规则意识与民主意识。费孝通先生曾经是这样评价中国的传统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6]因此, 传统社会形态历史特点必然是影响现代社会公共精神形成特点与走向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实公共参与的空间是培育公共精神的现实土壤。通过广阔的公共参与空间,公民可以有效地维护他们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满足他们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实现其社会理想的良好舞台。反过来现实的公共参与的锻炼,也会促进公民形成所民主、平等、自律、合作等良好的规范意识,而这也正是培育公共精神的温床,促进社会治理发展不可或缺的精神资本。当前中国社会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发展, 中国民主制度是在不断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已大大提高,公众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人们渴望着表达,人们渴望着参与,但是民主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偏差, 官本位的作风在社会生活仍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不少地方民主甚至流于形式。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政府行政职能仍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行政权力活动的范围十分宽泛,政府承担着许多本应由社会组织承办的事。虽然公共生活中培育起来的社会组织如各种群众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越来越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社会组织在不同程度上被行政组织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已经成为当地政府或某些政府部门的延伸,或者本身就已经转为“准政府”。总之,政府把其有形之手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使得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与机会不是很多,导致我国目前公共空间狭窄,公共生活缺乏,甚至存在被扼杀的一种状态,使得公民社会很难有生存的空间,公共精神的培育也就失去了相应的培养的土壤与载体。
公共道德是公民公共精神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治理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复杂,从而需要更加务实与理性的公共道德文明来推动、推进文明发展水平的提升。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的分配由国家统一调配,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客观上公众个体的利益诉求的意识的处于被压抑状态,使得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能够符合当时社会经济基础、社会结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建立、发展, 各种体制机制开始了松动,市场经济充分激活了人们的利益意识,但是由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缺乏精神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社会现象,整个社会的精神生态逐渐趋于物质化和功利化,这种功利性的人生价值取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表现淋漓尽致,如出现社会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平正义意识淡薄等“意识淡薄症”,以及守信行为缺失、理性行为缺失、遵纪守法行为缺失等“行为缺失症”,导致了公共道德精神和行为双重荒漠化。另外目前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的现象更是使社会形成非理性情绪,使得社会内在的凝聚力由此大幅度下降, 面对着这样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时,大多数社会成员表现出道德抉择的焦虑和道德信仰的迷失,结果是各类社会治理主体无法积极而理性地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来,并且由此可以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来共同促成社会风气好转与改善。
政府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力量,但是社会治理创新不是政府包揽一切。构建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公民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的、协同配合的社会治理体系,这意味着国家要让渡部分权力交还社会,并且要求能够培育出一个能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具有自觉的民主权利意识、具备自我管理能力自我约束的公共社会。因此这意味着我国社会治理的发展主要取决于政府是否有勇气和决心进行改革并适时地转变职能。为此政府要顺势而为, 积极地培育公民力量的社会成长以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具体来说,政府首先要走出全能型政府的思想禁锢,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自身部分职能,简政放权,积极地推动与公民社会和社会治理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各类自治性社会组织,并为各种社会组织释放、提供出更大的政策空间与参与平台,促成社会组织能在社会协同治理的实践中不断地通过锻炼而成长,现代公民所需要的公共精神也会由此而得到不断的培育。公民也可以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参与适合自己的社会组织,通过社会行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在社会的再组织过程中发挥载体作用,从而把社会组织打造成为新的社会治理主体。[7]其次,政府要以更开放更包容的心态,从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出发,通过不断地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优化社会治理结构,不断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使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都能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之中。政府可以积极地运用行政手段、宣传教育、文化传播、社区活动等多种手段,通过丰富多彩的载体活动,使公民能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现代公民需要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从而真正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内生性机制与条件。
在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社会正常的道德秩序与法律制度规范的运行需要有受公众认可的文化来支撑和传承。一个缺乏文化底蕴的社会治理不可能真正得到公民发自内心的认可,也是不可能得到长久的维护。传承并积淀几千年的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是维系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灵魂,中国传统文化中必定蕴涵公共精神的内质,不可能在社会治理中是可有可无的。因此从社会治理的深层文化影响及其长远社会效果来看,公共精神的培育无疑需要借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化来影响公众的价值选择,以此来恢复公众的社会信心与公共信仰。为此, 培育现代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与手段,是融合现代公共精神与我国传统优秀文化,不断去挖掘传统文化中适合现代公共精神的合理元素,吸收并借鉴传统文化中有益于我国公共精神建设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通过现代性、时代性、大众性的转换、阐释、引申,赋予优秀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从而将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深入人心的部分充实到公民公共精神的建设体系中,从而不断地提升现代公民公共精神的底蕴与水平。
公共精神的承载者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一个国家缺乏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责任意识、文化自觉意识的公民,公众对国家、社会的缺乏应有责任感,他们就会对国家政治冷漠,不会去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那么就无法形成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合力与推动力。正如英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所说:“完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只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行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在心理上、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8]那么培育公民公共精神应如何着手?从长远来看,无疑耐心而细致的公民公共精神养成教育是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重要有效途径,通过公共精神养成教育使公民形成自觉的公共精神修养和行为习惯,塑造出发扬和维护公共精神的文化氛围。具体来说,公共精神养成教育从根本说要着重建立普及性的公民教育制度。公共精神养成教育不仅要入课堂,而且要从小培养,通过坚持不懈地加强公民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教育,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从为社会治理打造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另外社会各种治理主体要在硬件建设、活动载体搭建方面,积极地创造条件,让更多公民自愿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中来, 通过形式多样公共生活的实践来强化与内化公民公共精神养成,使公平民主法治观念不断地渗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中,从而培育公民的现代公共精神。
培育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公共精神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公民公共精神要实现内化成为公民日常文化素养还需要有完善的社会规范来激励与约束。对于正处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而言,要实现由传统的“熟人社会” 向“陌生人社会”的顺利过渡,如果没有对公民社会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与约束,人们就可能会逃避相应的社会责任,随意地践踏国家社会及他人的权利。当前社会中所出现的种种道德的滑坡现象已经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的公共素养参差不齐,因此加强公共精神的制度建设已经成为是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撑。为此在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着眼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培育公民公共精神,一方面是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之上完善和创新,完善公共精神责任体系的法治建设, 将公民社会行为纳入公共规范的范畴,明确公民的公共行为的细则,提升公民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另一面在建立公民公共行为细则的过程要有明确的相应的公共精神的保护机制,也就是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建立健全公民公共行为奖惩的机制,要积极地探索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的建立,形成严明的法律法规,从而确保在社会规范制度的正常运行。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充分地借鉴新加坡成功经验: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纳入法治体系之中,形成公民良好的社会道德习惯,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较高水准的社会公德水平。
综上所述,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是大势所趋,实现由社会管理模式向社会治理的模式转变并实现社会善治目标不仅仅是执政党、政府的责任,而要靠包括政府和公众在内的整个社会来共同努力,培育现代意义的公民公共精神刻不容缓的。反过来,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与成熟必将有效地促进各类社会治理主体能够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来,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也就是激发政府与社会两个活力,形成和谐社会建设的整体合力。
[1]谭莉莉.公共精神:塑造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理论与改革[J].2002(5).
[2](美)詹姆斯.罗西堪.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M].伦敦: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5.
[3]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13.
[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95.
[5]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3.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7.
[7]王建芹.政府组织的理论阐释[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6.
[8](美)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