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法庭内打人 司法秩序不容亵渎

2015-04-17 08:23舒锐
法庭内外 2015年12期
关键词:赵某朝阳区争端

文/舒锐



5法庭内打人司法秩序不容亵渎

文/舒锐

据媒体报道,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起股东权纠纷案开庭前,被告席某和其妻涂某共同殴打原告赵某,赵某头部流血。席某称,之所以动手,是因为赵某用“非常恶毒的语言”攻击他的妻子。事发后,朝阳区法院对3名当事人作出处罚,对涂某司法拘留7日,罚款2万元;对席某罚款3万元。同时,对赵某罚款1万元。

法治社会的基本运行规则正在于,人们产生纠纷争端时,放弃谩骂、殴打等暴力的私力救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杜绝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是文明社会保持有序、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即便在普通场所,谩骂与殴打他人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法院是所有社会主体说理论法的地方,象征着法律的尊严,负有维持法治社会有序运行的神圣职责。在法院实施违法暴力行为,既对他人人身权利进行了侵害,更妨碍了正常的法庭秩序。以本事件为例,相关行为不仅使得本次庭审无法继续进行,更直接导致了当天另一起案件拖延开庭,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与他人的时间。

也正因此,法律对发生在法院里的暴力给予了专门的更严厉惩罚,民事诉讼法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一,处以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对于违法个人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更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将涉及刑事犯罪,构成扰乱法庭罪。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扰乱法庭罪的适用范围,该罪原本只适用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而修正案增加了“殴打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等3种情形。

这使得普通的诉讼参与人将得到和司法工作人员同样的法律保护。事实上,严格上说来,无论原告方之前做过什么,被告方对之施以暴力,这都需要得到谴责与制裁。

目前,朝阳区法院已经依法对双方作出了处罚。有舆论对为什么被打者也受到惩罚提出了质疑。惩罚的原因或许在于“席某称,之所以动手,是因为赵某用‘非常恶毒的语言’攻击他的妻子。”而涉事法院通过调取相关法庭录像,并结合所有情况进行了处理。如果原告方确实先行进行了言语挑衅,激化了矛盾,那么这也将被认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须接受法律惩罚。

实际上,这起事件给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当下越来越多的人需要通过法院解决争端,既然来到法院,就更加应该依法行事,遵守法庭秩序,共同维护法律尊严,不要因一时的冲动,使自己从一个争端中陷入到另一个更严重的争端。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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