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珍
(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云南 昆明 650228)
监理成功改革“三分开”
徐世珍
(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云南 昆明 650228)
监理制在我国实施27年至今,由于其定位不清、职责不明、评价体系错误等原因,导致了监理行业目前的“四低”现状,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乃至整个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监理改革势在必行。目前,随着我国深化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监理改革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期。要成功改革监理,必须厘清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和企业;二是监理和项目管理;三是监理的评价标准和施工的评价标准。
监理;改革;三分开
27 年的中国建设监理行业,定位不清、职责不明、评价体系错误,导致人员素质低、社会地位低、收费低、收费难、信誉低、弄虚作假、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等乱象丛生,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乃至整个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监理人的社会形象,令监理人苦不堪言,不知该何去何从。为此,正确改革监理,使监理人明确目标,看清方向,走出迷雾,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为祖国的健康、文明、富强、和谐、安定做出监理人应有的贡献,是所有监理人翘首以盼的。
随着我国深化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不少相应的改革举措:2012 年《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 [2012]46 号),新的合同示范文本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35 号公告,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157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 [2014]92 号);2015 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拟订稿)》、《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标准(拟订稿)》、《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299 号)等改革举措也相继发布。
但这些改革监理的措施,并没有找到问题的根本所在,而是断章取义,甚至曲解了改革的真谛,使得本就十分脆弱的监理行业人人自危、惊慌失措。无异于雪上加霜、火上浇油。整个监理行业更加迷雾重重,更加看不清方向。
笔者认为,要成功改革监理,必须厘清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和企业;二是监理和项目管理;三是监理的评价标准和施工的评价标准。
上述三方面如果不分开,混为一谈,那监理的改革将不可能成功,监理行业将面临更大的灾难。
近两年,监理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监理改革的会议也召开了不少,但会上却很少能听到有关行业改革发展的建议和意见,而是大谈特谈监理面临危难的今天,监理企业该如何逃生,如何另辟蹊径、另攀高枝……一句话,如何抛弃监理。笔者认为,这并非监理行业的改革,充其量只能算是监理企业经营战略的改革,是企业领导人的事,而非行业领导思考的问题。更何况,如今的监理企业(极少数除外)人员素质低下、技术装备落后、经济压力大、信誉低、地位低,如何去涉足甚至去占领那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高、社会地位高、待遇高、发展成熟、定位清晰、职责分明的行业?这无异于蚍蜉撼树,是极不现实的、极不自量的。
笔者认为,既然是监理行业的改革,我们就应该站在行业的高度,高屋建瓴,从监理的定义、职责、评价体系等机制体制入手,找到监理问题的根本所在,对症下药,还监理以健康的体魄。
监理是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之所以发展不理想是其照搬项目管理的理论体系,严重脱离我国国情,定位不清、职责不明、评价体系错误导致的。笔者认为,既是中国特有的,就如同我国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用不着与国际接轨,也谈不上接轨。有中国特色的监理负责所有中国在建的永久性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及公众利益的项目,代表责任方(哪一方有质量监管的责任就代表哪一方)进行微观的监督管理工作,即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方。监理承担的并非参建方的主体责任,而是第三方的监管责任,误判、错判是其主要责任。国家相关的验收规范、标准是其工作依据。为此,其企业资质标准和人员资质标准均应对应其定位、职责进行调整修改。而项目管理是一项管理技术,在国际上,其发展已经是非常成熟,具备了一整套完整的体系,应用非常广泛,具有普遍性、目的性、独特性、集成性、创新性等特征,范围、成本、时间、质量、资源是其主要内容。项目管理技术应用到建设工程领域中称之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指的是通过一定组织形式,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设计、设备询价、施工、签证、验收等系统运作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以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项目管理是根据需求提供或委托的技术咨询服务,是纯市场化的。可委托也可不委托;可以是全过程委托,可以是阶段性委托,完全根据需求,没有任何限制。一句话:可有可无。其承担的是委托方的责任,他与委托方是利益共同体,谁委托他,他即为谁服务。我国监理行业自 2007 年就大力提倡推行项目管理,可实践证明,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项目管理的环境和条件。尽管目前有不少监理企业更名为项目管理公司,可其从事的业务 90% 以上仍然是监理,“在商言商”、“在其位谋其职”,是做人做事应尽的本份。我们监理人千万不能捧着监理的饭碗却大谈特谈项目管理等其他行业的事,这样做是不务正业,是在砸自己的饭碗,结果可想而知。
监理和施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理按照设计图纸、合同文件、相关验收规范对施工方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评定。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挑刺”是监理的本份。施工单位是依据图纸、合同文件、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见,监理和施工是矛盾的双方,对各自的评价标准自然是不同的。而我们开展了多年的监理“共创鲁班奖”、“共创优质奖”是极其荒唐的一种奖项,它将监理行业直接引入歧途,将监理和施工的名利紧紧地捆在一起,矛盾的双方变成了利益共同体。为了共同的利益,他们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监理哪里还能“挑刺”?好比监考老师和考生这对矛盾,一旦变成了利益的共同体,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为此,笔者认为,监理即便没有自己的评价体系,也不应该再继续这种荒唐的评奖了。监理完全可以建立自己的评价体系,设立“守法奖”、“诚信奖”、“公正奖”、“科学奖”,引领监理行业成为健康向上、受人尊重的行业。“共创奖”可以作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奖项。比如,施工方如果技术力量薄弱,委托了某项技术服务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提高,让其服务的项目被评为鲁班奖,那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可以获得共创奖。
总而言之,监理的改革不可等闲视之,监理的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它关系监理行业乃至整个建设行业的健康与否,关系到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祖国的安定、人民的团结,因为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监理是工程质量的具体抓手,要让这只手健康、强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对症下药,根除其病痛。笔者认为,“三分开”才是监理成功改革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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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104(2015)08-0005-02
2015-06-16
徐世珍,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