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 创新机制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2015-04-17 06:24民建中央
中国科技产业 2015年3期
关键词:职教职业院校中职

◎ 民建中央

转变观念 创新机制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 民建中央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职业教育作为支撑我国人力资源优化、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其与产业行业企业互动中形成的“共生性”关系,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成败。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2014年,民建中央围绕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先后赴重庆、江苏、甘肃等地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近年来,地方政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是社会上重普教、轻职教问题仍然突出。我国现行制度缺陷使职业教育无法与学历教育并肩同行,劳动人事制度仍将学历作为就业和选才的主要标准,招生制度常常将职业学校的招生批次排在最后,职教学生接受更高级别教育的上升通道不畅,“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不力,等等,各种制度性因素导致职业教育发展不能满足社会、实体经济、家庭和个人发展的需求,社会普遍认为只有成绩差、素质低的学生才上职业学校。受重普教、轻职教观念影响,近年来我国中职招生规模严重下滑:2011年至2013年,依次下滑了57万人、116万人、136万人,我国中职教育的在校生人数也从2010年的2238万人下滑到1960.2万人。

二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不完善。资源配置方面,职业院校在校生规模普遍偏小,优质资源少,缺乏整合机制,部分学校存在生源凋零的困境。开放沟通方面,吸纳行业、企业要素参与的能力不足,在专业、课程、教学与评价等方面与产业脱节,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职教和普教沟通都不到位。师资数量和结构方面,我国计划在2020年中职学校在校生达到2350万,即使按16∶1的生师比来测算,中职学校还需补充47万名教师;同时,我国职业院校尚未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编制标准、职称职务评聘制度和评价体系,职教师资专业成长的机制不健全,“双师型”教师缺乏。

三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活。主要体现在: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不足、行业企业参与度不高、校企合作不深入、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充分。2013年,全国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482所,比上年减少167所;招生73.16万人,比上年减少10.60万人;在校生207.94万人,比上年减少32.94万人,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民办职业学校无固定教师、无固定校舍、无稳定生源。企业办学方面,目前全国国企举办的高职院校仅剩不足100所。同时,由于缺乏有效激励机制,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职业院校在自主开展教育活动、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及经费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不能充分落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职业院校内在发展动力不足。

四是职业教育统筹和监管不够。一些地方没有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存在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两层皮”问题。全国尚有11个省市区没有按照国家要求制定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大部分地区没能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职业教育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统筹协调不足。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中职学校还存在买卖生源的现象,初中生源学校毕业班老师通过安排学生,收受中职学校的好处费即“生源费”的现象屡禁不止,职校生成为代工工厂“学生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加快发展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我们建议:

一是优化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建议把“职业预备教育”引入义务教育阶段,在初中增加人生规划和职业生涯教育。以推进本科转型为突破口,打通人才培养通道,建立体现职业特点的中职、高职以及继续教育的课程衔接体系。对目前已开设的专业进行统筹与细分,精简华而不实、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增加实用型、技能型专业。重视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短期内刚性保证普高与中职招生比例“同升同降”;长期看应支持中职学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机制招生,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比例。

二是改革和完善教师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和绩效考核制度等。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增加职业院校高层次技术技能人员任教比重。赋予职业院校主导招聘教师的权利,支持直接从行业企业引进特色高技能教师。推动建立“双师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基地,根据师生比例划拨职教师资培训经费。对于教学成绩突出,工作5年以上的优秀教师,支持实施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计划。

三是创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在法律中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功能定位,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企业办职业院校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给予职业院校更多办学自主权,鼓励中高职院校自办或与企业合办可用于专业技术培训的企业。强化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的指导地位,将行业调研、行业规划、制定职业资格标准、技能等级考核和人才培训等事宜,纳入其职能范围。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购买服务的机制,确保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四是落实政府统筹管理和保障责任。从国家层面整合教育部门的职业院校和人社部门的技工院校,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适应,优化布局,整合资源,促进职业教育集约式发展。合理确定中央、省及市县政府的职业教育投入职责,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同级同类普通教育院校标准。通过股权产权合作,建立股份制职业教育、合作制职业教育,允许职教集团和民办职业院校以股份制形式上市。

五是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法》的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为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法律支撑。坚决打击买卖生源、“学生工”等违法行为,避免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制定实施尊重技能型人才的收入分配政策,使技能型人才拥有畅通的职业升迁渠道和与其贡献相适应的收入水平,对有突出成绩的优秀工人、高技能人才给以表彰和奖励。大力宣传一线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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