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监理合同管理和投标书评审

2015-04-16 16:25杨可珊
建设监理 2015年2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投标招标

1 监理核心工作内容是合同管理

众所周知,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长期来被称为“三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等 7 项工作。既使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问世,将“安全管理”改为“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后,但因主要内容未变,仍流行在广大监理人员中。因为这种说法简明扼要,概括了监理主要工作内容。但这种说法可能存在瑕疵,除“安全”内容外还有需要探讨之处。

(1)这 7 项工作虽然都很重要,但不是平行的,而是有主次的。日常监理工作一般以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理为主,不仅花费时间多而且承担的责任重,其他工作则相对较少,责任也相对轻些(如进度延迟可能是气候恶劣或不可抗拒等非监理控制的因素);进一步思考还会发现,为什么监理甘愿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做这两项工作并承担责任和风险,是因为双方签订了该项目的监理合同。在监理合同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理的要求、范围、适用的标准规范都已被明确,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理是围绕监理合同开展的。同样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也如此,因此七项工作中的核心内容是合同管理。

(2)其次,对这 7 项工作的要求属于共性,而每个项目都有其个性,在不同项目 7 项工作有不同的特点。如有些业主把造价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仅要求监理核实工程量,在工程量变更时签署意见,此时监理对造价控制的力度自然要差些。有的业主在请监理的同时请了专职安全管理队伍,也有的还同时请了项目管理公司或 EPC 工程总承包公司,这些情况与纯粹请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显然不一样。但不管属于何种情况,项目参建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相互间界面都是以相应合同为依据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合同管理的核心作用。

(3)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相关规定也印证了合同管理作用。

①监理单位的合同管理,如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3.1.1);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1.3);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3.3.2)等。

②项目监理机构的合同管理,如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5.1.1)。

不管是监理单位还是项目监理机构,上述工作的依据均是监理合同。合同如此重要,因此需要探讨合同的管理与评审。

2 如何管理与评审合同

众所周知,合同签订前双方总要先进行谈判,在妥协中寻找最大公约数,达成共识从而形成合同初稿,初稿形成后需要对其评审。

2.1 监理合同评审的一般内容

(1)该监理合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监理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目标是否符合 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 GB/T 26429—2010《设备工程监理规范》等的要求,是否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

(3)监理大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

(4)监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生活设施等资源配置是否满足监理合同要求,特别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单位是否能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人员、办公、生活设施等资源。

2.2 通过招标取得的监理合同评审的特殊要求

以上所述的是监理合同评审的一般内容,随项目不同评审内容和重点会有所不同,但在通过招标取得的监理合同中有其特殊要求。尽管近年来深圳等地开展试点取消建设工程强制监理,但国有资金为主和涉及公共事务的项目,大部分监理合同的主要途径仍是招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合同时因其“实质性内容”已定,而且不能改变,否则就会违背法律法规。那么何谓“实质性内容”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解释为: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这就是说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监理合同,其签订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且不能就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虽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还会有涉及非实质性内容的谈判、会有争论,但与非招标合同情况显然不同。因此合同评审的重心宜朝前移,即放在对投标书的评审上。在投标阶段就要把好评审关,达到既能响应招标文件又能展现己方“实质性内容”要求的目的。

在投标阶段把好评审关的难度比签订合同的难度要大,一则是因为投标时能否中标还存在不确定因素,投入过多的人力和时间可能会“一无所获”;二则对投标文件评审的内容要多得多,不仅包括合同评审时的内容,还包含了“要不要投标”、“能不能中标”的内容。

(1)“要不要投标”。主要涉及监理的投入与产出分析,当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关责任和义务条例比较苛刻,如要求的注册监理师超出本单位承受能力,经详细分析后,认为不值得投标,那就不必参与投标。又如价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监理而言就是监理费及其支付方式。上海市 2011 年 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监理取值为 1.2 的上限,但外地不一定这样做,如监理费偏低,而需投入的人力较多,那也没必要投标了。有的招标书注明监理费按工程里程碑支付,如果由于非监理原因工期拖延又无赔偿条文,那监理可能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此时就要权衡得失。

招标文件也可能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如有排斥外地外部门的条款,或者任意降低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这种情况下即便投标也可能会遭遇投诉或废标的风险,因此一般情况下也不要去投标。

(2)“能不能中标”。如果决定投标,那就希望中标,此时就要认真消化招标文件,力图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并展现己方“实质性内容”要求,而不要因对标书评审不认真,自我降低评审胜出的机会。

①对招标文件设置中权重较大的内容要重点分析,采取对策,比如当招标文件要求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时,投标书应重点描述,如回避或描述不力则会失分。又如招标文件一般要求提供监理检测设施,其用意一方面是了解监理单位能否提供项目所需的检测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检测设施是为项目服务的,可从投标书的描述中观察其对招标文件消化熟悉程度。有的投标书把办公柜桌椅或无关的检测设施写入招标文件,使人有充数之感。

②投标文件要有针对性。比如招标文件注明的工程内容是室内装饰装潢,但投标书却大写桩基施工内容,使他人感到投标人根本没有认真看招标文件。

③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准确有效,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已从 2000 年版升级为 2013 年版,但有的投标书仍写老版本。有的投标文件在提及安全生产方针时仍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实际上已增加“综合治理”四个字。

④监理人数要确切,如有的投标人为了能中标,列出的监理人员偏多,或者非主要专业也提高标准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这样做可能会提高中标概率,但如中标会带来后遗症。而且如果评委仔细些,很有可能发现欠真实,从而适得其反。有的投标书中列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效期已过期,或者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专业不符。

⑤投标文件字数、排版和包装要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的投标文件印刷模糊,错别字连篇,给人以“投标书都写不好,工程怎能搞得好”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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