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世珍
我国自1988 年推行监理制,至今已有26 个年头。整个监理行业已发展到80 多万从业人员、6 000 多家企业的规模,涵盖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通信、机电安装等14 类专业。但是,大而不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至于目前,取消强制性监理的声音此起彼伏,监理面临着艰难的选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监理的发展历程。
我国没有实施监理制之前,由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微观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理制初期,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公司的职能划分为: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进行宏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即监督管理备案制;监理公司则进行微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即监督管理评定制。监理的定位准确,职责清晰,从业人员素质高,发挥作用大。这种宏观微观相结合的制度,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只要发展好,便可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滴水不漏。然而,好景不长,GB 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出台后,规定了监理的工作内容:“三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参建各方的工作协调。甚至在2004 年后,监理又无条件地肩负起安全监理的职责,变成了“四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参建各方的工作协调。监理取费不到工程建设投资的1%,监理工作内容却是全过程、全覆盖,责任无限大,风险无限大……在这种责、权、利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监理的发展越来越丧失初衷,越来越迷失方向,整个监理行业一片混乱,苦不堪言。高素质人才不断流出,非专业、低素质人员大量涌入,取费低、收费难,无序竞争、阴阳合同、签字监理、盖章监理,甚至守信吃亏、失信得奖等乱象常态化。
2007 年,“加速监理向项目管理过渡”的改革,更是让监理雪上加霜。“监理将被项目管理取代了、将不久于世了……”监理末日论的思想在全行业蔓延。部分监理企业争相更名弃监理化,把“监理”二字从企业名称中快速抹去,取而代之“项目管理”,重演了中国历史上“剪了辫子就是革命党”的闹剧。实践证明,那些更名为“项目管理公司”的监理企业,虽然他们头顶“项目管理”的桂冠,但90%以上的业务仍然是监理;做项目管理也仅只是“走夜路吹口哨,自己给自己壮胆”而已。最终,监理走入了今天的“四低”境地,即:社会地位低、人员素质低、经济待遇低、发挥的作用低。
监理之所以一步一步走向失败,究其原因,是其理论、方法都是照搬照抄项目管理而来的,严重脱离实际、背离我国国情,更违背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初衷。
物有本末,事有始终,凡事皆有其因果关系。身为协会秘书长,笔者感到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深切盼望能借我国深化改革的东风,改革我们的监理行业,让其由“四低”变为“四高”,成为健康向上、人人向往、不可或缺的行业。
将近20 年的监理从业生涯告诉笔者,监理的“四低”现象是其定位不准确、职责不清晰、评价体系错误等原因导致的。必须对症下药实施改革。对此,笔者认为,一是监理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它不应该由业主委托,而应该由政府委托。即由政府向其购买微观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服务,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微观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监理并不掌握建设要素“人、机、料、法、环",所以,它的职能并非“三控两管一协调”甚至“四控两管一协调”,而应该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的“监督”二字,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微观的监督管理工作,即“监督、检查、验收、评定”。三是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应该有共创关系。所以,监理不应该获得共创鲁班奖等直接导致这个行业走向误区的奖项,而应该设立监理自己的评价体系,颁发“守法”奖、“诚信”奖、“公正”奖、“科学”奖等,引导监理行业走向健康的轨道。四是监理和项目管理是两个概念,切不可混为一谈。监理是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在目前我国道德体系和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实行强制性监理。强制性监理范围不但不应该压缩,还应该扩大。只要是永久性建筑,只要是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设工程,不论规模大小,都必须进行监理,以确保交付使用的工程为合格工程和放心工程,甚至是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来临时最好的避难场所。而项目管理在国际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已经非常成熟。大到发射卫星,小到生火做饭,都可以采用项目管理的方法。“质量、范围、成本、进度”是其核心要素,是一种纯市场化的行为。只要有需求,任何一方都可以委托。只要有能力、有兴趣,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做,真正地由市场决定。五是监理行使的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以,将其划归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进行管理,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六是监理需要的是改革,并非是简单的调整强制性监理范围,甚至是取消强制性监理(取消强制性监理,就是取消监理)。不论是 1997年11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还是 2011年7月1日修改后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均未作调整。2014年2月2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要于法有据”。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2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可见,重要的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应当按法律程序进行,确保一切改革举措都在法制轨道上进行。为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监理存在的问题依法制定相应的改革措施,才是监理改革成功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