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与探讨

2015-04-15 18:27:59王钰
吉林医药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

·经验交流·

关于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与探讨

(

吉林医药学院卫生事业管理学教研室,吉林 吉林132013)

关键词: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文章编号:1673-2995(2015)06-0448-02

中图分类号:R155.5

作者简介:王(1981-),男(汉族),讲师,硕士.

收稿日期:(2015-02-26)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项以消费者为终端,以预防缺陷食品造成社会危害为主要目的救济保障制度,是召回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重要一环。随着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与日俱增,食品召回便被提上日程,经过多年的发展,世界上一些较为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虽然在召回类别和程序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对于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维护企业信誉以及经济利益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的标志性事件是2002年11月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实行了“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之后上海市在2006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食品召回规定,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食品召回的内容做出了说明,至此召回制度框架基本形成。2009年《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召回的主体和相关管理机构,并将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上新的日程。2015年2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正式迈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发展虽然较快,但由于起步较晚,完善制度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召回制度是近期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最为主要的任务之一。

1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法制体系不够完善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的规定较为宏观,缺乏具体执行的细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之规定:食品召回的主体为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召回的监管部门是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可见食品召回的相关管理机构基本明确,但与上述部门配套的法律法规却基本没有,目前只能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相关条款加以实施,虽然有法可依,但现实情况是无论食品生产企业还是消费者,其对食品召回制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很低。在我国,实施的影响比较大的食品召回事件仅三鹿奶粉召回事件一件[2],而近年来“瘦肉精”“毒胶囊”“塑化剂”“毒淀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无一有被召回的报道,通常情况是事件达到无法挽回的程度才迫于压力进行召回。而食品召回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美国每年有300多次影响比较大的食品召回事件,加拿大平均每年也有约350次的食品召回,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基本处于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加之无论是北京、上海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规定均为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没有上升到国家高度,法律效力较弱,无法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而《食品安全法》也仅对召回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可见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制度体系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1.2 相关配套制度缺失

我国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准入门槛较低,食品行业大、中、小型企业大量并存且分布不均,食品质量难以控制且不易于监管,这就给食品召回制度的实行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所以,除了完善制度和法律之外,相关配套法规也必须做到完备,目前我国食品召回配套制度主要有如下问题。

首先,缺乏完善的食品溯源体系,目前,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食品溯源制度,特别是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均取得了显著成效。其次,食品召回实行过程中,召回的成本需由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而我国目前没有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大部分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来说,高额的召回成本可能会降低商家主动召回的可能性,导致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扩大和蔓延。再次,我国的食品召回没有建立食品召回信息公布制度,在召回时消费者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问题食品的最新信息,政府和商家也不能建立畅通的互动通道,从而影响召回的有效性。

2 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对策建议

2.1 完善法制体系,加大惩治力度

我国目前的食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需要完善与食品召回相关的法律和实施细则,并对现有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协调、统一和修订,建立一个以科学规范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便更好的解决食品召回问题[3]。同时,必须加大对违反食品召回制度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者产生足够的威慑,避免违法者“重操旧业”。

2.2 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最早于欧盟建立并完善,主要用于应对当时流行的疯牛病。食品安全溯源技术大致包括如下种类:常见的一种是产品包装上的条码和上产品批次,直观显示产品信息;第二种是RFID无线射频技术,是在食品包装上加贴芯片标识,通过芯片可以记录产品的流向,成本和技术含量较高;第三种是在产品包装贴出二维码,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可查询产品信息,如果产品需要召回消费者可以直接收到关于召回的短信。实现食品信息追根溯源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前提[4]。完善食品溯源制度必须面向整个食品供应链,应用高精尖的食品溯源技术追溯食品的整个生产和营销过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迅速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完善溯源体系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只有具有食品溯源技术体系认证资格的生产和经营企业才能进入市场,最大限度地对食品的流通进行跟踪和监测。

2.3 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主动地进行召回会给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和潜在的经济损失,这必然导致问题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刻意逃避相关责任而避免召回程序的启动。所以,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使企业有能力在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内进行主动的召回。通过食品召回责任保险能够使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更乐于及时主动地进行召回,而不是被动地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召回,这样不但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还可使企业本身的利益得以保全,形成良性循环的态势。

2.4 建立食品召回信息公布制度

所谓信息公布制度,是指企业一旦决定召回,必须单独或者与政府部门联合通过各种途径向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告知与召回相关的信息,以利于消费者及时获得补偿的制度[5]。建立食品召回信息公布制度,需从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做起,通过信用记录约束企业行为,若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则对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处罚。同时,加大公开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信用记录的力度,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渠道公开发布,使消费者可以根据信用记录的相关信息做出自己的消费主张,最大限度地避免有害事件的发生。

通过食品召回信息公布制度,不但可以使消费者在最短时间内获得问题食品的相关信息并及时获得赔偿,也可以使食品不良信息更加透明,弘扬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政府职能部门—食品生产/供应商—消费者三者之间信息的传达和沟通也更为顺畅,从而能够保证食品召回的有效进行。

3 结 论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定和社会和谐,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相信在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之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定会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达到社会预期的理想程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2-28.

[2]孙瑞灼.召回不能仅靠企业自觉[N/OL].中国质量报,2011-06-15(4).

[3]张晓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对策[C]∥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2008中国渔业经济专家论坛论文集,北京,2008.

[4]徐黎红.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5]徐士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64.

猜你喜欢
食品安全食品
食品过期1分钟,你敢吃吗
国外如何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保健医苑(2022年6期)2022-07-08 01:26:00
食品造假必严惩
经济法视角下大学生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市场经济下食品安全对经济发展的意义
新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特点和作用
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分析
科技视界(2016年21期)2016-10-17 20:50:50
竟然被“健康食品”调戏了这么多年
Coco薇(2016年7期)2016-06-28 19:07:36
食品安全体系中物流的重要性
企业导报(2016年11期)2016-06-16 15: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