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
违规担保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为外人所知的秘密,那就是股市上的一个个的“系”,如德隆系、鸿仪系、卓京系、泰跃系等,这些“系”形成了一个个的“担保链”。除这些“担保链”之外,还有形形色色的“担保圈”,如 “新疆圈”、“深圳圈”、“福建圈”、“上海圈”等。这些“系”和“圈”造就了股市上的一个个担保黑洞。这些黑洞究竟吞噬了多少银行资金,拖垮了多少上市公司,到现在都很难准确统计出来。
从近年公报数据看,2011年发生额合计为705.3亿元;期末余额合计为1199.98亿元;关联担保余额合计为8711.73亿元;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为4800亿元。2013年截至报告期末,担保期末余额合计达1859亿元,但是关联担保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语焉不详,各类实际数据应该大大超过2011年水平。违规担保同时成为上市公司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重要手段,严重地损害了上市公司小股东的权益,摧毁了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屡禁不止,关键还在于有机可乘,惩处不严。
首先是银行放贷把控不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不断地从银行套取出巨额资金,银行方面也难辞其咎,这也是我国金融的体制现实问题。商业银行每年都有发放贷款的任务,在银行看来,贷款总是要发放的,当然是给资信好的企业。但是目前又没有权威性的对企业的评级,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招牌,至少名义上的资信水平较高。银行为了扩大业务,很多时候并不在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甚至未对被担保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只要是有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方的贷款,就可放心贷出。银行的这种态度和操作手法,事实上间接帮助了大股东等关联方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
其次,公司治理形同虚设。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大股东、关联人毫无节制地滥用上市公司信用,为自己获得融资提供方便,有的甚至最后赖债不还,将偿债责任转嫁到上市公司这一担保方,形成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治理未落到实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都具有控制权,监事会、独立董事等权力制衡机制形同虚设,控制人由此可以为所欲为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其及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侵吞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再者,证监会惩戒不力。证监会在处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况时,监管不严,处罚力度太轻,往往就是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了事,变相助长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例如,2013年恒天海龙(000677),由于违规担保36亿元,其董事长逄奉建除罚款30万元,原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利民被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公司原董事张志鸿等高管及涉案人员均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相对于天量违规担保金额背后利益就是小儿科。
要解决好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必须多管齐下,银监会、证监会、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协力,才能做好反担保措施,彻底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严重问题。
强化信贷审查和信贷登记。银行面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应严格审查其申请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审查上市公司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情况,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另外,需加快完善央行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当下由于央行信贷登记系统运转速度比较慢,以及由于竞争的原因各银行不愿意在系统中披露过多的放贷信息,所以,银行无法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担保情况,被一些违规担保蒙混过关。笔者建议要像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一样,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并与工商、税务、司法等体系数据共享,而且这个工作从技术来说很简单,关键是要打破利益壁垒。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必须要确保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中小股东以及代言人有话语权的机会,真正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强制所有上市公司在董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度,让中小股东也有机会选举出自己利益代言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另外证监会可以成立“独立董事联合理事会”,参与到上市公司董事会通用职能事务上,以屏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个体独董影响。
禁止违规担保公司再融资。虽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但仅有这样的规定还不够,对存在这类问题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应该禁止其在五年内进行一切形式的再融资,禁止其大股东、关联方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而不仅仅是违规担保解除了事,以增大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利益风险。
加大对责任人和主体惩罚力度。严格追究在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中有关各方责任。对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违规担保出现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向大股东追偿,对违规担保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样要追究其连带责任。如果出现违规担保,受益单位要完全赔偿上市公司出现的损失,上市公司管理层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及行政罚款,这方面需大力学习美国资本市场,罚就要罚得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