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来的清代异姓承嗣研究述评

2015-04-11 15:01刘瑷蓉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述评清代

近三十年来的清代异姓承嗣研究述评

刘瑷蓉

(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南充637009)

摘要:异姓承嗣是清代特殊的继承现象,是官方法律规定和实际社会生活相背离的重要表现。学术界有关异姓承嗣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异族承嗣的原因、形成、影响等研究领域,虽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仍有遗憾。拟对近三十年来的研究成果作简要回顾,以期为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清代 ;异姓承嗣;述评

收稿日期:2015-05-14

作者简介:刘瑷蓉(1990—),女,陕西西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05-10

基金项目:达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基督教在达州市的传播与演变研究”、“达州市基督教史研究”

“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是传统社会婚姻结立的核心,对于不能“继后世”的家庭而言,选择“同宗昭穆相当”之人是其重要的立嗣途径。由于异姓嗣子血脉不同,不能起到延续祖先宗祀血脉的作用,因此明清以前,官方律令就禁养异姓子,至清代,法律则明文规定禁止异姓承嗣。①尽管法律明文禁止,因其对延续乏嗣家庭后代有重要作用,清代异姓承嗣大量存在于社会现实中;并且该现象与民国《民法继承编》中彻底废除宗祧继承制度后的继承状况呈现出强烈的对比,对其研究有助于考察清代家庭、宗族、社会生活实态,因此这一现象为学者所广泛关注,本文拟就相关研究成果作一述评,以期对此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异姓承嗣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对“异姓承嗣”相关概念的厘清是学术界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异姓”与“异族”

“异姓子”也称“螟蛉子”,是指乏嗣家庭为实现宗祧继承和家庭延续而收养的“异姓养子”。[1]毛立平从宗族的角度出发,在文中将族内收继、族外收继与同姓收继、异姓收继概念等同,[2]陈瑞在研究聚族而居的徽州宗族时,采用“异族承祧”的概念。[3]他们在文中表达的本质为外来宗族的异姓子承嗣。

一般而言,同一宗族是由数个同姓个体家庭组成,其与其他宗族在根本上的区别为血缘关系,而姓氏符号是区分血缘关系的标志;并且清代法律中禁止乞养异姓男子是基于血缘概念的规定,因此合乎清代法律的“异姓”表述,表达的含义更为准确、清晰,因而在学术界使用更为广泛。②

(二)“承嗣”与“承祧”“承继”“收继”“收养”

清代的继承制度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身份继承是政治权利的转移,包括继承宗祧和继承爵位,其不容分割;财产继承是经济权利的转让,可以分割。[4]在传统宗法制度里,宗族内每一世系只有一人继承宗祧。[5]而继承宗祧的继承人对财产继承有支配权。③“嗣子”的含义是嫡长子,是继承身份和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那么,当“异姓养子”人为拟制为“嗣子”时,就有权力继承身份和财产,[6]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法继承人”;并且“异姓承嗣”的表达方式与《大清律例》中的规定相对应。因此,异姓承嗣的确切含义是指将异族异姓之人立为嗣子,继承该家庭的宗祧、世爵和财产。

此外,吕宽庆认为“承继”包含所有继承内容,[7]侧重于表达继承财产。“收继”的概念相对模糊,并未指明具体的继承内容。[2]清代收养男女养子为合法行为,可以给“养子”酌分财产,但身份继承是完整的,只能有一人继承宗祧。[8]所以“养子”不一定能成为“嗣子”。 “异宗同姓”、[9]“异姓联宗”[10]这两种不基于血缘关系的姓氏与宗族不统一的情况,基本不在学术界讨论异姓承嗣的范畴。因此学界大多数研究中将异姓子立为嗣子,继承身份和财产的过程,称为“异姓承嗣”。

二、异姓承嗣的产生

学界普遍认为清代异姓承嗣现象大量存在,他们从异姓承嗣现象出发,探讨其所产生的深层次的复杂原因,其研究成果大致从现实需要、经济利益驱动、移民社会的特殊性等角度进行探究。

(一)现实需要

1.同宗乏继、贫穷的困境

同宗乏继是异姓承嗣现象的根本原因。无子家庭同宗乏继时选择异姓承嗣的情况,甚至是很多地方的一种民事习惯。[11]同时,同宗中无子家庭与合适的宗祧继承人之间供求失衡也受当时社会经济、医疗条件、婴儿死亡率、人口平均寿命等因素的制约。[12]

贫穷家庭的现实需要也是无奈选择。从清代中期开始,人地矛盾带来自耕农和雇工增多,贫穷的困境导致这个群体有不少的异姓承嗣的事件的发生,清代社会两极分化甚至出现了人们用金钱买卖嗣子的现象。[7]

2.融洽家庭生活的期望

异姓承嗣弥补家庭的缺憾,人们自然希望嗣子与新家庭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民间谚语云:“黄鸡生卵,乌鸡伏之,但知为乌鸡之子,不知为黄鸡之儿。”就表达了清代民间对异姓子被情感同化的信心;而异姓亲属承嗣时,其亲上加亲的亲属关系更易培养家庭亲情,形成融洽的家庭生活。[13]此外,清代异姓承嗣者不像同宗入继者看重财产,异姓子若无他心,反而更易与乏嗣家庭培养感情以保障老年生活。[14]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

1.保全家产

栾成显在研究异姓承嗣的原因方面做了深入研究,他认为中国古代绝大多数宗族在诸子均分制原则下分析家产,分化为个体小家庭。个体小家庭虽受制于宗法但它又形成单独的社会生产单位,相对独立于宗族。而随着宗族控制力量逐渐减弱和社会变迁,个体家庭独立性增强,逐渐将维护自己的家庭利益上升到首位,因此在中小贫弱家庭,通过异姓承嗣来保全家业至关重要。[14]另外,清代民间的立嗣观念逐渐也从重视宗祧承继方面转为保障自己晚年生活这一实际需求的方面。尤其在广大的下层贫民中,人们更看重嗣子带来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并非传宗承祧的意义。[13]

2.争继财产

不论同姓与异姓,抑或异姓子之间的争继,甚至为此争斗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争夺财产。美国学者James Watson考察得出:“宗族内部的分支争斗是导致收养外人这一异常形式存在的根本原因。”[15]选择异姓子承嗣往往是为了避免家业之争。[14]而对于普通家庭而言,绝户家庭的财产继承比单纯的宗祧继承更具有吸引力。[16]所以,这种争继的深层次原因就是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

3.低成本的争继诉讼

低成本的争继诉讼是推动异姓承嗣案件数量增多的诱因。在异姓承嗣现象与争继案件二者之间的关系中,一方面因为清代国家成文法中将争继划为民事诉讼范围,导致争继者的诉讼成本和败诉成本低;另一方面,由于清代地方官员在实际司法中往往“衡情”而非 “衡法”断案,造成地方官的实际判决对争继者变相支持,导致异姓承嗣现象更多。[7]

(三)移民社会的特殊性

由于明清时期福建、台湾地区移民较多,这些地区异姓承嗣现象受到移民社会的特殊性制约。

由于福建地处沿海地区,移民人口多,大量男子出海经商导致福建本地男女比例失调;福建移民固有的“传宗接代”及“宗祧继承”的观念与现实存在的大量绝嗣家庭的矛盾是清代福建省移民社会异姓承嗣现象大量出现的主要原因。[1]

郭伟展通过透视台湾螟蛉子风俗盛行的现象注意到,移民政策带来男女结构失衡、开垦新地需要移民劳力、富裕宗族壮大族势的特殊观念是异姓承嗣的主要原因。[17]此外台湾移民宗族少聚居,同宗人丁较少也是异姓承嗣的重要原因。[18]

(三)其他原因

有的学者从宗族控制、社会治理观念角度出发探讨异姓承嗣的原因。比如,地方偏远、战乱等因素导致宗族控制弱,异姓承嗣受到的宗族阻力小。[19]地方官通过保护弱势群体,施行“仁政”的方式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20]地方官在处理异姓承嗣案件时实际司法与法律规定的偏离往往造成的民间习惯不遵守法律条文。

另外,人们对宦官这种特殊群体的漠视、统治阶级对旗人的优待、迷信思想也是导致“异姓承嗣”的重要原因。④

从以上得出,学界的研究揭示了清代异姓承嗣原因具有复杂性、交叉性的特点。同一地区的异姓承嗣现象有可能由许多原因共同导致,但根本上是由于人们的现实生活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驱动所致,而不同的移民地区的异姓承嗣现象也体现出一些共性特征。此外,宗法关系趋向松弛、地方官的实际司法与法律规定偏离等也是异姓承嗣的重要原因。

三、异姓承嗣的成立

异姓承嗣的主体并非单一,其程序各地又有不同,学界从这两方面来探讨其基本运作的动态情况。

(一)异姓承嗣的主体

学界对异姓承嗣主体——异姓子的分类,因标准不同则说法各异。吴昊将清代异姓承嗣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种:异姓子、异姓亲属和赘婿。其中异姓亲属主要指外甥、内侄或外孙,外甥,外孙属于“隔代母系继替”;赘婿有两种情形:女儿招婿和寡妇坐家招夫。[21]孔潮丽认为以宗祧延续为目的的异姓收养还包括收养异姓朋友或故人的后代、一般异姓。[18]

异姓承嗣的主体也有一定的多元性。比如明清徽州程氏异姓继承者绝大多数是抱养年幼的异姓子承嗣的;义男承嗣也有相当数量;而寡妇再嫁所带来之子承嗣和终生未娶家庭异姓承嗣的情况也不少见。[14]

土家族特有的继承方式“烟祀”中值得注意的是立异姓女继承“烟祀”,⑤是指过继异姓女改从己姓,到婚嫁年龄再赘婿留家。[22]这种继承方式本质与异姓承嗣相同,都是继承身份与财产。

清朝对旗人立嗣有优待,规定旗人异姓亲属承嗣合法,但限制户下家奴和非八旗的民间子弟继承旗人宗祧。[21]李青还注意到外省驻防者也有立异姓亲属为嗣同样的优待。[19]

(二)异姓承嗣程序及原则

异姓承嗣要经过一套基本的程序异姓子才能被宗族、家庭认同。各地的程序略有差别,并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般约定俗成的程序是“家庭有出继或收继意向——委托媒人做中介联络对方家庭——双方家庭商定条件——写定立继文书——过房”。[2]宗族控制力强的地区要获得宗族成员认可的程序一般为:族人认可、定“永不归宗”的契约、分给族内亲属部分财产。[19]在女姓赘婿承祧或赘婿的孩子隔代承祧时需要立赘书为据。[7]

明清徽州地区宗族异姓承嗣的处理程序中还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准入正谱,在正谱之中,异姓继子也同样排有字行,但要标明异姓子的本姓。第二,准予祭祀,祭祖的规格上略有不同于同姓承继者。第三,异姓子继支又有乏嗣,立继本宗者,照本宗之例办理。第四,异姓入继者不得参与本宗荫袭酬庸之例。第五,异姓各继支另汇一卷《清源录》,附于卷末,以便稽览。[14]

因此,异姓承嗣的异姓子因时、因地、因风俗文化,其主体来源各异,异姓承嗣要获得家庭宗族认可要经过各种程序。这些约定俗称的程序也反映了异姓承嗣现象在清代民间比较普遍,那么这种普遍现象最终给清代社会带来哪些影响?

四、异姓承嗣的影响

(一)对法律规定的冲击

异姓承嗣本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悖,对立嗣的前提而言,嫡妻年龄往往未达到法定的50岁;立嗣的原则上,在有同宗继子时,中下层家庭甚至普遍存在异姓承嗣。[2]而尽管国家法律对异姓承嗣案件处罚严厉,台湾异姓承嗣现象却大量存在,从中折射出国家制度与民间实践之间的强烈反差。[18]因此,可以说异姓承嗣对国家法律规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二)继承观念的转变

异姓承嗣客观上带来继承观念的转变。胡中生从族谱考察宗族的收族路径发现收族观念从“防乱宗”转变为“重伦常”,从“族类当辨”转变为“异姓宜浑”。[23]这反映了继承观念从重视血缘关系到重视家庭生活的转变。刘伯山发现黟县异姓承嗣普遍发生在大小宗族、大小姓氏的族人中,很多还是由族长提议,宗族成员在心理上完全能够接受,认为这不过是平常之事。而对邱姓后人的采访表明,他们已经完全认同自己就是邱氏族人,这同时反映出该宗族注重血缘关系的传统观念在清代中后期逐渐松懈。[24]清末民初,社会变革带来宗祧继承观念发生变化,异姓承嗣继承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25]

(三)家庭生活的变迁

异姓承嗣给家庭生活带来双面影响。由于异姓子在家庭中和社会中的非亲生的劣势地位导致异姓子的心理落差,甚至出现强烈的心理逆反行为,甚至成为“孽恶嫖赌,任斥不理”、“只知赌荡,不务正业”之人,导致家庭生活关系恶化。⑥但也应看到积极的一面,比如补充家庭劳动力、促进家庭的稳定和完整、传宗接代等。[2]郑振满在清代福建宗族社会研究中,将户籍制度和家庭结构的重构与异族承继习俗结合起来研究,指出异姓承嗣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家庭的变迁。[26]

(四)逐渐瓦解宗族秩序

男性血缘关系是宗族形成的命脉,是宗族组织建立的基础,宗法制度的宗旨是按照宗法关系维系家族的血缘关系,而宗祧继承是宗法关系下维持身份秩序的关键因素,保证了血统的纯正与宗族的延续,而异姓承嗣打乱了纯正的宗族血缘关系,导致宗族从内部瓦解。[14]陈瑞通过分析修族谱之人对异姓入继者进行宽容处理的研究,揭示了清代徽州逐渐接受异姓承嗣现象造成了森严保守的徽州宗族社会以缓慢的速度被蚕食瓦解的本质。[3]

(五)社会秩序的双刃剑

异姓承嗣现象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双面影响。一方面,从一般贫弱家庭的角度来看,寡妇再嫁时带来前夫之子承嗣和终生未娶立异姓为嗣的现象,相较于宗法伦理而言,体现出这些弱势群体为了生存,保护家庭的现实意义。这种当时下层社会互济互助的方式,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意义。[14]另一方面,因财产因素引发的立嗣争端导致地方司法社会中霸产、讹财、冒宗争产等诉讼案件的增加,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7]

异姓承嗣本与清代官方法律规定相悖,冲击了清代法律制度,同时带来了人们的继承观念从宗祧继承转向重视家庭生活。在观念转变的过程中,异姓承嗣现象在家庭和社会中呈现出双面的影响力,并且逐渐瓦解传统的宗族社会。

五、余论

著名史学家瞿同祖先生曾言:“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27]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清代继承方式的认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同宗昭穆相当之人”“禁止异姓承嗣”等纸面规定。然而,通过近三十年来的研究来看,清代的社会现实是异姓承嗣现象普遍发生。因此将法律的条文规定和社会现实进行综合考量,还原历史的真实面貌,是历史研究中不断深入的不竭动力。

对异姓承嗣现象的研究来看,学术界对其产生原因、形成过程、影响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考察,为我们呈现出立体化的异姓承嗣实态。然而,在这一领域仍然有更广阔的研究视野和更重要的探究价值。

(一)运用多种资料及深化研究内容

目前研究所用的资料主要是司法判例、族谱、地方志,运用新资料进行研究尚有一定空间,例如笔者整理的《清代南部县衙档案》为代表的新发现史料,对研究异姓承嗣问题提供了更多的原始材料和研究思路。在研究内容上,目前异姓承嗣的研究呈现地方化的特征,缺乏对全国整体性异姓承嗣问题的考察。学界对徽州、台湾、福建等地区的研究较多,而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异姓承嗣情况至今研究成果较少,但研究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些是重复性劳动。要弥补这些不足,就要在史料搜集和深入思考上下功夫。

有关异姓承嗣研究的专著或专门性论文较少,这虽是学界的遗憾,但对后来学者而言也有更大的研究空间。比如清末变革时期,社会动乱对人们的继承观念的影响是异姓承嗣的一个研究视角。通过对异姓承嗣问题的研究,可以了解清代的婚姻家庭史,这有助于探讨传统中国家庭与家族向近代转型的路径及背后原因。异姓承嗣为家庭、宗族延续做出了贡献,从这一角度出发,研究家庭和宗族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是一个极好的研究路径。

(二)运用交叉学科方法拓展研究视野

异姓承嗣问题还可以结合考古学、谱牒学、遗传学、统计学、网络学等学科知识进行多维探讨。比如有学者将染色体检测的科学技术运用到直接鉴定血缘关系中,再与纸质、石质族谱进行对比,提出了“血谱”[2]的概念,这给研究异姓承嗣问题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因此,运用交叉学科方法拓展研究视野是一个极好的手段。

(三)历史照进现实的史学思考

宗祧继承的观念并未被人们完全抛弃,异姓承嗣现象一直“隐形”延伸到现代,尤其在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宗族的“影子”并未完全消失;人们修族谱时还带有宗祧继承的精神寄托,这反映在上门女婿的孩子从女方姓氏,领养孩子改姓氏等现象中,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总之,有关异姓承嗣问题的研究还需要在数据统计、研究方法、研究路径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注释:

① 唐代规定“养异姓男者,徙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唐)长孙无忌撰《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养子舍去,四部丛刊三编景宋本,第648页。宋代,“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宋)窦仪撰《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养子立嫡,民国嘉业堂刻本,第355页。元代,“……切照旧例,诸人无子,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如无,听养同姓,皆经本属官司,告给公据,于各户籍内一附一除。养异姓子者,有罪。”(元)佚名撰《元典章》户部·卷三·典章十七·禁乞养异姓子,元刻本,第765页。明代,“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明)刘惟谦撰《大明律》卷四·户律一·立嫡子违法,日本景明洪武刊本,第134页。清代,“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清)三泰修,《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90—593页。由于法律规定收养三岁以下小儿是法律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清代明确规定禁止以收养三岁以下小儿不能立为嗣子,所以收养三岁以下小儿为嗣不属于本文探讨范围。

② 参见栾成显:《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吕宽庆:《清代立嗣继承制度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陈瑞:《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内部的血缘秩序控制》,《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7年;陶新华:《观念与制度:宦官的异姓嗣子问题》《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③ 李青:《中国古代继承法制的最后形态:清代继承制度解析》,《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第147页;高永平:《执着的传统——平安村的财产继承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

④ 参见陶新华:《观念与制度:宦官的异姓嗣子问题》,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30页;李青:《中国古代继承法制的最后形态:清代继承制度解析》《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第149页;孔潮丽:《清代台湾家庭收养初探:基于〈台湾社会生活文书专辑〉的考察和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第60页;郭伟展:《传统宗族观念的传承与擅变一清代台湾社会螟岭子风俗之探析》,《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第70页。

⑤ “烟祀”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为:古代对天神的祭祀。祭时先积柴,再加牲体、币帛等祭品于柴上烧之,使烟升起,表示告天。烟祀延续的直接表现形式是姓氏的保留。继承烟祀的人获得家族的认同,承担家族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获得家族财产。参见:杨洪林:《论土家族家族认同的基础及表现形式:以鹤峰县平山村为例》,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18页。

⑥ 《台湾私法人事编》“台湾文献丛刊”第117种,第747页。转引自郭伟展:《传统宗族观念的传承与擅变一清代台湾社会螟岭子风俗之探析》,《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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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藻]

The Recent 30 Years Research Review on the Phenomenon of Alien Clan in Qing Dynasty

LIU Airong

(History and Culture School of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 Nanchong Sichuan 637009, China)

Abstract:Taking people from alien clan as heir is a special phenomenon in Qing Dynasty. It is a significant showing of the departure between legal rules and practical social life. The related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this phenomenon mainly focus on the reasons, formation, influences, etc. Although made some achievements but still have regrets. The author makes a brief review of the research achievements in the past thirty years,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academic research in this field.

Key words:Qing Dynasty; taking people from alien clan as heir; research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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