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文物非法流转的法律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5-04-11 03:06白红平卢永燕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希腊

白红平,卢永燕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希腊文物非法流转的法律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白红平,卢永燕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被誉为西方文明起源地的希腊,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为此,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保护文物并防止其非法流转的有效监管机制。其中的文物申报制度、文物交易限制制度及文物出口管制制度共同作用,构成较为完善的文物非法流转法律监管机制。这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文物非法流转的法制监管机制,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希腊;文物非法流转;法律监管

[DOI]10.16396/j.cnki.sxgxskxb.2015.03.018

众多的文物是希腊辉煌历史的见证,也是政府及民众的骄傲,并且在塑造共同的民族意识与现代政府的合法化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国内文物一直受到盗窃、盗掘与走私等非法流转行为的困扰,众多珍贵文物流失到境外。对此,希腊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文物保护,制定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文物非法流转的监管。对希腊文物保护与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同样具有丰富文物资源,但却遭到严重破坏并大量流失在海外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一、希腊保护与防止文物非法流转的法律监管机制

早在100多年以前,希腊政府就开始了保护文物的国内立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防止文物非法流转的监管制度日臻完善。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制度。

(一)文物申报制度

希腊文物保护法规定,私人经文化部批准后可依法取得文物的所有权,但要遵循文物申报制度。该制度具体体现在发现申报制度与收藏申报制度(下文均以“希腊3028法案”相关条款为依据)。

发现申报制度,是指任何人发现1453年以前的文物时①,应毫不迟疑地向最近的考古机构、警察或海关当局申报,同时说明发现文物的地点或获得文物前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申报以后,经国家认可,给予报告人一定的报酬,报酬数额根据文物的价值与报告人所做的贡献决定。如果报告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或报告人在私人土地上发现但其不是土地所有权人时,报酬在报告人之间或报告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平均分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根据情节处以自由刑或(并)罚金(第24、31条)。

收藏申报制度,是指文物收藏者应向文化部登记其收藏的文物,提供关于文物详细的说明与照片,并至少每隔六个月提供一次新增的目录。所有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获得文物的六个月内同样负有申报义务。未履行申报义务而转让的,文物将收归国有(第58条)。该制度强制要求收藏者申报,是由于希腊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收藏者收藏被盗、非法挖掘或非法出口文物,一旦发现,应立即向文化部报告。

(二)文物交易限制制度

通过限制文物交易来保护文物的安全与完整,是对文物非法流转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3028法案第28、32、59条规定,1453年前的文物在转移占有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当局申报,说明与转移占有有关的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文物的详细描述、成交价格、文物的来源国,以及文物交易需获得的其他证明文件等相关信息。文物转移占有时,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方式。未经批准而转让的,转让无效,且根据情节可能被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体收藏者转让文物时,也应履行报告登记义务,否则转让行为无效。若是属于被盗文物、非法挖掘文物及非法出口文物,则禁止交易。该制度严格限制了文物的非法流转,即使部分人愿意冒险进行非法交易,但因文物再次转让很困难,无法满足当事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所以很少有人会买卖本国有价值的文物。

此外,根据第54条规定,对文物交易商实行许可制度,交易商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文物交易。同时,对文物交易商的数量及所在区域也给予严格限制,规定只有部分地区的交易商有资格获得文物经营许可证。如果交易商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则获得的许可证将会被临时或永久撤销。若交易商已被处以刑事判决,则所获得的相关许可证自动撤销。因此,获得文物交易许可证的机构很珍惜自己的权利,也尽可能地不去触犯相关文物保护法。

(三)文物进出境管制制度

海关是防止文物非法流转的最后防线。对此,立法规定,申请出口的文物只能是普通文物,而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及科学意义的特殊文物禁止出境。普通文物出口采取许可证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出口。对于普通文物,历史少于100年,且出口对国家文化遗产影响不大,经文化部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出口。通过合法进口渠道而获得的1453年前的本国文物,50年内禁止出口。若是希腊境内的1453年前文物,不受50年限制,一律禁止出口。若出口许可未被批准,则可以将文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国家,其价格由考古委员会决定。特殊文物的出口许可证两年内有效。国家所有的文物禁止出口,除非是出于文化交流的需要,经文化部批准,在保证文物安全且能顺利返还前提下,可以临时出口进行展览或交流。未经允许,非法出口的,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文物没收(第31、33、34条)。

希腊作为一个文物资源国,不仅对文物出口做出严格限制,对文物进口同样进行管制。3028法案第64条规定,非法进口属于1970年公约项下文物的*希腊在1981年加入1970年“教科文组织公约”。,如果该行为没有触犯其他文物保护法,进口商将被处以不少于一年的有期徒刑。还规定在遵循文物自由进口的原则下,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文物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或进口,同时说明文物的来源国。若进口的文物属于从希腊出口的,且在进口前不满足“50年”这个限制条件的*50年是指第33条规定通过合法进口而获得的1453年前的文物50年内禁止出口。,或进口的文物是从希腊非法出口的盗窃物、盗掘物,则该文物的所有权将归属国家。若国家机构没有证据证明进口的文物属于非法文物,或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证据证明该文物的来源是合法的,则该文物的所有权归当事人。

二、我国文物非法流转的法律监管机制及存在的缺陷

作为世界文明发源地之一,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为后世留下了浩如烟海、绚丽多彩的文化财富。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物市场需求不断增大,文物的非法流转迅速蔓延,这又促使文物的盗掘、盗窃现象更加严重。盗墓、盗窃活动的猖獗与文物走私和倒卖的嚣张互为因果。这些盗取来的文物,只有通过走私、非法交易等活动,才能兑现其市场价值,而市场价值的兑现,又反过来大大激发盗墓、盗窃者逐利的冲动,致使中国文化遗产遭受严重损失。因此遏制文物非法流转成为我国政府迫切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也建立了对非法流转文物进行监管的若干法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法律监管制度

1.文物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指被监管者进入市场的资格,即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并通过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后,才可依法从事文物交易活动。被监管者包括文物商店、博物馆、拍卖机构、古玩市场的经销商与零售商,以及鉴定机构。各个机构因具体业务不同,其资质的要求也不同,我国文物保护立法对进入文物市场的主体资格及条件均作出了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9、40、41条;《博物馆管理办法》第9条;《拍卖法》第13条。。通过设立市场准入制度,为文物设置安全门槛,以保护文物的完整与安全。

2.文物交易限制制度。市场交易本可以使交易双方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佳价值,而文物的非法交易却在根本上违背市场配置的增值原则,它们削弱被交易物品的学术和历史信息及相关价值,并具有深刻的法律和道德风险[1]。因此,对文物交易行为进行限制,可实现对文化资源更好的配置与利用。我国对此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对交易文物的登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行拍卖文物时,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号码或者有效证件号码以及成交的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这是针对文物商店与拍卖机构而言,要求其自行进行登记。根据2012年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文物行政部门督促市场主办单位组织其中的文物商店,按照有关规定对珍贵文物的购买、销售作出如实记录。这是针对古玩市场的经销商而言,但要求其将登记备案的责任交到文物商店手中。二是对文物交易行为的限制。在市场交易中,通过限制交易对象与设定交易程序可防止特殊商品的非法流转。我国对作为特殊商品的文物交易采取了限制态度。《文物保护法》第50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即文物所有权是非国有时,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是对于国家规定的珍贵文物,民间合法收藏者也不得进行交易。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只允许在国内市场上流通,而不允许转让、出租或质押给外国人。

3.文物出境管制制度。对文物出境进行管制,是为防止文物非法流失到境外设置的最后关卡。对此,我国规定了如下管制措施。一是设置了文物出口的标准。根据文物种类和年代,国家设置了禁止和限制文物出口的标准。就文物的种类而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第10条规定了16种限制或禁止出境的文物,这16种文物是对待出境文物定性的前提条件。此外,文物保护法还规定,两类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一是珍贵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具体标准是依据文物具有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划分。;二是对国家、民族利益有害或是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

禁止或限制文物出口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是年代标准。在确定文物种类后,根据《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第4条规定,16种文物中的前15种属于1911年以前的禁止出境。在15种文物中具有特殊价值,且是1949年以前的一律禁止出境。而对第16种即少数民族文物,年代限制在1966年,即1966年以前的与少数民族相关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二是设立了文物出口许可证。《文物保护法》第六章规定,文物出境需要取得许可证。《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及《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对文物出境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按其规定,文物出口需经过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符合出境条件后,由该机构标明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许可证。待出境文物到达指定口岸时,海关还需做进一步的检查,凭文物进出境审核部门盖的火漆标志或文物出口证明放行。

(二)文物非法流转法律监管机制存在的缺陷

1.对文物市场特别是文物黑市的监管缺位。目前我国允许的文物经营机构有文物商店和拍卖公司。但实际上,未经批准的所谓旧货市场、古玩市场等都堂而皇之地在经营文物,这几乎是一个公开的文物黑市。在这个黑市中,出售文物根本没有任何登记程序,文物的来源无法知晓,其中一部分甚至是来历不明的盗掘和盗窃物品。文物黑市的存在,不但扰乱了经营秩序,破坏了正规的文物市场,更为盗窃、盗掘、走私文物提供了销赃渠道。现实中,许多盗掘出土的文物就是先在黑市非法交易,之后几经辗转被“漂白”,然后堂而皇之地进行交易。在这一过程中,部分文物被损毁,或者被非法贩卖到境外,而我国却因监管部门力量有限与管理部门权责划分不清等原因,对其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

2.对文物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包括从业准入制度在内的文物鉴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尤其对民间文物鉴定业务与行为至今也未形成一整套约束机制,社会文物鉴定活动一直处于缺乏监管的状态。文物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良莠不齐。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鉴定流程不规范、不严谨,为牟取利益,随意开具鉴定证书、进行虚假鉴定,误导收藏者,使非法交易增多,扰乱了文物市场秩序。

3.对民间收藏文物的管制较弱。长期以来,我国只重视对国有重要文物进行登记造册,而对于“藏宝于民”的民间收藏文物的档案管理却如付阙如[2],如没有规定民间收藏人士就其收藏的文物应向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有学者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民间收藏人士达7万之多,收藏的珍贵文物难以计量[3]。如此之多的文物流落于民间,而我国对此却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

4.对文物进口的监管欠缺。随着中国经济的繁荣以及国内文物流通市场的飞速发展,文物爱好者已经不满足于在国内收藏文物,许多“藏友”已经将目光转向国外,文物入境现象也频繁出现,中国已经由单纯的文物来源国转向了兼具来源国与市场国的复合身份。面对这种形势,我国却未建立起文物进口监管制度,导致进口的文物可能来源于国外非法盗窃或走私的文物,违反了国际条约的义务。

三、希腊文物非法流转监管机制给我国的启示

中希两国同为世界文明古国和历史文化遗产大国。尽管两国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和宗教信仰不同,但都非常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制定有较为全面的文物保护与监管制度。但从上文的阐述与分析中可以看出,希腊的制度更为细致与完备。现如今,我国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猖獗,造成大批珍贵文物被盗掘、盗窃,并流失到海外。如何加强法律的监管,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是我国面临的重大难题,而希腊对于文物非法流转的监管机制给我国以很大的启示,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浓厚的文物保护意识激发了民众保护文物的自觉性

对遗产尊重和传承,是希腊作为西方文明起源地的重要特征。政府十分注重文物保护理念的宣传、熏陶,在这种教育影响下,民众与国家形成了对文物自觉保护的意识和良好氛围。一方面,希腊人会自觉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文物经销商依法从事经销活动,几乎没有私下交易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另一方面,民众一旦发现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会主动向有关当局报告,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法律监管方式的补充,我国应向希腊学习,通过对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及采取其他措施,培育民众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激发其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公众监督,弥补国家监管的不足。

(二)文物收藏申报制度便于实现对民间文物的管理

民间文物收藏是对国家收藏的重要补充。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投资文物。希腊在保护国家文物安全的同时,设置了文物收藏申报制度,严格规范民间收藏行为。该制度要求民间收藏者定期向相关部门申报文物,当所有权人死亡时,继承人同样需履行申报义务。文物收藏申报制度的设立,可防止收藏者因追求经济利益,使其持有的文物非法流入市场,扰乱正常的文物交易秩序。我国可效仿希腊的做法,对民间收藏的文物要求强制登记。相关部门发布必须登记的文物种类以及登记程序,不登记的将会被追究其法律责任[4]。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及时掌握民间文物收藏状况,使一盘散沙的文物趋向于一个系统的管理机制,同时极大地提高民众对文化遗产的关心,可更大面积、更大限度保护本国的文物。

(三)对市场秩序的严格监管有利于抑制文物黑市交易

希腊对古玩市场给予了严格的监管。一方面对古玩市场中交易商的资质审批非常严格,只有部分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获得交易文物的资格。另一方面有关行政部门对古玩市场经销商的经营活动定期检查,一旦发现其非法经营或未履行交易文物登记义务,则会给予严厉的处罚。若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同样会被处以严重的惩罚。在我国,对古玩市场必须严加管制,加大监管力度。首先,弥补立法漏洞,制定文物市场规制法。该法的内容包括确定文物经销商的数量和地域、文物交易登记制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等。其次,严厉执法,依法取缔不具备文物经营或文物鉴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体,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遏制文物非法流转。

(四)限制非法文物入境有利于打击文物国际犯罪活动

1970年教科文组织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国领土内的博物馆及类似机构获取来源于另一缔约国非法出口的文物,或是从另一缔约国的博物馆、公共纪念馆盗窃的文物,一旦发现应尽可能地通知原主缔约国。希腊为履行该义务,在3028法案中规定禁止进口非法文物。进口文物需向国家行政部门提供证据,证明文物来源的合法性。通过限制非法文物入境,有利于降低非法文物销赃的可能性,打击文物国际犯罪活动。我国也应借鉴希腊经验,通过专门立法,建立文物进口限制制度,要求入境的文物需出示其他国家的出口许可证,以保证该文物来源的合法性。对于没有出口许可证的文物,海关或其他审查机关有权暂时扣押,对其来源进行调查并通知文物的可能来源国以核实该文物的来源,或要求文物携带者证明其对该文物拥有的合法权利。 以此来避免我国成为非法流转文物的销赃地或者“漂白”地。

[参考文献]

[1] 曹兵武.关于文物追索返回热潮的冷思考[J].国际博物馆:全球中文版,2009(4):80.

[2] 白红平.非法流失文物追索中的法律冲突及中国的选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85-88.

[3] 吴树.谁在收藏中国[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234.

[4] Cathy Lynne Costin.Legal and Policy Issues i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South Asia And the Pacific[M].Margaret Mac Lean,Getty Publication,1993:34.

The Greek Legal Supervising Mechanisms for the Illegal Circul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and Their Inspiration for China

Bai Hongping,Lu Yongyan

(LawSchool,ShanxiUniversity,Taiyuan030006,China)

[收稿日期]2014-11-30

[作者简介]白红平(1960-),女,山西兴县人,山西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私法、比较法。 卢永燕(1989-),女,山西朔州人,山西大学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285(2015)03-0072-04

①1453年对希腊而言是非常特殊的一年。这年东罗马帝国灭亡,结束了罗马帝国的统治,进入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这对希腊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希腊将1453年作为重要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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