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案件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分析与设计

2015-04-10 13:55鲍莹玉陈树斌仰恩大学福建泉州360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福建泉州3604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工作机制

鲍莹玉陈树斌(.仰恩大学 福建 泉州 360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3604)



福建省未成年案件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分析与设计

鲍莹玉1陈树斌2
(1.仰恩大学福建泉州362014;2.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福建泉州362014)

【摘要】立足福建省未成年案件检察权运行现状,针对新刑诉法有关未成年案件专章规定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结合区域特征展开研究。提出应细化帮教体系、完善当事人和解制度、切实实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目的设计、注重对被害人的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及经济援助等完善意见,通过建立科学的处断机制,对于因社会转型而出现的结构性弱势群体利益给与保护关爱。

【关键词】未成年案件;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注释:

①晋江市院联手民营企业艾美加(福建)家具有限公司共建"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截至2013年8月,该帮教基地先后接收犯罪嫌疑人102名,其中未成年人43名,大部分表现良好,90%以上人员被不起诉或判处拘投、缓刑、单处罚金等轻刑,顺利回归社会。

②法国未成年案件的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少年司法理念体现较为充分,以南戴尔省为例,2006年该省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判监禁刑的仅占10%。余啸波、顾晓军:《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3期,第65页。

③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反映:实践中,无法给予合适成年人交通补助、误工补贴等,导致部分合适成年人怠于履职。另外,由司法机关选任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多数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职能力不强。

④[英]布莱克·伯恩,《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吴宗宪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版,第336页。

⑤福建省内厦门大学、福州大学、仰恩大学等高校开设有社工专业,一方面,据课题组了解毕业生从事专业工作的人数并不多,而另一方面未检工作需要建立专业社工帮教团队,二者形成鲜明的对比。其原因是,目前社工服务多由福利机构牵头从事,所付薪酬较低,社工人员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因此,政府购买社工专业化服务的计划亟需启动。

⑥陶建平主编:《检察实务前沿问题研究》(三·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⑦数据来源:福建民营经济占全省GDP比重超六成私企实有近45万户,人民网2014年10月14日新闻。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

⑧实务中出现合适成年人代为垫付以促成和解的情况,但这种模式是合适成年人的自愿行为,不具推广性不宜提倡。

⑨对于中途故意离开基地,逃避偿还借款的情况,可以在起诉或收监执行后作为不良表现一并考量。

⑩刘桃荣:《英国青少年犯罪司法程序简介》,《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6期,第61页。

(11)有意见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辩护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到场,因此《规定》修改时没有采纳律师列入合适成年人选择范围的建议,本课题组对此持相反观点。参见史卫忠、张寒玉:《<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修改内容的解读》,彭东主编《刑事司法指南》法律出版社总第57集,第71页。

(12)林纪东:《少年法概论》,台湾"国立编译馆"1972年版,第45页。

陈树斌(1978—),男,汉族,就职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刑法学硕士,福建省检察调研骨干。

0.引言

未成年犯罪问题因其影响的广泛性、对象的特殊性,历来为国家政府和社会民众所关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力度及避免其再犯的工作机制甚至大于对其简单、甚或机械的惩处。新刑事诉讼法以11个条文的形式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彰显了宽容、救赎、慎刑、恤罚等诸多良法价值,体现了鲜明的人本主义理念。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批捕、公诉、执行监督等重要职能,更应通过制度设计落实上述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设“海峡西岸”口号的提出,福建省显示出较大的经济活力与后发优势。泉州、厦门、福州等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是突出的劳动力输入地,对外省尤其是江西、四川、贵州等地有着较大的吸引力,外来未成年群体相对集中;而闽西、闽北多个县市则是劳动力输出集中地,凸显了留守儿童的区域性特征。两类未成年群体的共性是因较早失学或缺少家庭、学校的监管。加强福建省未成年的保护,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涉案家庭的和睦,更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增长以及“和谐海西”、“法治福建”的建设。因此,应重视对未成年案件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通过建立科学的处断机制,对于因社会转型而出现的结构性弱势群体利益给与保护和关爱。

1.福建省未成年案件刑事检察工作概况——基于实然层面的分析

调研所得数据显示,福建省未成年犯罪情况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涉案未成年人中非本地居民者约占七成以上,多数是独自或跟随父母的企业务工人员;第二,本地居民者以辍学为主,教育程度不高;第三,在校学生则以中专、技校生为主,且集中在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两个罪名;第四,外来未成年群体多集中在“两抢一盗”的侵财类犯罪;第五,涉及贩毒的案件有逐年增多的态势。相对全国而言,福建省对未检工作较为重视。

1.1福建省未检工作的优势

(1)专门化机构设置初步完成。福建省未检工作整体进展良好,规范性建设正在逐步加强。至2014年12月底,全省已有独立未检机构38个(其中16个有独立编制),市级院3个,基层院35个;公诉部门下设未检办公室25个,下设专业办案组17个。已基本实现未检机构设置的全覆盖。

(2)未检工作专业化队伍初具规模。全省共有117名干警或专

门或主要从事未检工作,其中市级院7名,基层院110名。所选任的未检干警均年富力强,较为熟悉未成年身心特点,了解时尚前沿和网络用语,又具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初步掌握犯罪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

(3)帮教基地等工作模式基本落实。一些地级市检察部门出台了社会调查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细则,能够基本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和法律援助制度,各地市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基本实现全面覆盖,以泉州市为例,2014年12月底,全市共建立了54个帮教基地,共有136名未成年人进入基地接受帮教。除此以外,基层检院未检工作还各有特色:比如泉州丰泽区院实施“雨后阳光”成长计划、永安市院打造“1+2帮教工程”、长泰县院成立全省首个“务工人员子女维权中心”等。漳州芗城区院、石狮市院、平和县院、福鼎市院还获评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晋江市院在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方面较为突出①,其依托当地民企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多方面帮教的经验做法获中国关工委主任顾秀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批示肯定,且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发文向全国未检系统进行推广。

1.2福建省未检工作的不足

(1)“少捕慎诉少监禁”理念落实不够。福建省基层院虽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精神,但批捕率、起诉率仍偏高,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报请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556人979件,不捕442人,不捕率22.12%,比2013年增加约7个百分点。另以泉州市院2014年统计数据为例,全市年度一审法院已生效判决649人,其中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适用缓刑的有384人,占未成年人总判决人数的58%。其中宣告缓刑116人,监禁率82.12%②。因此,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精神仍有较大空间。

(2)拟作不起诉案件的程序繁琐。新刑诉法出于“慎诉”的考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制度,但在实务中,由于作不起诉的程序繁琐,承办一起未检案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而多数基层检察院没有设立专门的未检机构,案多人少无法集中精力开展未检工作,遇到可诉可不诉的情况时,承办人都倾向于起诉。细分析之,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最为繁琐耗时的不是文书制作而是考察期内的监管和不诉的风险承担。2014年12月最高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虽然未明确要求“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为前提条件,但实务中如果无法提供帮教的,大多被视为不具备帮教条件,从而被起诉。而不诉的风险承担则涉及被害人保护和对于检察权的监督等问题,将在下文进行讨论。

(3)涉罪未成年人无赔偿能力对于“悔罪表现”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或基本没有收入,如果联系不到父母或父母也无赔偿能力时,则很难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另外,部分基层院将是否做出赔偿作为是否有“悔罪表现”的重要认定标准。由此,没有赔偿能力同时作为没有悔罪表现以及不能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两个不利因素被重复考虑,所以造成起诉率较高。笔者认为,没有赔偿能力的瓶颈制约可以通过向帮教基地工作“贷款”的方式解决,下文将详述之。

(4)合适成年人制度未能实现应有价值。福建各地市检察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合适成年人选任条件的规定大同小异,多由团委、妇联等单位推荐企业主、居委会、人大代表等担任。实务中发现,合适成年人履职存在不足③,多数情况只是对未成年人做了解关心或批评教育,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认为合适成年人与检察院、公安是一伙的,表面虽不拒绝(其实也不懂不敢拒绝)心理上并不接受这样的安排,没有产生亲近感,也无法达到法律预想的“安抚”作用。究其原因,一者因为,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只是关注了担任者形式要件的符合,并没有考察其是否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或工作背景,对该制度目的不了解,最终结果必然是走过场配合工作;二者因为,合适成年人皆是由公安和检察部门选任,他们同来同走,未成年人必然认为只是程序需要,心理不认同,也就无法产生依赖信任关系。

2.完善福建省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基于应然层面的设计

根据新刑诉法的11个条文的专章规定,及最高检对各地检察院“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一体化或者无缝衔接工作模式”的要求,对福建省未检工作试提出以下运行制度的完善设想:

2.1结合区域特色细化社会帮教体系,降低不起诉程序风险承担

帕尔默说:“我们不能强求用一种药物治愈所有的病,用一种方法矫治所有的罪犯”④,完善的帮教体系不仅在于数量的覆盖,还应针对每个被帮教对象做个别化处遇。现实情况中,由于未检办案人员人手不足,无法对于每一名非羁押未成年人做实时跟进,应通过成立专业民间社工组织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让配合少年刑事司法探索的社工服务专业化⑤,公、检、法探索的非羁押、非监禁或非犯罪化分流措施实施中的社区帮教由其统一提供,实现资源的整合和帮教的连续性,推进未成年监护的项目化运作。⑥

福建省民营经济发展较快,截止2014年6月,福建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6532.66亿元,同比增长9.8%,占全省GDP的67.1%,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7.7%⑦。福建很多民企已经走过了初级形态的积累期,企业主需要也有能力从事一些公益活动,实务中很多企业主乐于从事法律调解、法律服务等工作,甚至看到有的涉罪未成年人因为掏不起几千块钱的赔偿金而面临起诉时,会主动帮助支付并不奢求偿还。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这些区域独特的有利条件,深入开展基地帮教活动,降低不起诉风险的承担并落实考察期内的监管,以此扩大不起诉程序的适用比例,进一步落实“少捕慎捕少监禁”的未检工作思想。

2.2完善当事人和解制度,将赔偿能力作独立考察

新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了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解协议制作及处理程序等。六部委《意见》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推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可以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作为酌情从轻处理或减刑、假释的依据。”此规定虽使用了“可以”,即酌定考虑情节,但在实务中检察机关认定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时却将赔偿能力作为重要考虑要件,一般情况下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与被害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则可凭借被害人出具的谅解协议书及收到赔偿款的收据,作为不捕、不诉或从轻处理的重要情节,并且检察机关会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即使起诉也会向法院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

但是,如上文所述,外来涉罪未成年人所犯的往往为侵财类犯罪,原本就是为了多弄点钱才“铤而走险”,加之收入较低、工作不定,没有积蓄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即使未成年本人有悔罪表现却因没有赔偿的客观表现而获得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课题组设想:如果能够结合非羁押帮教基地,对于酌情从轻后可以不予羁押诉讼的案件,可以由涉罪未成年本人出具承诺书,由羁押基地先行为其支付赔偿,其后再从未成年人在基地工作的工资中扣除。如此,可以较好解决因赔偿能力影响处理的情况,避免给家庭造成更大负担乃至引发潜在犯罪⑧,同时也能让涉罪未成年人在基地的帮教过程中感受到一定的经济负担和责任。⑨

2.3切实实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目的设计

合适成年人制度来源于英国,是针对违法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特点,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设计的。当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场时,这个合适成年人通常是社会工作者。⑩英国的社会工作者要求具备法律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份相对独立,能够起到协助服务、建议监督的作用。我国法律注意了该制度移植的本土性,对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做了较为广泛的规定,但对应当具备的资质未做要求。

对此,课题组认为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者,既具备专业的知识,又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设计目的,并且其是犯罪嫌疑人所委托,涉罪未成年人心理上更容易产生认同,由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是很好的选择。虽然刑诉法并未规定辩护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到场,但刑诉法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有强制辩护义务,即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律师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那么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加询问也应属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从法律逻辑上并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輥輯訛。省院2013年未检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指出:尽可能指派同一名援助律师在诉讼全程提供辩护,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全程化、专业化和全覆盖。因此,律师应当成为较为合适的合适成年人。

3.结语

本课题以最高检“捕、诉、督、预一体化”制度思路为指导,以检察职能为根据,遵循系统、合理等原则,深入基层检院、街道司法所等进行调研,走访涉案未成年人的学校、家庭、所在社区,了解“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等制度实施的现状及其评价的有效性,评估现有检察权力量分布配置效果,探寻其与实务需求之间的关系,期望未成年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

思路决定出路,理念决定方向。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应当在防卫社会安全和保护少年福祉之间作出必要的让渡,超越罪责必罚的思想窠臼,“刑事法改正之途径,均可于少年法之检讨,见其倪端”輥輰訛。倘若如此,依法治国之幸事!

【参考文献】

[1]詹建红,吴家峰等著.《人本法律观下的检察职权配置及其实现》,法律出版社,2014,10.

[2]方晓林主编.《检察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第1卷).

[3]韩成军.《中国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4]张鸿巍著.《美国检察制度研究》(第2版),人民出版社,2011,10.

[5]何家弘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5.

[6]梁治平著.《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9.

[7]麦克麦康维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法》,2001.

Analysis and design of the criminal procuratorial work mechanism of the minor criminal cases in Fujian Province

Bao Ying-yu1Chen Shu-bin2
(1.Yang'en University Fujian Quanzhou 362014;
2.Fujian Provinci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Quanzhou City Fujian Quanzhou 362014)

【Abstract】Based on the Fujian Province juvenile procuratorial power movement present situation, in view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n juvenile case chapter to regulate the power given to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with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is studied.We should refine the assistance and education system,improve the parties reconciliation system,the practical realization of the appropriate adult scene system designed for the purpose of,pay attention to the victim's psychological counselling,legal aid and economic assistance suggestions,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cientific mechanism for because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the emergence of structure disadvantaged groups interests give protection and care.

【Key words】Minor cases;Criminal prosecution;Working mechanism

作者简介:鲍莹玉(1979—),女,汉族,福建仰恩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刑法学硕士,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3年福建省社科联青年项目"福建省未成年案件检察权运行机制之权力分配及监督制约"(项目编号:2013c004)结项成果。

文章编号:2095-7327(2015)-07-0095-03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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