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工会共建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探索

2015-04-10 09:48王万民张月萍
山东工会论坛 2015年5期
关键词:区域性法律援助教职工

王万民,张月萍

(曲阜师范大学工会,山东 曲阜 273165)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高校工会应有的工作常态。维权新常态,就是指高校工会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维权,始终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这就需要高校工会尽快建立健全依法维权的服务体系和机制。笔者认为,共建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是构建高校工会依法维权新常态的重要举措。

一、高校工会依法维权的困境

(一)维权意识的弱化

一是法律知识的缺乏。大部分教职工对关乎切身利益的《劳动法》、《合同法》、《教师法》等缺乏专业方面的认知,没有认识到相关法律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更没有意识到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二是依法维权的信心不足。高校教职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身利益的受访者比例仅为35.2%,重要的是这一现象并没有随着受访者行政级别和学历职称的变化而有明显差别。[1]这表明高校教职工依法维权的信心不足。三是思维定势的桎梏。当教职工与学校管理单位发生利益冲突会选择何种方式来解决问题,调查结果显示,78.9%的受访者选择上访,有11.5%选择借助媒体来维护利益,仅有2.1%的受访者表示通过合理法律程序和手段表达诉求、解决问题。[2]这说明高校教职工还没有形成利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思维和习惯。

(二)管理体制的诟病

一是管理者层面依法治校的理念缺失。当行政权力与民主监督等关系出现矛盾时,大部分管理干部选择解决的办法首先是行政命令、行政手段。管理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理念尚未建立。二是单位人或熟人之间维权抹不开面子。作为本校的法律工作者或律师一般不愿接受熟人的法律咨询,更不愿代理,因为自己本身就是受学校行政单位管理的人员。三是维权机制难以运行。高校工会维权机制,如制度和政策源头参与机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法律援助机制等,在理论上是易行的,但在实际运行中确是困难重重。工会在一些高校被当作党委领导下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工会干部由党委任命,职位晋升、工资待遇等都由学校管理,这导致工会工作习惯上首选对学校负责。工会一方面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学校现有秩序的稳定。一旦教职工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与管理单位发生权益冲突时,工会常常在“原告”与“被告”之间陷入两难境地。

(三)法律资源的缺少

一是工会本身缺少法律工作干部。高校新一轮人事定编设岗工作已经结束,工会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再次没有明确设定法律工作干部岗位。二是高校普遍缺少符合开展法律事务资格的专业人员,更谈不上建立律师事务所了。大多数高校工会只能聘用本校教师或学生志愿者做法律兼职,担负起法律咨询工作。一旦遇到法律援助事务,工会维权工作将陷入被动。三是高校普遍没有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缺少专门的法务工作人员,内部监督机制也没完全建立。四是高校工会维权工作缺少借力。面对丰富的社会法律资源,工会在维权时,缺少与社会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缺少社会公检法部门的有效指导。

(四)工会维权经费受限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需要经费保障。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工会经费支出项目之一是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但是,由于多数高校并没有按照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导致工会经费紧张,维权经费也因此受限。

(五)工会维权能力弱

基于以上的因素,导致高校工会维权能力弱。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高校教职工只有7.5%的受访者愿意向工会组织反映问题和困难,并寻求解决办法。[3]这表明教职工对工会维权能力心存质疑。

二、共建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价值

(一)高校法律资源易整合

法律人才短缺是制约高校工会维权能力提升的主要因素,而且在短期内也是难以缓解的。如果建设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就可以整合多个高校法律人才资源,有效地解决工会法律人才短缺问题。由多个高校共建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既可以整合并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又可避免同类法律服务机构的重复建设而造成法律资源浪费。

(二)送法进校宣传教育效果好

高校教职工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既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基础,又是工会开展维权的前提。因此,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普法实效,这是高校工会应该承担的一项长期的任务。但是,目前高校工会开展法治宣传的途径窄、手段少、收效低。法治宣传是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内容之一,除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法治宣传外,还要建立普法宣讲团,送法进校。选拔一批专业法律工作者在高校之间巡回开展法律宣传,会起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三)开展异地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易接受

高校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一种“熟人”关系。当相互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或权益受损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避嫌”。也就是说,既不想让熟人知道,也不想求助于熟人。而工会及其法律工作者也往往因这种相互间的“熟人”关系,不愿意介入其中。正是这样一种社会心态和现实,造成了高校内部即便是有再好的法律资源,也难以发挥大的正能量作用。因此,建设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开展异地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可以避开单位“熟人”关系,易于为教职工接受,也易于有效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

(四)工会与法律服务机构易合作

目前,高校工会大多聘任校内法学专业教师或学生作法律兼职。由于工作不好量化,报酬没有标准参考,彼此之间又都是熟人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往往就难以维持,甚至出现不愉快。而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是由多个高校工会共同建设的,完全可以参照社会法律机构收费标准,联合制定一个共同认可的收费标准。因其共建性,任何一个高校工会都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推荐或招聘高校法律服务人员,并与之就报酬事宜进行有效磋商。

三、共建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构想

共建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多个高校工会联合共同建设一个完备的法律服务中心,通过网络平台来为本区域内的高校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一)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组成

区域性指的是由省教育工会划分的高校工会工作协作区域。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由三部分组成,即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和网络平台。

(二)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任务

主要承担法律宣传、法律监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任务。其中,法律援助需要依托一个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一旦教职工需要法律援助,就移交律师事务所,由执业律师承担各种案件的代理。其他三项任务主要由法律服务中心来承担。

(三)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工作人员的构成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主要由本区域内高校工会推荐的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学生志愿者和法律工作者联合组成,主要任务是承担法律宣传、法律监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由依托的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承担。鉴于法律服务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的,因此,还需要有网络专业人员的设计和管理。

(四)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由法律资源相对丰富的一所高校提出主导性设计方案,其他高校参与设计。本着谁主导谁主管的原则,区域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自然由法律资源相对丰富且提出主导性设计方案的高校来主管,其他高校来协管。建设与管理的经费由本区域内的各个高校来分担。为了保证管理的和谐性,可以制定一个定期召开年度协调会的制度。

[1][2][3]李小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高校工会维权[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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