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在近代中国的早期形态——以“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为中心的探讨

2015-04-09 12:27杨锦銮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上海保险 2015年12期
关键词:火险人寿广州

杨锦銮 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相互保险亦称互助保险,是指有着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作为保险行业的一个“新”事物和行业发展的新趋势,相互保险近期受到国人的热议和有关方面的瞩目。2015年1月2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相互保险试点的闸门正式开启。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商业化创新的加速,相互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让人充满期待。

其实,中国民间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着深厚的互助传统。依托于这种民间传统的沃土,相互保险在中国有着悠长的历史,所以相互保险在中国并非完全的新事物。清末民国时期,中国许多地方就已经存在着形态各异的互助保险形式。但目前学术界对其从历史角度进行探讨的成果并不多,而从相互保险的角度去认识的则更是少之又少。本文选取清末民初时期广州的“火险联保”和民国时期闽粤两地盛极一时的“人寿小保险”两个堪称代表的个案形态,对其发展历史进行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剖析其作为相互保险实践形态的特点。相信这一探究不仅有助于丰富对中国近代保险史的认识,而且可以为当今中国正揭开大幕的相互保险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启示和借鉴。

一、清末民初时期广州的“火险联保”

20世纪初,作为近代中国保险发祥地的广州兴起了一种别具特色的保险组织形式——“火险联保”。“火险联保”这一新的保险组织形态的出现,与清末民初广州地方社会特殊的保险需求以及广州保险市场华洋公司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

历史上广州开埠较早,商贸繁盛程度远甚他处。西关一带更是商户云集、商铺林立。当时广州建筑多为砖木结构,且彼此相连,秋冬极易发生火患。其时广州“马路未辟”,街道狭窄,一旦发生火警,虽有救火设施亦难施救,所以往往一家失火,就会殃及邻户甚至整条街巷。因此,广大商户迫切需要火灾保险为之提供财物安全的保障。但是,当时广州的保险市场主要由外商操控。外商公司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在条约特权的庇护下,对华商投保者限制极严,动辄以种种借口(如房屋建筑结构欠佳、救火通道不畅等)拒保,还肆意抬高保费,“每千元保费达五六十元,外加经纪佣金若干”。在意外发生时又常常恣意曲解保险条款,蛮横拒赔,甚至拆除招牌,一走了之。而在华人与外商公司为赔偿发生诉讼时,地方官吏往往偏袒洋人。这一切,引起粤地商民的普遍不满,因此各行业遂有自行发起组织联保火险之议。

1905年,广州市酒米行业商人率先创立“火险联保”,起初的保险标的只限于店内货物、家私,后来扩大到自置铺屋等。1908年,广州沙基兴隆街、十三行联兴猪油面粉商杜桂初及西关茶楼酒馆酱料杂货商曾少皋等,也相继设立了长安火险公司、和乐联保火险公司及远乐火险公司。次年,三家公司合并改组为冠球联保公司。由于保险费率低廉,投保者同时又是股东,因此未保者争相入股,已在外商公司投保者亦转而加入。

其他行业见联保业务大有可为,也群起效仿,广州“火险联保”因之出现井喷式发展。1929年,广州组织了全省商业联保公会。在发展高峰期的1929—1931年间,在火险联保公会登记的联保公司达26家。

随着“火险联保”在广州的迅猛发展,联保公司难免鱼龙混杂,其本身诸多“弊混”不断暴露,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滥收会款,或以之饱个人私囊,藉供挥霍,或以之假名置业,从事投机”之事时有发生。本来,“火险联保”主要是广州商民为抵制外商保险而设立的。其时,外国保险公司趁机对其打击报复,一面重资雇用各地代理、经纪,增其回佣,许以厚利,以示笼络,同时大减保费,以广招徕;一面诋毁、中伤华商保险公司,并采取高压手段,勾结当局,以联保火险事业“办理未善,防有流弊”为词,请将行业联保火险公司全部解散。

1923年12月,鉴于冠球、全球联保“滥收会款”“以饱私囊”或“假置业之名从事投机”,致使“会款亏空情弊百出”,当时的广州市财政局奉市政厅命令欲取缔冠球、全球等联保火险公司。

20世纪30年代开始,随着广州城市建设的加快,交通变得顺畅起来,日间火警发生,救火车一般能迅速赶到;简陋木屋店铺也渐改造成钢筋水泥建筑,易被中外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粤汉铁路的建成通车和轮船招商局兴革增开珠江航线后,上海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纷至沓来,在广州开设分支机构,而银行大都附设保险公司并代理保险业务,“火险联保”难与之竞争,因而日渐式微。

1930年6月,因东亚联保火险公会结束业务一年后仍未按规定将清理办法报告官署,广东省政府发出训令,通令该公会创办人叶启明等15人,各店铺遂对火险公会失去信心。本来火险联保公会原章程规定,每遇火灾赔款,按股分摊,限期缴交,但不少店铺不予理会,听任公会从其预缴的入会底银中扣抵,以便退出联保。这样一来,联保公会基金逐渐减少直至枯竭。1935年,股底最大、办理最久的冠球、全球联保公会,亦不得不自行清盘结束。

抗战全面爆发后,广州很快陷入敌手,各火灾联保公司均难以为继。鉴于联保方法“不合时宜”,抗战结束后当局未准复业。兴盛一时的“火险联保”在广州逐渐销声匿迹。

二、民国时期闽粤的“人寿小保险”

近代“人寿小保险”始创于福州,“民国六年(1917年),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之诞生,实为小保险事业之嚆矢”。鉴于“寿险之纳费过巨,非一般人力所能及”,福星公司乃以“月纳一元之方法,不用医生验体,规定十个月内出险,只还原本,十个月外出险,赔五十元,逐渐增加,至一百五十个月为满,偿还二百元”。这种小保险因纳费低廉、手续简便广受欢迎,业务因之蒸蒸日上。福星公司全盛时每月保费收入约万元,保费积存金达六十万元。“华南储蓄银行”本是福州一家本土的商业银行,亦创设“保寿部”兜售人寿小保险。一些互助组织如行帮内的“百寿会”“百龄团”等则也干脆变身小保险,冠之以“××百寿储蓄会”“××长寿会”等名号。

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至1933年6月底,福建省内先后设立的小保险公司有25家。签订的参保合约达20多万份,参保储户数超过6万。而同期国内华商寿险公司总数未及福州人寿小保险公司的一半。

人寿小保险在广东亦屡见不鲜。揆诸史料,可以看到晚清时期广东民间已普遍存在“长生会”等组织。据同治年间广东知县杜凤治日记记载,其时南海、番禺、东莞、顺德、香山、新会等县皆有长生会,其办法为“每一人每一次收银六分,共收一百八十次以后不收,及此家有人死,往取丧葬之赀,会中给银二十两”。每次收银6分,180次则收1080分。按照清代衡制,实为10.8两,而在死后可取丧葬之资20两,远超所纳之银。民国时期,广东的“人寿会”即由此类民间组织递变而来。由于入会方便,收费低廉,给付保险金之数额大体能适应劳苦大众身后丧葬之需,“以是贫民多利赖之,一会动辄招收认会者多至数十百万户,流行社会已极普遍”。鼎盛时期,广州有人寿会30余家,并设有研究协调人寿会有关事宜的行业组织——人寿会联合会。

但是,在人寿小保险繁盛景象的背后,由于其“非依科学方法”,业内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其内部诸多隐患亦不断堆积并愈来愈显现。风行一时的人寿小保险盛极而衰,到20世纪30年代终从历史舞台黯然退场,成为历史的陈迹。

三、作为相互保险的“火险联保”与“人寿小保险”

(一)“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的特征

1.非营利性,凸显互助本质

清末民初“火险联保”虽名为“公司”,但实为众多同业商户集结在一起的互助组织,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与一般商业保险以利润追求为第一要义不同,清末民初广州的“火险联保”具有集腋成裘、相互援济的突出特点,甚至带有某些“慈善”的性质。这一性质特征从培英联保火险公司章程能得到较好的体现:“受保各店户,倘有别故或仗务,或风灾地震,或雷火焚烧,或地裂兵燹贼乱,或炸弹暗杀,或械斗以致遭焚者,保险通例,概不赔偿。惟本公会系兼慈善性质,如受保各店户,偶遭此害者,全间烧去,按照保本以五成赔偿;如未及一成,酌量补些少修葺费而已,倘过一成之外,仍以一成赔二成之例,复五折照伸。”这些“火险联保”公司以“集合广州市殷商富户、自卫团体,通力互助,联保火险”为宗旨,本质在于以集体之力与不可期的火患灾祸作斗争,通过行业的自助互助谋求自保互保。

闽粤人寿小保险也一样具有互助共济的特征。1936年出版的《太安丰保险界》第2卷第8期记载:“民国十三年(1924年)商团之役,所焚屋宇,依照保险定制,本不能赔偿,而该公会等竞能给赔半数。”

2.费率低廉,保障切合民众需求

相较于商业公司而言,清末民初的广州“火险联保”普遍保费低廉,尤其是对于那些火灾高发行业的商户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故投保者趋之若鹜,以至在短短十多年里,公司数目激增,至1923年达40余家,一时盛况空前。

民国时期闽粤人寿小保险月缴保费低,无需验体,投保手续简便,年龄限制也相对宽松,符合一般市民的承受能力和需求层次。而这一时期的业界巨商,“保额多定最少一千元,且不售保单五十五岁或六十岁以上之人”,这就使那些生活困顿的下层民众望而却步。而下层民众对于“养生防老”“送亡恤孤”之需求,较之中上阶级更为迫切。所以,在商业寿险大公司事实上将他们排斥在外之际,是人寿小保险公司及时为之提供“生养死葬”的基本保障,不啻为他们的避风良港。

因为公司会员也是股东,即被保险人同时是保险人,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的一致使得公司经营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相对较低的成本为会员提供保险保障,尤其是商业保险难以覆盖的高风险领域和低收入人群。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短期商业利润的目标指向,公司可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可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正是相互保险公司的核心所在。

3.规模较小,有着鲜明的地域色彩

清末民初广州的“火险联保”是为广大商户提供火险保障的保险互助组织,其多限于某个或几个行业,因而规模较小。

而福建、广东地处沿海,商贸繁盛。经济的发展催生了较早的一批产业工人,他们和城市中的商店职员、小企业主、商贩、苦力等都急需便捷的“小”保险为之提供最基本的保障。福建等地商帮林立,许多小保险就是凭借商帮的威势,成为地方商帮的垄断性行为,而这也是大的商业公司一时难以跨越的壁垒。人寿小保险就是凭借自身的地域优势,适时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

(二)“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的缺陷

1.不是建立在科学原理之上,比较简陋和粗糙

1937年,广州市政府训令社会局取缔人寿会时强调,“此种人寿会社之组织根本错误”在于“不合经济原理”“办法多属简陋”。对于福建人寿小保险的经营,时人亦认识到其“非依据科学方法”“无预定之死亡率”。1936年出版的《简易人寿保险》第1卷第1期对此记述:“查保险费系由死亡率及利息推算而得,各公司所定满期给付保额,超出所纳保费者四分之一,多者数倍于保费,并未厘订预定死亡率,亦未按科学方法计算,致公司支出毫无标准,盈亏难计,虽收款可以生息,设遇死亡率过高,即无法维持,其失败固意中事也……无规定责任准备金。查责任准备金为寿险必备之条件,各公司大半未有设置,致给付保额时,临时张罗。”

2.规模的限制致其抗风险能力有限

人寿小保险在经营上有着明显的地域限制,一般规模较小,这就使得参会人数有限,难以切实分担风险,保障作用自然有限,在与实力巨商的竞争中终究不是他们的对手。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集合大量损失风险单位来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而这是建立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的规模都比较小,其承保范围多限于某一地区某一城市,甚至是某一行业或数个小行业,这就不符合大数法则,导致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有限。所以,往往一个地域性的突发事件就可能使其行业伤筋动骨,大受影响。如,1929年3月广州“霍乱症流行”,5月又流行脑膜炎。两次疫情,会员死亡甚众。广州的人寿会社由于大量给付保险金而入不敷支,“倒闭停业者将半”,因而元气大伤,一蹶不振。而在这方面,业界大公司的优势就非常明显。所以,“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的小规模在带来其更多灵活性的同时,也决定了其行业生命无比脆弱,必难持久。

清末民国时期“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的兴盛反映出中国社会强劲的保险需求。作为特定时期特定区域顺应民众保险需求的特定保险形式,“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既有对中国民间社会传统的互助共济那一套做法的承袭,也有对西方新兴的保险理念的一定吸纳,是二者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相融合而出现的一种保险形式。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相互保险。但从本质观之,则可纳入相互保险的范畴无疑,或者说是相互保险在近代中国的早期形态。

四、清末民国相互保险的现实启示

我们从清末民初广州“火险联保”和民国时期闽粤“人寿小保险”的短暂兴衰史中得到启示,相互保险要获得可持续发展,需要具备多个必要条件:

第一,要充分考虑客户的切实需求。

相互保险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可以根据会员群体的风险保障需求灵活设计条款、调整费率,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尤其是能应用于商业保险难以覆盖的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所以要实现相互保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则需要在紧贴客户碎片化需求方面多下功夫。

第二,要有充足的保费收入或资金投入,进行科学的核算和管理。

相互保险是依靠收益的留存而非发行股份来增加其资本的,所以客观上存在增资的困难。“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的衰落,共同的直接原因在于会费不足引起资金断裂以及牵涉的其他连锁反应导致乱象环生,难以为继,最后政府不得不予以取缔,因而无可挽回地走向没落。而那些存续时间相对较长的小保险公司正是因为相应规制较严整,保费收入较充足。

第三,需要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和理赔服务人才,经营需建立在科学的原理基础之上。

经营相互保险公司的技术要求非常高,需要专业的运营管理和理赔服务人才。“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之所以昙花一现,根本就在于其不是建立在科学的保险原理基础之上,经营还非常简陋和粗糙,导致漏洞百出,最终被淘汰出局。

此外,在信息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今,还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的网络平台的便利条件,发挥移动互联网条件下大数据的优势,合理定价,及时发布经营数据信息,增加公司经营的透明性。移动互联网时代,未来的相互保险公司还是有其可以期待的优势:一是获客费用降低,二是我国保险市场长期保障性产品相对缺失、占比较低。因此,具有合作性质的互助保险有着广阔的潜在市场。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业都处于转型发展的新时期,促进相互保险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相互保险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服务于经济社会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的能力。相互保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和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为股份制保险公司难以覆盖的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灵便的保险产品和个性化服务,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火险联保”和“人寿小保险”之所以能在当时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费率低,保障目标切合特定对象需求。“火险联保”针对的是被洋商拒保和受洋商压榨的广州中小商户的火险需求,“人寿小保险”则是为那些被商业保险公司排斥在外的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基本生存保障,二者均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点。

其次,相互保险有利于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挖掘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发展相互保险组织,使其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合理和必要的补充,可以突破保险业现有商业模式的局限,改变我国保险市场组织形式过于单一、保险产品竞争力有待提升的现状,促进保险市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发展,为丰富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增添新的力量。

再次,发展相互保险有利于激发保险市场竞争活力,促进保险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树立长期经营理念。相互保险可以在不追求短期利润的情况下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这势必对我国保险产品结构甚至商业模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此外,相互保险充分体现了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可以最大程度地彰显保险的保障功能,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的保险互助文化,有利于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改善行业形象。

2015年年初相互保险在中国开闸后,已有一些组织和机构在进行相互保险的试水。2015年4月,壁虎互助平台通过微信征集会员,成立了相互保险组织。截至8月,已发展会员2万多人。2015年9月,保监会启动了三家相互保险组织的审批,它们分别是众惠财产相互保险总社、信美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及汇友建工相互保险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迎来其发展的春天。

猜你喜欢
火险人寿广州
人寿期颐韵更长——记“百岁诗翁”徐一慈
湘人刘人寿先生
驻马店市高森林火险天气气候特征分析
没有叫停!广州旧改,还在稳步推进……
117平、4房、7飘窗,光大来惊艳广州了!
9000万平!超20家房企厮杀! 2020年上半年,广州“旧改王”花落谁家?
多彩广州
2019年度上海市四星级、五星级寿险营销员测评结果公告
保监会将派检查组进驻前海、恒大人寿
防火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