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哲社学院,济南 250100)
我国城市化发展成效显著,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其中之重。从城市化内涵看,其本质与核心是农业人口不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并建立城市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亦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世界城市化发展经验表明,人口城市化是城市化发展的内驱动力,也是衡量城市化质量的重要维度。然而,从我国现实情况看,作为人口城市化主要内容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面临诸多困境和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针对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旨在总体把握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现状,为顺利推进人口城镇化提供有益建议。
既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在主体概念表述上形态多样,使用比较多的概念有农民市民化、农民工市民化、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农转非居民市民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概念不同,研究的指向群体也不同,对市民化内涵的阐释也存在较大差异。
农民市民化概念运用比较广泛。结合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阶段性特征,许多学者将城市化改造和扩张中出现的失地农民作为农民市民化的主体对象,并以其为基础阐释市民化的内涵(陈映芳,2003;文军,2004;赵爽,2007)。
从定义模式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一般意义或共性特征来界定农民市民化内涵,该类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农民职业非农化为标准,将农民市民化视为农民从农村迁移至城市并能在城市取得长期稳定就业的非农工作岗位,并且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生活消费方式、交往思维方式及住房、社会保障等逐步向城市居民转换的经济社会过程(姜作培,2002,2003;刘源等,2007;路小昆,2009)。另一种以农民能力素质提升为标准,认为农民市民化是在现代化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通过不断学习和能力提升逐步获得或具备市民特质,从而取得城市居民资格的社会化过程(郑杭生,2005;王正中,2006)。
另一类是从狭义和广义角度阐释农民市民化内涵。狭义的侧重于农民获取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市民身份和权利;广义的更侧重于农民市民化的系统性元素转变和整体性历程分析。在狭义上,农民市民化是指政府通过制度的同一性变革和相关技术的系统性调整,使农民与城市居民获得同质性和平等性的身份权利,如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福利权等,强调二者根本不存在权利享有的差异和不公平。在广义上,农民市民化是指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福利权益、收入模式、生活消费方式等逐步向城市居民特质转化,这种转化是全方位的和系统的(陈映芳,2003;文军,2004;李辉、刘春艳,2007;吴业苗,2010)。 谢建社(2006)在系统意义上具体化了农民市民化的六个特征,即人口城镇化、职业非农化、居住城镇化、观念市民化、生活消费方式市民化、行动参与的社区化。
农民工市民化是研究中使用频率颇高的概念。农民工是由农村迁往城市(常住或暂住),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户口仍留在原迁出地,即户籍仍属农村的劳动力(人口)。农民工现象是我国特有的人口管理政策造成的,也是中国特有的人口城市化现象。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人口城市化过程包括两个子过程,农民向城市农民工的转变和农民工向城市市民的转变,前一个过程已无障碍,而后一个过程则成为我国人口城市化的首要问题(刘传江,2006)。多数研究者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环境中克服种种障碍逐步转变为城市居民的过程 (王桂新等,2010),它不仅要求与城市居民获得相同的合法身份与平等权利,而且也表现为农民工在行为方式、价值观念、情感融入、身份认同、政治参与等方面逐渐融入城市的过程(张春龙,2011;李荣彬等,2013)。此即农民工从传统向现代、从乡土向城市、从封闭向开放转变,以及由此获得市民化特质和现代性特征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生活技能、社会规范、个人气质等方面的再社会化促使农民工的工作岗位、社会身份发生彻底改变,致使其在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上与城市市民趋同,并最终适应城市社会的规则与逻辑的现象 (李培林,1996;马雪松,2000)。
有些学者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概念,但只指明了市民化对象为农村剩余人口进入城市务工人员(王春光,2001;刘传江、徐建玲,2008;田珍,2009;邱平,2010)和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被征地以及撤村建居的城市郊区人员(毛丹,2009;吴业苗,2010;张建国,2010)。研究者多侧重探讨这一群体市民化进程问题和应对机制,并未明确阐释市民化内涵,有的将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的具体内涵与农民工市民化或农民市民化等同。
农转非居民是指户籍由农业变为非农业的农村居民。农转非居民市民化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民获得城市户籍后的市民化,强调农村人口户籍的转变并不能直接带来生活方式转变。因此,在完成了身份、居住地的转变后,其市民化仍然是个漫长过程。该概念以户籍性质为切入点和标准来匡定市民化对象,对市民化内涵界定既包括制度技术层面,如户籍变更和居住地转变;也包括非制度层面,如生活方式、消费方式、闲暇方式、社会参与等。此外,市民化还与农民或农转非居民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年龄等因素相关。梁晨(2012)还指出,市民化既包括农转非居民或农民的市民化,也包括“城市土著居民”的城市化过程。
相较于上述概念,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最近几年才出现和使用的,这一概念的转换带有非常明确的纠偏意向。农业转移人口泛指从农村转移到城镇但未能顺利或有效地实现市民化的人口。其市民化内涵是指在实现职业转变的基础上,获得与城镇户籍居民均等一致的社会身份和权利,能公平公正地享受城镇公共资源和社会福利,全面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立足、社会接纳、身份认同和文化交融(彭小文等,2013)。从户籍上看,农业转移人口主要包含两大类,一类是户籍仍然为农业户口,但已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工作生活的农业人口,如农民工;另一类则是户籍已在城镇,但却没有实现完全市民化的一小部分城镇居民,如失地农民。前者实现了职业的非农化,但面临身份权利方面困境;后者虽然实现了身份和部分权利的市民化,但在劳动就业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市民化却明显不足。综合二者的情况看,职业抑或身份的非农化并不意味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自然实现,而是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实质是公共服务和社会权利的均等化 (赵继颖等,2013)。本文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概念更适合当前我国城市化发展和人口流动的特点和现状,故将其作为本文综述的基本概念。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被公认为经济社会转型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其进程涉及经济、制度、政策、文化、观念等多种因素,其实现必然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和长期性。因此,市民化研究也呈现多元进路和范式,对其内在机理的阐释也各有侧重。当然,有些研究综合运用多种范式。
该分析范式试图从更为宏观的制度层面对市民化路径及其机理做出阐释,认为制度化是市民化的关键。特有的社会体制和制度安排,使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呈现出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特征。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键是进行制度变革和调整,首先就要变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该制度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隔离成身份和权利不平等的两种群体,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迁移和向上社会流动 (姜作培,2003;姜雅莉,2005),使农村居民难以平等地享受到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权益(杨巍,杨绍安,2005),导致城乡居民在就业、生活、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二元分割状态(严晓霖,2004;姜雅莉,2005);而在城市内部,户籍制度造成了已经进入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业人口与城市居民的二元隔离,降低了这一部分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水平。因此,户籍制度造成的二元社会结构被学者们公认为是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困局和长期挑战。农业转移人口即使成为城市中的非农就业人口或常住人口,却仍然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公民权利和社会待遇,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这一现象即所谓“半城市化”。
除了户籍制度障碍,土地制度也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具有不利影响。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仅束缚了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而且使田地分散化、零星化,难以实现规模效应(刘传江、徐建玲,2008)。而对于因城市化改造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也使得农民土地权益和未来发展难以保障。同时,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补偿标准往往偏低,没有合理地考虑失地农民转为市民身份后面临的各种风险,更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如何分享城镇化成果 (李生校等,2004;张春龙,2006)。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带有明显的结构性特征,强调制度缺陷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不利影响,将问题的突破点置于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主张通过消除制度性障碍,优化制度环境,推进相关制度和政策的调整创新,破解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结构性难题。
该分析范式认为,市民化的实质是农业转移人口能力素质的提升,具体包括参与能力、文化知识能力、价值判断能力、自我发展能力、遵守规范能力、社会认同及其归属意识等,这些能力素质的提升使农业转移人口不断实现主体性的自我改变,逐步获得与传统不同的现代性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参与能力、行为模式等,最终实现与城里人的社会融合。研究表明: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文化知识贫乏、劳动工作技能滞后,就业发展能力、转轨适应能力、学习能力不高,社会认同及其归属感缺失等因素,已成为市民化的重要制约因素,以致于农业转移人口产生与城市格格不入、自卑和反市民化的倾向,甚至出现“文化抗拒”现象(裘涵,2004;杨东,2003;严晓霖,2004;杨巍等,2005;张新岭等,2007;胡泽勇,2007;李生校,2004)。换言之,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素质与市民化程度呈现正相关。徐艳(2001)在分析了农民工的现代性状况后指出,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越高,其市民化程度就越高。孙立平(2003)指出,由于农民工个人素质不高,即便消除了市民化的制度性障碍,其要想真正融入城市也是相当困难的,而且城市文明程度越高,农村与其反差就越大,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可能性就越小。田凯(1995)也指出,具备新的且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生存环境的必要条件之一。基于此,许多学者指出,要从教育方面着手,将农业转移人口人力资本的提升作为推进市民化的举措,包括加大农民教育投入力度,完善农民各类型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和培训体系,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在城市受教育、就业的限制和歧视等,通过教育和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观念转变,帮助其树立城市性的道德素质、文明习惯、法制维权意识、公民精神、思维方式等(陈彧,2011)。 李强(2014)也指出,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而人的城镇化关键在教育,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主体分析范式认为,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素质的低下是制约其市民化的基本内因,强调能力和素质的提高是市民化不可或缺的因素。相关学者认为,相对于制度障碍的破除,人力资本的提升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更具可行性和能动性,但教育对人口城镇化的推进效应不会在短期内就能显现,而是一项相对长远的应对机制,而且教育资源的分配在当前仍从根本上受制于某些不公平的制度。
社会资本被社会学者视为影响甚至决定个体社会行为和社会地位的重要资源,也因此成为考察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视角之一。相关研究指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中立足依靠的仍然是农村传统的以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初级关系,而并没有建立起适应城市生存环境的社会关系网络,也没有积聚起保障城市生活的社会资源,因而构建稳固的社会关系网络并积聚社会资源仍是市民化的重要条件。李培林(1996)指出,农民工虽然进城了并长期生活在城市,但还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并成为真正市民,这主要源于他们没有建立起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生活圈子。王毅杰等(2004)指出,城市流动农民工的社会网络特点仍可概括为规模小、紧密度高、趋同性强和异质性低。有些研究还揭示了农民工在城市中再构社会关系网络的过程,并将其作为农民工是否融入城市社会并成为市民的表现和动力。曹子玮(2003)指出,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后,将在其原有的亲缘和地缘关系的基础上再构以老乡为对象和以工具理性为目的的城市社会关系网络,同时还会在自己的职业中再构以业缘为基础的业缘关系及其次级关系,这些关系也成为他们获取城市生存资源的必然依靠。渠敬东(2001)也指出,农民工社会关系网络的再构分为两个阶段,在刚刚进入城市后的生存阶段,农民工会利用原有的强关系构建社会关系网络,为城市生存立足创造基本条件;而到了发展阶段,农民工在充分利用原有关系的同时还会利用由异质成分和制度因素形成的弱关系,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发展所需的信息资源和机遇条件。同时,有些学者还分析社会资本(关系)对城市农民工的价值和意义。刘林平(2001)以平江人在深圳的发展为例指出,农民工在城市中发展,更需要社会资本,而非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项飚(2000)在研究北京“浙江村”时也指出,由外来人群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或社会资本是“浙江村”发展的关键;正是依托这种关系或资本,“浙江村”才得以形成和发展。赵延东等(2002)更是运用实证方法证明了社会关系资本在农民工生存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其价值远大于人力资本,甚至人力资本也要通过它发挥作用。因此,刘传江等(2004)指出,要实现和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必须积极构建农民工城市社会关系网络形成和社会资本积聚的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农民工在这方面的匮乏和质量低下的状态。在网络分析范式看来,农业转移人口的行为及其市民化进程是嵌入在一定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社会关系网络的特征、强度和质量等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发挥着程度不同的影响和作用。在操作层面上,研究者强调应通过具有市民化特征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再构和社会资本的积聚,来变革农业转移人口的关系网络性质,提高其社会资本质量,从而达到市民化目的。
邓时元等(2013)运用资产建设理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资产建设支持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更具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国资产建设支持缺失,这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造成了诸多不利后果。主要表现:“将农民工变为无产阶级”、“裸奔进城”、农村资产大量闲置与低效、资产与人口反向运动、“资产黑洞”、市民化成本负担沉重等。因此,构建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资产累积机制,增加农民工个人资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他们提出了资产建设的具体制度框架和对策,即“永续流转,城乡通开,资产账户,政府配款”。通过“永续流转,城乡通开”变革农村产权制度,使农村生产资料真正变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可以自由流转使用的资产。同时,城市资本也可以进入农村,与农村生产资料优化组合,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转型升级。通过“资产账户,政府配款”健全和完善资产建设支持制度,一是把农业转移人口的农村资产“永续流转”后的资金建成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他们在城市的购房、教育培训、事业发展等消费;二是政府模仿城镇住房公积金等方式给“资金账户”进行配款,以保持农业转移人口资产的增量累计,调动其转移农村资产和在城镇进行资产建设的积极性。而资产建设支持制度的完善,更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不足的问题。张占斌等(2013)指出,资金问题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要制约因素。据其测算:如果将目前城市中的15863万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公共保障的话,财政负担成本将达到18091.58亿元;如果将人口扩至2.6亿,财政负担将增至29651.76亿元。张北平 (2013)也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了成本构成分析和测算,并提出应建立政府、个人和单位合理分担的机制,以促进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投入。资产分析视角以主体资产能力为切入点,将市民化归结为农业转移人口资产能力与城市居民资产能力的同质化过程,其实质是通过城乡一体化来达到市民化的目的。这种分析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极具现实意义,尽管实现的难度比较大。
人是文化动物或文化符号,农业转移人口向市民转化,除了需要制度变革、能力提升、社会关系再构、资产建设等,还需要实现其文化特质的转变,即由农村特质文化向城市特质文化转变。因而很多研究者从文化角度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了分析,他们普遍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文化意义上就是主体的传统乡村文化向现代城市文化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逐步适应并内化城市文化,从心理层面接受并认同城市生活,最终融入城市。张炜(2004)指出,现代城市文化是以市民性为核心,在城市化、工业化和市场化环境下形成的以一整套法律规范和人文观念为其社会体系和价值系统的文化形态;相比传统乡村文化,现代城市文化更具理性、人性和效率性的特质,建立并使社会成员适应现代城市文化,对于促进农民市民化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陈丰(2007)认为,市民化的过程就是农业转移人口不断内化城市居民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逐渐产生心理情感的市民认同,从而实现自身角色的全面转换。梁晨(2012)指出,市民化不仅包括制度身份的改变,还包括一整套城市生活方式的形成,即便实现了制度身份和居住地的改变,市民化的过程仍然十分漫长,制度身份和居住地的转变并不直接导致生活方式的转变,还需要农业转移人口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改变。田珍(2009)指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分两个阶段:一是农业转移人口向城市职业转移并获取市民权的阶段;二是以此为基础实现农业转移人口文化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的本质化阶段。刘传江等(2008)认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需要经历三个阶段:职业市民化、身份市民化、自身素质和意识行为市民化。文军等(2011)指出,社会文化层面上的农民市民化是农民的行为方式、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角色行为等的逐步转变,并最终与城市社会相融合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漫长的,它“不仅需要外在结构性制度的松动和结构的行动化,更需要农民自身的主观行动来不断缩小与市民在文化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等方面的差别,并将其再结构化(及行动的结构化)。”文化分析范式从广义上理解市民化的内涵,特别强调市民化的文化内涵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作用。相对于身份和职业的非农化,文化和心理层面的市民化是更本质更重要的机制。因此,只有确立并适应具有城市特征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心理情感等,农业转移人口才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转变为具有市民权利和市民意识的城市居民。
综上,既有研究在成果、视角和方法上丰富多样,有纯粹的理论阐释,也有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充分结合,还有的作了数据测量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对内涵特征、价值意义、困境障碍直至路径对策等都作了探讨。这既利于市民化研究的理论深入,也利于我国市民化问题的现实解决。但相关研究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现有研究对市民化概念和内涵的把握和使用较为混乱。首先,在市民化主体概念的使用上比较混乱,有的在同篇文章中既用农民市民化,也用农民工市民化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不加区分地彼此替代。虽然当前我国城市化发展中的确存在复杂多样的市民化现象,但要明确,农民、农民工、农业转移人口、农转非居民等概念的指向对象是不同的,如“农民工”主要指农业剩余劳动力,而“农业转移人口”的内涵要比“农民工”更丰富,其不仅包括农业剩余劳动力,还包含农村非劳动适龄人口。如果混淆使用,将导致相关对策建议的针对性不强。其次,对市民化内涵的阐释还不到位或不准确,大多对其作了简化处理和不完整表述,将其仅仅看做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社会逐步融入并与城市居民同质化的过程,即市民化好像仅仅是农民的事情而与城市居民无关,并且是阶段性过程。其实则不然,市民化不仅包括农民市民化,还包括城市居民市民化,即全体公民的市民化。而且其过程也并非表现为某一完整的阶段,也就是说,农民市民化并非市民化的最终点,市民化也是一个动态持续发展的过程。
从研究范式来看,当前市民化研究基本是在西方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等理论框架内展开,如城市化理论、人口迁移理论、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理论、社会分层与社会整合理论、收入预期理论等。借鉴这些理论,虽能在某种意义上揭示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一些规律和特点,并有助于部分现实问题的解决,但由于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单是西方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也不仅是农业人口从农村迁居到城市就可以实现。其更多涉及的是相关制度的变革和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身份、权利和意识等的全方位转变。因而要想真正解决我国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问题,必须立足我国本土实际展开针对性的经验研究,不断总结概括其规律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出对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
农业转移人口是一个成分构成复杂多元的群体,而非一个同质性群体,在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地区、进城原因等方面都产生了分化,表现在职业类别、生活方式、消费模式、价值观念、城市化意愿等方面的差异化。其市民化水平和难易程度也是不一样的,甚至同一子类群体内部也已经产生分化,如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过程就存在较大差异。这也就决定了在讨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上,不能概而论之。现有研究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所出现的异质性分化关注不足,未来需要作更多 “下行”研究。同时,市民化对象也存在区域上的异质性,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较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也必然表现出区域异质性,如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状况、社会保障、居民素质等普遍低于发达地区。因而其市民化进程和机制等必然与发达地区不同,城市郊区居民与偏远农村居民的市民化也不一样。未来市民化研究应立足微观群体和不同区域,作纵向和横向的类型分析和比较研究,这样的研究才更具现实意义。
从根本上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受到结构和行动双重影响。因此,其市民化过程是制度结构变迁与主体能动性实践互动的过程,在互动中市民化才能“建构性”地实现。然而,现有研究要么偏重于制度结构变迁分析(如制度范式、资产范式、部分主体范式),而忽视该过程中主体适应性的能动分析;要么偏重于主体能动性分析(如主体范式、网络范式、文化范式),而忽视制度结构变迁的动因背景,对两者的互动互构关系甚少关注。因此,未来应将制度结构变迁分析与主体能动性实践分析紧密结合起来,在进行制度结构变迁研究和主体能动性实践研究的同时,应不断尝试超越宏观结构与微观行动的二元对立,更多关注和研究二者在市民化过程中的互动和互构关系。如农业转移人口的现实行动对制度结构的重塑,在这一互动分析框架中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行具体的、动态的追踪考察,从而使相关制度设计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主体行动实践的相关政策引导才会更有可行性。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要素和内容十分广泛多样,这正是目前学界多个学科对其都有大量研究的原因。但单学科或单角度的研究并不能揭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真正面貌,因为任何事物的某一侧面或部分的性质、特点和规律等并不能等同或代替事物整体的性质、特点和规律,这已被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所证实。加之我国城市化的特殊性,以及农村人口和地域实际的复杂性,因而未来研究应突破单学科局限,向多学科交叉研究迈进,以求研究视域更加宽广和研究结论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在综合型研究范式下还应使市民化研究不断向纵深发展,以改变当前研究深度不够和创新不足的现状。
农业转移人口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显著的人口流动现象,大规模人口流动引起了一系列社会经济后果。从城市空间结构看,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过程是他们不断改造和建构各种空间的过程,如很多城市形成外来人口聚居区。因此,从农业转移人口对城市空间的适应、改造和建构,亦可以观测到其市民化发展水平。关注人口流动对城市空间的影响是城市社会学的重要研究视域,对流动人口进行空间量化分析已成为国外相关研究领域新的知识生长点。但从当前国内研究看,从空间维度对流动人口的关注和分析稍显不足。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运用抽样调查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流动、生产和生活状况进行分析以判断他们的市民化程度。即使进行空间分析,也具有较明显的人文主义色彩,缺乏比较量化的实证分析。而且西方城市研究中的一些研究范式已非常成熟,但在国内城市研究中尚未得到足够重视。这就意味着,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研究视域和方法仍有很大发展余地。特别是在今天大数据时代,应该有效利用相关大数据,采集农业转移人口的流动和生活信息,运用空间分析的新方法和新技术把握和分析他们的流动特点和生活轨迹。由此突破传统研究视野和方法的限制,为考察市民化发展建构全新研究范式和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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