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台:
我于2014年1月入职某珠宝公司设在某商场的柜台从事珠宝销售工作,与公司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 元加销售提成,每月实发工资约3500 元左右。2014 年12 月一天上午我和另一同事当班,11 时30 分至11 时50 分之间,两位顾客在进行了反复挑选之后没有购入任何商品即离开,我随即发现金项链失窃,另一同事追出店外,两位顾客已无踪影。我们立即报警,现当地派出所已受理此案,并正在侦破过程中。但公司认为我在该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让我和当班的另一营业员按丢失项链价格照价赔偿。我认为店内营业员配置人数偏少,没有配备保安和监控、防范措施薄弱才是发生失窃的主要原因,我自己是完全按照公司的销售操作规程履行职责的,不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货品丢失要营业员全额赔偿,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该规定不合情理,应为无效。请问,这种情况营业员是否应赔偿损失?
读者杭宝莉
杭宝莉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难免会因故意、过失或是意外事件给单位带来损失。面对这种损失,用人单位应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分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情况是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没有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企业损失由其他原因造成或属于企业一般经营风险,劳动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因劳动者故意或者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如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则可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处理,经济损失从劳动者工资中按月扣除。即当劳动者故意给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予赔偿;如是因为过失行为,则应综合考虑过失的轻重、损害的轻重、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根据你所述情况,你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的行为,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属上述的第一种情况,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经营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产品或工作结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规定“营业员工作期间商品丢失的,由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应认定该规定无效。零售公司在经营业务时,产品的失窃风险是其经常要面对的经营风险之一,公司应通过加强自身安保措施如配备保安、安置摄像监控装备等来降低产品失窃的风险。一旦遇到产品被盗或者被抢的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警方追回损失。而实施盗窃或者抢劫的实际侵权人应对企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企业不应当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到营业员身上。而且用人单位无任何证据证明是你在工作过程中有过任何疏忽或过错,因此你不应为商品失窃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