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中的“复制”与“合理使用”

2015-04-02 14:57马忠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复制著作权法物品

马忠法,陈 潜

(1.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38;2.中国工业设计研究院,上海200438)

3D打印中的“复制”与“合理使用”

马忠法1,陈 潜2

(1.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200438;2.中国工业设计研究院,上海200438)

在3D打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中,议论较多的是相关“复制”与“合理使用”问题。实质上,3D打印是一种制造,其“打印”行为所产生的“产品”不是一般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品”,而是载有知识产权的有形物品,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已有知识产权法中的“复制”、“合理使用”制度不能简单套用于3D打印;当下有人认定的3D打印中的“复制”和“合理使用”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作品使用行为”,已经与特定的“物”联系起来,且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它们是否为侵权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上难以直接找到法律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似乎与这些行为相关,但它们无正当理由适用前项规定。对此,可以基于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之事实,将此种情况视为一种财产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然而,在3D打印普及情形下,为更为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利益,可以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未经许可或无法定原因使用他人作品,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作为侵权行为之一。

3D打印;复制;合理使用;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

3D打印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热议的重要话题,人们在技术使用、生产制造乃至日常生活中对其均津津乐道,似乎这种技术将给人类带来颠覆性的变化:它不仅改变我们的制造方式,也会改变我们个人的生活方式。①See Christopher Barnatt,3DPrinting:The Next Industrial Revolution,CreateSpace Independent Publishing Platform,2013,p.25.就目前3D技术打印出的物品范围在不断拓展并对人们生活、生产方式带来巨大影响的情况而言,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来调整和规范此类相关行为,已经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基于对3D打印的技术性及3D打印涉及CAD模型②即设计人员通过计算机辅助设计(Computer Aided Design)而形成的模型。的认识的不同,3D打印会否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挑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由于3D打印技术的运作原理已有多篇论文解释,③See Christopher Barnatt,3DPrinting:The Next Industrial Revolution,CreateSpace Independent Publishing Platform,2013,pp.3-6;Gridlogics Technologies PVT Ltd.,Technology Insight Report:3DPrinting,2014,p.3.http://www.patentinsightpro.com/techreports/0214/Tech Insight Report-3DPrinting.pdf.这里不再涉及,仅想表明它本质上不是一种传统上的“打印”,而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制造,即“增材制造”,有人称之为“下一代的工业革命”。①Christopher Barnatt,3DPrinting:The Next Industrial Revolution,CreateSpace Independent Publishing Platform,2013,pp.1-25.然而,这种制造又不是一般的制造,它与模型设计、制造材料等密切相关,依据设计模型,运用特殊的材料,借助于“打印机”可以将产品直接“打印”(生产)出来。这种制造产品的方式一旦在将来让人们使用“3D打印机”像今天我们使用的普及型打印机一样,家家户户都有、都用的话,无疑会给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及知识产权人权利保护带来诸多问题,但如果说3D打印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颠覆性的革命,可能还为时过早。目前,3D打印涉及的产品主要有太空、飞机、汽车、服装鞋帽、建筑、国防、食品、珠宝首饰、家具、机械、医疗、PCB、电话、人体修复、机器人、电视、玩具、手表、生物组织工程、工具作业等领域的物品;打印所用的材料主要是一些高技术材料,如特殊塑料、树脂、粉末状物品(含金属粉末等)等。与这些领域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也主要是涉及专利、著作权和商标。在目前状况下,如较为复杂、功能多样、能够制造打印出批量产品的3D打印机价格及其所需的打印材料等较为昂贵;这方面的3D打印技术较为复杂,它尚难普及到普通家庭,相关产品仍有可能通过特定的公司或机构来完成一定的市场行为②目前世界上利用3D打印产品并有一定商业行为的主要是一些有特色或规模较大的公司,如3D系统公司、Stratasys公司、麻省理工学院、惠普、日立等。See Gridlogics Technologies PVT Ltd.,3DPrinting Technology Insight Report,2014,p.9。等;对于它们,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可以适用,如它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显然是违法的,要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技术、打印所用的材料等要求不高、较为简单的3D打印产品,在家庭普及化情况下,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同样适用;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利人如何举证证明在私人家庭中完成并使用的、侵害其权利的“打印物品”。当然,由于3D打印技术本身的一些特殊性及其未来发展,无疑会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带来一些挑战。③如有人认为:“3D打印技术颠覆了消费者通过商标认定商品来源与特定生产者的传统认知,它使消费者成为兼具自助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双重属性,从而导致原商品的商标来源识别功能弱化,将对整个商标制度的理论基础产生冲击。”参见杨延超:“3D打印挑战知识产权”,《经济参考报》,2013年8月27日。

本文无意也无力对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全景式探索,但总体上说,目前3D打印的核心是打印技术、打印所用材料和打印模型,而对于技术、材料问题由专利法的一般规定来调整,争议不是很突出;而对于打印模型及与其相关的“复制”与“合理使用”则议论颇多。由此有人认为,3D打印与著作权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④曹琦等:《3D打印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年9月13日。我们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甚至有学者认为,3D打印中的专利,也与著作权有着特定联系。⑤Desai &Gerard N.Magliocca,Patents,Meet Napster:3DPrinting and the Digitization of Things,The Georgetown Law Journal,2014,Vol.102,Issue 6.我们试图针对当下日渐流行的简单产品的3D打印,如出于家庭、个人或特定场合而非商业情景下使用之目的的打印,它们不以营利而以自用为归宿,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适用否?下文不去面面俱到地讨论,仅试图基于当下3D打印带来的知识产权方面较为共性的问题—— “复制”与“合理使用”进行初步探讨,想论证这些看似与一般情形下的“复制”、“合理使用”有异的行为,其实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是可以解决的。这种方法意在窥斑见豹,以说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可以适应3D打印的发展,3D打印似乎难以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颠覆性的变革。

一、3D打印中的“复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复制”而是一种“使用”

说到“打印”,由于传统的印刷技术等基本上将其等同于复制(形式主要有复印机复印或打印机输出到特定纸张或载体上),因此,人们的第一感觉就是,它是对现有材料的简单复制。然而,3D打印中的“复制”是否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呢?对此,不能作出简单的“是”与“否”的选择。实际上,它既有传统打印的成分,又有完全不能为传统“复制”所覆盖的内容,而且后一部分似乎更能体现3D打印的特质,而前一部分的内容只是后一部分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

3D打印出的产品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作品”,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该产品必须是依赖于3D设计的模型打印出来的。而该模型如果没有进入公有领域,显然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中的“作品”。①下文除非作出特别说明,3D打印模型均是指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的CAD模型。如果3D打印模型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则依据该模型打印物品行为是否是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复制”呢?有人认为3D打印本身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著作权法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②吴学安:《3D打印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挑战》,《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1月15日。这种观点从依据模型来制造物品的角度说,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我们认为将3D打印简单地等同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显然是不准确的,即使打印出的物品形状在视觉上与电脑中的CAD模型是一致的,但尺寸大小、图形从二维变成三维等都不是简单的重复或雷同,它们已经有实质上的差距。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打印”可能“复制”使用了别人的CAD模型而已,或者从根本上说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了其CAD模型。

因此,将3D打印模型打印出的诸多物品的行为笼统地类比为传统打印机打出的、以纸质为载体且内容完全一致的打印复制行为是不科学的。从根本上说,它们貌似相同而实质不同,二者有联系但更有区别。首先,3D打印的“复制”物品行为完全不同于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复制”进行定义,但从其关于“复制权”的定义中可以推断出“复制”的含义。它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③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改)第10条第5项。据此“复制”可以被界定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通过这些行为所得的复制件其内容无疑与原件的内容完全一致。然而,通过3D打印产生的结果,显然不是被复制内容的简单重复,它从物理形态、构成材料到载体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其次,前文已述,3D打印实际上是一种制造过程,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打印”,“复制”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为此,不能否认3D打印与传统“打印”之间的密切联系。3D打印是根据“模型”或“创意设计”生成的物品或将虚拟的三维图形变成实物的行为。该实物制作过程中必不可少地运用到了“模型”或“创意设计”图形,它实际上复制的是“模型”或“创意设计”等智力成果,但这只是3D“打印”行为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对于3D打印而言,更为根本的是“复制”CAD模型后的“打印”产生的成果不再是无形的知识产权而为含有知识产权的有形物品。

再次,3D打印更重要的部分是在打印程序的指令下根据“模型”或“设计”生成具体实物的行为。该实物可能会因“打印”使用的材料之不同而不同,由此也会带来不同的商业用途和价值;而这显然不同于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形式”那样,内容完全一致(如载体为纸张的复印,虽然纸质、颜色等可能不同,但并不影响复制件上内容的完全一致,也不影响复制者对作品内容的分享,各复印件之间不会因不同纸张或墨而使他们间的价值有本质差异)。这样,如果机械地套用著作权法的“复制”并基于3D打印者的行为追究其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之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3D打印出来的物品尽管外表、形式等完全一致(只不过在尺寸等方面有差异),可能因为打印材料的不同而使打印物品质量之间有着重大或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对于3D打印而言,打印者复制的仍然只限于传统著作权“复制”的表达形式(即“模型”或“设计”),而非打印后形成的实物。

综合上述三点,将3D打印根据模型形成物品的行为笼统地称之为“复制”是不确切的。它实际上是将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与一般意义上的“制造”两个行为融为一体的活动,只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打印者“使用”了该模型作品而已。而且,基于这样一个行为产生的“结果”——被打印出的产品也不同于传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品”,它是一个含有知识产权的有形物品(或有形财产);如果要追究3D打印者的法律责任,只能限于其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了其作品方面的责任,至于依据该模型打印出的物品可能不能简单地仅仅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针对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如销毁等进行处理。而且,关键是,如果追究责任,就涉及如何分配责任比例的问题,如对该物品,CAD模型、材料等各自的贡献率多大等,也是需要探究明白的。

至于通过3D扫描仪扫描一个物品(可否将内部的结构扫描出来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设计出与被扫描物品一样的功能,然后如实地再现出被扫描物品?对于简单的物品,可能可以;但对于一个复杂的物品未必)并制成模型,是否侵权?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下,我们只是针对具有美感的建筑作品给予保护,而对于一般物品等的外形、构造等没有明确规定。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可能对这一问题会有所涉及;如果它被纳入到著作权法中,显然在3D打印普及的情形下,会有重大影响的。这也许会成为3D打印中著作权法的一个新热点。但原则上,一旦“实用艺术作品”被纳入著作权法中,如果有人将根据对艺术作品扫描而形成的模型再现出实物的原形,则该行为应属侵权行为。如果有人从网上下载他人的CAD模型用于自己个人制造,也应属于侵犯他人权利之行为,具体原因见下文的相关分析。

有人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以商业为目的的3D扫描行为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反之,非商业目的3D扫描行为,多数可被纳入到合理使用的情形。①杨震晖:《论3D打印技术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然而,虽然我国刑法规定,追究著作权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以“营利为目的”,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和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都要以“商业目的”为构成要件。

著作权侵权行为意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其他以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③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页。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规定著作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必须要以“商业”为目的,我们从著作权法第47条和第48条分别列举的11种和8种侵权行为中难以找到以“商业为目的”这样的侵权构成要件。而且,根据我们上文的分析,如果将扫描后的图形或模型打印成“物品”,则将会发生质的变化,它不再简单地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而含有“制造”之行为。尽管行为人仅将该打印物品用于个人需要,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物质利益,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扫描后的图形或模型打印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害(有时也可能不带来损害,此时对使用人而言是“利己不损人”)。这种情况是否还被视为“合理使用”,就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具体分析见下文)。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3D打印过程中,那种将设计创意形成的“模型”或扫描后的图形通过特殊技术与生成的实物相结合中的“复制”应仍然受传统著作权法的调整。

简言之,从3D数字模型到打印成“作品”(物品)是一个过程,不仅仅涉及知识产权制度,还会涉及打印所用的“材料”及物品等与物权相关的制度。其中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部分是打印者从知识产权人那里通过“复制”得到的是“知识产权”(模型或图形设计等)而非“附有知识产权的物品”,其借用别人的设计或创意打印出自己需要的物品。而该过程涉及的影响到打印出来的物品的“打印材料”也不是著作权法所能调整的。因此,不能简单地将3D打印等同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二、3D打印中的“合理使用”

有人认为,3D打印可以根据模型打印出自己需要的物品,根据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只要不出于商业目的,个人使用或欣赏等都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不应被认为是侵权。①杨延超:《3D打印挑战知识产权》,《经济参考报》,2013年8月27日。这一看法非常值得推敲。

知识产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意指,根据法律规定,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不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它一般分为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等。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②2008年《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4项。这被很多学者视为专利法中的“合理使用”。③高华、焦洪涛:《专利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2期。对于个人使用,有些国家也规定为是合理使用;如英国规定的“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情况下,为私人而不是为工业、商业目的而使用他人专利”,④英国《专利法》第60条第5款第1项规定。为合理使用;法国规定的“行为之完成限于私人范围内且并无营利目的,不属于专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⑤《法国发明专利法》(1978年修正)第30条规定。我国专利法则没有个人使用方面的直接规定。但我们认为,随着3D打印技术的普及,类似规定可能面对着重大挑战,特别是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比如,“为私人而不是为工业、商业目的而使用他人专利”中的“私人”到底指什么?至于商标,一般认为,其“合理使用”是指非商标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以描述性使用、指明性使用等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权人与公众之利益而对商标权施加的合理限制;⑥冯晓青:《商标权的限制研究》,《学海》2006年第4期;王莲峰:《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法学》2006年第11期。近期有人对“商标合理使用”持怀疑态度。⑦熊文聪:《商标合理使用:一个概念的检讨与澄清——以美国法的变迁为线索》,《法学家》2013年第5期。我们认为,针对3D打印,商标合理使用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与3D打印相关的专利与商标的合理使用与一般情况下的合理使用没有本质区别。该方面的合理使用主要集中于著作权领域。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意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⑧吴汉东等:《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与3D打印相关的“合理使用”主要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22条。。一般认为,合理使用的条件有以下几点:(1)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⑩“发表”指将作品以特定的方式公之于众的行为;有关权利人将CAD模型置于特定网站上,让他人可以接触和知晓,显然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者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或为了教学、科研、慈善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等;(3)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①参见《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22条。从以上所述中可以推定出,合理使用不涉及使用人的经济利益(如财产减少或增加),也不涉及以商业营利为目的等情形。

然而,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出于个人目的通过3D打印出的物品似乎与我们通常情况下所理解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有所不同。“合理使用”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范围只限于无形的知识产权(“无形的”表达形式、思想观点内容或技术方案及商业标记等)且出于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不涉及“有形”财产。3D打印出来的实物已非仅涉及单纯的知识产权(尽管它依赖于知识产权)了,它借助于有形实体,且已经涉及一定的“经济利益”;它显然既涉及无形的权利,还涉及融入“模型”等无形财产的有形物品之权利。当无形权利延伸至“有形财产”后并突破知识产权法“合理使用”的限制或范围时,可能就不能简单照搬知识产权法的“合理使用”了。如果有人只是在电脑中观赏、把玩“模型”并不将其打印为实物,则无疑是合理使用;如果迈出“打印”那一步,则显然不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

既然不是“合理使用”,那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在“打印”中使用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算不算侵权?如果说是侵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上似乎缺少法律依据。因为与之直接相关的条款是《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之一,即“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但它难以适用上述情形。理由是:这里的“应当”显然是指使用人合法获得使用权的情形,即这种使用可能难于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意指其前提条件是使用人使用他人作品是获得权利人许可或依法定获取使用权(如法定许可等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但这种情况在3D打印中将会十分罕见。),结果没有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形;其潜台词是将合理使用排除在外。而且,即使算侵权,它与一般的著作权侵权又不同,复制一般作品的载体(如纸张和墨等)之成本与作品本身的价值不可同日而语,一般都较为低廉。与前述“复制”相似,3D打印出的物品不仅仅有“模型”,构成实物的打印材料本身也具有较大价值,它需要较高成本和费用。因此,我们认为,将知识产权中的“合理使用”套用于3D打印过程中是值得商榷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3D打印中依赖于“模型”使用而完成的物品打印行为,并不在“合理使用”讨论的范围之内。如果这种“使用”不算侵权,显然有失公平,因为它实际上给使用人带来了实际经济利益而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害。对此,我们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权利人可以基于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之事实,将此种情况视为一种财产侵权行为,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法。如此,可以追究3D打印者的法律责任。

由于3D打印不仅仅涉及知识产权,还涉及打印成型的物品,对于出于商业目的的打印行为(因为打印物品所使用的模型等常常被视为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对于其是否侵权较好界定,而对于用于个人或家庭的,似乎较难界定,是否需要建立新的规则来进行规制?我们认为不需要。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两种路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关于“技术措施义务”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1996)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第18条做出了类似规定。及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④我国著作权法尚未明确规定“技术措施”,但在有关行政法规中有相关规定,如2006年5月通过、7月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的技术措施合理限制制度等。,3D打印模型权利人应该采取技术措施来规避他人使用自己享有权利的作品。如果别人破解技术措施,则可以推定:使用人未经同意或未由法律准许而使用,应当视为侵权;如此可以避开所谓“商业目的”这一侵权构成要件。当然,这对权利人而言,增加了其采取技术措施的负担。二是对《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这一规定中的“使用”作字面解释,将其理解扩展至包括“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减损权利人利益的”情形等在内;或者在第4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列举)增加一项内容,即“未经许可或无法定原因使用他人作品,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这两种情况,我们倾向于第二种。不过即使如此,将来3D打印如果像今天的一般打印机那样普及到一般百姓家庭,理论上打印者一旦被发现未经授权而打印,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问题在于,如何发现?如要发现,估计成本也会很高。所以,在没有更好法律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权利人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来加强保障,是较为可行的;即使别人可以无偿获得“模型”,但如果需要打印成实物,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而这一授权程序(含许可费及其支付)可以通过技术措施来完成。

如果将有形物品通过扫描并经过一定的处理变成了模型,然后打印,是否侵犯了原有形物品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只涉及外形,且是建筑作品,则有可能,行为人不能通过“合理使用”来作为自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如果只涉及外形但非建筑作品,仅仅通过外形扫描而制作出产品,通常是较为困难的。因为制造商品会涉及内在结构和材料等,仅仅外形恐难界定,除非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权利,这种情形通常与合理使用无关。

三、结束语

断言3D打印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根本性挑战可能为时过早,但主张3D打印没有带来挑战也是不准确的。如果3D打印机成为主流,个人和爱好者团体出于个人使用、非营利发行或销售之目的而开始生产相关物品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如何适用于该领域目前尚无系统的法理阐释,这可能就是一个挑战。法律制度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出于个人之目的而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了别人的CAD模型或其他作品,确实给自己带来利益而让有关权利人利益可能受损的行为,在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下,可以不被视为侵权。例如,一般家庭可以通过打印机借助于特定CAD模型打出日常家用、轻工和一般消费品等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如果不视为侵权,我们认为,这有失公允;如果视为侵权,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应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和保护合法权利人利益之原则,对现有的相关立法进行完善。由于3D打印将知识产权和其打印的实物较为容易地结合了起来,还僵硬地恪守现有的规定,就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保护权利人利益。

有人认为,专利制度可能面对的挑战之一是,随着3D打印的普及化,它将带来“生产制造的民主化”现象,即每个家庭都可能成为制造厂地,在这种背景下,侵权、假冒可能会泛滥,权利人、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都想迅速消灭这些现象;然而试图制定并实施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形式的专利法将十分困难。①Sklyer R.Peacock,Why Manufacturing Matters:3DPrinting,Computer-aided Designs,and the Rise of End-user Patent Infringement,William &Mary Law Review,Volume 55/2014(5),pp.1934-1960.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该观点是推定“个人、家庭”打印专利产品应当属于侵权行为,与我们的观点相吻合。但接下来面对的挑战是:如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然而,这些不仅仅是专利法,同时也是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面对的挑战。因此,可以说,3D打印真正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的挑战应该是:在假定出于个人使用目的而“打印”出涉及权利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物品之行为为侵权行为,如何有效追究“打印”者的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规定无法得到实施,由此会否导致知识产权制度革命?本文无法预测。

就本文而言,3D打印中的“复制”与“合理使用”均已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与“合理使用”,它们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质都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作品之行为”,而非真正的“复制”或“合理使用”;因为3D打印中的这种“使用”已经与特定的“物”联系起来,使用人出于个人经济利益之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又无法律授权之情形,但切实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这些“使用”所产生的有形物品是否侵权,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难以断定,因为我们难以找到正当理由判定其侵权。对此,可以在著作权法列举的侵权行为中增加一项内容,即“未经许可或无法定原因使用他人作品,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当然,除此之外,可以基于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之事实,将此种情况视为一种财产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法。这样均可追究3D打印行为人侵权的法律责任,以最大程度保护权利人利益。

Reproduction and Fair Use in the 3DPrinting

Ma Zhong-fa1,Chen Qian2
(1.School of Law,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8,China;2.China Industrial Design Institute,Shanghai 200438,China)

The reproduction and fair use issues have been discussed more frequently a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IP)resulting from 3DPrinting.In essence,3Dprinting is a new kind of manufacturing,and the products reproduced by 3Dprinting are not the duplicates in terms of general copyright law,but tangible objects with certain IP which contains certain economic interests.Therefore,current legal regimes concerning reproduction and fair use in the IP law cannot be simply applied to 3Dprinting.Reproduction and fair use in 3Dprinting,which have been believed by some persons,are actually the acts using copyrighted works without authors’authorization,which are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the tangible properties,and make right-holders suffer economic losses.However,it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acts are infringement or not according to the Copyright Law of China.The provision in the Copyright Law about“exploiting a work created by another person without paying remuneration as one should”seems to be related to the acts above-mentioned,but there is no proper basis for applying the provision to them.Therefore,these acts shall be regarded as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ed works according to the fact that copyrighted works are properties,and the general tort law shall be applied.Nevertheless,in the situation of widespread 3Dprinting,it shall be a more effective measure for protecting right-holders’rights to add the following provision as one kind of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ed works in the Copyright Law:using others’copyrighted works without the authorization or statutory reason which produces damages to the right-holders.

3Dprinting;reproduction;fair use;harming legitimate rights of right-holders

DF523

A

1009-0150(2015)03-0097-08

(责任编辑:海 林)

2015-4-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3D打印产业发展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4ADZ10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3D打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14BFX087)。

马忠法(1966-),男,安徽滁州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 潜(1955-),男,上海人,中国工业设计研究院董事长,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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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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