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与道德原则的确立:论社会道德的微观行为基础

2015-03-14 08:46朱富强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机理经济学理性

朱富强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与道德原则的确立:论社会道德的微观行为基础

朱富强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道德原则和人类理性间是共同演化的:人类理性意味着通过合作追求长远利益,从而衍生出“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人类理性的提升,则进一步促进“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扩展,最终衍生出基于互惠合作的道德原则。因此,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我们就为理解社会道德原则提供了理性分析的微观行为基础。同时,由于个体理性的差异性,“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被施行的深度和广度是不同的,从而呈现出不同水平的合作形态和道德状态。因此,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我们不仅可以解释和预测广泛存在的合作和利他现象,而且可以解释那些合作失败现象和自私行为。

为己利他;道德原则;合作;行为经济学;理性经济人

社会伦理和道德原则长期被认为是社会哲学、政治哲学以及道德哲学领域的议题,但近来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借用经济学思维来解释伦理行为和道德原则;甚至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直接投入到伦理行为的研究中,如阿玛蒂亚·森①[印度]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印度]森:《理性与自由》,李凤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海萨尼②Harsanyi J.Essays on Ethics,Social Behavior,and Scientific Explanation,Dordrecht,Holland:D.Reidel,1976.、阿克洛夫③Akerlof G.Labour Contracts as a Partial Gift Exchang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82,97:543-569.、贝克尔④[美]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宾默尔⑤[英]宾默尔:《自然正义》,李晋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页。以及萨格登⑥[英]萨格登:《权利、合作与福利的经济学》,方钦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同时,目前运用经济学思维来研究伦理道德问题时大多采用理性分析框架,从微观的个体互动来分析宏观的道德规范,甚至认定理性经济人的长期互动将导向合作均衡。问题是,主流的纳什博弈论却表明,只关心自身利益且相互冷淡的个体在互动中基于最小最大化原则而采取可理性化策略和行为时往往会导向囚徒困境。那么,现实社会中的人类互动是如何进行协调以达成合作的呢?泽尔腾指出,“假定实验参与人为了弄清楚形势的策略结构而进行复杂的数学运算,这是不合理的。假定他们为了达到收益的愿望水平而去寻找一些可获取的线索(例如,明显序数势力比较和公平份额),这似乎是合理的。”⑦[德]泽尔腾:《三人博弈实验中的公平和联盟讨价还价》,载罗斯编:《经济学中的实验室实验:六种观点》,聂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86页。显然,如何挖掘人类社会中的“合作机制”就是协调博弈关注的核心课题。

一般地,博弈协调涉及行为者之间的利益调适,涉及行为合作的社会基础,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行为之间的互动问题。例如,哈耶克指出,如果将协调看作是超越单个主体的个体目标的某种理想状态,那么,每个行为主体通过对他人目标的满足来实现自身目标就是一个合乎情理和直觉的诉求;相反,如果协调不能实现,这就可被理解为社会结构不能实现对个体结果的超越。①[美]科兹纳:《市场过程的含义》,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4页。在现实世界中,个体行为往往受到一定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原则的调节,因而行为主体就不应被视为孤立和冷淡的经济人,而应被视为关注相互依赖关系的社会人。Henrich等就指出,经济行为的选择偏好往往受日常生活的经济的、社会的互动的影响。②Henrich J.,Boyd R.,Bowles S.,Camerer C.,Fehr E.,Gintis H.&McElreath R.In Search of Homo Economicus:Behavioral Experiments in 15Small-scale Societi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1,91:73-78.很大程度上,正是受到道德原则的调节,人类行为带有强烈的亲社会性,更偏向于进行合作而非掠夺。问题是,人类社会的道德是如何形成的呢?基于纳什囚徒困境,很多学者都认为,从理性选择中无力推导出道德原则。③韦森:《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要理解这一点,就涉及对理性内涵和特性的重新认识,涉及道德原则与理性行为之间逻辑关系的重新审视。

本文尝试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来阐发人类理性,并由此为道德原则的形成奠定一个微观的分析基础。

一、探究道德原则的微观行为基础

现代经济学往往把行为者和事件隔离开来而局限于对孤立的个体行为进行静态和抽象的分析,其分析依据则主要是行为功利主义,集中分析每一次单个行为所产生的功利变动。显然,这种分析思维与现实状况之间存在严重脱节,因为现实世界中的行为者不仅关注一次性交易结果,而且关注此次交易对今后的影响,注重交易者之间社会关系的塑造。麦克尼尔就写道:“个别性契约是这样一种契约,当事人之间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不存在任何关系。它的范式就是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交易。但是,我们将会看到,每一个契约,即使是这种理论上的交易,除了物品的交换外,都涉及关系。因此,每一个契约必然地在部分意义上是一个关系契约,也就是说,这个契约不只是一次个别性的交换,而是交涉到种种关系。”④[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譬如,大厂商C在市场上面临A和B两个中间品供应者:其中A与C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私人关系,而B则是市场上完全随机的供应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A的供应价格比B稍高,C往往也会选择A的产品。究其原因,人们从市场交易中获取的效用并非仅仅体现在纯粹物品上,也包含了一定的情感效用;同时,人们追求的并非是一次性交易的短期收益,而是多次重复交易的长期收益。正是基于这种关系交往,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就常常可以看到:雇员和雇主之间往往并非是对抗的,而是努力寻求信任和合作;而且,当雇员和雇主之间相互信任时,雇员往往会更加努力且对公司忠诚,雇主也会感到有义务善待员工。同样,顾客往往会抵制垄断厂商以“不公正”价格出售的产品,尽管这个产品的价值对该顾客来说要高于价格。

真实行为与标准经济学假设之所以存在如此不同,就在于,任何行为主体都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而都具有或多或少的亲社会性;同时,亲社会性使得行为主体不仅关注自身收益,也会关注与其相联系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收益,关注利益分配的公平问题。人类所具有的这种亲社会性为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行为实验和行为经济学研究所证实,如大量的最后通牒博弈和独裁者博弈实验都反映出受试者的行为受公平和正义的影响,礼物交换博弈和信任博弈实验反映出受试者的行为受博弈方关系的影响,道德距离博弈和社会距离博弈实验则反映出受试者的行为受互动对方特性的影响。基于目前已经积累的大量行为实验结果,Sebastian Goerg对人类行为特性作了粗略的归纳:(1)行为主体倾向于关注议价结果的效率,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愿意放弃自己的收益以换取社会福利的实质增长,如大量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就证明了这一点;(2)行为主体往往会因其所属群体中最弱主体的收益增长而产生出一种心理效用,这就是罗尔斯率先提出的“最大最小者偏好”;(3)行为主体往往会因为其所在群体的收入分配不平衡而承受一种心理损失,这导致他们更加注重公正的分享;(4)行为主体往往倾向于追求互惠,这使得其乐于奖励那些令他们感到友好的行为而惩罚那些令其感到不友好的行为;(5)行为主体也许不会感到自身被赋予了可以利用的优势议价地位,这产生了公正分享的规范。①Sebastian Goerg,Werner G¨uth,Gari Walkowitz &Torsten Weiland.Distributive Fairness in an Intercultural Ultimatum Game,Jena Economic Research Papers,Germany,2008-028.显然,有关人类行为理论也应该体现这一点,只有这样,才能对真实世界中的互动行为作出更为合理的解释和预测。②Kahneman D.,Knetsch J.L.,Thaler R.H.,Kunreuther H.,Luce R.D.&Shweder R.A.Fairness and the Assumptions of Economics/Comments,Journal of Business,1986,59(4):S285-S300,S329-S354.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受到社会关系尤其是道德伦理的影响,人们更倾向于采取互惠合作的行为方式,这不仅促进了市场交易和分工半径的不断延长,更是促进了社会秩序的持续扩展。然而,正如韦森写道的:“问题在于,在任何社会中,无论在习俗经济、惯例经济还是制度化经济中,广义‘囚徒困境’的社会博弈境势几乎到处存在,人们在到处充满‘囚徒困境’的‘雷区’中是如何实现广泛的合作的呢?这个问题的深一层的涵蕴是:人类历史的进步、制序化的过程的发展以及社会制序的演进难道仅仅只是源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③韦森:《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也即,现实生活中的合作方式以及相应的道德原则又是如何形成的呢?现代主流经济学遵循方法论个人主义思维,认为理性的个体可以充分认识到相互之间的依赖关系,从而基于个体的自发互动就可以形成持续扩展的道德秩序。这是哈耶克以及布坎南等强调的。例如,布坎南就写道:“任何社会相互作用中的个人行为,总是在一种处理方向不同的两个以上的拉力之间的紧张状态中产生的:一方面是对狭隘的短期的个人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是对明智的长期个人利益的追求;而这第二种行为被描绘为包含了对相互作用过程中其他人的平等权利的尊重”,而“习俗、法律、传统、道德戒律——所有这一切都是被设计来或涉及对这种短期追求私利行为进行约束或控制。唯有这些制度约束运行有效,从市场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秩序才能使不同的个人评价达到最大化”。④[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平新桥、莫扶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16-117、127页。

系统地基于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说构建道德原则的是现代契约主义大家高蒂尔。高蒂尔提出的“协定道德”认为,理性的人可以通过协商、讨价还价而达致道德观点上的一致意见。究其原因,理性个体能够认识到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合作剩余”,并为追求这种好处而达成协议以促进合作;而且,他们不是就社会分配中的个人份额进行讨价还价,而是会对“合作剩余”中各自所得份额进行讨价还价。在高蒂尔看来,正是通过讨价还价而形成了一种合作的契约,这种契约是理性互动的结果,且为大家所遵守,从而就是正义的。问题是,人们何以会参与和履行合作契约呢?这就涉及“合作剩余”分配得是否公正。根据高蒂尔的讨价还价理论,每个参与到合作体系中的人对合作剩余的最初要求应当等于他对这个合作剩余的边际贡献价值,而一旦合作契约满足这一条件,人们的理性选择就是履约。⑤Gauthier D.Morals by Agreemen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但是,正如韦森指出的,高蒂尔的讨价还价理论也遇到新古典经济学中欧拉分配净尽定理相同的问题:只有在规模报酬不变的情形下,每个人的收益才能等于自己的边际贡献;相反,如果存在规模报酬递增,那么边际生产力原则分配的结果将使得每个人的要价总和大于合作剩余,从而必然会引发争夺。①韦森:《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6,68,106页。理论上,这种对合作剩余的理性争夺足以使得合作解体。因此,宾默尔就反对高蒂尔从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推导道德原则的思路,而大多数主流博弈论专家都坚持在非重复或有限次博弈中不合作的纳什均衡仍然是占优策略。

显然,按照高蒂尔的理论,新古典经济学世界中的完全竞争市场构成了人们理性合作和社会正义的基础。换句话说,新古典经济学世界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运行既没有必要诉诸道德,也没有进行收入再分配的社会正义问题,从而就呈现出一个“道德虚无特区”(moral-free zone)。但是,在缺乏有效道德约束的情况下,基于行为功利主义原则的社会互动和博弈必然会助长策略性行为,从而增加内生性交易费用,反过来又必然会制约市场半径的扩展。既然如此,人类社会秩序和市场交易半径又是如何得以不断扩展的呢?韦森认为,是“道德存在。道德存在于古代、近代、现代和当代的任何人类文明社会之中,并将与人类社会一起存在到永远”。②同时,既然道德存在于任何社会之中,那么,高蒂尔试图从完全竞争市场的理性选择中推导出道德原则就是“此路不通”。在韦森看来,不是理性人的市场互动衍生出了道德,而是道德支撑着市场的运行;为此,他重新转向康德的定言命令来解释道德产生的基础。韦森写道:“不可能从实然判断中推导出应然判断来,也不可能以思辨(理论)理性来判断实践理性中的命题的真伪。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有道德感或道德心,这在人类生活世界中既是不言而喻的、是绝对的,也是‘不可解释’的”;相应地,“市场的绝大多数参与者,既不是霍布斯世界中的豺狼人,也不是新古典经济学——博弈论理论世界中的个人利益‘直接最大化’的‘计算机超人’,而是活生生的、普普通通的具有‘定言命令’的道德自律的‘实践理性人’。”③韦森:《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6,68,106页。

确实,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行为来推导道德原则存在明显缺陷:(1)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遵循的是行为功利主义原则,关注的是一次性交易或短期利益;(2)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是一种冷淡的原子个体,它不关心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之间的共生性。但是,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说,从理性选择来推导道德原则是“此路不通”,而转向以定言命令为基础来理解社会道德,尤其是,经济分析的特性或优势就在于为宏观的社会现象提供微观的行为基础。那么,我们又如何为道德原则夯实微观的行为基础呢?这就涉及对“理性”本身的重新理解。其实,现代主流经济学所理解的理性概念根基于行为功利主义,着眼于短期或一次性行为的功利衡量,从而至多只能实现短期效用的最大化。相反,如果行动者充分认识到互动者之间的利益依赖关系,并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而采取合作行为,就可以更好地实现自身的长远利益。既然如此,这种关注他人利益的行为又何尝不是理性的呢?“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指出,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往往会考虑其选择的行为方式对其他相关者的影响,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利益,那么,他人反过来也会采取损害自己的行为;因此,局部地基于行为功利主义的行为往往就不是有效的,并不能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从而必须努力且往往会加以避免。这样,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我们就可以很好地解释社会生活和行为实验中大量存在的互惠合作现象,并由此为道德原则夯实了微观的行为基础。

其实,尽管高蒂尔借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概念,但他在推导道德原则时实际上使用的却是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长远理性概念。④朱富强:《“经济人”分析范式内含的理性悖论:长远利益、为己利他与行为理性的理解》,《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例如,高蒂尔在履约博弈中就使用了“有约束的最大化”,行动者乙会这样推理:甲之所以为我做事是因为他正确地相信我的守信诚实的特征,如果我没有表露我将守信,甲就不可能为我做事;而且,由于从整体上来说这交易对我有益,我才开始表露出守诺履约并实际这样做,因而我也应该回报甲而为他做事。显然,这里的推理也就是“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当然,“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现实遵行往往需要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有一定的信息机制使得互动者可以察觉对方的特征。庆幸的是,现实世界中恰恰存在的一些信息机制可以使行为者能够了解其他互动者的特征,从而使得“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得到遵行。艾克斯罗德就写道:“人们相处的方式经常受到一些可观察的特征,如性别、年龄、肤色和穿着风格的影响。这些特征使人们在和陌生人打交道时期望陌生人的行为会像其他具有相同可观察特征的人的行为一样。因此,从理论上讲,这些特征使得一个人即使在双方打交道之前就能知道一些有关对方策略的有用信息。这是因为人们通过对这些可观察到的特征将对方列为具有相同特征的群体中的一员,进而得到关于这个人将如何行为的推断。”①[美]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演化》,吴坚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这样,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互动就可以形成有效的社会合作,我们就为道德原则确立起了微观行为基础。

二、“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形成逻辑

通过引入亲社会性,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理性的内涵及其相应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同时,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行为互动,我们又可以推导出道德原则。那么,“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形成机理如何呢?阿克洛夫指出,“社会决策和传统经济决策(例如不同水果之间的选择)的关键不同之处就在于:社会决策带来了社会后果,而经济决策则没有。例如,尽管我的网友和亲属至少不会受我对苹果和桔子选择的影响,却会受到我对教育的渴望、我对种族歧视的态度和实践、我的生育子女行为、我的结婚和离婚以及我对毒品的牵涉等的影响。所有这些行为都以重要的途径影响‘我是谁’,进而影响我如何与我的朋友和亲属联系,并进而影响这些朋友是谁。因此,我对与我周遭其他成员的互动联系之选择就成为我决策的主要决定因素,而通常的决策(如因选择带来的直接的效用增减)则仅仅是次要的。相应地,一个正确的社会决策理论就必须首先识别出社会交换的后果。”②Akerlof G.Social Distance and Social Decisions,Econometrica,1997,65(5):1005-1027.也就是说,相互的外部性在人类社会互动中广泛存在,正因如此,社会个体在采取策略和行为时就必须考虑它对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同时,他也试图以其行为方式来影响他人,使他人也采用有利于自己的行动。布坎南写道:“每个人都对其他人行为的伦理或道德特征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除非后者的行为被认为完全不可能发生改变,否则每个人都会认为,至少投入某些资源努力单方改变一方的行为促使其更加合作,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是理性的。”③[美]布坎南:《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40页。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人类行为或多或少地呈现出利他的特性,同时,这种利他行为的正向反馈就最终产生了合作共赢的结果,这就促进了“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形成和扩展。④朱富强:《一个有关行为的利己性和利他性之划界标准: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分析》,《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11期。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具有利他特性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是如何形成的,这里以固定参与者博弈模型为例加以阐释。

在下述固定参与者博弈矩阵中(见表1),从静态纳什均衡看,策略D是博弈方A的占优策略;博弈方B显然也可以理解到这一点,从而形成(D,r)均衡。但显然,(R,d)均衡对博弈A、B双方都是更有利的一种状态;那么,这种均衡能否实现,又如何实现呢?事实上,只要博弈方A有足够的耐心,并知道博弈方B将根据对他的行动的预测,而采取最大化自己收益的策略;在这种思虑下,博弈方A就坚持采取R策略,从而引导博弈方B采取d策略,达致(R,d)均衡。可见,这里最直观的行为机理就是,对A来说,要想增进自己的收益,就必须也能够增进对方的收益。为此,我们需要认真考虑双方的收益结构:A的四个可能的收益选项是:4、8、10、15,B的四个可能的收益选项是:0、3、5、8。显然,对A来说,最大的收益是15,但他获得15的收益是以B的收益下降为代价的(只有3),因而这种收益结构必然是不稳定的;相反,如果A选择4和8的收益时,这时他还可以继续增进自己的收益而不减少对方的收益。同样,对B来说也是如此;因此,最终互动的稳定结果是(10,8)的收益组合。

表1 固定参与者博弈模型

显然,这个博弈模型表明,个体之间只要经历次数足够多的互动,就可以逐渐形成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合作均衡。①朱富强:《“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扩展维度:互动频率》,《改革与战略》2011年第2期。弗登博格写道:“如果局中人有耐心,无论他最喜欢哪一种策略,他自己都会公开作出承诺以便他可以应用信誉效应得到同样的支付;其原因是,如果局中人在每一个阶段总是选择同样的行动,则最终他的对手预期他将在未来仍然采取该行动;同时,由于对手们均是短期的,因此他们会选择针对长期局中人的短期最优反应。”②[美]弗登博格:《重复博弈中对合作和承诺的解释》,载[法]J-J拉丰:《经济理论的进展——国际经济计量学会第六届世界大会专集》(上),王国成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在这里,我们可以用贝克尔著名的“坏小子”定理作为证据:那些被宠坏的配偶或小孩在利他主义者所坚守的强化机制的引导下也会展示出利他主义行为。究其原因,互动频率的提高有助于博弈双方心理的变化,增强信任感。正如鲍威尔指出的,“信任度与对它的使用成正比,而不是反比,也就是说,人们越多地使用信任,信任就会越牢固地树立起来。事实上,如果不被使用,信任就会枯竭。”③[美]鲍威尔:《基于信任的管理形式》,载[美]克雷默、泰勒:《组织中的信任》,管兵等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而且,按照互动频率的要求,小规模的组织内部更容易产生“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从而更容易合作,这也为大量的经验事实所证实;而且,按照互动频率要求,如果存在一个限制退出的机制,往往会有利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培育,有利于成员之间的合作,这也就是麦克洛伊德的理论。

事实上,正是在长期互动过程中,“为己利他”行为机理逐渐获得了强化。在某种意义上,互动的频繁也有利于从全局的考虑,从而更接近完全理性的要求。而且,正是由于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的社会互动,使得“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得以不断强化和扩展,从而形成普遍的习惯性“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所谓习惯性“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也就是“为己利他”行为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多次互动的基础上形成了行为习惯。也即,行为习惯和“为己利他”机理已经结合在一起,从而互动双方就建立了稳固的互信关系;并且,推而广之,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而形成了合作性的社会伦理。当然,基于习惯性“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与传统所讲的基于习俗和惯例的协调机制之间还是存在一些区别的,因为在习惯性“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中,参与者不仅应该根据习俗和惯例来考虑其对手在未来将如何行动,更主要的是应该考虑他们自己当前的行动影响其对手未来行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长期的互动、学习过程中,这种博弈环境中细心的博弈方往往可以通过多次的重复行动,从而引导对手对特定行动作出最优反应。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由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逐渐凝结成个体行为的习惯、社会互动的习俗乃至文化伦理的基本特质,从而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合作现象,并促进社会秩序的不断扩展。

最后,需要指出,互动频率这一维度在“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也已为大量行为实验所证实。譬如,在公共品投资博弈中,不投资而选择搭便车是主流博弈思维下的占优策略;但大量的实验却表明,大多数受试者都愿意将一半以上的初始禀赋投入公共账户。当然,实验往往还表明,对公共账户的贡献额随着实验回合的进展而具有下降的趋势,大多数受试者在最后一个回合都表现出明显的自利人行为方式。例如,Ernst Fehr和Klaus M.Schmidt的公共品投资博弈实验就发现,在早期实验回合,受试者平均和中位的贡献水平在初始禀赋的40%-60%之间波动,在最后回合有73%的受试者贡献水平是零,余下的贡献率也非常低(接近零)。①Fehr E.&Schmidt K.M.A Theory of Fairness,Competition,and Cooperation,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9,114:817-868.显然,这些实验结果与主流博弈思维并不一致,因为后向归纳逻辑,所有回合的贡献率都应该是零;但它却可以更好地用“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加以解释:随着博弈回合的进行,互惠的机会也在下降,从而合作程度降低。同时,“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持续和扩展是建立在互动的基础之上,而当一些个体主义的受试者采取搭便车行为时,另一些合作主义的受试者就会感到不忿,从而通过降低自身的贡献来对其进行惩罚。这也暗示,如果存在惩罚的措施,那么合作程度也不一定会下降。例如,Ernst Fehr和Simon Gächter所作的4人组公共品投资博弈实验比较了不同互动频率和有无惩罚手段,结果就证实了这一点:(1)互动频率高的博弈中贡献率就大,事实上,在有搭档的博弈中,即使在严格匿名条件下也会实现几乎完全的合作,甚至最后一回合也是如此;(2)存在惩罚措施的博弈中贡献率也明显大很多,事实上,惩罚威胁的可置信威胁在搭档博弈中最高,因为在该实验中被惩罚的受试者确信事实惩罚行为的受试者还留在组内。②Fehr E.&Gächter S.Cooperation and Punishment in Public Goods Experiment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0,90(4):980-994.

三、“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实现程度

上面的分析表明,具有强烈亲社会性的行为主体倾向于遵循“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理性互动则会导向有效的合作,并由此确立了社会道德原则。然而,尽管“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在人类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合作也是基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进行互动的一般结果;但这并不是说,行为主体就一定会遵循“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个体间的社会互动就一定可以达至最佳的合作状态。事实上,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行为实验中,最佳的合作状态都并非一定可以实现,或者说,现实世界中所存在的社会合作往往都不是合作的完全形态。究其原因,人类个体本身就是各种特性的结合体,各种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行为者的行为选择,从而使“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在实践中出现变异。

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被遵行的深度和广度往往受一系列社会条件的影响。例如,社会经验或教育背景往往影响行为者的亲社会性,从而影响他遵循“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程度;血缘、亲缘等特殊性的私人关系往往影响参与者之间的互动频率,从而影响他遵循“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程度。③朱富强:《行为经济学的微观逻辑基础:基本假设和分析维度》,《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0期。再如,大量的行为实验反映出,实验中的支付收益大小往往会影响受试者的行为:一般地,当实验中的支付收益相对于受试者实际财富的比重较大时,受试者行为的利他性往往会相对较少;究其原因,此时“利他”的“成本”较高,从而会萌生更强的机会主义和功利主义行为。

一般地,影响“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实现的基础性因素是利益结构。事实上,人们之所以遵循“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以进行合作,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合作剩余。但显然,合作剩余只存在变和博弈的情形中,出现于存在共生互利的社会中。相反,在零和博弈尤其是一次性零和博弈的互动情形中,博弈双方的利益是对抗性的,不存在通过增进他人利益来实现自己利益的可能,也不存在直接的合作剩余,因而“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也往往难以得到遵行或维持。例如,20世纪80年代后流行开来的位置消费理论或者寻租经济学就反映了常和博弈的困境,它们导致对相对效用的追求和租金的耗散。

当然,“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被实施的程度又与社会风气有关:一般来说,个体本位主义使得行为者往往只关心“小我”的短期利益,这导致互动关系中充斥了争斗性和排斥性,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同时,个体本位主义主要是伴随商业主义和市场竞争主义的勃兴而逐渐衍生的,其中,商业主义促进了物质文明和金钱理性的偏盛,市场竞争主义则带来了对相对效用的欲求。关于这一点,我们可用如下博弈模型加以简要说明(见表2):甲处于社会上层,乙处于社会下层,两者形成收益组合为(10,5)初始状态。

首先,分析一个个体本位主义盛行且崇尚竞争的功利社会情形。首先假定,社会下层的乙安于现状,而社会上层的甲从更大的社会等级差距中获取相对效用,从而极力消耗更多的社会资源;这样,不仅致使乙的相对效用从5下降到3,而且社会总效用也从15下降到13。其次假定,社会上层的甲逍遥自在,而社会下层的乙则由于对甲充满嫉妒,从而不惜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甚至是采取破坏性行为以缩小与甲的差距;这样,尽管自身的相对效用上升了1,但社会总效用却从15下降到12。进一步假定,如果存在一种正反馈效应而使欺压、攀比和破坏行为不断升级,从而会形成(争,争)均衡;此时,对整个社会造成的损失更大,整个社会的效用只有11了。

表2 变异型位置消费博弈

其次,分析社会中追名逐利的攀比风气比较淡薄的情形。假定,无论是处于社会上层的甲还是处于社会下层的乙,都致力于做大蛋糕而不是分配蛋糕,都没有通过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动机;那么,他们就可以维持原来10单位和5单位效用,此时整个社会的总效用是15。相应地,就出现了一个崇尚合作且维护传统的和谐社会,而蛋糕的做大则可以促近社会秩序的持续扩展。当然,在这个位置博弈中,不是纳什均衡的(10,5)之所以得以显示存在,就在于社会成员都没有将一次性行为变动带来的个人利益增加视为策略改变的充分理由,而是考虑自身行为带来的连锁反应:甲如果希图获得更高的11单位效用,就必须以乙的效用下降为代价(从5单位下降到2单位),从而必然会引起乙的反制;相反,乙如果希图获得更高的6单位效用,就必须以甲的效用下降为代价(从10单位下降到6单位),从而必然会引起甲的反制。结果,基于一次性利益促发的策略变动所衍生出的相互反制效应使得最终实现的纳什均衡几乎获得了最差(在总量上)的收益(8,3),考虑到这一点,双方就会尽量避免损害策略行为的短期化,从而维持在(10,5)的效用水平。显然,这种策略思维和行动就是遵循了“为己利他”行为机理。

同时,一个社会中“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被遵行的程度也与社会财富分配状况有关,因为一个人所拥有的财富状况往往会影响其与他人互动中的行为方式。(1)当互动双方的财富地位大致相当时,他们往往更能够通过移情效应而体会对方的需求,从而更加容易形成互惠合作。当然,当互动双方都处于财富极端匮乏的状态时,“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也很难得到扩展,因而任何一点财富的增进对他们自身都是非常重要的。(2)当互动双方的财富地位相对悬殊时,富裕阶层的行为却往往朝向两个极端:一方面,因财产的边际效用递减而更乐于好善乐施;另一方面,因缺乏与其他贫苦阶层的同理心而显得更加冷酷自私。①朱富强:《行为经济学的微观逻辑基础:基本假设和分析维度》,《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0期。那么,这两种趋向究竟哪种会占上风呢?这往往取决于这些富裕人士本身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互动状况,取决于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Armantier所作的初始禀赋不对称的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就发现:(1)被赋予较多初始禀赋的“富裕”的提议方往往出价较低,而被赋予较少初始禀赋的“贫穷”的提议方往往出价较高;(2)“富裕”的回应方所拒绝的出价较高,而“贫穷”的回应方所拒绝的出价则较低。①Olivier A.Do Wealth Differences Affect Fairness Considerations,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2006,47:391-429.显然,这个行为实验反映出,“富裕”受试者往往显得更加贪婪,而这些行为却往往为“贫穷”受试者所容忍。这意味着,社会严格等级的存在往往不利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深化和扩展,而中产阶级的壮大则有利于“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形成和扩展。

可见,“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并不是一种普遍而静态的行为结构,而是呈现出多样性和变异性,尤其呈现出动态的发展性和扩展性,而合作均衡的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被施行的深度和广度。事实上,尽管行为经济学越来越多地引入公平等因素来解释社会合作和互惠现象,但正如Andreoni等指出的,一个纳入公平考虑的行为模型首先要紧的是要能够解释和预测:何时公平将成为影响行为的主要因素,而何时自私均衡将成为主要现象。②Andreoni J.,Brown P.M.&Vesterlund L.What Makes an Allocation Fair?Some Experimental Evidence,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2002,40:1-24.那么,如何对多样化的人类行为进行解释和预测呢?在很大程度上,这涉及人的行为机理以及相应的内在偏好。显然,基于对“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被遵行的程度分析,我们可以很好地实现这一理论目的:它不仅可以解释和预测广泛存在的合作和利他现象,又可以为那些合作失败现象和自私行为提供解释,从而就形成了不同形态的社会合作。

一方面,“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可以解释和预测大量的互惠合作现象和利他行为。实际上,“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体现了人类特有的同理心和人类社会中的移情效应,社会上互动行为需要有换位思考,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譬如,我不希望受到别人的要挟,那么我也不应该趁别人困难之时要挟别人,而是要努力保持长期的合作。Kahneman、Knetsch和Thaler的实验就表明,当价格上涨源于成本上升时,消费者往往认为这是正当的;但当价格上涨源于需求冲击等市场条件的变化时,消费者就认为这是不正当的。③Kahneman D.,Knetsch J.&Thaler R.Fairness as a Constraint on Profit Seeking:Entitlements in the Market.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6,76:728-741.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前者包含了人的同理心,贯彻的是“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而后者则完全是机会主义行为。不过,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人具有机会主义的天然本能,以致要挟问题成为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等的中心课题,但这并非是重要而普遍的现实问题。(1)千百年来人们往往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要挟问题,即使在现代商业社会许多企业(尤其是日本的企业)之间往往能够有效地解决;(2)行为实验也表明,一整套可实施的契约之所以会大量增长,主要就归因于人类的非自私行为。④Fehr E.,Gächter S.&Kirchsteiger G.Reciprocity as a Contract Enforcement Device:Experimental Evidence.Econometrica,1997,65:833-860.

另一方面,“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也可以解释那些合作失败现象和自私行为。实际上,除了明显的支持“为己利他”行为机理的大量证据外,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行为实验中,我们同样也可以发现存在很多不理想的状态或均衡;显然,这又反映出,“为己利他”行为机理并没有得到完全的遵行,相反却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基于“经济人”假设的标准经济学模型的推论和预测,也似乎是纳什均衡的结果。那么,对这些现象我们又如何解释呢?其实,一些学者也已经提出了一些解释,例如,Falk等认为,人类行为是相互影响的,它往往根据对方行为是否友好而采取相应的对策,一个行为越友好(或不友好),那么,也就越容易获得奖励(或惩罚)。⑤Falk A.&Fischbacher U.A Theory of Reciprocity,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2006,54(2):293-315.显然,这种解释实际上也体现了“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一般地,“为己利他”行为机理被贯彻的深度和广度与这样一些重要因素有关:(1)行为者本身的亲社会性,亲社会性越高,越会关注他人的感受,也就主动遵行“为己利他”行为机理;(2)互动双方的社会关系,互动者之间的关系越密切,互动频率越高,也就越容易产生相互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3)互动所处的情势特征,如果互动结构的变和特性越强,利益的互补性也越强,也就越愿意采取“为己利他”行为机理。显然,正是由于这些因素在不同社会互动中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了不同的互动结果。

四、结 语

很多经济学家都在理性经济人分析框架下探究道德原则的起源和特性,但迄今为止的研究并不成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理性内涵的理解有偏颇。事实上,人类社会的过程是不断遇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问题解决的过程就是人类理性超越的过程,是长远利益实现的过程。其原因在于,个体在解决问题时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方向,体现为尽可能地提高自身利益。在长期的社会互动中,大多数人都希望通过互惠合作来最大化长期收益,而长期收益最大化的追求过程也就是通过行为协调而实现合作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的过程。

The Behavioral Mechanism of“for Oneself by Benefiting Others”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oral Principles:On the Micro-behavioral Foundation of Social Moral

Zhu Fuqiang
(Lingnan College,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dong Guangzhou 510275,China)

Moral principles and human rationality evolve together:human rationality means the pursuit of long-term interests through cooperation,thereby giving rise to the behavioral mechanism of“for oneself by benefiting others”;correspondingly,the promotion of human rationality will further advance the expansion of the behavioral mechanism of“for oneself by benefiting others”,ultimately giving rise to the moral principles based on mutual cooperation.Therefore,based on the behavioral mechanism of“for oneself by benefiting others”,it provides a microbehavioral foundation of rational analysis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social moral principles.At the same time,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in individual rationality,the depth and width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ehavioral mechanism of“for oneself by benefiting others”are different,thereby resulting in social cooperation and ethics forms at different levels.Accordingly,based on the behavioral mechanism of“for oneself by benefiting others”,it not only can explain and predict widespread cooperation and altruism phenomena,but also can explain the failure in cooperation and selfish behavior.

for oneself by benefiting others;moral principle;cooperation;behavioral economics;rational economic man

F270

A

1009-0150(2015)03-0022-10

(责任编辑:海 林)

2015-03-22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制度分析的方法论比较及其实践效应”(GD12CLJ02)。

朱富强(1971-),男,江苏丹阳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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