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环境的视角探高校自主办学的路径

2015-03-31 11:42韩延明
大学教育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自主权办学学术

□ 郭 峰 韩延明

高校自主办学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诉求,是高校激发办学活力、强化内涵建设、推进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自主办学在我国高校尚未真正得到有效落实。笔者借鉴新制度主义的制度环境理论,从新的研究视角分析制度环境对高校自主办学的影响机制,以探寻优化高校自主办学制度环境的现实路径。

一、高校自主办学的制度环境解读

新制度主义认为,组织与环境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任何一个组织只有适应环境才能得以生存。组织环境由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共同塑造,其中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影响力更为强大,也更为久远。诚如新制度主义的开创者、斯坦福大学的迈耶(Heinz-Dieter Meyer)和密歇根大学的布莱恩·罗万 (Brian Rowan)在被誉为组织分析领域中新制度主义的开山之作《制度化组织:作为神话和仪式的正式结构》一文中所认为:“现代组织的运行和发展不是依赖于组织对活动的协调和控制,而是依赖于对制度环境的适应”[1]。何谓制度环境?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2]。这是对制度环境较为普遍认可的定义。美国组织社会学家斯格特(W.Richard Scott)认为:“从广义上说,制度环境指组织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和社会规范等因素,最主要的是社会的共享观念及规范因素,也就是支撑社会生活稳定化和秩序化的、被普遍接受的符号体系及其共同意义”[3]。制度环境要求组织的结构或行为采用已被普遍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切实服从合法性机制。

(一)高校自主办学制度环境的内涵

高校作为高等教育典型的制度性社会组织,其办学行为和成效难以用效率指标进行衡量。因此,高校受制度环境的影响更为显著,更适合运用制度环境理论分析、指导高校的办学行为。高校自主办学的实质与西方“大学自治”的精髓一脉相承,其内涵都是指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可以在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自主、自由地办学治校,处理内部事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外界的干扰和支配。毫无疑问,完善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使高校真正依法自主办学,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高校自主办学的每一步落实,必然会受到制度环境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只有创设和优化了必要的制度环境,高校自主办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切实卓有成效。总体而言,高校自主办学的制度环境主要是指影响高校落实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法规和习俗等,是高校在长期办学实践过程中自发形成并被师生自觉接受的各种行为规范。

高校自主办学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规范性制度和文化认知性制度三个方面。强制性制度来源于政治压力和合法性问题,它们以法律授权的强迫或威胁引导着自主办学的观念和活动,具体包括宪法、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有关自主办学合法性的一系列规定。规范性制度与道德规范和专业化相联系,主要来源于大学的社会责任和专业化要求,具体包括关于自主办学的国家政策、非正式制度,以及存在于社会及政府中的那些影响自主办学活动和作用的各种潜规则。文化认知性制度指的是共享的认知、情感和价值观的集合体,它可以为高校自主办学提供模式化的理念和范式,从而引导高校制定发展决策和实践相应行为,它决定着高校共同的态度、价值观以及行为取向。

(二)制度环境对高校自主办学的现实意义

良好的制度环境对高校人力资源的深度开发、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组织机构的高效运行等办学行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推动着高校自主办学的有效落实。制度环境对高校自主办学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制度环境能够激发高校自主办学的动机。良好的制度环境具有明显的激励效应,正如美国经济政策学家丹尼尔·W.布罗姆利所说:“任何一种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对个人行为形成一个激励集,通过这些激励,使每个人都受到鼓舞而去从事那些不但对他们个体有效,而且也对整个社会有效的技术创新活动”[4]。制度环境通过确立规则,有效激发高校进行自主办学,推动高校确立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通过明确界定的办学权力为自主办学提供保障,催生办学的动力;制度环境提供自主办学所要求的行为规范、权利范围以及行为准则等,从而使自主办学的实现具有行为度量的标准,同时规范高校与社会群体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为达成高校与社会的互动发展及协同创新等创造条件。

二是制度环境能够提高高校自主办学的效能。良好的制度环境能够减少自主办学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因素,降低信息成本,避免资源的重复和浪费,为高校自主办学提供稳定的预期,为实现大学与社会的良好合作创造条件,促进自主办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是制度环境能够约束高校自主办学的行为。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为高校自主办学提供有效的约束,克服自主办学过程中的种种不端行为,促使其严于律己,优化学术生态。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通过明确界定大学与政府、与市场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自主办学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促进高校办学权力与社会责任的高度统一。

二、制度环境对高校自主办学的影响机制

美国社会学教授迪马奇奥和鲍威尔认为:“组织的生存要配合与顺从制度环境,在组织制度化的过程之中将使组织趋向于制度环境所容许的组织型态,并且透过强制、模仿、规范等制度化机制,促使组织结构趋向同形,藉以取得合法性”[5]。借鉴迪马奇奥和鲍威尔的这一理论视点,笔者在此深入分析一下制度环境对高校自主办学的影响机制。

(一)强制机制

强制机制要求高校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以及相关教育法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强制力量,并“由外而内”对高校自主办学产生约束力和规范性影响。强制机制对高校自主办学形成一种不可抗拒的制度环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强制性。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明示、引导、预防、惩戒等作用,对推进高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通过法律法规等多种手段实施高校自主办学,能够起到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二是政府主导管理体制的强制性。政府对高校施加影响和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政策、配备干部、经费投入和提供服务等措施。高校能否真正实现自主办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支持程度,不仅需要政府强调高校自主办学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氛围,更需要政府对高校实现自主办学所需要的各种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正如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所指出的:“大学要在良好的政风民情下才能生存,它的生存要仰仗政治的关照,只有在国家关心的时间和地点它才可能存在”[6]。毋庸置疑,理性处理高校自主办学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是高校能否实现自主办学的关键。

(二)模仿机制

新制度主义认为,“模仿”即把其它成功组织视为自己学习的“榜样”、“楷模”,这是一种“由内而外”的作用方式。模仿机制敦促高校做出模仿成功组织的行为,其发生作用的前提是环境的不确定,而高校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恰恰具备了这种不确定性。一是高校发展目标模糊。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说:“由于高等教育的任务既是知识密集型又是知识广博型的,因此很难陈述综合大学和学院的目标,更不用说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系统的目标了……学术和教育是为了自身的理由还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学校应该培养统治人才还是训练普通老百姓?是应该满足学生的需要还是人力规划的需求,或两者都不是?”[7]二是技术模糊。高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而人才培养指标不像企业对产品的规格和标注要求那么具体细致。这种技术的不确定性,导致高校这一社会组织没有能力预测环境的未来状态对其所必然产生的影响,只得通过模仿成功高校的模式来降低不确定性。三是组织决策模糊。高校通常借助已有的经验进行决策,由于缺乏科学依据,加之决策过程是一个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过程。所以,在这种多重复杂、相互冲突的环境压力下,高校在决策过程中模仿成功高校的发展模式就会减少不确定性,从而减少失误和降低损耗。正是高校的这三重模糊性,造成了高校组织环境的不确定性,为其组织模仿设定了条件。与强制机制相比,模仿机制中组织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强,往往为了获得更多的外部资源而采取自觉行动。当高校环境不确定时,为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模仿国内外高校自主办学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失为一种合乎逻辑的良策。

(三)社会规范机制

社会规范机制是指组织依从于各种社会压力的信念,或是周围社会环境的评价而对组织信念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使组织成员形成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它决定着组织成员的共有信念和价值标准,即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社会规范可以内化为组织成员的“共享信念”,这种“共享信念”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组织成员的思维和行为,进而产生自觉的行动,指导组织成员沿着相同或者相似的路径“步调一致”地向前发展。高校自主办学是大学自治的必然要求,理应成为“共享信念”,这种“共享信念”必将促进高校自主办学的有效落实。社会规范机制与强制机制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强制机制的有效性依赖于社会规范机制。虽然在现代大学治理过程中,强制机制越来越替代其他治理方式而成为大学重要的治理方式,但强制性机制只能解决大学治理中的部分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效落实,并不是仅仅依赖于强制机制,更需要社会规范、道德、习惯、信仰等。社会规范机制是落实高校自主办学的主要支撑力量。

三、优化高校自主办学制度环境的现实路径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我们不能责备于人们的行为,而应当改革促成这种行为的制度环境。营造高校自主办学的制度环境,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已成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高校内涵发展的必然抉择。

(一)建立健全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律法规

1.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

大学自治是西方大学最悠久的传统之一。自大学诞生之日起,大学自治就成为大学理念的圭臬,“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8]。西方诸多国家为保障大学自治,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美国1787年通过的《西北领地法》、1862年通过的《莫里尔法》、1944年通过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案》、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1963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设施法》、1965年制定《高等教育法》,都对大学自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历经1968年、1972年、1976年、1980年、1986年、1992年、1998年和2008年八次再授权大幅度修订,使之在大学自治方面更趋规范和完善。2008年8月通过的《高等教育机会法》,堪称1965年之后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高等教育立法,其中包括大学自治的有关规定。欧洲国家1998年通过的《博洛尼亚协定》,已成为欧洲大学的“大宪章”,其中明确规定大学自治是大学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法国1968年通过《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明确了大学自治的办学原则;1984年通过《萨瓦里法》,进一步明确和鼓励大学自治;2007年出台《综合大学自由与责任法》,赋予综合大学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俄罗斯1992年通过《教育法》,对教育机构的自治权做出了明确规定;1993年通过《俄罗斯联邦高等职业教育机构(高等学校)教育条例》,并于2001年重新修订并通过;1996年颁布《高等及大学后职业教育法》,其第三条《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明确界定了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权利;2003年俄罗斯加入博洛尼亚协定;2005年出台了自治机构法,2006年出台了国立(市立)非盈利自治组织法,明确了自治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各项权利和职责。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强化了大学自治,也对政府部门干预大学内部事务做出了限制,为高校自主办学提供了靠得住的法律保障。

2.完善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律法规

我国1998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法律。《高等教育法》主要从三个层面保障和约束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第一,明确高校独立办学的法人主体资格。《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二,明确了高校自主办学的七项基本权利。《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规定了高校的招生权、学科专业权、教育教学权、自主科研权、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使用权等。第三,规范了政府办学干预权。《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政府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权、政府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权、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领导权和管理权、政府对高校校长和副校长的任免权,以及政府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权和评估权,规定了政府办学干预权的行使边界,保护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虽然《高等教育法》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提供了基本保障,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但其颁布至今已有15年,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变迁以及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诸多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全球化时代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建立完备而有效的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律保障体系,推进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制化进程。第一,制定高校自主办学的实施细则。《高等教育法》中关于高校自主办学的法律条文,更多的是保障和规范高校自主办学的大框架,在理念上具有规范和指导性作用,但在操作中缺乏细致缜密的实施细则,难以贯彻执行。因此,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第二,完善高校办学自主权保护立法。《高等教育法》中应设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一般性条款,规范高校各项办学自主权的实施原则、方式、程序和限制等,对高校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可操作的科学管理的程序性规定,从而为保障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确立一般性指导规范。同时,要完善高校在办学自主权上的法律保障制度,规定高校师生针对侵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具有提起申诉和诉讼的权利,并建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司法保护机制。第三,完善高校办学自主权约束立法。《高等教育法》应构建高校内部治理权力制衡机制,保障高校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加强高校办学者的自我约束,确保其能够合理行使办学自主权。第四,完善政府办学干预权控制立法。《高等教育法》应在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厘清政府与高校在责、权、利方面的清晰划分, 强化政府对高校办学的宏观调控职能,避免政府对高校办学的过多和过细干预,并消除其在高校自主权规定上的不对称性,既明确规定高校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又明确规定政府行为的范围和边界,明确禁止政府某些干预高校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加以明文规定[9]。

(二)完善高校自主办学的政策

高校自主办学政策是高校自主办学的行动指南,对高校自主办学具有引领、导向、激励及规范等功能。高校自主办学政策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国家层面,涉及高校与政府的关系、高校与社会的关系、高校与高校的关系等方面;二是高校自身层面,主要表现为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

1.完善国家关于高校自主办学的政策

一是政府理应对高校理性定位,视高校为“第三部门”。潘懋元教授认为:“高等教育属于‘第三部门’事业,不能用第一部门(指政府机关)的管理制度来管理, 也不能照搬‘第二部门’(指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管理大学,必须运用非政府、非企业的管理办法”[10]。在第三部门视野下,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管理关系,又包含服务关系、合作关系等。宏观方面的管理职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微观方面的管理权力应更多地交还给高校,构建政府与高校新型的教育行政关系。

二是政府自身定位为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政府视高等教育为社会公共事业,实行举办权与办学权分离,认同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是高等学校,而不是政府。政府理应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为高校提供优质服务,甚至“购买服务”,促使高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

三是强化高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办学实体地位。高校在招生、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不再是依据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行政指令而定,而是主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由高校自主决定,并能够及时进行调整。

2.完善高校内部关于自主办学的政策

一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就要求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应坚持可持续发展为本,尊重师生的主体地位,确保师生的权益不受侵害;政策制定要依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体现高校自身特点,反映办学特色;政策制定的内容要增强自主办学的针对性,细化具体要求,弱化政策制定部门的“解释权”;政策的颁布要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实践的验证,切忌盲目出台,发现问题再做“补充说明”。

二要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切忌“朝令夕改”。稳定的政策是提高自主办学政策结构体系科学性的根本要求,是不断推进自主办学的基本保障。首先,政策要有前瞻性。前瞻性是稳定性的前提。随着影响高校自主办学的内外部条件的变化,自主办学政策的稳定性也意味着自主办学的政策不但要适合当前自主办学的需要,而且也适合未来一段时间内自主办学环境变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其次,加强高等教育政策理论研究,把握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趋势,用科学的高等教育政策理论指导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虽然管理由经验走向科学并不是一个新命题,但高校管理现今仍然基本上停留在经验管理的层面,大多政策的制定缺乏现代高等教育管理理论的指导。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跨越发展,高校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也必然会接踵而至。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高等教育管理理论的正确指导。

三要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长效性。政策服务于高校的办学理念,而理念是基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理想追求,并不是在简短的时间内能够立竿见影的。这就要求政策必须具有延续性和长效性,这也是高校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长效性,政策制定者必须具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应敢于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长效性,并不意味着政策的一成不变和拘泥一格,但是政策的核心价值取向不能改变,因为这直接影响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高校自主办学的文化认同

营造高校自主办学的制度环境,是以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校自主办学的文化认同为条件的。因为,“在任何高度复杂的组织中,要想使任何决策得以贯彻执行,必须调动各个层次的人员。只有他们的决心、他们的积极性和他们的认可(总之,避免他们的消极抵抗),才能决定一项决策能否及时得以贯彻”[11]。强化高校自主办学的文化认同,就要理性认同高校自主办学所秉承的价值观、质量观、发展观,端正对高校自主办学的认识、判断及态度,接纳高校自主办学制度环境特有的文化要素和文化目的。这是推动高校自主办学必须拥有的“软实力”。

1.加强社会群体认同

社会群体认同是建立在公共认同理念之上,由群体成员相互作用产生的共同的价值规范。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阐释,文化认同是外在制度的基础。外在制度能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在的意识形态。如果外在的正式制度与群体所认同的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不相符合,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即使勉强建立起来也不可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因此,强化对高校自主办学的社会群体认同,首先,要对高校自主办学形成共识。这种共识支配着社会群体的思维和价值取向,使得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与高校自主办学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如果认同这个价值准则,社会群体就会选择吸纳有利于高校自主办学的要素,自觉投入到为实现高校自主办学所进行的各种实践中去。其次,要培养跨文化认同。在目前的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发展,高校自主办学不断被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认同的观念亦随之不断更新。社会群体理应不断创新自主办学理念,通过开展国际理解教育等途径,深入、全面、细致地了解世界各国文化,产生多元文化协同效应,达到对高校自主办学的理解和认同。再次,高校要转变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高校应通过大学文化的张扬、大学精神的塑造和优良校风、教风、学风的营造,在公众中树立起强大的公信力,让社会各界形成对高校自主办学的认可、信任和支持,增强对高校自主办学的社会群体认同。

2.提升高校自我认同

自我认同是指个体对自我的地位、身份、意义和价值的认同,是个体对自身社会属性的认同。在高等教育面向市场背景下,使得以技术和物化为特征的文化在高校盛行,导致师生群体的自我认同产生困惑、自我异化甚至丧失自我。因此,提升高校成员对高校自主办学的自我认同,首先,个体要理解、接受并主动维护高校办学自主权,将高校自主办学中所蕴含的理念和价值观念体现在个体学术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等诸多方面对高校自主办学的价值产生认同。其次,师生群体要践行自主办学,形成主动实践认知模式,通过践行高校办学自主权,树立和强化自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自主办学新模式,展现自主办学新成果。教师更要明晰教授治学和学术自由的理念,将学术自由的神韵内化为自己学术行为的信念,塑造良好的学术精神和学术人格。

(四)增强高校自律和自信

“大学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是实现大学自治的逻辑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实现大学自治与大学自律的契合度”[12]。高校在享有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亦要增强自律和自我约束力,强化自身的理性办学行为。高校自律是高校办学行为的自主选择,这种选择既要保证高校内部运作体系的不断优化,又要求高校发展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子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增强高校自律的根本,是把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紧紧依循大学的学术性特质。大学在本质上是一个学术性机构,学术本位是大学永恒不变的“内核”。推进教授治学,是彰显大学学术价值的根本体现。“教授治学,是指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师群体积极参与高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发展、学术研究与学风建设等活动”[13]。当然,教授作为学术活动的主体,其本真价值在于治“学术”。“教授所治之学术,主要包括探究的学术、整合的学术、应用的学术和教学的学术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14]。

“教授治学”在保障教授进行学术事务管理和决策中拥有相对独立性和自由空间的同时,还规范着教授的学术权力与学术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避免行政人员对学术管理工作做出有失偏颇的决策,以此强化教授的“主人翁”意识,使其专心教学、潜心治学,实现学术事务的“去行政化”。同时,教授作为学术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和承担者,其文化造诣及职业素养使他们能够审时度势,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行使学术决策权,并以独特的职业视角进行学术管理,使自己的决策富有实效性和发展性。推进“教授治学”,理应以教授自律为前提。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曾向学生介绍过作为大学教授的成功经验:“大学的本质在于将学术的严肃、对学术的热爱传达给愿意接纳的学生,启发和滋养他们的智慧;比起其他行业,在大学教授这一行里,个人真正的成就取决于纯粹、旺盛的伦理力量,而不是表面的天分”[15]。在高等教育面向市场背景下,功利主义已渗透于大学这一学术组织。面对种种诱惑,大学教授作为社会的知识分子,理应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社会良知的代言人和践行者。

增强高校自律,还要形成高校自律的运行机制。一要坚持依法治校。政府要不断完善与高校自主办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高校亦要贯彻依法治校原则,并制定完善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规范高校的办学行为。二要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完善高校领导体制,优化党政关系,并不断变革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以学术为本位的内部运行机制。三要完善责任约束机制,明确责任制度和责任规范,使大学校长、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各赋其荣,既享有权力,又履行义务。四要建立内部和外部评价机制,对高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的履行做出评价、判断、反馈和调节。

增强高校自信,是指高校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书记和校长,要对学校的领导力、执行力、向心力、发展力充满自信,对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和社会公信力充满自信,对学校的历史积淀、教育理念、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文化充满自信,对全校师生员工的素质、修养、能力、水平充满自信,理直气壮地主动争取并卓有成效地大胆行使学校各项应得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如今,中国高校正在遭遇改革开放以来最为严峻的“自信危机”。一方面政府不想放权、不敢放权、不会放权,致使高校办学自主权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可望而不可及,迟迟不能到位;另一方面,一些高校领导本身缺乏自信、畏首畏尾、腰杆不直、说话不硬、办事不力,不敢据理力争地去获取和行使办学自主权,甚至有自卑感、边缘感、恐惧感、逃脱感,怀着一种“怨妇”心态和“酸葡萄”心理,瞻前顾后,患得患失,犹抱琵琶半遮面,含糊其辞不敢言。一些人认为高校虽有高级别但无强势权,离开政府就寸步难行,得罪领导就遭受打压,导致产生了一种依附、追随、献媚、奉承政府或个别主要领导的现象,致使一些已有的办学自主权也没有得到充分使用,更遑论力争更多、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了!这种“自信危机”,也是影响高校办学自主权得以有效落实的瓶颈,亦应引起高度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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