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学是谁的”的逻辑分析

2015-03-31 11:42王长乐
大学教育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大学政府制度

□ 王长乐

那么,大学能够以“赢利”为目的吗?能够以“政治功利主义或者经济功利主义”为目的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这不仅有悖于大学的历史史实,而且也不符合社会对大学最基本的想象和定位。纵观世界大学史,可见许多国家的公立大学都是由政府出资举办的,但却很少有哪个国家的政府会以出资创办大学或拨款支持大学运行为理由而声称大学是自己的,并因此依据“所有权决定经营权的原则”全面地干涉大学内部的活动。他们基本上都能够理解大学的独立和自由性质,理解大学活动的特殊性,从而采用“支持而不控制”的原则和立场,支持大学实行“自治”性管理。当然,他们的这种原则和立场,也显然不纯粹是由于政府的理智或开明,而是人类社会各方面因素共同、长期努力的结果。而在这些努力者中,既有大学中的师生,也有社会贤达人士,甚至也包括一些开明的国王、教皇、主教、皇帝等权势者。

大学是谁的?这似乎是个无须探讨的问题。

如果按照经济学的常识,大学是谁创办的,大学就应该是谁的。因为按照经济学理论中所有权决

那么,这些大学到底是谁的呢?这显然是一个需要对大学的许多方面进行细致研究、才能做出结论的复杂性问题。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大学是谁出资举办的,谁就拥有大学财产的所有权,谁就是大学的主人,或者说大学就是谁的。然而,假如回到大学的历史和现实中去就会发现,大学的所有关系并不是这样的。而是大学的出资者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学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大学人自己的,亦即“教授就是大学”[1],或“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等[2]。而为此可以作证的是,在人们熟知的世界大学中,普遍实行的都是“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大学自治”的制度。而在这种制度中,教师是大学实质意义上的主人,大学中的各方面活动,体现的都是教师们的意志和理想。因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决定大学大政方针的组织是董事会,而董事会的成员又是由校内外各方面人士组成的,他们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但是,由于大学是一个教育和科研机构,是专门培养人才和发展知识、文化的组织,而大学组织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大学中的活动只能遵循学问的规则,知识的规则,教育的规则行事。又由于这些规则的主要或根本的实现者、体现者都是大学中的教师,因而大学中主要活动的逻辑,本质上还是教师们活动的逻辑,亦即教书育人。

而纵观世界大学史,可见实现大学宗旨和职责的核心力量主要还是大学中的教师。可以说,没有教师,就没有大学中的一切,包括董事会本身。而在董事会产生的大学实践中,所谓的董事会决策和管理,实际上只是教师管理的专业化形态。其中的教师精神主导是根本,董事会管理是形式。事实上,在董事会管理的模式中,教师们追求和体现的精神旨趣,是董事会活动的核心精神要素,教师们意志和理想体现的教育精神,是董事会活动的目标和原则。大学教师在大学活动中体现的教书育人本质,以及创造知识、创造文化的教育品格,无疑说是大学活动的灵魂,也是董事会活动的思想和精神原则。因为大学精神和品格的人格化是教师,大学良心和本性的体现者也是教师,他们和大学的本质、宗旨是一致的。所以,在精神的意义上,大学是大学人自己的。

而具体到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方面,虽然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但其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支持而不控制”。亦即政府需要依法为大学提供一定的物资条件,但却不能干预大学中的活动,大学内部的活动完全由大学人自己决定。对此,有两件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可以说明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其一,在美国哈佛大学筹备300周年校庆时,时任总统里根通过秘书告知哈佛大学,期望得到哈佛大学的荣誉博士学位。然而,哈佛大学董事会在经过研究后,决定拒绝里根的要求,理由是里根不具备哈佛荣誉博士的条件[3]。由此可见,在美国的大学中,政府只是合作者和“利益相关者”,而不是“顶头上司”,大学无需按照政府的旨意行事。即使国家总统,也不能对大学提额外要求。其二,在布莱尔任英国首相期间,曾经为苏格兰地区的一名落选学生说情,期望牛津大学能照顾这个地区的民众情绪,破例地录取这个学生(该地区近百年来无人被牛津大学录取)。但是,牛津大学校长对布莱尔首相的回复却是:“我无权改变我们教师的决定”,也就是毫不客气地拒绝了布莱尔的说情[4]。这其中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牛津大学的招生是由教师决定的,而对于教师们的决定,学校是非常尊重的,也是不会轻易改变的。这也显示了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无权命令大学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对上述事例的进一步分析是,这两件事的主人公都是当时政府的首脑人物,但其对大学的要求都没有得到满足。大学也都没有给这些显赫一时的权势人物面子,说明这些国家的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是权利和责任完全独立的“并行不悖”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政府对于大学并没有绝对的指挥权,大学也不是凡事都要服从政府决定的。大学相对于政府而言,有完全的自由权,政府则无权干涉大学中的具体活动。因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虽然政府为大学提供了办学经费,但却不能说大学就是政府的。另外,从普遍性的意义上说,大学校长应该是大学利益的代表,当然也是大学教师们的代表,他们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中,自然是应该代表大学的立场的。而那种代表政府利益的校长,则是比较少见的,甚至是匪夷所思的。

审视世界各国的大学制度,似乎还需要进行详细地分析。因为在现在比较通行的大学董事会治理机制中,决定大学大政方针的,名义上还是董事会及其所属机构(各种专业委员会)。而在这些专业委员会中,虽然有大学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职员代表等大学人员,但也有政府代表、企业代表、校友代表、慈善机构代表等非大学人员。他们代表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愿望和意见,来参与大学发展与规划方面的决策,反映的是大学内外各方面人士的要求。所以如今的大学,被称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大学“上层”的管理制度,被称为“群治模式”[5]。这种模式反映的大学所有权关系,是一种具有复杂性特征的所有权关系。它表明大学既不是政府的(即使是政府出资举办的公立大学),也不是任何私人的(即使是个人出资举办的私立大学),而是社会的,公众的。大学的活动目的和价值取向,一方面,是必须坚持大学传统的品格和本性,亦即具有保守性。另一方面,是必须符合社会的公意和公理,符合社会的发展潮流和文明趋势,不能违背历史的发展潮流。

但是,说大学是社会的,既正确又似乎没有意义。说其正确,是因为就政府而言,所投资于大学的经费并不是政府自己的,而是全体纳税人的钱。他们只是代表纳税人来投资,所以说大学是政府的说法明显不符合事实。说其没有意义,是因为“社会”是个综合性概念,并没有具体的所指。说大学是社会的,在所有权的意义上,实际上等于什么都没有说。但为了说明大学所有权的问题,我们还必须借助“社会”这个概念。其一,政府作为国家代表投入大学中的经费,无疑是纳税人的钱,政府只是代表纳税人在投资,因而其投资的大学所有权应该属于纳税人。然而,由于这些纳税人无法进行准确地认定,因而只能笼统地将其称为“社会”。而说大学是社会的,其意义在于与“大学是政府的”说法相区别。其二,教会大学一般都是由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投资举办的,他们的钱一般都来自于“教徒”的捐赠。而由于捐赠大学的教徒与纳税人一样无法具体化,因而也只能笼统地说是“社会”的。当然,有些教会团体可能代替捐赠人行使所有权,但这在公理上与政府代替纳税人投资是一样的。其三,私立大学的投资人虽然是明确、清晰的个人,但这些人在投资大学时,都没有保全资金的目的,而是以放弃投资所有权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他们在投资大学的时候,就已经放弃了对办学资金的所有权。而他们捐赠的对象,往往是大学这个教育机构。另外,许多历史悠久的私立大学,由于历史的原因早已模糊了投资人的关系。所以,尽管在如今的大学董事会成员中,有捐赠人代表参加,但他们与大学的所有权没有关系。他们对大学的所有权关系,可以说都转移给了“社会”。那么,该如何理解社会的大学所有权呢?

这个问题无疑是个复杂性问题,也是个现实性问题。因为社会是个由许多具体的领域、组织、要素、活动组成的综合体形态,因而根本无法与大学进行具体的所有权确定。何况大学的资产关系,与大学的本性、宗旨、职能等精神形态之间,虽然有一些关系,但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或自然的因果关系。而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社会对大学的投资,是在对大学以往的本质、宗旨、职能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换句话说,社会是先认可了大学的行为,然后才向大学投资的。所以,社会各方面对大学的投资是必要的,但这些投资并不影响大学的活动性质和功能。众所周知,真正的大学的活动,是按照知识的逻辑、学问的逻辑、文化的逻辑、教育的逻辑,而传播经典性知识,发展、保存、整理、传播先进的文化,创造新知识、新理论、新思想、新方法。追求自然和社会领域中的真理,是大学活动的目的和动力。而社会正是由于赞赏、认同、理解大学的这些价值和意义,因而才将自己的所有权转移给大学,并与大学建立了信任和委托的关系。这种情况换句话说,就是社会投资大学的目的,是发展社会的文明、建立健康的精神、进行科学的普及。而能够承担社会的这个期望的,就是“大学”这个机构。所以,社会在自己无法将所有权确定在某一个具体机构或组织的情况下,便会把大学的所有权委托给大学这个组织。因为只有大学这个组织,才能够实现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理性、科学的目的,才能够满足社会对人才成长、知识发展、文明延续、社会进步的需要。换句话说,就是社会因为信任大学,所以才将大学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经营权——办学权转让给大学的。当然,社会对大学的所有权转移方式,往往不是以显性或礼仪性的方式进行的,而是以隐性或“无形式”的方式进行的。

那么,大学是如何承担社会的这种委托和期望呢?因为大学也是个综合性组织,其中也有各方面的人员和机构,社会的委托应该具体化到哪些人或因素上呢?分析大学中的具体情况,可见只有大学中的教师最有条件承担这样的委托和信任。因为从大学现实方面讲,社会的期望和目的只有通过教师的努力才能实现。从大学历史方面讲,大学中的教师曾经是大学的所有者、“经营者”,他们能够承担大学中的所有工作(教师做行政工作是职业方面的“顺转移”,是很容易胜任的;而行政工作人员做教师则是“逆转移”,是不容易胜任的)。事实上,世界上现在的现代大学,就是从“学生的大学”、“教师的大学”发展过来的。往昔“教师的大学”中的许多规章制度,还在现在的大学中起作用。另外,在现代大学的“多方面治理”机制中,无疑是有一个核心的目标和方向,即大学要充分地发挥自身的影响和作用,以最良好的姿态,最高的效率,传播知识,发展知识,以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而一个基本的社会常识是,大学要发挥自身文明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和意义,大学自身就应该象大学,是大学,而不能是“商场、官场、名利场”,或准行政机构。那么大学应该是什么呢?“是专门研究高深学问的场所”,“是人类理性精神的创造者和维护者”,“是人类文明的策源地和加油站”,“是世俗教会”,“是海上灯塔”。而不管大学中的经费来源如何多样化,董事会成员如何构成,大学决策的制度如何变化,大学培养人才、创造知识、引领文明的性质是不能改变的,大学创造和维护人类理性的职责是不能违背和放弃的。否则,这个机构就不是大学了,或者只是徒有大学之名、而无大学之实的“文凭制造中心”或“职业能力培训基地”了。而在维护大学的基本精神和品格方面,可以说所有的真正的大学,都是会毫不犹豫、毫不妥协、持之以恒地采取行动的。这在大学这个“利益相关者”的群体中,是有着高度的共识和坚定的信念的。前几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会驱逐发表不当言论的校长萨莫斯的事件,就是大学人维护大学精神的典型表现[6]。而哈佛大学教授会在此次事件中的积极行动,就是大学人维护自己声誉的生动写照。所以,在大学的所有领域中,有一种超精神的价值和信念,那就是大学中的所有活动,都应该服从追求真理、发展知识、培养人才、文明社会的宗旨。在世界大学的所有关系中,虽然有许多种形态,但其根本的精神主旨是不会变化的,那就是,大学是大学人自己的,以“大学自治”的制度为根据;大学是大学教师们的,以“教授治校”的制度为根据。

上述的世界大学的所有权关系既是历史,也是现实;既是西方国家大学的经验,也是世界所有大学的特征。这些经验和传统不仅适用于外国的大学,也应该适合于我国的大学。与此相对照,如何看待我国大学的所有权关系,就是一个需要诉诸大学原则和教育良心的问题。显而易见,与国外大学的所有权关系相比,我国大学的所有权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我国曾有过历史悠久的高等教育,也积淀了极其深厚的教育传统和丰富的教育理论,这使我国大学在与国外大学的对比和交流中,具有了充分的自信心和思想基础。另一方面,我国的现代大学历史很短,且还是在“救亡图存”的精神背景下移植过来的,在本土文化中缺乏与之适应的教育基础。又由于我国的现代大学在成长发育期间,适逢我国社会的数次“改朝换代”,社会环境变化无常,国家对大学的态度冷热不均,致使大学无法稳定地活动,因而没有将“先生”的本领完全学过来,亦即没有完成现代大学制度和文化的彻底转换,造成我国大学在整体上徒有世界大学之形、却无世界大学之神的“夹生饭”现象。

那么,我国学习西方大学的活动为什么做成了“夹生饭”呢?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在进行现代化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自己的文化进行彻底地反思、改造、提高,因而体现传统文化的“中体西用”方针一直在大学的思想、精神领域中起主导作用。而在这种意识的影响下,与现代大学相随的往届政府,都既期望有大学这个机构,来为自己装潢门面,或者承担自己需要的高级人才的培养任务,又不希望在大学中建立起类似西方大学的“自治”制度,使自己控制大学的权力落空。因而对于大学期望引进西方大学制度的要求,也基本上都持反对、否定、拒绝、压制的态度。这样,我国的现代大学虽然经历了清末、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解放后等时期,但这些时期的政府在建立大学“自治”制度的问题上,态度却出奇地一致,那就是坚决反对,极力否定。而建立“官办官管”的大学集权型制度,则是他们的一致选择。而这样的观念和制度形态,则自然地形成了我国社会中的“大学是政府的”观念、传统和制度。

由于人们都认为大学是、也应该是政府的,所以一方面,政府对大学的管理、指挥、命令等行为,除了蔡元培、竺可桢等少数教育家之外,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其顺理成章,名正言顺,没有人感到不合适。而每当大学出现问题的时候,社会的集体性反应就是,要政府加强对大学的管理。而在这样的逻辑下,政府对大学内部活动的近乎直接的管理,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反感,反而被许多人视为是必然的、合理的举措。比如:规定大学必上的课程,规定大学教师的基本条件,规定大学教师职称的标准,规定大学学生的规模,规定大学招生的分数和条件(政治的、身体的等)、任命大学的领导人等。使大学成为既具有政治性质、又具有行政性质的社会性机构(俗称“事业单位”),或者准行政机构(学校领导人与校内办事机构均有行政级别),而不是专门从事人才培养和知识创造的、应该享有独立、自由权利的教育及学术机构。另一方面,对于我国大学长期以来实行的“从上到下”、“官办官管”的集权型制度,不仅大学外部的人们没有感到不妥,就是大学内部的人们,也基本上都习以为常。大学中的绝大多数教师和学生,也都习惯于在“大学是社会工具”的模式中生活。对于政府干预大学活动的行为,人们普遍的反映是理所应当。而大学是政府的,也几乎成了大学内外人们的共识。

这样,我国的大学就与国外的大学形成了显著的差异:国外大学是社会的,社会又委托大学进行自我管理,从而形成了“大学自治”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大学是政府的,政府对大学采取直接管理的方式,从而形成了大学一以贯之的“从上到下、贯彻执行”的制度模式。而在“大学是政府的”办学模式中,政府对大学的价值取向和活动目的进行规定,被人们普遍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就像早期的教会学校一样,既对学生的宗教信仰进行规定,又不准师生质疑宗教的教义,教育的科学性、批判性、创造性都被扼杀了。而在此背景下,政府规定教师上课“X不准”,容忍“将吃xxx的饭、骂xxx的人从大学讲台上拉下来”[7]的口号流行,就是无可厚非的。而大学内部以执行讲课纪律为由,对教师的讲课内容进行限制,对有些教师的教学资格进行取缔,也是自然而然的了。

然而,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来看,大学的活动是有因果关系的。亦即遵循大学的规律行事,大学就能发挥自身的作用和意义;违背大学的规律行事,大学的活动可能就是无效的,甚至是负向的,最终可能会毁掉大学自己。因为大学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创造,创造知识、创造理论、创造思想、创造文化。而创造的前提是批判或批评,没有批评就没有创造。因此,大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批判精神。而不准批判或批评,实际上就是抑制或扼杀了大学的批评精神,就会使大学平庸化。而在“大学是政府的”机制中,大学并非是按照知识的逻辑活动的,亦即通过批评而创造新知识、新理论、新思想。而是按照行政机关的规则活动的,亦即循规蹈矩,遵命办事,压制批评的。此时的大学,已经不是一个肩负历史使命、胸怀社会责任的、专门培养人才、创造知识的、生机勃勃的教育和学术机构了,而只是政府或政治的一个文化或教育工具。政府要他们做什么,他们就做什么;政府不准他们做什么,他们就乖乖地服从命令,坚决按政府的旨意办事。这样的大学,可以满足政府的要求,可以成为政治的驯服工具,但却无法培养出只有真正大学才能培养出的创造性人才,永远解决不了“钱学森之问”。

与“大学是政府的”模式不同,当大学是社会的、并由社会委托给大学、由大学自己管理自己的时候,大学的价值方向和精神旨趣自然是不同的。因为此时大学的目的、大学的宗旨、大学的信念、大学的境界,都不是来自于大学外部的社会,而是来自于大学内部的责任感,来自于大学人对自己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的自觉体悟和担当,来自于大学人对自己教育理想、教育精神的自觉追求。在这样的大学制度模式中,大学人会认为大学是自己的(教授就是大学),自己不但在大学中享有“教学自由、学术自由”等各种权利,也承担着保护大学质量、维护大学声誉、保证大学品质的责任。为此,他们必须引导、推动、督促大学按照知识的逻辑、学问的逻辑、教育的逻辑来活动,因为这是大学的立身之本。大学只有按照这样的逻辑活动,才能对外体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对内产生凝聚力和吸引力,团结所有大学人为大学的生存和发展负责任。大学只有坚持培养人才、创造知识的特殊职能,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理解和信任,才能成为社会的中流砥柱、不可或缺的组织。大学在知识传播、知识创造过程中表现出的理性、睿智、坚定、从容、宁静、高雅神态,可以说是人类社会中最美丽的风景;大学在追求真理时表现出的不屈不挠、坚定不移、披肝沥胆的精神,可以说是当代社会中最高贵的灵魂和良心。应该说,大学只有在“是自己的”时候,才是最美丽的,也才是令人敬仰的。

审视世界大学制度可见,表现大学内外关系的制度是互为因果的。亦即“大学自治”保证了“教授治校”,而“教授治校”又保证了大学自治。由于大学制度保证了大学是大学人自己的,因而大学人会自觉地坚持大学的本质和本性,会坚决地捍卫大学的声誉。而大学人捍卫自己机构声誉的最显著的方式,就是坚持追求真理、创造知识、传播文明、引领社会进步的本性,使世人能够更清晰地感受到大学培养人才、创造知识的价值,明白大学对社会而言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大学人明白,这是大学区别于社会其他机构的独特价值,是大学被社会尊重和爱护、并成为历史上延续时间悠久的组织(基督教第一,大学第二)之根本原因。而大学对知识逻辑的遵循,决定了在大学这个知识的王国里,知识是最神圣的内容,也是最严格的标准。在知识面前,任何权势、多少金钱都是不足挂齿的。惟有掌握知识最多、对知识理解最深刻、能够发现新知识的人,才是这个王国中的国王。而这个国王的人格化,就是大学中的教授。因为与其他人相比,教授们的知识最渊博,对知识理解最深刻,对知识的探索最执着、最专注、最倾心,对知识品格的捍卫最坚决,对知识的判断最准确,因而在古往今来的大学中,教授是最有权威、且最受尊敬的人,他们在大学中最有发言权。当然,与此相联系的是,一方面,教授们最珍惜自己的名誉,也防止自己有任何玷污学术名誉的行为,从而保证了大学在历史上的纯洁形象。另一方面,大学创造知识的客观性,决定了知识王国中的国王不是固定的,而只能是相对的,也是不断被超越和代替的。而大学教授们在创造知识、思想、理论方面的竞争,使大学成为最有活力的机构,成为人类文明精神的策源地和加油站,从而更加强化了教授在大学中的地位。而这种教授在大学知识创造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现象的凝结和沉淀,就是世界大学中的“教授治校”制度。

应该说,这个制度是大学历史的凝结,也是大学规律的体现。因为“教授治校”制度所要表达的,是大学中的各种活动,是一种以教师独立人格为基础的自主性行为,它表明大学的本性是自由的、理性的、文明的,是拒绝世俗权力干预的。“教授治校”制度中的“教授”,并非专指有教授职称的人,而是指大学中的所有教师。“教授治校”的精神意蕴是,大学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事,必须体现教师的教育理想和教育意志。参与大学决策和管理的人,并非一定要有教授职称,但是必须遵循教育规律,按照教师集体制定的教育规则办学。因为教师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教育的化身或教育人格化。教师的教育理想和精神,就是教育的灵魂和良心。而大学只有“是教师的”,才能在精神上成为真正的大学。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大学教师与大学的关系中,一方面,大学是教师的精神家园和衣食基础,是教师实现人生价值和生命意义的社会平台。没有大学,很多教师的思想价值和文化意义就无法体现。另一方面,教师是大学的精神基础和基本条件,是教师对大学精神和本性的大力弘扬和坚决维护,才使大学能够延续和发展。但是,在教师对大学精神和本性的维护中,教师们追求的是普遍的大学精神,而不是自己所在大学的利益。当他们对知识、学问、思想、真理的追求与本校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会选择追求真理和学问,而不会为了本校的利益而放弃对真理、正义、学问的追求,也就是不能“曲学阿世”。大学教师对知识、学问、真理的追求,是大学的灵魂和良心,也是大学之为大学的基本条件。大学教师的这个特征在我国当前大学中的意义是,凡是大学教师,都应该有追求真理、维护真理、坚持真理的精神,而那些虽然身为教师、但却缺乏追求真理精神的人,本质上就不是教师。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延伸是,太多的这样的人聚集的大学,或者说这样的意识占主导地位的大学,可以说就不是真正的大学。

显而易见,“大学是谁的?”不仅反映了大学的所有关系问题,更是涉及到了大学能否实现自己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的问题。世界大学迄今为止的经验证明,如果大学是社会的,进而是“自治”的,那么大学内部的各种关系就是顺畅的,各方面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是清晰、合理的,大学就能够自然地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职责。而如果大学是政府的,那么大学中的管理制度和观念,很可能就是政府依据自己“从上到下”的特点进行确定的,就容易以政府的规则为规则,以政府的目的为目的,以政府的需要为需要,使大学中的行为行政化,大学自身的特点被抑制。比如:在行政化的大学中,“官”们既是大学活动的主导者,又是人们强烈追求的目标。许多人不以学问的真实、高深为荣,而以官位的“高级”为荣。为了当官,许多人不惜溜须拍马,逢迎巴结,斯文扫地,使大学中的风气庸俗、势利、虚伪、张狂,小人得意,君子无奈。而大学行为的普遍功利化、庸俗化、教条化,则使大学无法产生出真正大学的价值和意义。亦即如钱学森先生所言,是“无法培养出创造性人才”的。

以上讨论“大学是谁的”问题对我们的启示是:大学不能是政府的,这不仅因为政府投资大学的钱不是政府自己的,其对大学的直接管理缺乏理论上的逻辑依据,缺乏在现代社会中的文明性的说服力,也缺乏基于教育、文化、科学方面的理由。而“大学是政府的”观念反映出的问题是,一是我们的社会意识还停留在“刺激——反映”的阶段,社会在整体上还缺乏逻辑分析的习惯。这种现象在大学所有问题上的表现是:“我出钱,我就要管。”既不想我出的钱是谁的?出这些钱的目的是什么?又不想我为什么要管大学?这些事我管得了管不了,我的能力是否能达到?以及我来管的理由是什么等问题。这说明我国社会的思维方式,还是一种直线或直观思维的方式。二是放眼世界,可见我们对于大学性质的认识,似乎还不及100多年前的德国情形。因为德国当时的威廉三世,还能听得懂、且听得进洪堡的话,亦即“国家应当尊重科学活动的特性,明确自身对大学天然和潜在的危害,将其对大学不得已的干预作尽量的限制,不试图将大学的活动纳入政府的行为系统。另外,国家应当运用其权力,防止大学产生封闭僵化的倾向,以促进科学的发展。毫无疑义,国家不把大学纳入自身行为系统的选择,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来的收效之大和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8]。可以说,正是洪堡关于大学应该独立于政府的真知灼见被威廉三世首肯,才为德国的国家发展争取了机会和条件,在政府与大学之间搭起了一座理性之桥,为许多后发国家正确处理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树立了理性的样板。

另外,由于政府与大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其社会职能和社会职责都是完全不同的。由政府对与自己职责、使命、宗旨、目的完全不同的大学进行过多统辖,显然是有悖于社会活动规律的。其形态既不利于政治的昌明和完善,也不利于大学的发展和进步。而世界大学的社会委托大学“自治”的方式,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合法性,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历史事实做依据,其合理性和先进性一目了然,应该是我国大学学习或仿效的方向。而我国大学如果借鉴国外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来构筑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或者说仿效世界大学的制度来建立自己的大学制度,可以说是好处多多的。一是与我国现实的大学制度形态相比,我们所仿效或借鉴的制度可以说都是先进的,是比我们自己的制度更为合理或文明的。我们若果采用了世界大学的制度,就可以消除我们大学中的许多弊端,使我们的大学象大学。二是相比于我国现实的大学制度水平,我们的任何学习和借鉴,都是没有坏处的。试看世界大学的校长选拔制度,大学招生制度,科研评价制度,教师选聘制度等,哪一种制度比我们差?所以,即使简单地模仿他们的做法,也是对我们没有坏处的。退一万步说,即使差了,也和他们的水平是一样的,而这不正是我们“不远万里”去学习、考察所追求的目标吗?事实上,如果我们不改变自己目前的大学制度,那么,假如对我们的大学制度的活动结果进行逻辑推导,我们可能发展到什么地步呢?是否前途就一定是光明的?我们有可能达到比世界大学先进的地步吗?估计谁也没有把握。

我们还应该明确,“大学自治”是世界大学自然而然的起点,也是其天然的传统和特征,并且一直伴随着世界大学的进步和发展。而随着大学的进步和发展,“大学自治”的内涵也一直在发生变化,亦即不断地被丰富和充实。而且这样的革新和完善活动,都是由大学人自己主导并自觉自愿进行的,而不是由大学外部的某种社会要素(政治、经济等)强加的。因而可以说,世界大学的进步是一种自主行为。而与世界大学的自主性进步不同,我国的大学由于依据的文化积习,因而在整个社会中,人们普遍缺乏自治、自主、自立、自由的文化和教育观念,而习惯于遵循“从上到下”、“贯彻执行”、“读书做官”、“趋利避害”的观念,致使依附、服从、趋利、势利等意识,成为大学思想和制度的主要特征。而在这样的社会思想、文化基础上建立的大学,其在所有权关系上的认识自然是很浅显的,或者说还停留在事物的表层,导致大学的制度和文化还局限在比较简单、粗糙的水平上。所以,我国大学在所有权关系上认识的改变,将是一场类似于“拨乱反正”的思想和制度革命。

当然,要进行这样的革命,所面临的困难肯定是巨大的。因为这不仅会涉及到大学的理论、思想、观念,而且会涉及到大学的基本制度、办学主体机构的权威和权利、以及许多人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特别是会涉及到大学的性质。亦即是将大学看成是社会公器,是“专门研究高深学问的场所”,是“人类理性精神的创造者和维护者”、是“社会文明的策源地和加油站”呢?还是看成是政治、经济的附属,是隶属于政府的准行政机构,是满足社会某方面需要的工具呢?这其中的主要分歧是:大学是否应该相对独立?大学与政府或政治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还是统属与被统属的?这样的认识分歧虽然看似简单,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与前述观点相联系的,是“大学是社会的”,进而“是大学人自己的”,其活动方式是大学人根据自己对大学本质和目的的理解来活动。大学在本质上是独立的、自主的,是按照教育规律来进行办学的,是具有创造精神的。而与后述观点相联系的,是“大学是政府的”,大学的活动方式是遵照政府的命令来行动的。这样的大学在本质上是被动的、依附性的,没有创造精神的,是习惯于遵命办事的。其发展和进步不是取决于大学内部的努力,而是取决于大学外部环境的宽松及主管者的开明。由于政府在对教育本质认识浅显的情况下,很可能运用自己熟悉的行政方式来管理大学,从而使行政化成为大学的宿命。所以,国家层次的教育决策者们对于大学性质的认识,是我国大学能否进步的关键。而认为大学应该是谁的,则是对我国社会整体思想水平的一个检测。

讨论至此,我们可以对“大学是谁的”问题进行总结了。如上所述,一方面,社会各个方面的逻辑都显示,大学不应该是政府的。第一,因为“大学是政府的”思想,在任何领域的逻辑上都是讲不通的。在世界层次的教育理论中,还没有一种理论是主张大学应该是政府的。第二,在某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大学可能被确定为是政府的。但是,人类社会的历史证明,大学在属于政府时,是无法产生自身的价值和意义的,亦即不象大学,而象商场、官场、名利场。第三,大学隶属于政府时的形态,并非是大学的高级状态,而是大学的低级状态。这种低级形态虽然在大学的历史上出现过,但很快就被超越和代替了。而大学制度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的发展,亦即由“他主向自主”、“集权向自治”的转化,应该是历史的必然。另一方面,大学如果是自己(自治、自主、自由)的,那不仅在理论上是能够得到多方面“论著”证明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有太多的史实例证的。而作为“大学是自己的”制度模式,“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制度在世界大学中已经通行多年,而且被称为“世界大学通例”[9],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宝贵的思想和制度结晶,是值得我们认真理解和学习的。我国大学在蔡元培先生任北大校长时,梅贻琦先生任清华大学、西南联大校长时,也曾因实行这个制度而取得治校的巨大成就,创造了我国现代大学的辉煌时期。而我国大学所遵循的“是政府的”所有形态,虽然有历史方面的原因,以及现实制度方面的必然性,但这种形态毕竟是一种落后的形态,对其进行改革已成为历史的必然。

毋庸置疑,进行大学思想更新及大学制度改革的难度是很大的。但不改革,大学就没有希望,教育就没有希望。因此,需要国家层次的决策者们,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和坚定的教育信念,有“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胆略和勇气,以开阔的胸怀进行大学制度的改革。因为改革的难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改革的意义所在,亦即改革的难度越大,其社会和历史意义越深刻,越巨大,相应地对社会的贡献也越大。而开创这样的历史性先河,是会像主导恢复高考制度的邓小平一样,成为被人们传颂的历史人物的。

[1] 程星.美国的大学[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0:46.

[2] 杨东平.大学精神[M].沈阳:辽海出版社,2000:253.

[3] 王长乐.大学的本性[J].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89.

[4] 吴勇.牛津感悟[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56.

[5] 李立国.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对立的吗?[N].光明日报,2015-12-13.

[6] 李丽.美国哈佛大学校长被“弹劾”下台[N].每日经济新闻,2006-2-23(8).

[7] 沈宁,吕永岩.决不容许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J].国防参考,2015(2):6.

[8] 陈洪捷.德国古典大学观及对我国大学发展的影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68。

[9] 杨东平.大学精神[M].沈阳:辽海出版社,20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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