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洁
从预防高考考试作弊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建设*
●赵 洁
高考作为我国最大规模的人才选拔制度,其公平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了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随着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深入实施,对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指出高考考试作弊的危害,深入剖析作弊的原因,从推进招生“阳光工程”的目标出发,探索预防高考考试作弊的对策。
高考;考试作弊;阳光工程
高考关联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自2005年教育部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来,以“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的“六公开”制度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了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的高考录取制度。[1]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是招生系统内抓管理、依法治招、从严治招、对外树立招生系统良好社会形象,提高招生系统诚信度、教育考试公信度、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工程。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是“维护广大考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要求,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与加强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障。”[2]教育部制定实施的招生“阳光工程”,其核心是公平公正。高考的公平公正是实现教育公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现实情形中存在的考试作弊现象,严重地背离了高考的公平公正。
考试作弊是一个广义复合型概念。高考考试作弊可以界定为发生在高考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规则和考场纪律等有关规定,与公平、公正原则相悖的各种行为。她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发生在高考考试过程中。与考试过程无关的作弊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的范畴。考试过程主要包括考试的命题、实施、阅卷和结果的使用等,具体而言有命题、制卷、考场的编排、考生资格的认定、考试活动的实施、阅卷、录取等过程,因此发生在这些过程中的作弊行为都是考试作弊。二是人为地违背考试的有关规定。这是考试作弊的最根本要素。没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不能称为考试作弊。三是作弊的结果造成了考试的不公,为作弊行为主体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只有这三个要素同时存在方可构成高考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破坏了高考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对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最大的破坏。因此,在新形势下非常有必要从预防和打击高考考试作弊的视角来推动“阳光工程”建设的深入推进。
(一)制约高考选拔性功能的正常发挥
高考是高校选拔新生的主要方式。新生质量直接影响到高等教育的质量和高校的声誉。同时,高考也是个人实现社会升迁的重要途径,其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高考作弊的出现和存在,对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国民素质的发展有极大的危害。考试作弊的不正之风,对个人而言是对公平竞争信心的沉重打击,对国家而言则是对人才选拔工作的严重破坏。
(二)严重损害了高考的公平性和生命力
高考作为国家最重要的选拔性教育考试,为国家选拔了大量有用人才,促进了人才的社会流动,推动了社会的不断发展。高考所坚持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是全体考生和全社会所期望实现的考试目标。而高考作弊却是对高考公平公正的挑战和破坏,严重地影响了高考的信誉、权威和向心力,损害高考的生命力。
(三)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考试作弊助长了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社会丑恶风气,极易使部分考生失去对不当竞争行为的羞愧感,在考试中不以考试作弊为耻,只以攫取分数为荣,扭曲了考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2013年某山东考生家长电话举报替考现象,称其女儿得知同学找人替考后哭的非常伤心,本以为是对这种不公平表示的不满与气愤,问后竟是因为家长没有帮其找枪手替考,所以才如此伤心。如此举动着实让人震惊,舞弊现象严重毒害考生的心理,给考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造成不良影响。
(一)部分地区不顾大局,考务管理松弛
考务管理松弛和混乱是考试作弊的直接原因。由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私心严重,对高考有关的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严,对考试的舞弊行为及监考员的不作为和不正当行为放任不管。这一方面给考试作弊者有可乘之机,诱发了本不想作弊考生的作弊动机,逐渐偏离了正确的发展航向,“明知可为却避而远之,明知不可为却趋之若鹜”;[3]另一方面也可能使考试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考试改革的努力付诸东流。从考务实践看,大部分考试作弊都与考务管理有密切关系。例如2013年湖北省钟祥县的高考“舞弊案”,反映了“内部人”——钟祥有关学校领导、教师及其他官员为私利驱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在当地已然形成了严密的高考舞弊利益链。2014年河南省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舞弊案,对考生资格的审查几乎流于形式,替考者几乎没有阻力就顺利参加了高考。
(二)社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导致作弊者价值观和人生观偏离
社会环境在个人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和确立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催长作用,社会走后门、拉关系和贪污腐化等不正之风,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考生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形成,表现在作弊问题认识上,有相当一部分考生对考试作弊的态度比较模糊。对作弊认知上的偏差,是导致考生作弊的最根本的心理原因。
(三)考试的竞争性和巨大回报性
现代高考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大规模教育选拔性考试之一,具有竞争性的内在属性。高考舞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是高考能给个人带来巨大的现实利益回报。高考与个人的文凭证书、就业、收入、声望地位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建国以来,在人事选拔机制上,我国较多地把是否具有大学学历作为选拔的主要标准和基本前提。而高考则决定着谁有资格进入各级各类高校学习,进而决定着社会成员以其何种资格进入社会的各行各业,因此,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绩,并被高校特别是重点大学录取对个人的前程具有非常重要的决定作用,这使得高考的竞争非常激烈。现代高考的录取率虽然逐年提高,但是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争夺仍相当激烈。即使是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今天,“上大学”的竞争虽大为缓解,但“名牌大学”和“热门专业”的竞争依然十分激烈。只要竞争存在,在竞争中取胜对于考试作弊的诱惑便不会消失。同时,高考具有较高的社会回报率。考生在高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意味着他在政治地位、经济利益和个人前程上获得了比一般人更有利的机会和条件。[4]在巨大的社会回报和社会利益诱惑下,考生就有可能铤而走险,趁机作弊。
(四)对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
在考试管理法规建设方面,我国考试法规建设滞后,至今没有统一的考试管理法律出台,各种考试的管理主要依靠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或部门规章,且这些政策文件只针对本部门举办的考试,不具备广泛的适用性。目前高考考试作弊主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来处罚。虽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但由于其立法层次较低,惩罚的深度不够。如2014年河南省高考参与替考舞弊的考生给予了现有规定最严重的处罚“取消各科次考试成绩、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但与国外作弊处罚将直接影响以后的求职、入学等一切社会活动相比,惩戒力度仍显不够。这一方面导致作弊者的“犯罪”成本低,敢于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容易导致考生对作弊后果的误解,形成作弊不违法的错误认识。
根据所从事的教育招生监察实践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更有力地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各级考点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一岗双责”制
“一岗双责”即一个岗位承担两方面的职责。相关领导既是本市区、本县区、本校考试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组织考试、招生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考试、招生监察工作一块布置、一块检查、一块落实。在完善领导责任制的同时,完善责任追究制,签订责任保证书,即保证本职工作准确无误,保证有关考试、电子档案制作录取等工作环节没有虚假和徇私舞弊。对失职渎职者,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实行“一岗双责”是严肃考风考纪,行之有效的根本措施。[5]
(二)加强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
加强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一方面,要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建设。一场考试的成败取决于诸多因素,监考无疑是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监考员的整体素质还不尽如人意,如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够强等。因此,要加强监考教师队伍建设,要选拔思想政治觉悟高、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遵纪守法的教师;对在考务和监考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监考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设立评选“优秀监考教师”制度,每年从监考人员中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并实施奖励。全面落实高考责任追究制度,对考前、考中、考后所发现的违规、违纪、失误、差错等全面实行责任“倒查”。凡监考教师在当年高考监考工作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在评先、评优、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职称降级、解聘或辞退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保证队伍应有的素质和纯洁度,为规范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促进考试公平创造良好的条件。[6]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推进考试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科技作弊手段层出不穷,隐蔽性也越来越高,给高考安全保密工作构成了严重威胁。在日益严峻的考试形势下,考试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防范考试作弊中的优势:重视标准化考点建设,加大现代化技术在考试管理中的投入,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网上巡查系统对考试作弊的威慑作用;完善网上录取系统建设,对录取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录取动态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减少人为因素对录取的干预,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三)严格入学资格审查
高校要强化新生录取后的监督工作,严把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关,针对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堵塞漏洞,杜绝违规录取行为,把好招生考试的最后关口,拒绝冒名顶替等。例如山东省教育厅每年会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高校务必做好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在新生报到时,要逐一查验录取通知书、准考证、电子档案、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身份证、户籍迁移证明等相关材料,与新生本人实行对照检查。若发现不相符现象,要认真核查,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新生报到后两周内,各高校要组织不少于2门文化课的新生入学测试。对考试成绩和高考成绩有较大出入者,要进行重点核查。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仿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要坚决清退,并予以相应处分。
(四)加强宣传教育、舆论监督与惩戒作用,形成良好的考试环境
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高考有关的各项政策规定、考试规则,尤其要大力宣传新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促使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试规则,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规作弊可耻”的观念,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考试的严肃性和神圣性。此外,要不断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完善的举报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此减少或杜绝高考作弊。与此相适应,特别是加大对招生考试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把查办案件作为加强招生考试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维护招生考试秩序的治本作用。针对高考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对不重视考风考纪、不抓不管,导致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氛围。
[1]王坦,赵洁.刍议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中的信访工作[J].当代教育科学,2014,(17).
[2]毕书广.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12).
[3]冯永刚.刍议制度文化在道德教育中的功效[J].教育研究,2012,(3).
[4]肖祖法.大规模选拔性教育考试作弊问题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2.
[5]周洁敏.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建设有效途径的探索[J].中国成人教育,2008,(7).
[6]尉纬.在福建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暨招生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http://www.http://www.eeafj.cn/syldjh/20120510/2506.html.
(责任编辑:冯永刚)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教育招生考试科学研究专设课题“招生阳光工程研究”(项目编号:ZK1037113A002)的研究成果之一。
赵 洁/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招生考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