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孤残儿童社会融入现状与对策研究
陈川,李芳辉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于孤残儿童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越来越重视,不仅在政策上得到体现,而且加大了经费投入,使得孤残儿童在福利院实现了养育、医疗康复训练与教育等方面的基本保障,加之社会各界关爱及家庭寄养模式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进一步促进了孤残儿童积极地融入社会。不可否认,孤残儿童在生存发展及社会融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种种问题。正视问题,探索积极的应对策略,对于促进孤残儿童积极社会融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孤残儿童;社会融入;家庭寄养
[中图分类号]D632.1
[收稿日期]2015-8-30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制度安排与现实路径:我国孤残儿童社会融入的现状与对策研究”(SH1209)。
[作者简介]陈川(1966-),女,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儿童青少年工作、应用社会学研究;李芳辉(1979-),女,江西丰城人,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硕士,江西省吉安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孤残儿童因年幼、自身残障,又遭受父母家人遗弃,是最弱势、最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作为这样的社会特殊群体,他们如何生存、生存发展状况怎样、如何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是政府与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应对与解决孤残儿童面临的问题,是现实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更是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我国孤残儿童社会融入的现状
对于孤残儿童生存状况及社会救助问题媒体多有报道,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但总体上反映社会对孤残儿童的关注。而学界的研究主要侧重孤残儿童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家庭寄养模式探讨等方面,对孤残儿童社会融入的研究少有涉及。对孤残儿童生存状况,无论媒体还是社会民众都或多或少心存隐忧。这种担心往往出自于人们对残障及遗弃境况的同情怜悯,而心生同情的民众可能被激发更多的热情与行动投入于孤残儿童的爱心救助中;但是社会上对孤残儿童歧视与排斥现象更令人堪忧。有些人给孤残儿童贴上“弃儿”“残废”“包袱”的标签,这实际上是对孤残儿童权利与尊严的侵害。社会民众对孤残儿童关爱与接纳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孤残儿童社会融入产生积极的推动;相反对孤残儿童冷漠、歧视甚至排斥必然给孤残儿童社会融入带来巨大阻碍。对于孤残儿童来说,他们的社会融入,政府的政策制度保障与救助是基础与根本,社会民众的关注与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社会融入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社会学概念。社会融入概念的涵义及本质与社会适应相关联,与社会排斥相对应[1]。作为社会成员,社会融入是必须的过程,其本质上是社会化过程,是社会成员适应社会、被社会接纳谋求生存发展的过程。在内容上表现为经济生活、日常生活、社会心理层面的融入[2],就途径而言包括家庭抚育、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等方面。社会成员需要通过完成个体社会化过程实现社会融入。在此过程中通过社会与个体的互动,社会为个体提供满足其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维护其基本权益;个体则通过自身的劳动创造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然而,不同的社会主体即不同阶层不同境况的社会成员在社会融入的过程中面临不同的挑战。孤残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儿童,尚未完成社会化,又因残障遭到父母家人遗弃而“孤残”,社会融入过程异常艰难,需要依赖社会解决从抚养、教育到医疗康复、家庭回归以及未来就业等一系列问题。为此,民政部制定孤残儿童最低养育标准、实施手术康复的“明天计划”、建设成长家园福利机构的“蓝天计划”,以及为他们实现家庭回归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实施与完善,为孤残儿童社会融入提供有力保障。当今社会,孤残儿童社会融入在政府的主导推动与社会各界的主动参与下,展现出政策制度兜底、福利机构供养为基本、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相配合、家庭回归兼顾的良好态势,并且实现了日常生活、医疗救助、教育的基本保障。
(一)政策制度助力、社会力量搭桥,构筑社会救助网络,帮助孤残儿童实现从补缺需要走向权益保障
政策制度保障是孤残儿童生存发展及社会融入的根本,社会组织与个人的广泛参与,为孤残儿童构建了强大的社会救助体系。总体而言,我国的各种儿童社会福利政策是比较全面的。国家制定的关于儿童权利及福利的各项政策,涉及儿童基本的生存、发展、保护、教育等多个方面,从制定福利机构最低养育标准、规范家庭寄养条件到建立儿童大病医疗救助体系等,较为系统。
孤残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实施,为孤残儿童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民政部2009年制定的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笔者在吉安、泰和两地调研了解到,当地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每月的生活补贴已达1100元。虽然这个标准与实际的抚育成本相比有较大的差距,但地方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中全力保障,而且略高于民政部规定的最低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正在逐步建立孤残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浙江省还为孤残儿童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补助[3]。
医疗社会救助,帮助孤残儿童改变人生命运,实现身心健康,回归家庭与社会。民政部2004年启动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的“明天计划”,历时10年,8万名孤残儿童得到了手术康复,为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泰和县社会福利院被评为“明天计划”项目的全国先进集体[4],福利院现有孤残儿童33人,2013年在上海宝贝之家(爱佑基金会)慈善机构帮助下,有8名儿童得到康复治疗。其中一个2岁男孩,手脚并趾,出生1个月,被遗弃在福利院门口,被福利院收养。调研时这个男孩刚做完分离手术回来,福利院正在为他做功能康复训练。另一个2岁男孩仍在上海手术,这个孩子残障程度更严重,手指韧带牵引弯曲,脚趾外翻畸形,脚功能在手术后恢复,由于年龄小,手指手术要在半年后。通过手术治疗,孤残儿童的生理缺陷得到救治,生理机能得以恢复。经手术康复的几名儿童,泰和县福利院正着手联系适合的寄养家庭。
社会组织与个人的资助是孤残儿童社会救助的重要力量。“上海宝贝之家” 为民间慈善机构与企业携手合作的范例,致力于为全国各地急需手术医疗救助的孤残儿童联系手术治疗、进行术后养护、康复;许多康复的儿童被爱心家庭收养,从而获得新生[5]。企业家王永庆捐赠总价值约1.28亿元人民币的人工耳蜗985套,惠及全国 29个省、市、自治区的近千名聋儿[6]。还有众多有识之士实施的爱心捐助等。这些来自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资助,不仅帮助了孤残儿童克服自身障碍,实现生活自理,也为他们融入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构筑了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尤其是政府的这些重大的政策措施不是着眼于一时的举措,而是从政策的稳定性出发,已逐步过渡到建立社会保障与救助的长效机制。政策制度保障日益从补缺型向权利保障方面转化。
(二)福利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孤残儿童院内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保障到位
当前孤残儿童的照料有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家庭寄养与领养三种主要方式。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是最基本的照料方式。当前我国共有孤残儿童约60万人[7],绝大多数被福利机构收养。由于政府投入与社会的援助,尤其是“蓝天计划”的实施与推广,福利院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大幅度提升,在基础建设、设备条件、人员素质方面都有标准化要求。吉安市社会福利中心是2013年建成投入使用的,院内环境优美、生活条件舒适;特殊教育、康复训练等特色功能室与康复器材等配套到位。图书室、手工室、音乐室、心理辅导室及水疗、香薰等先进的康复设备器材,以及经过专门培训的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使得孤残儿童在福利院内生活、康复训练、教育方面的需求得到充分保障。对于孤残儿童来说,福利院是他们成长的家园。除了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外,福利院工作人员对于孤残儿童高度的责任感与深厚的关爱之情是儿童生活的精神保障。泰和县社会福利院工作人员在照顾陪伴孤残儿童成长过程中与儿童培养了深厚的感情,被儿童称作“妈妈”。这种称呼产生社会角色的演化,从而使儿童日渐把工作人员看做他们生活中的“重要他人”并由此形成依恋关系,使得儿童缺失的亲情得以弥补、幼小的心灵得到抚慰、身心健康得到发展。对孤残儿童的抚养与教育不仅需要爱心与责任心,而且需要特别细心与耐心。对于孤残儿童来说,无论是肢体、精神或智力的障碍,学习都意味着一个非常艰辛、充满挑战的过程。教育的信念更为重要。这就是将孤残儿童看作与一般孩子一样的生命个体予以尊重,并且坚信无论重残轻残都是可以通过治疗与教育进行干预,通过干预是可以改变的。这种强烈的信念必然产生爱的教育的神奇力量。泰和县社会福利院有个8岁男孩,轻度脑瘫,并且双手畸形弯曲无法抓握,在“妈妈”的教育鼓励下,经过自己不断努力训练,脚的功能得到开发,可以用脚穿衣、写字,生活能够自理。许许多多孤残儿童在福利院工作人员的爱的教育下健康成长。但是,福利院孤残儿童残障差异较大,教育与康复训练难度很大,需要基于科学评估,区分重残与轻残。由于福利院注重科学抚养与康复训练,那些生活不能自理、情绪行为无法控制的重残儿童,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陪护制,并通过手术治疗、康复训练,重残变轻残,使残障对他们生活的影响降至最低;而轻残者则侧重培养他们的生活技能与自理能力,并通过医疗救助与康复训练能够被家庭寄养,回归社会。
(三)家庭寄养与领养模式的实施完善,让孤残儿童重新回归家庭,感受家庭温暖
家庭寄养与领养是孤残儿童融入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福利院集中供养模式在我国不断受到质疑。由于当时福利院条件有限,难以承受集中照顾当地众多孤残儿童的压力。院内生活环境相对封闭,儿童平日接触的往往是固定的照管者和自己境况相似的残障儿童,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发展与社会融入,家庭寄养应运而生。寄养家庭虽然不是原生家庭,但具有“仿真”性,透过寄养家庭,孤残儿童可以感受类似原生家庭的亲情关系,享受“代理爸爸、妈妈”的爱抚,家庭寄养使孤残儿童能够弥补亲情缺失的遗憾,在家庭的温暖与关爱中健康成长,是对孤残儿童融入社会有利的选择。
“北京模式”“沈阳模式”“上海模式”是对家庭寄养模式的有益探索。这些模式中有农村与城市之别,但都被证明是对孤残儿童发展有益的。寄养家庭中的代理爸妈一般都能尽心尽责,与儿童的感情与日俱增,以致于当寄养儿童由寄养转到领养家庭时,代理爸妈与寄养儿童的感情难以割舍。由于寄养时间长短不同,寄养儿童的监护权仍在福利院并未发生转移,一旦寄养关系中断,容易造成对寄养儿童的二次伤害。家庭领养则不同。通过家庭领养,可以形成领养父母与儿童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关系。领养父母可以获得监护权,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尽管如此,在没有家庭领养时,家庭寄养仍然是我国孤残儿童抚养的主要方式之一。2014年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对于寄养家庭的条件及寄养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寄养家庭的筛选、与儿童的匹配,尊重较大年龄儿童选择的意愿等。为了保障孤残儿童在寄养家庭中的生活质量,不受医疗康复条件的影响,一般重残者不适合家庭寄养。而且家庭寄养模式已经从农村走向城市。人们普遍相信城市比农村发展水平更高,孤残儿童寄养在城市家庭,在生活、教育、医疗方面可以获得更优质的资源条件,生活、教育具有更高品质保障,对孤残儿社会融入更有利。
(四)孤残儿童通过受教育融入社会,实现平等社会参与,体现自身价值
教育是社会融入的又一重要途径。从广义的教育来说,教育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及自我等方面。对孤残儿童来说,主要接受来自福利机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寄养家庭的,也有来自社会关爱的。狭义的教育指系统的学校教育。孤残儿童与其他儿童一样,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但孤残儿童的教育要符合其身心特点与需求,因残障类型与程度的不同而不同。智力正常残障儿童可以随大多数一般儿童接受普通教育或就读普通学校的特教班,还有一些特殊残障类型的儿童如视力、听力、智力障碍儿童需要在特殊教育学校受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还有职教班,注重培养残障儿童的兴趣与爱好,学习一技之长,学有所成融入社会。特殊学校毕业后,有的盲人学生开按摩店,有的听障学生开网店,也有的考取大学,还有的在各种比赛中获得奖项。通过教育与训练,孤残儿童不仅学得生存知识与技能,融入朋辈群体的社会交往,为日后的生活、工作做准备,也开发了他们的潜能及优势,实现了他们自身的价值。对于重残儿童来说,则需要在福利院内进行特殊教育与康复训练,学习生活知识,通过康复训练培养自理能力。
社会环境对个体教育的影响很大。对于孤残儿童来说,公平的教育环境显得尤为重要。对孤残儿童的一些错误认识与观念,比如认为与孤残儿童一起接受教育、同班学习,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这种偏见容易造成对孤残儿童的歧视与排斥。其实,共同学习不仅没有不利影响,相反有助于彼此的合作与促进。这是融合教育的理念[8]。孤残儿童与一般儿童在教育、生活等方面的融合,有助于孤残儿童提升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促进社会融入。
二、孤残儿童社会融入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与教育水平的提高,为促进孤残儿童积极地融入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尽管如此,现阶段孤残儿童在社会融入过程中仍存在种种问题。
(一)政策及规章制度保障着眼于孤残儿童一般需求多、特殊需求少
社会政策是保障孤残儿童社会融入的基础。虽然我国的各种儿童社会福利政策总体而言是比较全面的,但在政策制度保障方面往往针对孤残儿童的一般需求较多,特殊需求较少或难以落实到位。孤残儿童权益保障的政策多与妇女儿童保护政策、残疾人政策和未成年保护等政策联系在一起,而孤残儿童生活、医疗救助、康复训练、教育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规定[9],影响到政策的执行及效果;另一方面,就现有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而言,有明显的重生存、轻发展的倾向[10]。对孤残儿童来说,保障生存固然重要,发展也是必须的,能够与普通社会成员一样获得平等的教育与就业的机会,是孤残儿童社会融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二)福利机构发展水平不一、人员短缺、资金不足影响到院内儿童的服务
儿童福利院代表政府及社会实现对孤残儿童的基本保障。受经济条件、城市发展水平影响,福利院发展规模及水平呈现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根据《国家二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规定,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但是绝大多数儿童福利院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工作人员短缺严重,有的福利院一个工作人员照顾4、5个甚至7、8个儿童。因待遇不高,工作强度大,即照顾的儿童多,工作时间长而且重残儿童要24小时监护,所以人员缺乏且不稳定。年轻人难以留住,年长者则担心自己随着年龄增长,不能适应工作而被解雇。由于人员短缺,专业人员严重缺乏,有的福利院工作人员还要身兼多重角色,如集照顾者、康复训练师、教育者及营养师多重角色于一身,势必给工作者带来压力,也不利于工作本身。
除了人员短缺外,经费不足是制约福利院发展的另一大难题。受地方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有限。虽然孤残儿童最低生活补贴标准已大幅度提升,但与孤残儿童的抚养成本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无法满足儿童抚育中的多方面需要。
福利院与外界接触方面,大多采取选择性的开放态度。对社会捐助的态度是积极接纳的,而对社会人士的探访往往持审慎态度,有的甚至怀疑拒绝。福利院对外界的消极态度,可能出于对影响院内工作、对孤残儿童不利影响、或者防范一些不良动机者的考虑,但也会导致福利院内儿童与社会的隔阂,影响到社会对福利院工作的了解、对孤残儿童的认识与接纳,对孤残儿童社会融入带来不利影响。
(三)民众意愿影响家庭寄养模式的发展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出台,有利于家庭寄养的完善。但家庭寄养的儿童人数实际在减少,人们对家庭寄养的意愿也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适合家庭寄养的儿童数量不多,另一方面受许多消极观念的影响,如寄养残障儿童影响面子以及孤残儿童抚养教育难度大缺乏信心等。家庭寄养已从农村向城市推进,但城市家庭寄养存在着来自观念方面的更大阻力。此外,现实中对孤残儿童的社会歧视,也是家庭寄养发展的巨大障碍。
三、孤残儿童社会融入的途径探讨
(一)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
孤残儿童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者,因为残障遭到抛弃,为其提供福利保障是儿童福利的最基本内容。当前亟待为孤残儿童专门立法,为他们制定一系列的专门政策和提供特殊服务。
1.建立新生儿出生户口的申报机制。孕妇产检建档,医院、计生、公安、社区联网管理,从怀孕到出生始终处于监管中,婴儿出生,户口在网上自动生成,确认身份。防范孩子父母出于各种原因(如经济困难、孩子健康、孩子性别等),不为婴儿报户口,甚至把婴儿遗弃。
2.实行孕妇免费强制产检福利政策。当今大气、水等环境恶化、食品安全及生活中大量辐射等不可预知的风险因素普遍存在,对孕妇造成极大威胁。为保障孕妇、胎儿健康,最大限度地保障孕妇安全生下健康宝宝,必须实行孕妇产检。一些先天畸形胎儿通过产前检查可以避免,但产检费用高,尤其是唐氏综合症。所以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让每个孕妇享受免费产检,而且必须做产前检查与保健。
3.提高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的补贴标准。虽然经济社会的发展,孤残儿童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不断得到提升,但各地差异较大。江西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补贴为每月人均1100元,各地财政拨款也基本到位,但总体上还是偏低。孤残儿童比较特殊,年龄幼小、体质差、身体有残障,抚育难度大,考虑日常食品、人工喂养、医疗成本等,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而且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以最大限度满足孤残儿童抚育的需要。
4.加快并完善孤残儿童专业人员培训、考评、聘用等管理体制,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员队伍,提升服务水平。民政部已经启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助于推行孤残儿童照料服务的资格准入。而解决当前照顾人员紧缺的情况,一方面,依靠现有工作人员,稳定人员队伍,提升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尤其是对一些年龄偏大、在岗时间较长(有的一干就是十几、二十年)、有丰富工作经验又热爱儿童工作的,可以采取政策倾斜,没有职业资格证,可以通过培训、考评发给上岗合格证,并实行星级考评。确定星级可以依据他们工作的年限、服务质量、工作中有没有出现差错、事故等,星级评比可以和实际工资关联。另一方面,吸收年轻的、有专业技术及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队伍。对此,需要强调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要求,如医疗、护理、心理健康与咨询等方面,增强他们对职业的认同感。当然在专业化的人员队伍中可以吸收医师、护士、特教老师、营养保健师、社工师、心理咨询师等,以期为孤残儿童提供更全面、更高质量的服务。
5.建立残障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的全面保障制度,减轻家庭对残障儿童养育的后顾之忧,避免家庭尤其是亲生父母因经济困难遗弃残障儿童。尽快成立针对孤残儿童的社会救助与权益保障专门机构,建立一套具体的针对孤残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孤残儿童应该享有的医疗救助、康复训练、特殊教育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让孤残儿童的社会救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共同建立完善孤残儿童社会救助的长效机制。
(二)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孤残儿童社会救助体系,使政策、人力、财力发挥合力
现行儿童福利政策在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对儿童福利事业支持体系的引导和规范的同时,需要发挥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社区组织开展儿童福利保障事业的积极作用,形成畅通的儿童福利事业多元参与渠道。
在孤残儿童社会救助网络中,社区是一个重要资源。发挥社区资源是发展家庭寄养模式的必要条件。寄养家庭与社区形成有机联系,充分利用社区内的教育、卫生医疗、交通和通讯等资源,可为寄养儿童提供教育、医疗、健康、出行等所需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企业、团体等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需要在政策上对儿童福利事业支持体系进行整合,形成政府、社会、家庭、个人之间的支持合力,真正实现儿童福利事业的多元参与和共享发展的理念。
(三)营造平等、关爱、接纳的社会环境,促进孤残儿童社会融入的平等化、正常化
我国历来有尊老爱幼、同情和帮助弱者的优良传统。孤残儿童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在受到社会广泛同情的同时,又因他们的生存境况,与现实社会之间容易造成某种隔阂,致使他们社会融入陷入困境。社会同情关心,各种形式“献爱心”,享受特殊“待遇”,对孤残儿童来说是必要的。但如果社会民众忽视了平等、尊重,种种的同情怜悯实际可能将残障儿童置于不平等的地位,长此以往难免形成一种社会刻板印象,而这种刻板印象视残障儿童为特殊、另类,将他们与正常群体区隔,这不利于残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以儿童为本”,营造公平、真诚、友善的社会环境,需要人们在致力于对孤残儿童的同情与保护的社会救助中注入平等、尊重、接纳的理念,不能简单地把他们视为弱者,更不应歧视排斥他们,而要把他们当做我们身边的普通人对待,尊重他们的权利、需要、价值,尊重他们的人格个性,在他们需要的时候给予必要的帮助,让他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获得他们应有的教育与就业的权利与机会。这不仅是我们的愿望,而且应当注入到我们的观念与行动中,为孤残儿童社会融入扫除障碍,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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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业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