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德伦理学对马克思社会学说的补益

2015-03-29 03:06罗建平赵梦宸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罗建平,赵梦宸

(河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在社会主义者的革命实践历史上,不成功甚至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尝试使革命实践的伦理问题日益凸显[1]。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始终存在着一个伦理学问题:在将资本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中,什么是革命者应该做的,什么是他们不该做的?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具体论及这个问题,而后续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和革命家们也未能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性解答,在理解社会发展过程本质的基础上将个体的动机、观念和行动同社会生活联系起来。乔治·赫尔伯特·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是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关于个体的社会化过程等卓越论述具有广泛的影响。米德的理论学说并不会构成对马克思主义的背离和偏离,而是在某种意义上为马克思主义关于理想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理论路径和设想,因此我们认为在某种意义上米德的伦理学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说的重要补益。

一、个体与社会关系的永恒难题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这表明了他已认识到个体与社会的密切关联。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内,各种具体的社会过程中,突现出许多致力于改变当前社会的个体。问题在于,这些个体缺乏对社会制度的鉴别力,因而有些人希望实现社会主义而另一些人企图再现资本主义甚至封建社会。社会革命者应该在掌握社会心理学的前提下改变当前的社会结构,才能避免盲目地创造未来社会,革命实践的效果取决于革命者在何等程度上把握“个体是如何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3]。那些为了实现社会主义而奋斗的革命者还需要对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形式、个体类型等心中有数。这又需要一种精致有力的社会心理学说作为支撑:提供实用的社会学知识与条理分明的理论——知识帮助革命者知道在实现社会主义之前应当加强哪一些当下的社会认知与行为,理论则把革命者准备创造的社会关系的形式具体化——令人信服的知识与理念即使没有吸引更多人追随革命,至少也会引起人们考虑革命者所思考的问题。然而令人深为遗憾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发展出可以回答以上诸问题的社会心理学,他的早期著作只是大纲式的,并不具有说服力。

在构造主义者看来,社会巨变是社会群体进行系统性调整的产物而非心理力量驱动的结果。他们认为,纵然个体的情感、动机、观念等等会对社会变化产生种种微妙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对于根本的大趋势而言无关紧要;由于其自身固有的危机,资本主义社会迟早会转变成社会主义社会;在资产阶级所制造的现实苦难面前,人们可以尽情设想未来社会主义中的幸福生活。但是,构造主义者自己不知道,他们没有抓住对产生社会系统或结构起作用的积极因素,他们忽略了所有社会学或关于社会变化的理论都无法回避的伦理问题。首先,伦理学问题起源于那些具有情感与思想的人类个体之间的冲突。构造主义者将个人的思想和情感置之度外,导致伦理学丧失其特性而沦为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次,伦理问题在日常生活之中产生,构造主义者的分析框架内却无日常生活的踪影,于是分析失去了现实根基。如果我们希望认清伦理问题的产生、形式以及可实践的解决方式,就应该在社会系统或结构的框架内充分考虑人的动机、情感和观念。

如果社会主义者要把握革命实践活动中接踵而至的伦理问题,就应该借助一种能够和马克思社会学思路相兼容的社会心理学——乔治·赫尔伯特·米德的社会心理学。马克思社会主义学说提供了目标(初期目标是社会主义,而终级目标是共产主义),米德学说则让我们清楚达到目标所必须采取的细节性步骤。社会过程作为马克思社会主义学说的核心特征,包含了社会认知和行为的各种形式。在遵循马克思所谓社会过程的前提下,米德社会心理学能够帮助人们明确目前应当强化哪些形式,在实现社会主义的斗争过程中应当培养哪些形式,从而指导社会主义革命活动。由此可知,米德学说既提供了理论也包含了有用的知识。

二、米德和马克思对传统伦理学说的拒斥

在伦理学领域,马克思属于效果论者或亚里士多德派的至善论者[4]。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行为是非的标准要看其在何等程度上实现社会理想,但对于马克思而言,好的行为就是能在结果上促进好社会的行为。不过,他们两人都致力于实现一种理想而具体的生活形式,美德就在奋斗的过程之中——促进了理想实现的就是善的,起阻碍作用的就是恶的。从马克思的立场看,最基本的道德法则应该是“对个体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追求”;美德具体而微地表现于如下行为之中:提高了人类的创造力与生产力,促进了社会成员间的相互理解、交流、合作等有益的社会关系。在一个好的社会中,通过种种创造性的活动,理性存在者得以全面实现他的各种能力并且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道德追求的目标,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是谋求美德和创造人类所能享有的最好生活,对马克思而言是尽可能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在米德看来是扩大个体自我和改善社会过程。米德社会心理学将人类个体视为社会化的生物。当然,无可否认的是,个体所力图满足的某些冲动有其生物学根源,但更多的冲动以及满足冲动的方式来自他的社会经验。个人社会化过程的一般性经验加上独特性经验构成了个体的价值观。虽然不同个体的价值观各有不同,但所有个体的价值观都有共同的社会源泉。所以米德认为,个人美德与共同体生活如影随形无法隔离,美德无法在与世隔绝的情境中被培育。美德并非依据完美想象中的抽象法则去行动,而在于提高解决道德问题的力量从而为改善共同体作出贡献。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应该敦促个人致力于培养美德,米德则建议人们在社会化行为中寻求一种同时有益于共同体与个体的方法。这种方法仅包含一条“绝对命令”:伦理问题解决者必须顾及所有相关人员的利益与价值[5]386。不过,虽然所有的利益与价值都在讨论范围之内,但它们并不具有同等的道德地位。米德这一方法避免了传统自由主义者提出的饱受批评的道德唯我论,正如他所指出的:“唯我论在心理学意义上是不可能的,心理分析也已充分表明我们可以把这一判断用于感知的自我,一如我们将之用于他人。”[6]

马克思和米德以类似的根据排斥功利主义。我们应当怎样行为?功利主义者的答案是“我们应当采取能产生好的后果的行为”,正如密尔所认为的,“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7]。对于社会主义者来说,功利主义的目标只能算作马克思总目标的一小部分。虽然当个体采取某种行为时应该顾及个人的幸福感等各种不同的“善”,但是功利主义伦理学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非马克思所倡导的最终目的。退而言之,由于隐性的主观欲望在世俗社会中会被权势力量扭曲,所以,功利主义所谓令人满意的幸福感在事实上并不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在米德看来,功利主义者针对自己的主观状态即寻求一种满足的快乐而希望通过整个共同体的普遍幸福达到普遍的目的。即使功利主义者偶然地解决了若干道德问题,功利主义本身也无法从理论上必然地解决它们,因为功利主义关于总体的主观幸福感的观点缺乏说服力:幸福感虽然必要却非终极目标——“至善”不仅要能产生主观幸福感或满足个人癖好,更要能扩大自我和加强社会性,最终表现于推进社会过程。

马克思和米德都不赞成康德那抽象的“绝对命令”。康德指出:“我们绝对应照某种方式行事。”[8]17-18然后他提出了第一原理:“不论做什么,总应该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永远普遍的立法原理。”[8]17恩格斯认为康德的“绝对命令”是软弱无力的,“它之所以软弱无力,是因为它要求不可能的东西,因而永远达不到任何现实的东西”[9]。在其现实层面,康德的道德法则必须参照行为效果方能获得验证。在把抽象法则运用于具体情境之前,行为主体可以宣称拥有任何数量的社会权利(包括自相冲突的),但是,行为主体随后就不得不在抽象法则与他所宣称的社会权利之间作出取舍——取舍的根据就是效果论。在米德看来,康德用抽象法则代以真实行动的结果,不能解决具体情境中复杂的道德问题。米德提出:“任何建设性的动作都超出了康德原则的范围。”[5]381康德的绝对命令告诉我们在某些情境下不应该做什么,但没有表明在任何具体情境下何种行为才是道德的[5]388。抽象法则能够通过调解纠纷而促进社会过程才是有用的,机械地遵循抽象法则无济于事。

马克思与米德都根据行为的可能性结果判断行为本身。虽然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性使得实践中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但他们都认为道德问题必须在实践中解决。实践的不一定是道德的,但道德的必须是实践的,辩证法或诡辩论无力解决道德问题。既然道德冲突问题产生于社会活动受阻,那么在明智地分析冲突发展的各种可能性之后,我们就可以考虑通过继续进行社会活动而解决道德问题。实用主义认为行动是检验问题解决方法的标准,米德则进一步提出任何道德问题的解决方案都是协商与折衷的产物。道德问题的解决方法没有完美的,只有相对较好或较差的。较好的解决方法能够推动社会过程,提升个体的理解力,促进共同体内个体间的相互理解。米德认为,既有能力又负责任的道德行动者能在行动之前,预先考虑某一具体情境中所有相关者的利益与价值,批判性地评估它们对于社会过程的意义。米德提出:“道德动作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价值,而且它必须是合理的。……伦理学能够提出的唯一规则是,个体应当合理地对待在某个具体问题中发现的所有价值。”[5]388由于客观条件不足和主体能力有限,行动出错在所难免,然而犯错(mistake)并非犯罪(sin)。对有能力负责任的行动者而言,不把自己的智力用于解决道德问题或不将大公无私的行动进行到底才是犯罪。

三、米德伦理学对马克思社会学说的补益

对于马克思学说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手段与目的、乌托邦理想和个体的道德观),米德伦理学不仅提供了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伦理导向,还将结果寓于过程而非置之于遥远的不确定的未来,因而能更好地指导当下的道德实践。

(一)手段与目的

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具体的问题有:团体应该使用暴力反对不加盟的个体吗?或者为了抵制暴力就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抽象的问题是: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有些马克思主义学者(Lenin,Trotsky,Plekanov,Luxemburg)认为可以使用暴力镇压反革命,另一些学者(Kautsky,Goldmann)认为暴力镇压违背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想并且这种手段无法创造出社会主义。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则有些模棱两可。他的效果论立场决定了他认为可以在必要时采用暴力手段压制反革命者,他在《共产党宣言》中宣称:“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10]这意味着,为了达到革命的目标,社会主义者可以侵害资产阶级的权利或幸福。但是,为全人类福利而奋斗终身的马克思并不认为暴力手段是无可避免或势在必行的。

米德承认,当利害冲突发生时,人们必须设法使活动进行下去。社会实践的原则常常是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以成全大多数人 ,或者说,强者牺牲弱者的利益以成全自己。理论上,改造社会过程中,解决道德问题的能力越强,其手段越不完美。但米德又以幼儿为例指出:“初期幼儿的心智与中枢神经系统之间会建立这样的联系:某些暴力是必须的,但是如果幼儿要用已习得的能力去获取更多有利条件,他以后必须放弃暴力手段。”[11]米德进一步认为,人类战争的问题不在于战斗本身,而在于是什么东西迫使我们去斗争?

(二)未来社会构想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日常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被决定的?马克思的未来社会构想并没有回答这一问题,这显示了马克思社会主义学说在伦理学方面的不完全。与拒绝道德说教的态度相一致,马克思似乎认为这一问题在自由联合的、自我实现的人群中自动解决,因而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争权夺利所引起的冲突。但是,人类社会中的冲突绝非全由于阶级矛盾引起的,阶级斗争不可能解决人类所有的冲突。不进行道德说教并不能使道德问题消失,共产主义社会也存在亟须处理的道德问题。

米德提醒人们,政治与道德不可分离但也不可混为一体。政治革命在界定现实、取舍不相容的目标和选择达到目标的手段等环节都充斥着斗争,每一环节中,权力的失调都会扭曲米德所描绘的道德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道德讨论根本不可能解决政治问题,道德说教者的雄辩被马克思抨击为“废话”。改变社会现状的任何尝试都将对社会过程产生影响,政治问题并不能在道德问题解决之前被解决。无论社会过程是否被当前的社会调整所阻碍,从道德角度考虑政治活动的可能性后果,都可以防止政治活动沦落为仅具有工具性的作用。相应地,在社会改变进程的每一阶段,道德问题都应保持其道德本性,否则就降格为纯技术性的问题。由于拒斥政治活动采取任何非道德的权宜之计,米德伦理学的应用可以防止政治活动制造那些冷酷无情的后果。

如果我们想同马克思的指向保持一致,就需要米德所提供的伦理学方法。社会主义社会里,什么是处理日常生活中道德问题所必须做的?我们如何决定做什么?米德的方法是,在尽可能地顾及所有人的利益前提下,采取那种能够推进社会过程的行动。虽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存在利益分歧和价值分层,但首先要做的是让个人自由充分地发展其能力,那些能力将带来创造性成果和令人惬意的人际关系——随着个人能力(包括创造力)的发展,个人的理解力和个体之间相互理解的程度都得以扩大。所以,最好的道德问题解决方法应该在推进社会过程的同时,又提高个体的能力,以更好地解决未来的道德问题。

(三)个人道德观

马克思主义者的个人道德观并不完全——个人生活缺乏用以指导行为的伦理规划。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学说中找到一些关于个人生活的道德观——在遵循“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这一首要原则的前提下,从事创造性工作,建立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保护民众的健康,反对贪婪和压迫,努力改善社会,等等。但是,无论马克思主义学者能够找到多少用以引导日常道德生活的具体建议,却找不到马克思伦理学应用的方法——马克思伦理学说止步于一系列暗示性的指示。

米德的伦理学为马克思的社会学提供了方法论。根据米德伦理学,解决日常生活中道德问题的基本原则有:理解他人的观点及其内在的价值追求,提高并应用个体自己(他人)“扮演他人角色”的能力。社会主义者坚持这些原则才能将理想转化为具体之物。致力于实践的马克思社会学强调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阶级斗争、意识形态和阶级意识以及个人在创造历史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但是就实践理论而言,米德比马克思提出了更多具体的思想。总而言之,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保障了米德所期冀的个体发展和社会关系,米德提供的道德问题解决方式恰好可以成为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的基础。在通达社会主义理想的道路上奔驰,我们需要一个既能够带领我们前进又可以解决道德冲突问题的向导——米德伦理学。

[1]Buchanan,A.E.Marx and Justice[M].Totowa,NJ:Rowman and Littlefied,198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

[3]Archibald,W.P..Social Psychology as Political Economy[M].Toronto:McGraw-Hill,1978.

[4]Michael L.Schwalbe.Meadian Ethics For Marxist Sociology[J].Berkeley Journal of Sociology,1989,34(3):87-104.

[5]George H.Mead.Mind,Self &Society[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34.

[6]George H.Mead.The Philosophy of the Act[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38:150-151.

[7]John Stuart Mill.Utilitarianism[M].Longmans:Reader,and Dyer,1871:9-10.

[8]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关文运,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7-18.

[9]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44.

[10]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82.

[11]George Herbert Mead.The Child and His Environment[J].Transactions of the Illinois Society for Child-Study,1898,(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