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下的第三方支付监管研究

2015-03-29 02:41
大庆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规模交易监管

常 旭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经济新常态下的第三方支付监管研究

常 旭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 163316)

做好第三方支付监管工作,要求具有全局观,能够做到统筹兼顾,既了解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起源,也了解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国内现状、省内现状,更能够认清自身、找准不足,从而积极改善,不断构建安全、和谐的第三方支付监管环境。

银行监管;支付工具;经济新常态

2015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布以来,央行第三次发文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规范,也为经济新常态下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工作明确了方向。

做好第三方支付监管工作要求我们具有全局观,能够做到统筹兼顾,既了解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起源,也了解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国内现状、省内现状,更能够认清自身、找准不足,从而积极改善,不断构建安全、和谐的第三方支付监管环境。

一、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外环境

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诞生于1996年的美国,随后Amazon Payments、Yahoo!PayDirect、Paypal等知名第三方支付公司相继诞生,其中又以Paypal的发展最具代表性。Paypal公司诞生于1998年,成立初期就致力于个人收单业务,2002年被Ebay收购后成为Ebay的专属支付工具,仅在2003年一年间就实现了4.4亿美元的交易额,同比增长359%。而由于美国信用体系与法律体系比较健全,Paypal无需为信用问题提供担保,只需通过银行收单服务为客户提供资金的划付、保证交易的快速安全到账即可完成交易,这也使得美国的监管方式与中国有所差别。

美国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主体比较广泛,但总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邦储备银行以及各州政府的金融监管局构成,主要负责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常规监管。第二类是促进市场公平的监管机构,由美联邦司法机构承担主要职责,保障市场依法合规运行。第三类是反洗钱监管局,由美国财政部及其下设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与外国资产办公室构成,防止国外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洗钱活动。通过三方协作形成金融监管、法律支撑、科技保障的三重防护体系,使第三方支付行业能够安全、快速的发展。

由于美国法律认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货币转移机构,因此并没有通过专项立法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只是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做了延伸。在监管方式上,美国通过事前准入,事中监督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在事前准入方面,美国联邦通过履行严格的登记报告制度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规范,在各州则通过发放一年一审的经营货币转移执照的形式对其进行年度审查。严格的准入制度的施行,保障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质优良。在事中监督方面,美国联邦通过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用户滞留资金必须存放在银行的无息账户中的手段,使客户的资金能够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商业银行监察到,从而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而各州则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持有一定金额的担保债券或保持相应的流动资产,持有的担保债券规模视机构业务规模而定。此外第三方机构的办公机构数量还应与其净资产保持一定比例,且对外投资额应不低于其对外发行的未到期的支付工具的市价总和。并且在监督过程中,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履行严格的业务报告制度及财务安全制度,将风险控制在萌芽之中,最大程度的保护客户的资产。

二、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内环境

相比于国外,国内的第三方支付起步较晚,阿里巴巴集团的创始人马云在2005年的瑞士达沃斯论坛上率先提出了建设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构想。10年间,第三方支付行业飞速发展,交易额逐年递增,2014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40,691.7亿元,同比增长113.4%,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为80,767亿元,同比增长50.3%;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为59,924.7亿元,同比增长391.3%。由此可见,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而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战略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将成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但承担了应有的汇付款项功能,还承担了一定的信用担保功能,即作为交易的中间人为双方提供信用担保,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虽然这样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也为市场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2010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多项法规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指导,在牌照准入制度、备案制度、客户滞留资金与自有资金分离制度、科技安全保障制度上取得了重大成果,保障了资金的安全运行、市场的稳定发展。在监管主体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支撑,审计机构为保障的三重监管体系。在监管方式层面,通过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限制最低注册资本为事前监管;严格管理备付金账户,保证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在红线之上为事中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为事后监管。促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行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不断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三、黑龙江省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状况

黑龙江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以来,一直积极调整经济结构,维护金融稳定,有序推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时至今日已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2015年上半年,黑龙江省实现银行卡清算交易1亿笔,金额3183.9亿元,同比增长18.6%、24.7%。第三方支付机构共计33家,实现交易笔数1835.34万笔,同比增长47.48%,交易金额1000.74亿元,同比增长148.49%。银联商务、乐富支付、通联支付分别占据省内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前三名。黑龙江省金融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国内第三方支付交易情况看,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以2014年上半年为例,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65,663.1亿元,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规模为37,138.1亿元,占比前三名分别为支付宝48.8%、财付通19.8%、银联商务11.4%。第三方移动支付规模为28,525亿元,占比前三名分别为支付宝79.9%、财付通8.9%、拉卡拉6.5%。而黑龙江省2014年上半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为402.73亿元,只占到全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0.61%,占比前三名分别为银联商务、乐富支付、通联支付。通过上述比较,不难发现,在黑龙江地区,第三方支付行业仍旧发展缓慢,对监管部门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说是机遇,是因为可以学习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通过制定更细化的管理制度,逐渐规范引导第三方企业发展,推动东北经济建设,建成稳中有进,结构优化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说是挑战,是因为黑龙江省的第三方支付规模仍旧较小,引导第三方支付行业快速、安全、高效发展将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及金融监管工作,既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保障人民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逐渐凸显,必须不断认清自身、找准不足,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构建监管环境,不断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推动第三方支付监管环境建设,有以下三方面问题需要解决:

1.实时监管难以实现。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报送的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以及外部审计机构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规模、交易规模、风险管理状况等因素,实行监管。商业银行可以对涉及本行银行账户的相关交易提出查询、差错或者投诉处理以及风险控制等合理要求实行监管。但是当出现支付结算错误的状况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无法及时得知差错情况,难以实现实时监管,进而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2.集资投向难以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但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拥有类似银行的集资功能。按照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作为支付行为的代付方,而不能对客户开展理财业务,这样在出现客户购买理财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和购买第三方支付旗下的理财两种情况时,会出现集资投向混淆的状况,使得此两种情况难以区分,造成监管困难。

3.流动性风险难以监测。据统计,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80,767亿元,同比增长50.3%。而观察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份额占比后不难发现,支付宝与财付通占据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半壁江山,分别达到48.9%与19.9%,而银商、快钱、汇付天下等六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同占据了29.9%的市场份额,这也使得其余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200多家公司具有非常狭小的利润空间,加剧了市场竞争。由于在电子支付流程中,资金都会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滞留,出现所谓的资金沉淀,使得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该支付公司遭遇安全问题或经济问题,将使客户的资金蒙受损失,引发流动性风险,从而引起纠纷。

(二)应该采取的措施

为了及时化解风险,保障客户的财产安全,建设和谐的金融环境,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第三方支付信息商业银行备案制度。通过建立第三方支付信息商业银行备案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上一交易日发生的交易信息报送备付金账户开户行备案,同时商业银行建立第三方支付信息档案库,将第三方支付信息安全保存,一旦出现经济纠纷,商业银行可作为中间人进行经济调解,从而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2.不断加强第三方支付法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法规,明确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理财机构间的资金划付规则,明确货币转移动向,不断强化监管,提高货币转移监管透明度,使货币转移在阳光下进行,保障客户的资金财产安全。

3.建立第三方支付备付金账户异常资金划转冻结制度。不断加强银行间的科技网络建设,使商业银行对备付金账户的异常操作能够及时预警并自动冻结,待确认后才允许资金划转,对于无法确认的款项,保持冻结状态,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有效处理,从而降低流动性风险的发生概率。

2009年支付宝在用户总量、交易规模上超越了Paypal,成为全球第一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意味着我国正式迈入了第三方支付国家的前列。随着第三方支付规模的不断扩大,目前的监管体系构建已难以满足当前的支付需求,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构建经济新常态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不断推动经济安全、和谐发展,不断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

〔责任编辑:宋洪德〕

F8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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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341(2015)06-0137-03

2015-11-12

常旭(1988-),男,黑龙江大庆人,科员,助理经济师,主要从事支付结算监管等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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