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视角下新疆跨界民族多元文化理解教育研究

2015-03-28 20:57杨桂臻高汝东
关键词:公民意识新疆

杨桂臻 高汝东

(塔里木大学 a.植物科学学院;b.人文学院,新疆 阿拉尔 843300)

公民意识视角下新疆跨界民族多元文化理解教育研究

杨桂臻a高汝东b

(塔里木大学 a.植物科学学院;b.人文学院,新疆 阿拉尔 843300)

摘要:多元文化理解教育是培育新疆跨界民族公民意识的良好途径。为此,必须以“公民身份”加强现代法治观念教育;以“大国学”为理念加强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增加双语教育的文化要素;挖掘和弘扬儒家文化与伊斯兰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正确处理伊斯兰教信仰与民族文化认同的关系;用“公民”话语来强化跨界民族的身份认同。

关键词:公民意识;新疆;跨界民族;多元文化理解教育

“跨界民族”这一概念是1986年由中央民族大学教授陈永龄最早提出的。由于同一民族跨越了两个乃至多个国家的疆界,其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必然会出现一定的“错位”,因此,跨界民族自然会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但对其概念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根据新疆与周边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新疆的“跨界民族”是指“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原生态民族,其本来所拥有的相对集中的传统聚居地被现代政治疆界分割而居于毗邻国家的民族。新疆的哈萨克、柯尔克孜和塔吉克族属于典型的跨界民族,他们处于新疆的边缘地带,与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接壤,与这三个国家的主体民族是典型的同源跨界关系”[1]。

1公民意识视角下新疆跨界民族多元文化理解教育的必要性

1.1跨界民族问题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

就新疆的总体形势而言,虽然没有出现类似北非、土耳其、南斯拉夫等地区那样严重的跨界民族问题,但并非意味着跨界民族问题不存在。中亚国家独立后,推行有利于本国主体民族的政策,这对我国新疆跨界民族的国家认同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部分民族同志产生了“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的想法,许多新疆哈萨克族移往哈萨克斯坦。更为严峻的是,“三股势力”(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利用新疆跨界民族国家认同与族别认同的敏感性大做文章,使新疆的长治久安处于“树欲静而风不止”的局面。因此,新疆的跨界民族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2公民意识是强化新疆跨界民族国家认同的强大精神动力

长期以来,我们对频频发生的恐怖事件总是发出这样的呼应:“一小撮恐怖势力”的所作所为,“不明真相”的民族群众受到蛊惑,等等。但是,为什么这一“小撮”势力长期以来有存在的社会土壤?为什么部分民族同志“不明真相”?在全球范围内民族主义浪潮凸显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强少数民族特别是跨界民族的“公民意识”教育,以此来处理好国家认同与族别认同的正确关系。

边疆要实现长治久安,就必须既要治标也要治本,包括跨界民族在内的各民族是否有良好的现代公民意识,是否能正确处理族别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2]对跨界民族而言,牢固的公民意识是实现他们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统一的粘合剂。在应对“三股势力”和“双泛”(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思潮前沿阵地的新疆跨界民族地区,尽快成长起健康的现代公民意识,是化解跨界民族在各种认同关系上纠结的一把钥匙,是清除各种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滋生土壤的治本性举措。

1.3多元文化理解教育是培育新疆跨界民族公民意识的必由之路

多元文化理解教育原本是西方某些“移民”国家对异文化群体搞“同化论”失败后而采取的发展民族教育一种有效途径。自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多元文化理解教育传入我国,从此也就开始了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新疆一直高度重视诸如“四个认同”(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离不开)之类的民族团结教育,但由于新疆跨界民族有着鲜明的民族个性且与中亚同族有着文化的相通性,要让民族团结教育深入到他们良好的公民习惯中去,内化到高尚的公民人格中去,就必须实行多元文化理解教育。

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等跨界民族不仅要解决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还要处理好与其他各个民族的关系;他们不仅要认同本民族,更要认同国家和中华民族,还应当认同我国的其他民族,树立“本是同根生”“同属大中华”的观念,做到“美人之美”。多元文化理解教育在尊重文化多样性基础上倡导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理解,这能增强各民族“和而不同”的理念,使他们以“公民”身份相互学习,相互欣赏。

2公民意识视角下新疆跨界民族多元文化理解教育的对策

2.1以“公民身份”加强现代法治观念教育

“公民身份是指个人同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3]这种因为具备公民身份而所拥有的权利,就是公民权,它“是已载入法律而且供所有公民行使的普遍的权利”[4]。同时,拥有公民身份的人,不管是哪一个民族的成员,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承担国民责任,其相应的权利才会有充分的法律保障。这是许多西方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和多元文化关系上的基本做法和成功经验。早在1996年,澳大利亚就通过国会决议,强调不同民族都要强化国家认同,尽管国家推行的是多元文化政策,但各民族都要遵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在新疆跨界民族的认同培育上,文化认同的稳定性大于政治认同(这已经被中国历代治理西域的经验所证明),所以当前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新疆跨界民族地区的公民文化建设,从思想文化上推动跨界民族成员做遵纪守法的“中国人”。

专业通道晋升,激发动力。设置纪检专员岗位序列,打通职业晋升通道,有效激发了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动力,提升了监督人员监督工作的主动性。

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要素是权利义务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而法律意识可以看作是一个结合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5]。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借此机会,应大力加强新疆跨界民族的法治观念教育,使他们的爱国思想、权利义务观念和包容共享意识体现在日常行为规范中。

2.2以“大国学”为理念,加强跨界民族地区多元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季羡林先生指出:“‘国学’就是中国的学问……国内各地域文化和56个民族的文化,就都包括在‘国学’的范围之内。”[6]

生活在新疆的各族人民都应改变对“国学”概念的看法,充分认识到跨界民族在内的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地位。不仅“四书五经”是“国学”,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哈萨克和塔吉克族的英雄史诗等也属于“国学”。如果把新疆跨界民族的优秀文化提升到“国学”的地位,倡导其他民族对其加强学习,这既能增进不同文化的交流与理解,也能增强他们的自豪感和中华民族意识。

2.3增加双语教育的文化要素

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背景下,哈萨克、柯尔克孜和塔吉克等民族语言的地位将会上升,而且语言也不仅仅是一种交际工具了,它所承载的文化交流的功能更加显现出来。同时,新疆这些跨界民族更要加强汉语和汉文化的学习,方可更好地融入到现代化、全球化和市场化的浪潮中去。在这种大形势下,生活在跨界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应该懂一些他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而少数民族的双语教育,也要增加文化要素。新疆目前的双语教育片面重视“语言翻译”,这样不利于少数民族理解中华主流文化,也不利于汉族理解少数民族文化,同时还影响到他们学习对方语言的动机。所以,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改善双语教育,增加文化要素,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理解,强化包容共享意识。

2.4挖掘和弘扬儒家文化与伊斯兰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中华主流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和谐思想,如儒家主张的“忠”和“恕”,与现代公民意识非常契合。“忠”的观念主张是,一个人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进行负责,它特别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这为现代公民意识提供了宝贵精神财富。“恕”的内涵同西方社会的道德“黄金律”有相通之处,用中国传统文化的话语讲,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伊斯兰文化中也包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和包容理念,比如穆罕默德说:“你自己所讨厌的,不要施与别人;你自己所喜欢的,施及于他人。”如果加强儒家文化与伊斯兰文化的对话,发现两者的共通之处,就不会错误地把哈萨克、柯尔克孜和塔吉克族正常的伊斯兰文化信仰与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等同起来,也不会简单地把“现代文化”理解为“汉文化”,而应当是各民族共创中华民族精神家园。

2.5正确处理伊斯兰教信仰与民族文化认同的关系

虽然新疆的哈萨克、柯尔克孜和塔吉克族都信仰伊斯兰教,而且邻国同族的伊斯兰宗教信仰氛围更加浓厚,但这并非就表明伊斯兰教是这些民族文化的全部代表。宗教和民族本来就属于不同的社会范畴,宗教绝不能等同于民族文化。从历史上来看,这三个跨界民族都曾受到过多种宗教的影响,其伊斯兰教信仰也由于各种原因而打上了鲜明的民族色彩。各个民族都有自己丰富多彩的文化史,当前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正冲击着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同时,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生动实践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更多的跨界民族倾向于以世俗性的民族文化作为认同的基础。另外,如果信教群众过分依赖宗教组织乃至宗族势力,这将严重制约现代公民意识的成长,也会遮挡他们对现代文化的认知视野。“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并非是要干涉宗教信仰自由,而是要引领他们从狭隘的小团体中摆脱出来,开拓视野,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更自由地进行文化选择。

2.6从话语角度来看,要用“公民”话语来强化跨界民族的身份认同

要强化新疆跨界民族的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整体意识,使他们体验到“国家公民”的尊严和归属感,就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语言,以“公民权利”的名义对那些需要特殊扶助的少数民族成员给予扶助[7]。我们往往过多地去谈“扶持”“帮助”“照顾”“感恩”等话语,其实这往往会强化少数民族的族别认同,对培育跨界民族的现代公民意识而言更是不利。如果让他们去感受“公民身份”,认识到自己的所得所获是“公民权利”带来的,同时,自己自然应当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这样就会淡化本民族意识,强化中华民族意识和国家认同。

参考文献:

[1]安晓平,高汝东.公民意识视角下新疆跨界民族的文化认同培育[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2]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9,(3).

[3]不列颠百科全书编委会.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第4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236.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2.

[5][美]伯尔曼.法律和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54.

[6]季羡林.国学应该是“大国学”[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06-22.

[7]马戎.强化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J].人民论坛,2008,(14).

责任编辑:卢宏业

作者简介:第一杨桂臻(1982—),女,山东沂水人,实验师,硕士。研究方向:教学管理与边疆民族问题。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科学基金西部项目“非传统安全视域下新疆跨界民族的公民意识与族别认同研究”(编号:09XMZ011)

收稿日期:2014-12-06

中图分类号:G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341(2015)01-0121-02

doi:10.3969/j.issn.1674-6341.2015.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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