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视阈下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思考*

2015-03-28 15:35
菏泽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农村



美丽乡村视阈下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思考*

孙海英

(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临沂276000)

摘要:新时期中央提出社会主义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而对于一个良性发展、健康的社会而言,应具备政府、市场和民间三大基础要素。农村民间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成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的新兴力量,它在美丽乡村的建设中以其独特的优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民间组织;农村社会

为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新时期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所谓美丽乡村应该是以农村、农业和农民为主体,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的主人,对农村事务当家做主,政治参与充分,法制健全,人人懂法守法;农民在社会中的地位、机会平等,整个社会在一种公平正义的机制下运行;人与人之间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基本确立诚信友爱道德理念;乡村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社会充满活力,劳动、知识、人才、创造得到充分尊重,形成一种干事创业的氛围;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们团结友善;发展生产、生活富足,人们尊重自然、保护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所谓美丽乡村应该是一种活而不乱、和而不同的社会。

对于一个良性发展的、健康的和谐社会而言,应具备三大基础要素:政府、市场和民间。[1]从我国的发展脉络看,多年来我们社会最为发达的是政府。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努力将市场从“大政府”中释放出来,使其成为独立的社会治理因素之一。然而,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利益主体逐步多元化,就使得某些利益诉求处于“政府管不好,市场不愿管”的状态,在布迪厄看来,有多少种场域,就有多少种利益[2],种种利益协调不畅导致社会冲突加剧,社会矛盾复杂化。基于这样的背景,人们开始试图从政府中再释放出社会治理结构中的第三大基础因素——民间。与市场相比,民间因素的发展受政治和文化的影响更大,其效果的可监测性相对不明显。由此,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一直相对迟缓。

作为农村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民间组织所具有的社会功能是其他组织所不能替代的。各种民间组织的兴起和建立,拓宽了农民、农村和政府及市场的联系渠道,有利于农村不同利益群体意愿的表达,满足日益多元化、个性化农民的需求,缓和了农村社会矛盾,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培养了农民的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增强了农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推动美丽乡村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经验与思考

对于什么是民间组织,国家民政部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组织。但对于农村民间组织目前则缺乏统一的界定,就现有的研究成果,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且对于农村民间组织所涵盖的内容亦有很大的区别。有学者认为:“农村民间组织主要是由农民自发组织,或是农民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组织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农民,目标在于更好地实现农民的政治、经济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而组建成的民间社团”[3];有学者认为:“农村民间组织就是以追求农村经济活动效率和农村社会福利为目标,以农民为参与主体,在农村活动的,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4];亦有学者界定为:“农村民间组织是指在农村社区内部成长起来的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各类社会组织,它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运行”[5];也有学者描述为:“农村民间组织是农民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6]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民间组织具有这样一些特征:组织参与的主体是农民,活动的地域主要在农村,参与的方式是自愿,目的是为了农民自身的发展和利益。但从民政部对民间组织的定义看,并不能完全包含现有的我国农村民间组织,从法律意义上看,现有的农村民间组织不完全具备民间组织的特征,现实农村存在大量的未进行登记的民间组织,它们同样具有民间组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所以本文所指的农村民间组织是:以农民为参与主体,以实现或满足农民经济、政治、文化等需求为目标,以自愿参与为原则,内生于农村社会的各类组织。是一种纯粹由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民,为了一定的目的或利益,自愿组成,不受其他组织影响和支配的自主性农民组织。因此,我国农村当中的村支部、村委会、共青团、妇委会等这些在政府主导下运行的带有半官方色彩的组织是排除在本文研究之外的。

我国农村民间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早就有“王权止于县政”的说法,因而广大农村的治理主要依靠以乡绅为主体的农村民间组织实现。历史上农村中的宗族、民团、协会和不同形式的基金会等都曾经在我国广大农村发挥过重要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在农村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将国家的控制力渗透到农村的各个角落,非官方的农村民间组织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乡村组织被当作封建残余予以清除。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而成立的一些农村组织,诸如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等,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成立的,其成立和运行都是基于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因此,其强制性和政府色彩较浓。而同一时期国家对于农民自发成立的组织是不允许的,处罚也是极其严厉的。所以,八十年代之前,在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农村民间组织。[7]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民间组织应运而生,开始慢慢复苏和兴起,特别是国家对农村政治控制的进一步宽松,农村宗族活动普遍开展;信教农民越来越多;以经济协作和互帮互助为宗旨的民间组织蓬勃发展起来。逐步成为影响村民生活的重要因素。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农村民间组织在我国由来已久,但真正的农村民间组织其存在和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农村经济巨大发展是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内生驱动力,同时塑造了农民自主、平等、自由、志愿意识和契约精神,培养了当代农村民间组织主体;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使人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按照自己的兴趣和利益诉求参与不同的民间组织。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践行,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实现;政府转变职能,还政于民,宽松的政治环境,为民间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从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脉络同时可以看出,在历史上,由于缺乏农村民间组织,农民的利益表达大多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形式自发地进行,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农民在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获取上,缺乏表达的平台和渠道。虽然农民在我国占人口的大多数,但整体上在国家和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利益博弈中,缺少应有的话语权,其正当权益往往被社会弱化,甚至忽视。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使得农村和农民逐步融入到市场化之中,农民获取了市场行为者的资格,有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农村的巨大发展,使得农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有了更大的诉求,而现有的农村经济制度,又使农民仍处于分散的独立的原子化状态。而和谐农村的构建则是政府、市场和民间组织协调发展,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系统工程,因此,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要求,把农民更好地组织起来,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是美丽乡村建设内在地需求。

二、农村民间组织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独特优势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个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现有的乡村权力机构在贯彻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执行上级行政命令、组织农民等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农村民间组织,作为一支重要新兴社会力量,由于自身拥有的独特的优势,其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功能。

首先,农村民间组织既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和市场在农村某些领域的不足,又可填补现有农村权力机构运行的一些空白点,从而满足农村公共产品的发展需求。农村发展过程中,公共产品不足已成为阻碍和谐农村构建的重要因素。在市场领域,以营利为目的和以追求效率为目标的市场不愿意提供农村社会所需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而现有的农村权力运行机构,由于现行体制的限制,基本属于县乡在农村的派出机构,属于乡镇命令在农村的执行者,无法真正满足农民的需求,甚至和农民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有不同程度的对立。在政府“管不了”和市场“不愿管”以及现有农村权力组织“管不好”的情况下,农村民间组织的出现无疑为解决农村公共产品发展需求注入一股新生力量。它排除了以单纯逐利为目的,从而使其能够公正地提供公共服务,针对性强,成本低、效率高,能够代表不同阶层农民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社会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同时,农村民间组织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参与到农村治理中,改变了农村治理结构,有利于促进美丽乡村的建设。

其次,农村民间组织提高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农村民间组织是联系农民与市场的纽带与桥梁。农村民间组织起源于农村社会和农民之中,了解农民的真正需求,掌握各种与农村和农民相关的信息,把握市场供需趋势,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农民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不断提升农民应对千变万化的市场的水平;通过农村民间组织把新产品、新技术及时引进、示范、推广、服务于农民,真正体现办好一个民间组织,拉动相关产业,富裕农村经济的作用。同时,农村贫富差距的加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与和谐,而农村民间组织以其自愿性、非营利性和利他性,平衡农村发展,带动大家共同富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同时农村民间组织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农业发展资金不足和农业科技研究等问题,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再次,农村民间组织不断发展,有助于完善农村自治制度,增加农民利益诉求渠道,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其实际运行中已经暴露出自身的诸多的缺陷和不完善,并没有在广大乡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在农村,干群关系日益紧张,干群冲突事件屡有发生,农村党支部、村委会没有发挥应有的带头作用,少数党员干部作风霸道、贪污腐败、贿选、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控制农村政权,严重侵害农民的权益,农民正当的诉求无法表达,致使农民对乡村的政治参与表现出极大的政治冷漠。而要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就必须在农村构建完善的诉求和利益表达机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民间组织应运而生。民间性的特点使得农村民间组织更容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村级事务加以监督,也更容易取得农民的信任。逐渐兴起的农村民间组织完善了现有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拓宽了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农民各种想法、先进生产经验、市场信息、对政府和乡村事务的意见、建议、批评、监督甚至是不满和发泄都可以通过农村民间组织这个平台得到尽情的交流和释放;各种农村民间组织根植于广大农民之中,真正了解和清楚农民的真实愿望和诉求,它可以在第一时间将收集到的信息传递给政府部门,使政府部门能够真正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农民的真实想法,政府工作的不足,农村民间组织架起了农村、农民和政府沟通的桥梁,为国家对农村决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同时把政府的决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给农民,推动了农村社会政治生态环境发展。

另外,通过农村民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加强对农民文化和法制教育,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塑造良好的道德品质,从而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文化需求越来越旺盛,文化消费进入了快速增长期。农民的基本文化需求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文化需求,主要靠市场来满足,现实的情况是政府的财政投入不足和市场的逐利性,导致农村文化建设的短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发展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农民通过参加农村民间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不断锻炼和培育农民的现代民主意识、集体观念和合作品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升现代农民的整体素质;农村民间组织广泛开展各种实用技术培训,使农民学到技术,开阔了视野,自觉摒弃了落后的思想观念,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通过农村民间组织活动引导农民自觉接受国家的普法教育,并转化为日常的行为规范,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减少农村社会的纠纷和群体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农村的安定;农村民间组织特别是文化类民间组织贴近农民,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提供适合农民的文化产品,活跃了农村文化市场,特别是反映主流文化和正能量的文化作品,打造了健康文明的农村文化环境,促进了美丽乡村的建设。

三、引导和完善农村民间组织

农村民间组织在美丽乡村文明社会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负面的作用和自身不足,其本身表现出一定的狭隘性,对现有的农村治理结构有一定的冲击,干扰农村选举,干预农村公共管理,影响农民的信仰,发展的不平衡加剧了农村的分化,小团体利益的追求破坏了农村的公平正义,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另外,农村民间组织本身也还存在定位不清晰,发展不平衡,功能单一,内部管理不规范,成员素质参差不齐等不足。对此,在积极发展和培育农村民间组织的同时,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管理,引导和完善农村民间组织向着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防止和避免不良情况的出现。

首先,合理清晰定位,严格管理规范,引导农村民间组织和谐健康发展。农村民间组织必须根植于农村,根植于农民。农村民间组织的职能之一就是架起农民与政府和市场之间沟通的桥梁,贴近农村,了解农民的真实诉求,让农民真实的感受到它的功效,因此,任何脱离农村,脱离农民建立的农村组织,都不是真正的农民自己的组织,甚至会误导农村民间组织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农村民间组织要通过大量的服务,通过服务让农民从中获得利益和公平正义,增加对农村民间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农村民间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规范管理,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建立完备的民主决策程序和执行机构,要有协调制衡的监督机制,要有透明的公开制度,要广泛的吸收不同层次的农民参与,培养新时期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所需的人才,通过各种的渠道和途径,筹集民间组织发展资金,推动农村民间组织合理健康发展。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协调各种关系,使农村民间组织在法制轨道中运行。作为农村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民间组织,应该增加社会信任,增强法律权威的积极因素。由此,要改进和完善政府关于对农村民间组织的管理规定,对《宪法》中有关条款加以细化,为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存在提供法律支撑,修改和补充完善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条例》,降低设立登记门槛,明确相关管理规定,人员、机构、资金获取、监督管理等要求加以细化,从而使农村民间组织纳入制度化管理,理顺农村的法律和制度,采取措施将现存大量的“法外”农村民间组织纳入制度内加以管理,使其合法性得以承认,享有应有的权利。农村民间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其发挥作用的大小,就看它能为自己争取到多大的外部空间,农村民间组织积极争取外部空间的过程,实际就是其主流化的过程,而在主流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以及与现有农村权力组织的关系。要摒弃那种“农村民间组织就应该与政府对着干唱反调”的狭隘认识,认识到现代社会治理结构中,政府、市场和民间组织是共生共存的,共同的目标是促进利益协调,实现公平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农村民间组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政府合作,让政府了解自己的情况,替政府分担责任,多层次、多部门地从政府中寻求支持和帮助;而对于现有的农村权力组织,则应该采用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的态度,将农村民间组织融入到农村管理之中。通过对农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的政治素养和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农村民间组织通过与其合作,既获得自身发展的空间,又制衡农村权力的滥用,维护了农民利益,推动农村民主建设,为和谐农村的建设构建多种政治主体参政议政政治生态框架。

最后,加强农民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综合素质,让各种农村民间组织得到平衡发展,引导现有农村民间组织向更高一级发展。目前我国农村民间组织的活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规范不够,同一村中民间组织社会地位、人员构成、资金实力、社会影响和作用相差很大,组织种类少,规模小,功能单一,发展很不平衡,娱乐类、经济类、宗教类等民间组织发展较为迅速,而公益、教育类等民间组织发展相对不足。[8]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目前农民素质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农民普遍存在文化素质和科技素质偏低,法制观念不强,思想道德修养不足等问题,这对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为此,必须加强农民教育培训,要有政策支持,除加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外,还应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形势道德培训,要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和灵活的培训形式,有专项培训资金和考核监督制度,确保农民素质的提高。对于农村民间组织,要有长远的规划,要从目前的分散的,专业化,多元化的发展形式,向综合性目标发展,以满足农民发展的需求,推动农村民间组织向更高一层次发展。

农村民间组织的产生、发展和兴起,是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农村社会进一步发展,以及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一定会有更多的适应农村发展需求的民间组织出现。我们对此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我们既要看到农村民间组织在农村发展中积极作用和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又要充分认识其自身的不足和局限性,不断的完善和引导,探索出一种良好发展模式,使其成为新时期美丽乡村建设的新兴力量。

参考文献:

[1]赵黎青.柏南特、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J].国外社会科学,1999(1) :53-57.

[2]潘可礼.社会空间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134.

[3]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25.

[4]仝志辉.农村民间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来自个案的经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6.

[5]刘美萍.我国农村非政府组织生长动力机制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7(4) :66-68.

[6]侯保疆.中国乡镇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68-223.

[7]俞可平.中国农村的民间组织与治理的变迁[EB/ 01].中国改革网,2010-1-16.http://www.chinareform.net/ 2010/0116/9804.html.

[8]宋青.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构建农村和谐社会[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2006(2) :21-23.

[9]臧姗.社会组织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探析[J].菏泽学院学报,2013(6) :43-46.

[10]王冠,等.对山东省社区建设与服务的几点思考[J].菏泽学院学报,2010(6) :9-12.

(责任编辑:王佩)

Thinking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Civic Organization in the Visual Threshold of Beautiful Countryside

SUN Hai-ying

(School of Marxism of Linyi University,Linyi Shandong276000,China)

Abstract: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puts forward the aim of building beautiful countryside in the new era.As for a positive and healthy society,it should contain three basic elements of government,market and civic organizations.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civic organizations has become the new force of China's new rural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and is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beautiful countryside with its unique advantages.

Key words:beautiful countryside; civic organizations; the rural society

作者简介:孙海英(1968-),女,山东蓬莱人,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政治发展。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课题“新农村建设视阈下的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以临沂市12个自然村为研究对象”(课题编号:12CZZJ02)

*收稿日期:2015-04-08

文章编号:1673-2103(2015) 03-0057-05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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