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飞, 胡玲玲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传播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网络与人文研究】
国外微博空间意识形态管理经验及其启示
郭明飞, 胡玲玲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传播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及社会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自媒体微博逐渐成为网民获知新鲜资讯、及时交流的重要平台,并逐步成为各国传播意识形态的重要场所。为了进一步维护微博空间的发展秩序及主流意识形态的稳固,世界各国纷纷加快对微博等社交媒体的立法,加大对微博等社交媒体的行政控制,并争相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改进对外传播手段,不遗余力地传播自己的价值观念。我国应当吸取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完善立法,加强行政干预,注重网络技术开发,倡导自律,加强网络安全教育等策略与措施,确保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
国外;微博空间;意识形态管理
微博最早始于国外,短短几年发展迅速,已经被各国广泛使用,在各项管理工作事务当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研究国外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管理现状,对我国党和政府各部门更好地确保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启示。
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及社会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自媒体——微博逐渐成为网民获知新鲜资讯、及时交流的重要平台,并逐步成为各国传播意识形态的重要场所。为了进一步维护微博空间的发展秩序,确保主流意识形态的稳固,美国紧跟时代潮流采取了一系列管理微博等社交媒体的策略与措施。
(一)通过立法监管微博舆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立法是美国管理互联网乃至微博的最主要手段。早在1977年,当人们对互联网还没有形成概念时,美国就制定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自1978年以来,美国国会及各政府部门先后通过了130多项法律和法规,如《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网络舆情安全保护法》等。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和《国土安全法》加强对恐怖活动、计算机欺诈、黑客等方面的管理,同时授权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门通过电子和电话监听等方式对网络信息内容实行严密的监控,以确保政府能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用户的基本资料。
(二)加强行政监管,掌控微博舆论主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微博空间逐渐出现了诸如造谣、欺诈、泄露隐私、煽动种族情绪等一系列不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和行为,美国人开始认识到,政府必须介入微博使用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监控和打击违规行为。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包括对微博等社交媒体)的监管主要包括内容把关、秩序协调和安全维护三个维度。在内容管理上,美国政府对网络色情、虚假、暴力和恐怖信息进行严格的把关,并设有专门的过滤系统,及时删除网络中对网民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不良信息。在秩序协调上,美国政府加大了对网络媒体发展的利益与秩序的监管,专利局和商标局制定了严格的规章,以控制恶意的、欺骗性的域名注册行为。在安全维护方面,自2010年6月起,美国国土安全部启动“社交网络/媒体能力”项目,对网上公共论坛、微博、社交网站等进行必要的监控,并要求各地指挥中心遵照执行。
(三)利用技术优势全面监管互联网运行。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掌控着互联网的核心技术。美国政府利用这一优势,通过各种高科技手段,开发相应的软件,如分级系统(rating system)和过滤系统(filtering system),对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不良信息、有害信息、非法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分级系统主要是对互联网上庞杂的信息进行分级整理来管理互联网,主要有PICS(Platform for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P3P(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s project)等。过滤系统主要通过一些过滤软件对欺诈、诽谤、色情等不合规范的内容进行筛选和过滤,使网民尽可能少地接受不良信息的烦扰。常用的过滤软件主要包括net nanny,cancelmoose,cybersitter,safesurf等。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在欧盟的普及率不断攀升,使用互联网的人数越来越多,使用频率也大幅提高。2014年,有近三分之二的欧盟人口使用互联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使用微博的人数也逐年增加,但微博在带给人们自由交流的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威胁网络空间安全的问题。为此,欧盟各国不断强化对互联网,尤其是当今盛行的微博、Twitter、Facebook等社交媒体的监督,并采取了诸多措施加强对互联网非法内容和有害内容的管控。
(一)英国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管理的主要做法。
随着Twitter、Facebook等社交媒体的不断普及,网络上也出现了大量不良信息,这些不良信息不利于社会秩序及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因此,为确保网络空间的正常运转和舆论安全,英国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强对微博使用的监管。
1.政府主动参与互动,加强微博管控。为了推动政府微博正常、健康发展,2009年英国政府正式颁布《政府部门Twitter使用指南》,供各级政府部门参考。该指南由四个部分组成:“使用Twitter的目的及评价方法;Twitter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有效管理和使用Twitter及推广Twitter”[1]。这部指南为政府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使用和管理微博的方法。此外,英国政府非常重视“意见领袖”的力量,不仅关注他们的微博动态及内容,还与他们保持良好的关系,必要的时候还会借助其强大的影响力来宣传政府的施政理念,塑造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强化统治基础及管理国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颁布多项法律,成立各种组织,遏制舆论威胁。社交网站在为人们提供交流的方便的同时,也极易沦为谣言滋事甚至散布极端思想的工具。有报告甚至认为,“社交网络空间已成恐怖分子的‘天堂’”。为此,英国政府一方面通过各种法律(如《通讯数据法》《英国电信法2003》《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等)加强对互联网,特别是新兴社交媒体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积极成立各种组织,如组建“键盘战士”特别部队,即“脸书士兵队”,在信息化时代运用社交媒体打心理战、遏制社交网络的威胁等。
3.信息监督,及时辟谣,有效维护空间安全。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宣泄性、攻击性、报复性等特点,而且通过社交媒体等传播的速度极快,容易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为此,英国政府在社区设立了民众咨询局,加强网络空间信息的监督与管理。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向民众答疑解惑,提高与民众的沟通效率,扩大民众的知情权,对社会问题正本清源。这一机构的存在能够在以微博、Facebook等社交媒体为主要传播手段的互联网时代,对网络信息随时监督,及时辟谣,为社区网民提供正确的舆论引导,起到以点带面、以面带全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
(二)法国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管理的主要做法。
据国际电信联盟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已超过30亿人,占全球总人口的40%。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的法国,上网人数已经突破了5 000万。截至2013年6月,法国的社交网络使用总人数已经达到3 200万。然而,随着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媒体工具的广泛使用,各种社会问题(如传播谣言、网上欺诈、网络恐怖主义袭击等)也在网络频频出现,如何管理社交网络上的言论成为近年来法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1.注重法律在互联网监管中的作用。由于法国对互联网的发展与探索较早,关于互联网管理的经验较多,这也使其在监管网络的立法上处于欧洲领先水平。法国对互联网发展的态度上始终是积极普及推广,同时又以严格的法律进行监管。在法国,不允许网络上出现煽动种族仇恨、侮辱、诽谤、歧视等内容,否则被视为违法,一旦出现上述违法照片、视频或文字,社交网站和即时通讯软件平台若不将其删除则可能面临高额罚金。另外,与其他形式的言论一样,社交网络的言论受言论自由的保护,发布违法言论的网民将接受最高4.5万欧元的罚款和一年监禁。同时,为有效管理社交网络媒体,避免不良网络信息内容的入侵,法国努力从法律、技术、教育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治理。
2.运用各种手段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随着社交网络工具的普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被泄露的风险增大。为此,在不影响言论自由的情况下,法国政府从2010年开始逐步制定旨在保护互联网世界中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行为规范,目的是保护网民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由于大多数的社交网络平台需要提供用户的姓名、照片、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2010年10月,微软、法国社交网站Viadeo等与法国立法部门签署了一份公约,承诺保障网民拥有“被遗忘权”以保护网络上的个人隐私。这份公约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的内容:提高网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保护网民个人信息不被搜索引擎检索、简化个人信息管理方式、开发适应未成年人使用的方式、增设投诉工具和投诉办公室、开放转移个人信息服务[2]。
(三)德国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管理的主要做法。
根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报道,2013年底德国人口总数约为8 080万,网民约为6 750万,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超过83%。近些年在互联网的强势发展中,以微博、论坛为主要代表的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媒介。为了规范互联网的发展秩序,推动微博空间的健康运行,维护网络虚拟社会的舆论安全,德国政府要求必须强化对互联网使用的限制。
1.通过立法提升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在发达国家中,德国首先使用立法监管互联网不良言论,他们会采取非常严格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惩治破坏互联网安全的行为主体。1997年,德国出台了一部规范互联网言行的综合性法律《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这部法律主要包括个人隐私的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安全保护等内容。后来又相继出台了《多媒体法》《电信服务法》《数据保护法》等多项监管互联网的法规,明确了应受保护或制裁的网络信息内容,对有危害性的言论及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现行法规制裁和惩处。
2.全面落实审查制与责任制。德国对网络谣言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德国设有专门机构对互联网内容进行审查,网民若传播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将会受到民事或刑事法律追究。内政部下属的联邦刑警局与家庭部下辖的青少年有害媒介联邦检验局这两个部门有权实施“网络内容审核”。他们一旦发现登有违法言论和图片的网站,立即查封或关闭。德国联邦刑警局下设一个“数据网络无嫌疑调查中心”机构,主要负责网络监管。这一机构全天无间断地监控与分析互联网上的信息与数据,以便及时发现网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欧盟其他一些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对微博等互联网媒体的规范和使用。
瑞典互联网监测机构Pingdom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世界前20大互联网国家中有7个是亚洲国家,占比35%。亚洲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也较高,而且截至2014年底,亚洲整体移动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超过欧美,甚至比欧美还要“移动化”。为了确保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安全,亚洲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虚拟网络的监管。
(一)日本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管理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各种社交媒体不断涌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信息分享平台,这也使社交媒体成为全世界网民使用最多的工具之一。然而,一些不负责任的用户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不良消息,谩骂、侮辱他人,甚至宣扬恐怖主义、种族主义等威胁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言论。鉴于此,日本政府通过法律、行政和商业监管等手段,力图加强对社交媒体的管控,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良性发展。
1.出台各项法律,严格依法治网。面对社交媒体逐渐失控的局面,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2003年9月,日本颁布并实施了《交友类网站限制》条例,严格控制网民对社交媒体的使用,对发布不良信息者进行明确的处罚。还明令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宜”信息,并敦促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要懂得与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懂得如何使用软件过滤不良信息。日本各级警察部门公布了举报电话,并实施“网络巡逻”,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全方位监控,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有害信息,警方可以要求网络运营商予以删除或屏蔽。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颁布了《电信业法》《反黑客法》《反垃圾邮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等相关法律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
2.官民联合净化网络社交媒体。行业自律是当前国际网络舆情管理的一个共同思路。日本互联网监管的最大特点就是强化行业自律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在互联网自律中的作用,并主动邀请ISP运营商、软件开发商及网民代表组成不同级别的自律组织,鼓励他们形成各自的网络管理制度,以便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而实现自觉的网络监督。此外,日本互联网各部门也都制定了各自的行业规范,如《网络事业者伦理准则》对经营者在社交媒体上的活动作了明确的要求,并督促其自律;日本社交媒体一般采用实名制管理,用户在注册账号时需要填写个人的真实信息,一旦发现不符合事实,管理员会马上删除账户并将其加入黑名单。
3.培养大众网络素养。着眼于实现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长久之计,日本还非常注重对大众网络素养的培养。日本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了媒介素养理论并应用于教育实践。这种培养方式起初以公民的“传播能力”为重点,之后又开始重视媒介批判能力。在媒介素养教育的过程中,日本政府非常注重发挥教育界、企业界、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的主体作用,激励他们共同加入媒介素养教育与实践的行动,以便培养出更多有素质的网民,发挥大众的力量,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及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
(二)韩国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管理的主要做法。
在韩国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韩国政府强化了对网络的监管,尤其加大了对当今发展较快、影响力较大的社交媒体的管理。
1加强立法建设。韩国十分重视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对网络的管理以制定法律为先导,并建立了世界上最早审查互联网的专门机构,即韩国互联网管制机构ICEC。1995年韩国国会修改并通过了《电气通信事业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并由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2008年重新整合为“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负责管制。为了进一步监管互联网中的信息,ICEE还与MIC密切合作,以既定的分级和过滤标准来指导互联网内容的过滤。此后,韩国还颁布了《不当站点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层面确定了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3]此外,韩国政府非常重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制定了《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提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推行互联网实名制。韩国是世界上首个对网络管理实行实名制的国家,这一制度起始于2003年3月,在国际互联网管理中独树一帜。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为了减少虚假信息、不正当的人肉搜素、泄露个人隐私等不良言行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破坏,韩国对邮箱、视频软件、商业网站及论坛、微博、Twitter等社交媒体都实行了实名制管理。网民若想在虚拟的网络社会发表言论或申请微博账号,首先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如真实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验证无误后方可得到相应的账号。
(三)新加坡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管理的主要做法。
在新加坡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中,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新加坡政府认为,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须积极介入互联网管理。[4]新加坡政府主要从立法、执法、教育以及公民自我约束等方面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
1.强化立法监管。新加坡在互联网管理中高度重视立法和执法工作,把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早在1996年,新加坡政府就颁布了《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两部法律来管理和规范互联网。新加坡的Facebook,Twitter,YouTube等社交媒体渗透率和使用率非常高,根据新加坡本地报纸《Today》的报道,新加坡网民社会媒体的渗透率在2014年1月就达到59%,在社会媒体用户数量庞大的24个国家排名中第二,远远高于全球26%的平均水平。在手机即时通讯市场,WhatsApp, Line以及微信等,都有十分广泛的用户。[5]尽管新加坡社交媒体用户数量庞大,但政府没有制定应用于社交媒体服务商和社交媒体用户的法律条款,所有的互联网服务商都应统一遵循《互联网操作准则》(Internet Code of Practice)。
2.强调网民自律。倡导网民自律是新加坡政府管理互联网较为行之有效的措施。政府发布了一些关于上网言行的规范。这些规范是公开的,网民可以通过新闻、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介获知这些规则的具体内容,用以明确自身在使用交互媒体时的语言及行为规范。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不仅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做到行业自律,还倡导网民加强自我管理,并试图通过包括企业、学校、社区、社交媒体等在内的各种途径对网民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与引导,鼓励网民主动维护健康、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
除了日本、新加坡、韩国外,亚洲其他国家,如土耳其和印度等国家在确保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方面也出台了值得借鉴的监管政策。
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政治格局不稳定、基础设施及科学技术落后、社会动荡等因素的制约,从整体上看,拉丁美洲和非洲的网络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但这些地区的互联网事业也在逐步前进中,针对发展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各国政府尤其是巴西与埃及也都及时采取措施规范网络空间运行秩序,引导正确的舆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
在立法方面,巴西政府于1995年成立了由21名成员组成的互联网管理委员会,总统府、通信部和科学技术部三方共同管理互联网。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巴西互联网使用和发展的战略与计划,提出并实施对各种在线活动监管的细则和程序,实行域名注册制、互联网通讯协议地址分配制以及以“br”结尾的顶级域名管理制度等。[6]2010年巴西司法部又修订完善了《互联网民事总则》,明确指出政府尊重网民的个人隐私,维护人权,网民可以自由表达言论,但任何网络运营商或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将会受到严惩。巴西政府非常重视培养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通过民主、自愿和多边的方式,调动高校、企业、社团等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网络安全的建设与维护。同时鼓励商业、教育及综合性社会机构举办网络安全使用培训班,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新兴媒体共同传播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知识、社会舆论及意识形态安全知识,以此来维护互联网领域的主流意识形态安全。
埃及政府在其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使用互联网以来,埃及政府颁布了多部涉及网络犯罪、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令。在埃及网吧里,没有人敢浏览黄色网站,主管部门会随时到网吧抽查。一些网吧还贴着“请遵守公共道德”的提示。如果有人在微博、Facebook等社交网络散布不良言论,相关部门会通过ISP迅速搜索到该人的上网地址及个人信息,并进行处理。若涉及宗教、政治、时局等敏感话题,网站会迅速删除微博内容及网友留言。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与安全,维护网络空间正确的舆论导向,埃及政府还设立了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协会要求所有会员坚守自律准则,“有责任与公众的安全、健康、福利需求坚持一致,要迅速检举可能迫害公众、环境或与埃及传统价值、道德、宗教和国家利益相抵触的一切因素”等。
2015年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图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了6.4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47.9%。[7]至2013年,我国的微博用户规模达到了28 000多万,使用率为45.5%,已经全面进入了微时代。但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在为人们最大限度地共享信息资源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的同时也为非法获取信息资源、传播谣言、渲染仇恨情绪、非法集会等不良言行提供了可能,这给国家的信息安全、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稳固带来了很多隐患。借鉴国外对微博空间意识形态管理的经验,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我国确保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立法,强化法律对网民的“硬”约束。
法律是维护网络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举措。随着非法网站、非法言论、非法行为的不断出现,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不断受到严峻挑战,我国应抓紧制定中央和地方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使各方面网络稳定的解决有法可依。
1.完善立法。目前,依法管网已经成为各国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我国也不断颁布相应的法律,正在努力构建一个综合性的互联网管制框架。从1987年开始,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管理互联网的法案,如《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试行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规范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的运行秩序。但随着微博应用向纵深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此前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已有部分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情况:一些关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不够清晰,给法官裁决带来了一定的难题;还有一些行为的判定无法可寻,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钻空子的机会,进而做出危害网络社会的行为。总之,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实效性和应用性需进一步提高。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在网络立法方面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健全微博空间管理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关于惩治网络谣言、通过微博非法集会、渲染种族情绪等方面的立法。同时充分研究Wab2.0、Wab3.0的运行规律,先采取积极、稳妥、可操作并灵活弹性的政策措施,再根据执行和管理情况,分期分批地制定出符合社会规范要求和微博应用规律的法律法规[8],并根据情节轻重制定合理的量刑标准,促进微博健康、高效地运行,确保微博空间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宣传的安全舆论阵地。
2.依法管网。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而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也是管理互联网包括微博的重要枢纽。有法可依之后,若不有法必依,法律只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国要借鉴国外在立法方面管理互联网的先进经验,从网络社会治理的角度依法管理微博空间。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都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既要给予微博民众充分的自主表达权,维护他们的言论自由,也要依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适当的惩处,不可超越法律的许可范围肆意强加莫须有的罪行,也不可“感情用事”,以权谋私。作为网民可信的服务者,执法人员必须做到公正执法、量刑有度,维护执法队伍的纯洁性、正义性,真正做到依法管网,在微博民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加强行政干预,通过引导形成正确的主流舆论。
以微博、微信、博客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不仅成为网民进行意见和心声表达、获取信息资源、与外界交流沟通的重要工具和崭新平台,改善了之前“人微而言轻”的状况,也为意识形态的传播提供了一条深入民间、繁荣有序、润物无声的途径。然而,也正是这种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及微时代的到来,倒逼着我们形成新的媒体观、新的领导观及新的行政观。舆论争取的是人心,面对微博空间出现的种种不良现象,政府必须介入,加强行政干预,做到得民心、顺民意,通过引导形成正确的主流舆论。
1.重视理论内容创新,占领舆论高地。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及微时代的到来对意识形态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顺势而为、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才能在历史的浪潮中独占鳌头。因此,要充分认识到意识形态内容创新的重要性,按照网络时代的新要求,把握互联网发展的规律性,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创造性地与新媒体相结合,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内容的创新。同时要及时更新观念,化官方口吻为大众化语言,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通过漫画、段子、微视频等大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方式传播出去,使其占领微博空间舆论的新高地,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这一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
2.树立微博环境意识,掌握信息监控权。面对错综复杂的微博虚拟社会,我国要从生态的角度看待信息环境,从人类健康发展的意义上净化微博环境,掌握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监控权,强化对网络舆论安全的保障能力,健全符合互联网发展并适应中国国情的微博空间管理与规范体系。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微博实名制政策,获取微博运营商的实际监控权。当网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能够及时搜索用户的身份、IP地址,便于进一步调查与跟踪。还要加强对不良言论的监控,为用户建立诚信档案,实时记录用户的言行,必要时可将其拉入黑名单,以便及时屏蔽误导人们思想、危害微博空间意识形态安全的黑色信息。
3.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应对能力。微博空间的开放性使各种信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公开化,甚至一条微不足道的消息都有可能引发全民的大讨论。因此,在微时代,我国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其工作、言论更加透明化。在管理微博虚拟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应加强与网民的微博互动交流,引导网民积极诉求、理性发声,变封堵为疏导。遇到突发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形成应对的责任圈,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面对网民的质疑要在第一时间发布真实准确的信息,及时澄清事实、讲明道理、指明方向,揭穿别有用心者对我国意识形态的诋毁、攻击,以赢得舆论引导的最佳时机。
(三)注重网络技术开发,掌握微博管理主动权。
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说过:“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整个世界。”但网络的控制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因此,国家必须注重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掌握微博空间社会的舆论管理主动权。
1.思想上重视,经济上扶持。针对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首先要从思想上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国家要出台相应的政策与措施,促使全民高度关注技术的研发。同时也要提供优厚的经费支持,建立相应的技术奖励制度,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将成果转化到位,以此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员参与到网络技术的研发中,进而为掌握微博管理主动权提供过硬的技术支持。
2.加强国际合作,创新软件技术。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发展较早,在技术应用上也较为精湛。我国要加强与国外的合作联通,学习借鉴其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及管理经验,博采众长,不断推陈出新,研制出符合我国互联网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如专门研制信息分级过滤系统,及时防止各种有害、反动信息的侵袭;开发实时高效的监控软件,监测微博空间出现的淫秽内容,渲染种族情绪、激发仇恨的内容等,及时阻止各种不良信息的传播扩散。此外,还要创新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软件,在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同时也要抵制西方一些腐朽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错误思潮的渗透,占领社会主义舆论的高地。
(四)倡导自律,使自侓内化为网民的自觉意识。
在微博虚拟社会的具体管理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强化管理者的道德意识、道德水平和道德形象,也要强调媒体和微博运营商的自律机制,还要提升广大微博网民的道德化水平和自律意识。
1.微博运营商自律,提高行业道德修养。在错综复杂、变动不居和充满海量信息的移动互联网社会环境下,运营商不但负担着保障网络传输顺畅及时的技术责任,而且要在充分保证信息的自由、共享、开放、互动的前提下,对信息内容从文字到图片、音频、视频、链接以及软件开发等开展必要的审查核实,从而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信息,并采取措施加以规制。[9]网络运营商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微时代中,为了促进微博空间健康、有序地运行,运营商也要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并提高行业道德修养。微博运营商一方面要制定并遵守自律行规,履行舆论监管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微博的内容建设,避免见义忘利和失范越轨的行为,通过碎片化整理和筛选有效遏制甚至屏蔽各种不良信息的蔓延,为广大微博用户浏览信息、相互交流、表达传声提供一个健康向上、安全稳定的空间环境。
2.“微众”自律,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国家行政学院雷强博士在《网络领导》中首次提出了“微众”的概念:微众是基于网络平台的相互影响的独立主体,即使一个是微不足道的,但是通过信息网络工具,微众迅速组成小众、大众,直到巨众,爆发出无所不能的微动力。[10]因此,维护微博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必须提高微众的自我约束能力,使其言行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微众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鼓励他们成为自律博主,并增强真伪信息的辨识能力,不做墙头草,跟风倒,主动拒绝不良言论的侵蚀,发挥他们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功能,将自律内化为自觉意识。
(五)重视青少年上网安全,加强网络安全教育。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崛起,以微博舆情为代表的网络舆情中,既出现了积极、理性、健康的主流形态,也夹杂着消极、冲动、抑郁等不良心理样式。其中,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情绪极易波动,在互联网复杂的环境中他们的思想更容易发生转变。因此,健全微博虚拟社会管理必须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促进这一群体在虚拟与现实社会的心理协调。消除微博使用中的各种心理问题,不单单依靠知识的传播与普及,还要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中借助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首先,要在青少年群体中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一方面要发挥电视、杂志、互联网、手机等多种渠道的宣传作用,另一方面更要重视“全媒体”在大众传播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对青少年心理及时疏导,不断增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其次要加大专项心理卫生投入,在各社区、学校、教育机构等建立各类心理咨询机构,并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网络心理咨询队伍,帮助青少年预防和解决网络心理问题,摆脱“微博控”,实现身心、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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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超
D07
A
1007-8444(2015)06-0804-08
2015-08-14
2013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微博空间的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与防范体系构建研究”(13BKS073)。
郭明飞(1969-),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网络文化安全与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