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钧俣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原则析述*
□盛钧俣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对我国私有财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明确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原则,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优化策略: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加强法律监督力度,落实私有财产保护。以此来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原则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简单来讲就是民商法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提供法律形式上的保护。[1]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着显著的提高,收入状况也得到改善,这一背景下加强对私有财产保护至关重要,对民商法中私有财产保护问题进行重视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重要性
民法是对公民生活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法,其在民事生活中的运用可以分为两部分,分别是经济生活与家庭生活,这也是民法的重要特点,而商法则是对盈利性的企事业单位商务关系以及高级商品经济进行调整。[2]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体现在对合法私有财产产权的保护,而民商法为私有财产的内容、获得方式等方面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私有经济的不断进步,而民法的出发点是人,其主要目的就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来约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性。
(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原则
平等性原则。所谓平等保护简单的说就是对一切私有财产所有人一视同仁,在法律提供保护的时候禁止存在差别化待遇,这一原则也是民商法对私有财产实施无差别保护的直接反应。平等保护就是在任何形式、背景以及场所下,私有财产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任何一个民法的主体都没有将自身的意志强制加给其他的民事主体。[3]这一原则可以使每个公民充分享受自身的权利,同时,任何民事主体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他们的权利在合法的背景下均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对我国社会关系本质特点的直接反应。
不主动干预原则。不主动干预原则就是相关的机关单位不可以主动的对私有财产提高保护行为。[4]在公民私有财产需要相关司法部门提供保护的时候,应该通过单一的方式来制定保护原则,这些保护措施有:确认交易的有效性、确认产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对合同的强制执行等。民商法中具备坚持自治的原则,其将私有财产的管理权以及对私有财产的经营活动定在其私生活的范畴中,民商法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干预,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严格遵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补偿性原则。我国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被侵害人所受到伤害为标准,被侵害人实际损失多少,侵权人就应该实际赔偿相应的数量。这一原则主要是保障双方的权益,使两者可以将利益恢复到侵权行为之前。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过程中始终遵循同质补偿的原则,传统的民法理论规定,无论是在侵权领域还是在契约领域,只可以通过补偿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不可以采取相关的惩罚措施,因为在法律面前,民事主体有着平等的地位,民事主体没有权利对他人实施惩罚。[5]民商法中的补偿原则通常是同质补偿,简单的说就是对被侵权者的实际损失为标准,避免出现惩罚性的措施,也不可以存在超额补偿的现象。
(一)法律意识薄弱
公民对民商法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其重视程度不足,难以在实际生活中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民商法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民法与商法,民法包含债权法与物权法,商法则包含保险法、公司法等。所有的组织以及个人都有义务遵循民商法的相关规定。[6]但在我国民商法的宣传力度严重不足,导致很多公民对民商法缺乏正确的认识,其对私有财产保护与维权的问题不重视,一旦出现侵权问题也无法及时发现与解决,这也就造成社会发展中存在诸多对私有财产进行侵权的出现。
(二)法律监管力度较差
我国民商法在实际运用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这也就导致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缺乏国家这一有力的后盾。同时,由于私有财产具有较强的私有性,这也就说明只有私有财产持有者主动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的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具有被动性的特点。此外,也正是由于现有的监督机构不完善,其没有全面的开展监督活动,这也就使私有财产问题较为常见,对其的维护力度较弱,私有财产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
(三)在实践环节中缺乏对相关权益的贯彻落实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实践过程较差,在实际运用中难以达到人们所期望的要求。众所周知,法律法规只有真正地运用到人们的生活中才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达到保护私有财产拥有者的私有权益,通过法律的方式来保障人们的权益才算是作为有效的法律武器,否则法律条款只能流于形式,无法对公民的权益进行维护。这也是法律存在的必要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实处,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我国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完善与优化,以此来适应我国私有经济的发展。以下对我国私有财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提出几点建议来完善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提升我国司法为公民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一)构建完善的立法体系
加强民商法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基础就是构建完善的法律机构,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优化来为公民的私有财产提高保护效率。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被纳入法律规定相对较少,其并没有对私有财产进行全面的保护,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很多属于私有财产的内容并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这也就难以对公民的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所以只有不断的完善立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加强法律监督力度
私有财产是涉及到公民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所以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由此可见,加强法律监管是法律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的保障。现今社会腐败现象比比皆是,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律监管的力度严重不足,对于侵害公民私有财产权益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这就要求构建法律监管体系,多方面地对侵害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由于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法律执行的时候存在漏洞,只有加大司法监管的力度,才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使其在安全的社会环境中发展,这也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私有财产保护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有效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对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贯彻落实是保障公民财产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公民可以落实自身权利的重要保障,这对我国综合竞争力的提高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可以让公民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正确的认识。同时,法律实践活动也可以让法律知识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让其在工作与生活中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此外,国家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公民对私有财产进行充分的认识,以此来明确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推动我国社会向着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私有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动力。公民享有对财产权与自由权,这也是保障市场运作的前提条件,这是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律,也可以说明我国公民只有在充分享有自身权利的背景下才能更好的实现自身价值,全身心的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我国更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完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缓解社会两极化的问题,推动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由此可见,不同的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时候都希望通过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一部分公民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造成的侵权行为,也有一部分的企事业单位,为了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也是导致私有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面原因。所以,想要保障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行,就应该对相关的权益与法律法规进行明确,避免出现个别公民利用职务的优势来对他人私有财产进行侵害,减少以公谋私问题的出现,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1]徐郝阳.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分析[J].市场研究,2014(09).
[2]赵辉.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22).
[3]马驰.浅谈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5(04).
[4]王燕.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旬刊,2014(2).
[5]马惠琳.解析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5(5).
[6]张倩.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J].山西青年月刊,2013(6).
D923.99
:A
:1008-4614-(2015)04-0045-03
2015-6-15
盛钧俣(1991—),男,安徽宿州人,就读于安徽大学民商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