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2015-03-27 14:43范旭君
黑龙江科学 2015年16期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辖权规制

范旭君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22)

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范旭君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22)

阐述我国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建议。

软件;竞争;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时代已经将我们带入一个以信息传播为载体的新型市场。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价值的最大化,不惜利用各种软件进行不正当竞争,特别是那些拿软件冲突为借口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权益,长此以往,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利用软件在网络上进行不正当竞争,最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软件冲突,软件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软件在同时运行中产生的不兼容情况,最终会导致一个或多个软件不能正常运行。这种软件冲突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计算机程序设置冲突,有的是因为竞争者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利用软件在竞争对手设备上设置障碍。通常情况下,无意冲突和恶意冲突是很难界定的,这就使一些经营者以此为借口,对竞争者的软件进行强制安装与卸载,最终达到利用软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1 我国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范的不健全,致使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猖獗。对如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充分利用法律对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1.1 缺乏专门的规制利用软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针对网络具有虚拟性、低成本和高收益的特点,各种新型软件在互联网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愈演愈烈。由于各种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仅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对所有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制。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软件规制立法,使得网络环境下的各种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1.2不正当竞争执法主体分散化

在2010年的360软件与腾讯软件事件中,介入事件中的执法机构是工信部和公安部,而并非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双方在网络上发生激战,工信部与公安部介入此事件中并发布强制行政命令,要求双方当事人不得实施强制用户的任何行为,工信部发文对360软件与腾讯软件进行严厉通报批评,责令两家软件公司向公众公开致歉。在此次软件大战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及时运用其职能制止其事态的发展,凸显出我国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分散化、多元化的特征,各类执法机构之间的权责不明确。因此,有必要明确执法的主体,进而构建统一的反不正当执法主体。

1.3 电子证据采集困难

从电子形式证据的特殊性中可以看出,电子证据的采集与保存具有很大难度。首先,电子证据依赖于计算机技术与存储技术。其次,电子证据的储存在电脑或者一些设备中,也有些特定情况下会被运用一些技术手段隐藏某些证据。而且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获得电子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需要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

1.4 网络案件管辖权不明确

首先,网络地址与地理位置没有关联。网上发生的竞争行为,网上地址的真实性很难确定。以地域为管辖权的基础理论对网上产生的纠纷难以适用。其次,网络的开放性使传统的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的管辖权理论在网络环境中失去意义。由此可见,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使得地域与国籍在网络环境下变得含糊不清,最终导致传统的以地域和当事人国籍为管辖权基础的原则在电子商务案件中适用困难或无法适用。

2 完善我国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议

2.1 制定网络法

我国没有针对软件使用的规定,仅有一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法律,但这个法律存在着局限性,仅对互联网安全如何得到维护作出了规定,没有规制软件使用的权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部网络法,将网络活动的基本内容、网络活动的基本原则、网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软件在网络中的使用规则、对网络环境下执法职能的确定以及违法相关规定的处罚原则等纳入法律法规的范畴,便于执法机构统筹管理。

2.2 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

鉴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应构建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主体,明确工商管理机关的主体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维护市场经济微观秩序的主要机关,行使监查权、询问权、调查权、处罚权,等等。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更好地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还需要建立行业监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2.3 建立健全网络环境下的证据采纳制度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存储难且极易被篡改,造成了网络取证困难。网络服务者为用户网上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因此,通过软件可以将用户信息留存并记录,网络服务者的计算机软件就如同“黑匣子”,是非常可靠的证据来源。还应确立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利用软件进行电子签名,并建立配套的认证机制,使法律具有开放性、前瞻性的同时,不失现实性,对公共秘钥技术也要做相关规定。

2.4 明确网络案件的管辖权

借鉴国内网相关成熟做法,应该以IP地址为管辖依据,对我国利用软件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作出相应规定。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国家间的合作与交流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在管辖权界定方面存在分歧,限制本国经营者与国外经营者的贸易往来,这无疑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国协商签订相关的国际条约,规制跨越国境的利用软件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诉讼管辖。

综上所述,网络经济时代见证了社会发展与进步,促使经营者为了谋取利益不惜付出一切代价,利用软件进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应加快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更有助于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与社会的稳定。

[1]温婧.论我国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贵州:贵州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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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莲花.论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延吉:延边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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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646(2015)11-01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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