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群
(佳木斯大学赫哲族历史文化研究所,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2008年中央发布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加强农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此后新农村建设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其特有的精神价值,体现了丰富的想象力、生命力、创造力,保护与传承好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美丽乡村”“特色景观旅游村镇”等有着重要意义。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口头传说(包括作为文化遗产媒介的赫哲语)。如“特仑固”(历史传说、神话)、“说胡力”(故事)等。
第二,表演艺术。如“伊玛堪”(赫哲人世代因袭、口耳相传的长篇民间说唱文学)、“嫁令阔”(传统民歌统称,多为妇女吟唱)以及“阿康布勒”(舞蹈,使用萨满法器手鼓、腰铃)等。
第三,礼仪、传统节庆及民俗活动。受周围民族文化的持续影响,目前赫哲族有些礼仪如诞生礼、成年礼、葬礼等与其他民族逐渐趋同,而具有明显民族特征的则是赫哲族的婚礼。传统节庆及民俗活动则包括“乌日贡”、“温吉尼”、祭江、放河灯等以及多达50余种的民间游戏和传统体育项目。
第四,有关自然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赫哲人存有自然崇拜、灵物崇拜、图腾崇拜、鬼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等原始观念,曾长期信仰萨满教。
第五,传统手工艺。主要包括鱼皮、鱼骨、桦树皮制作技艺以及木雕等,所制工艺品可谓有着独特的实用与审美价值。
第六,文化场所。早年,河滩和网滩既是赫哲人的渔业生产场所也是文化活动场所,如“跳鹿神”、祭河神等大型活动都是在这里举行的;此时,劳作之余的赫哲人会全神贯注地倾听扣人心弦的伊玛堪和古老的民歌。而在冬闲的日子里,族内年长者、领袖人物的家也成了文化场所,人们往往会在饭后围坐在火盆旁,如醉如痴地听着有关本民族的古老传说。
第一,政府主导性原则。首先,各级政府和文化工作者应尽快完成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工作,以便为制定相应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客观依据;其次,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和规划;再次,要尽快形成并完善各层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
第二,赫哲人主体性原则。一方面要发挥文化精英——传承人的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则要发挥普通赫哲民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主体作用,而不能仅靠政府和学界的热情。必须要营造出一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使民众认识到其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保护。
第三,整体性原则。就是要注重从整体上保护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在的外部环境。
第四,和谐共生原则。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必须与当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起来,两者具有明显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一,科学规划,将保护与传承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新农村建设体系之中。要制定详尽的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法规;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关系;要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倾斜。
第二,挖掘文化内涵,使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新农村建设宝贵的文化资源。赫哲族的万物有灵观念及自然崇拜、图腾崇拜体现了追求人与人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赫哲族各种文化习俗体现了诚信及孝道观念;赫哲族长篇民间说唱文学伊玛堪体现了英雄主义精神……要充分挖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并使其与当代人文思想相衔接,成为时代精神的组成部分。
第三,明确目标,做好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各项具体工作。要做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扶持工作;要保护好赫哲族村落的传统格局;要加强对古书画、古家具、古家谱以及各类生产生活用具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加强与各类民俗活动及表演艺术相关的知识、技能及实物、器具的保护与传承。
第四,搞好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产业开发,推动当地特色旅游经济的发展,进而实现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