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环境中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及应对策略

2015-03-26 19:4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群体性舆情政府

赵 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我国正处在整个现代化进程的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矛盾将不可避免地集中爆发。同时,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借助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组织、动员。针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新特征,有必要探究相应的应对策略。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西方国家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词汇。同样,网络群体性事件也是一个中国独有的概念。笔者结合学术界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不同定义,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既包括现实与虚拟并存的群体性事件,也包括网络舆论。[1][2]

一、互联网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主要作用

互联网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扮演何种角色,起到何种作用,应该成为公安机关研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切入点。互联网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主要有以下作用。

(一)借助网络引发舆论关注

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其最大特征便是依靠网络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传统群体性事件主要是通过参与人员口耳相传、散发传单、街头演说等方式争取社会舆论关注,这种方式由于缺乏隐蔽性而极易被警方发现并制止。另外,这种传统的单向信息转播方式已不足以使与事件无关的人群产生足够的共鸣,所以通过这种方式所争取到的社会舆论关注极其有限,影响范围通常不是很大,多数情况只能在事件的相关人群中获得传播并获取认同。而互联网的普及彻底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传统模式,信息的传播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并且信息在发布后可以迅速得到响应,通过互动使社会个体之间产生共鸣引发舆论关注,且这一过程较为隐蔽不易察觉。当前网络环境下,我国的社会舆论往往遵循先由网络引发进而传统媒体跟进的模式。郭美美炫富事件便是这一模式的典型案例。

(二)利用网络搭建组织、动员、串联的平台

传统的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动员、串联受到时间、空间、人力和资源的限制,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聚集大量的人群,而网络却可以以其自身的隐蔽性、低成本、高效性等优势克服上述限制,改变传统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动员、串联的模式,这也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特征。互联网除了作为信息传播的渠道之外,还是一个互动的平台,这个平台被称作为虚拟社区。虚拟社区中的个体通过互动形成数量庞大的虚拟社群,这种互动更加深了虚拟社群中各成员之间的认同,使原先松散的社会个体在同一个社会议题的引导下凝聚成为一个组织化的群体。在虚拟社区中人与人的互动方式不是面对面的互动,而是通过论坛、贴吧、微博等进行交流实现虚拟个体的平等互动、深入互动,进而从虚拟个体的聚集发展成为现实个体的聚集。这种组织、动员、串联模式既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降低了现实个体暴露的危险,同时又可以利用网络的广泛传播的特性动员公众参与。

二、微博环境中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微博是美国 twitter公司于2006年发明的一种即时网络分享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追捧,我国新浪微博用户人数最多,影响力最大。2009年以来,网络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出现许多新变化,特别是在微博出现以后网络群体性事件借助微博这一新兴的网络工具以及3G移动互联技术的普及,使每一个公民都可以随时随地发布各类信息。一场媒体革命正在进行,自媒体效应初见端倪。技术和媒体革命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微博环境中网络群体性事件表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和共享性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论坛、贴吧等传统网络平台都无法将突发事件现场的信息迅速及时地传递给外界,而微博时代的到来使即时传播成为可能。任何一位出现在突发事件现场的人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对事件进行现场直播,如果他拥有数量可观的粉丝或者他的微博内容被意见领袖分享,则这一微博所传递的信息就可以造成海啸式的影响。信息的即时性和共享性进一步缩短了信息传递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也使信息可以更快地在网络间传播进而造成无法及时控制的网络舆情,如果对其处理不当便很有可能转化为网络群体性事件。[3][4]

(二)信息来源的全方位、多角度

微博的广泛普及弥补了传统网络平台相对较为狭窄的信息来源,在传统网络平台中,诸如论坛、贴吧、BBS、QQ群,他们的信息来源和受众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信息来源有时不免单一片面。而微博用户和受众的广泛性使得微博信息呈现全方位、多元化,碎片化的特点,不同角度的信息在这里汇集,全景式展现事件的全过程。这一特点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透明性、真实性。如果信息披露不及时就会给予谣言以生存、传播的空间;如果信息披露缺乏透明性,则很容易遭到公众的质疑;如果试图掩盖事件真相,在网络信息来源的多元化之下则极易被揭穿、识破,不仅不利于事件的平息,反而会使政府的公信力进一步下降,使政府面临更为被动的局面。[5][6]

(三)传统媒体的垄断地位面临挑战,传统网络舆论平台式微

从全球范围的角度观察,传统媒体都面临着网络的冲击。我国传统媒体较国外媒体受到政府更多的监管,而且由于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也波及了传统媒体,公众更倾向于相信网络中发布的一些信息。随着微博在我国的迅猛发展,自媒体效应初见端倪,传统网络舆论平台的影响力正在下降,其对舆论的垄断地位正在逐步受到网络特别是微博的侵蚀。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策略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原则

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在应对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一般有原则,但由于网络群体事件又具有不同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的特性,所以有必要明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原则。概括起来,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快速反应原则

在应对传统群体性事件时强调要迅速派出警力控制现场事态,同样在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也必须快速做出反应,并且反应要比应对传统群体性事件更快,因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传播速度要远远快于传统群体性事件的传播速度。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网络舆情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网民在互联网上对某一事件进行传播和讨论以引起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关注,同时使事件进一步发酵。第二阶段是网络舆情蔓延至现实社会的阶段。这往往是由于政府没有对网络舆情给予回应或回应不当导致民意反弹。所以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规律,在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一定要遵循快速反应原则,争取在第一阶段对事件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7]

2.公开透明原则

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过程中,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古人云:“谣言止于智者”,在笔者看来当前公众在面对网络谣言时,谣言止于“知”者。有相当数量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由于网络上的谣言引起的。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保证信息的及时、公开、透明,使谣言的传播在真相面前戛然而止。以北京京温商城事件为例,在网络上盛传袁某并非自杀而是他杀谣言的情况下,北京市警方主动将当日京温商城内部的监控录像公布于众,使谣言不攻自破,由此可见谣言只有通过真相的披露才能停止传播。[8]

3.预防为主原则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关键在于对社会舆情的监控、管理和疏导。当出现某一社会舆情时,应当第一时间对其进行研判,并迅速对事件的真相进行调查,同时要争取舆论主动权,向公众发布官方正在介入调查的讯息;待事件调查清楚后迅速将事件的调查结果以及处理结果公之于众,使谣言在网络中无法有效传播从而达到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并不是对网络舆情简单粗暴地干涉,而是要主动去引导网络舆情向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要看到网络舆情作为社会矛盾的安全阀所起到的正面作用,积极化解网络舆情所揭示的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方法

1.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在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信息的及时披露很重要,但其前提是政府所披露的信息能够被网民所采信,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提升公信力,这是应对网络群体事件的关键。近些年,各种关于官员和地方政府的负面新闻频频出现于报端和其它媒体,官僚主义、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等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加之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而某些地方政府在处理相关矛盾时又没有充分贯彻中央的相关政策,没有依照国家法律依法化解处理矛盾,使社会矛盾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要提升政府公信力首先要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特别是要加大财政收支、官员财产申报、公务宴请接待账目等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为公众监督提供良好的环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要坚持依法治国,将社会的各项管理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规范权力的行使并划定权力的边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的制度建设,保证司法体系的公正、高效,逐步确立法院作为处置矛盾和纠纷的绝对权威,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最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一定要大力惩治腐败现象,并通过制度设计从根源上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重塑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2.建立公安网络舆情收集分析中心,提升网络舆情的收集和快速处置能力

网络舆情由于其数量繁多,内容繁杂,若要在短时间内收集到有效的社会舆情并对其进行研判,有效防止社会舆情扩大进而发展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需要公安机关有效整合现有网络监管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运用相关的人员、技术和设备,做好网络舆情的情报收集工作。信息收集是为进行快速处置所做的前期准备。网络舆情蔓延至现实社会往往是由于政府没有对网络舆情给予回应或回应不当所导致的民意反弹。所以,在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时要抓住处置的初期。一方面政府要广泛收集网络舆情,通过建立网络举报、信访的平台,为公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提供便利的条件,也可以运用网络技术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另一方面政府需要主动介入事件,澄清事实,引导社会舆论向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如可以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新媒体发布信息,也可以借助手机短信向移动互联终端发布信息。

3.提升政府运用新媒体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新时期随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以微博为首的网络新媒体的出现,促使政府在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也必须与时俱进。如,充分利用新媒体这一平台,掌握舆论的主动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政府运用新媒体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1)充分发挥政务、警务微博的信息发布功能

传统的政务,警务网站由于知名度有限,受众面较窄等原因无法起到信息快速发布的作用,如果用传统媒体的渠道发布信息则不利于信息的及时反馈和政府与社会公众间的互动。在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信息的快速发布是事件处置的关键,借助政务,警务微博这一平台既可以弥补传统政务网站的不足,又可以增强政府与公众间的互动,主动抢占信息发布权,及时发布信息和回应公众合理诉求,避免谣言扩散,从而有效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

(2)引导意见领袖在网络舆论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意见领袖的意见在接受其意见的群体中受到尊敬及重视,故而社会议题的意见领袖在支持其意见的群体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动员能力。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意见领袖负责任的言论可以使网络中偏激的言论得到抑制,反之,意见领袖不负责任的言论可能会使网络谣言的传播更加广泛。微博为意见领袖提供了一个更广泛的平台,根据2012年复旦大学“舆情与传播研究实验室”发布的国内第一份《中国微博意见领袖研究报告》数据,潘石屹以963万人的粉丝数量占据第一位,而全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约发行360万份,由此可见意见领袖的影响范围之广。鉴于此,政府应当努力提高意见领袖的媒介素养、道德水准和辨别能力,引导他们在网络舆论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4.依法惩处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在加强社会监督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情况。这其中最凸显的就是有一部分人,出于各种动机(比如想出名,仇恨社会等)利用网络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或危害社会秩序,对他人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公安机关应该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惩处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及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惩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可依法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更好地发挥网络的监督作用。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移动终端的进一步普及,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比重必将进一步增加。新媒体的出现进一步加大了网络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力,新媒体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和共享性,信息来源的全方位、多角度等特点使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当前的发展趋势,政府部门应当从提升政府公信力,提升网络舆情的收集和快速处置能力,提升政府运用新媒体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依法惩处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四个方面着手,在处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1]沈惠章.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4-121.

[2]靳江好.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1-139.

[3]彭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分析和防范策略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7-35.

[4]卢江南.草根之魅:新浪微博在“乌坎事件”中的传播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2:6-36.

[5]任龙,郭长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关注的微博因素[J].行政与法,2013(3):42-46.

[6]张春贵.群体性事件中新媒体作用透视[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3(1):67-70.

[7]刘超.群体性事件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10-182.

[8]谢皓.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机制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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