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 佳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21002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对这一规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应予以排除,即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讯问中,如果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都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二,侦查人员在案件侦办前期所获取的实物证据,若在收集程序和方法上存在非法行为,或者因为收集主体不是法定主体,哪怕它是证明力极强的毒品、毒资类物证,也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进步。这一原则反对非自愿供述,意在从制度上限制公权力,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发生,更加强调诉讼双方平等对抗的关系,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人的诉讼权利,以彰显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在讯问毒品犯罪嫌疑人时,除非他本人承认,否则其主观犯意比较难于证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将对此类案件的讯问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将以“辩护人”的身份取代以往“法律帮助人”的身份,除了可以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权利以外,还有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根本权利,也从一个方面强调诉讼双方平等对抗的关系。
讯问录音录像工作被纳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其法律地位正式确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遏制刑讯逼供、加强人权保障、规范讯问工作、提升证据证明价值、促进司法公正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开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提高侦查员讯问技巧,改变侦查员讯问理念,乃至变革侦查工作模式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措施中增加了技术侦查手段的规定,对技术侦查、有关人员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种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的类型、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①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将有关人员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也规定为技术侦查的一种,但笔者认为,这三种措施属于并列关系,相互独立,并不能简单将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分类于技术侦查之下。本文为在形式上与新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故将三者作为一类技术侦查手段进行论述。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突破,解决了多年来技术侦查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对公安机关在侦办毒品案件中广泛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首次进行规定,可以说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跨越,对于完善证据制度,推进诉讼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警察出庭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侦查员就前期搜集的证据之合法性进行出庭说明,如就查获的毒品、毒资和运毒工具进行合法性说明;第二,警察作为犯罪事实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如在控制下交付实施中,目击毒品交易过程的警察就此出庭作证;第三,对毒品的重量、种类、纯度等进行鉴定存有异议出庭作证。
1.侦查意识受到挑战。多年来,我国侦查工作以及司法实践,大多建立在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工作模式上,侦查员普遍采用先抓人,索取口供,再通过口供寻找相关证据的办案思路。侦查人员往往固守无供不能定案的陈旧思想,过于倚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种奉行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工作方式,极易出现刑讯逼供、遗失证据、嫌疑人翻供、案件不破不立等问题,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很难得到保障。这些问题反映出侦查人员缺乏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然而这只是一种表象,根本还是因为不重视人权,缺乏人权意识。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尊重人权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这将改变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使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提高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最终达到保障人权的目标。
2.对侦查员专业素养提出更高要求。首先,在毒品犯罪案件侦办中,警察出庭作证将逐渐成为常态。侦查员将在法庭面对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辩护律师的质疑和挑战,这无疑对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须注意,毒品犯罪案件对抗性较强,侦查人员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犯罪集团打击报复风险较高,要在保证侦查员生命安全以及毒品犯罪案件可经营、可延伸的前提下做好此项工作。其次,讯问工作难度增大,侦查员必须提高讯问技巧,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业务水平、现场控制力、逻辑思维判断能力。最后,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入法之后,将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更加广泛使用,侦查员工作能力需要提高,否则就会出现程序违法、取证违法等行为,这对案件侦办来说则是前功尽弃。
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实施后,毒品犯罪嫌疑人出现反侦查意识增强、拒供翻供增多的情况,获取他们的言词证据比以前更加困难,讯问难度增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较为严重,加上毒品证据通常没有证人证言,物证种类又比较单一,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非常重视,讯问工作面临极大压力。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提前介入,某种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构成心理支持,甚至在了解法律规定后有恃无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以及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话语明显减少;对于侦查员的提问,回答更加小心谨慎,因为他知道,这种客观记录,自己的一言一行都随之转化为证据,所以必须小心应付。
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此类案件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频率较高。多年来,实践部门已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工作习惯,在没有任何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约束时,侦查行为的随意性较大。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但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工作程序。这种相对简单又模糊的规定,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实践中法律的适用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法律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却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属于侦查犯罪的需要,如何判断,谁来判断,谁来提出对某一毒品犯罪案件开展技术侦查的申请,又由哪一公安机关批准,需要履行什么申请、批准程序,乃至后期实施技术侦查需要进入什么程序?法律所规定的“严格的批准手续”应反映为具体的执行程序,无论是从实践的可操作性,还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侦查行为,都需要做到真正意义的有法可依。
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具有单一性,即通常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围绕着“物”(即毒品)来开展,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较,取证难度较大。加之讯问犯罪嫌疑人难度增大,通过获取其供述来判断其主观上是否为明知或故意的可能性降低,而技术侦查手段常因不能准确地收集和获取线索与证据而错过时机。如果再对已获取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将取证程序错误、取证方法失误获取的证据排除,恐怕能够符合标准、最终得到司法机关认可和采信的证据少之又少。因此,从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源头开始,在每一项侦查行为开展之时,小心谨慎、规范合法地搜集犯罪证据,将是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高层次要求,更是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的严格规定。
在毒品案件办理中,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规范办案程序和取证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行使辩护权、获得法律帮助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要全面获取与收集各类证据,防止案件侦办时间过长而导致证据灭失。在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要及时控制与之相关的涉毒人员。毒品案件的侦查要求人证合一、人赃并获,因此选择合理的抓捕时间最为关键。实施搜查、现场勘查、扣押等措施要及时,防止毒品犯罪证据被转移或毁灭。
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的背景下,要规范和加强禁毒情报工作,广辟情报源,科学、高效、全面地搜集涉毒线索与信息,进一步提升民警的情报意识和运用能力。在此基础上,围绕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密切联系人员、通讯及交通工具、贩毒方式及毒品来源等多个方面,对涉毒情报进行比对、筛选、碰撞和关联分析,从宏观上掌握毒品犯罪形势与特点。对重点嫌疑人员的车辆、手机、联系人、外出等关键节点进行比对分析,并结合跟踪守候、技术手段等侦查措施,进一步锁定犯罪事实,并积极捕捉战机、实施精确打击。对于已破获案件,要及时跟进掌握情报信息的查证以及破案战果,并由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毒品来源、贩运方式、缴获量和毒品价格等信息。
由于毒品案件具有涉案人员较多、犯罪手段隐蔽、没有明显作案现场和证据收集困难等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征,加上涉毒人员往往从事其他犯罪活动,毒品案件和其他犯罪案件线索常常交叉重叠。侦办毒品案件需要使用技术侦查和隐蔽力量侦查手段,更需要禁毒专业部门科学组织、统筹安排,长期经营侦控。在具体侦办中,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应先期申请,并附专案报告,由上级部门审核后统一交由技术侦查部门组织实施。技术侦查部门应及时向侦办单位通报侦查情况,尤其是侦查中发现的新线索。需要进一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必须及时报告,审核后再就此进行侦查。
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实践看,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查清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实、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固定其他类证据、印证犯罪情报具有重要意义。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讯问难度增大,侦查员必须改革讯问方法,提高自身讯问水平。首先,要在提高程序、证据意识的同时,转变传统的讯问思维方式,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不仅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要重视其辩解,实现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其次,注重同步录音录像在侦查过程中的运用,以防止嫌疑人后期的翻供。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加强人权保障、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震慑犯罪嫌疑人、提高侦查员讯问技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应对控制下交付的实施细则进行研究,尽可能对控制下交付的案件性质、使用范围、侦查程序等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加强使用控制下交付侦查方式的审核审批,严格控制采用该侦查方式的案件范围。实施单位要制作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报告,报告应写明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涉案毒品、运输工具、运输路线、交付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对可行性进行分析。要评估风险,制定控制下交付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报上级机关审核,待批准后实施。要注意打击犯罪的主要方向,严禁以犯意引诱方式进行侦查。在使用控制下交付侦查方式的案件中,要坚决杜绝通过加价、介绍客户等特定方式对已经明确拒绝贩卖的没有犯意的嫌疑人进行犯意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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