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中的侦查转型

2015-03-26 19:36杨郁娟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犯罪信息

杨郁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 北京 100038)

信息社会是以信息活动为基础的新型社会形态和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信息社会中的犯罪客观形势、侦查程序的法治化建设、信息资源的内涵、表现形式及其广泛应用等都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新或更高的要求,侦查工作必须从观念意识到机制建设、从思维方法到技能方法等作出全面、立体的转型才能适应需要。

一、信息社会中的犯罪形势与侦查转型

(一)信息社会中的犯罪形势

以知识型经济、网络化社会和数字化生活为基本特征的信息社会中,犯罪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改变。主要表现在:

第一,犯罪嫌疑人将信息技术运用于犯罪活动,在使犯罪智能化特点越来越突出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新型犯罪形式,“当信息技术与犯罪相融合时,犯罪的类别自然而然地随之增多。犯罪嫌疑人在‘虚拟社会’里犯罪,就出现了网络类(或计算机类)犯罪;犯罪嫌疑人利用电信系统、借助电信工具进行犯罪,就出现了电信类犯罪;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类‘卡证’的广泛使用趁机实施犯罪,便出现了信用卡、银行卡等金融类盗窃犯罪,等等。这些犯罪的新类别还会派生出许多案件的子类别,这些子类别的案件与其他案件交叉混合又派生出新的案件类别,如此交叉就使得刑事案件的类别变得更加复杂多样起来”[1]。

第二,信息社会中,网络化的社会交往方式占日常生活交往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易导致社会控制弱化,即单位、学校、企业、各类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约束、控制被削弱,同时,犯罪手段以更隐蔽的方式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导致团伙犯罪和系列犯罪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社会背景下,地域性团伙犯罪成为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第三,信息社会中的社会生活流动性增强,使流窜犯罪高发,且流窜范围越来越大,多起案件的犯罪行为地之间、犯罪行为地与销赃地、犯罪行为地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之间的关联性较弱甚至没有关联性,使侦查中的串并案件、深挖犯罪和协同作战面临重重困难。此外,信息社会中的专业化、职业化特点也使犯罪过程中的分工合作、犯罪产业化、链条化运作特点突出,提高了破案难度。

(二)信息社会中应对犯罪形势变化的侦查转型

各类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可以为犯罪所用,成为提高犯罪能量的工具,也可以为侦查所用,成为强化打击犯罪效能的利器。为实现这一目标,侦查部门应当做到的是:创新侦查方法,整合侦查方式。

在创新侦查方法方面,网上串并、网上摸排、网上追逃等信息化侦查措施经过一定时期的探索日臻成熟,成为基本的侦查方法之一。例如,作为信息化时代中产生的全新的侦查方法——视频侦查,利用现场及其周边区域的各种治安监控录像、社会监控录像等,通过循线追踪、信息关联、图像排查、特征比对等具体方法,拓展侦查线索、固定犯罪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大大提高了侦查效率,成为当前全新的破案增长点。另一方面,通过对各项信息化侦查方法的综合应用和整合,侦查部门探索出一些更为有效的侦查方式。例如,作为公安工作信息化的组成部分,网上反拐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实施信息化的网上侦查,提高了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的主动性,为主动干预、快速反应和深挖犯罪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DNA 采血比对机制等,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侦查工作纳入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实现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工作方式转变、工作内容延伸和工作机制完善。

在整合侦查方式方面,为适应信息社会中打击犯罪需要,侦查部门应当做到:第一,传统侦查方式与现代侦查方式的优势互补。在节约侦查人力资源、实现规范性、标准化和提高准确性方面,现代侦查方法可以弥补传统侦查方法的不足,同时,传统侦查方法也可以对现代侦查方法进行补强,例如,传统的专案追逃虽具有成本高、风险大的弊端,但同时具有针对性强、工作力度大的特点,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侦查中有必要在展开网上追逃的同时有重点地实施专案追逃。第二,网上查证与落地侦查密切配合。网上查证,主要是侦查人员在各级、各类公安专业信息资源、社会行业信息资源和公开的互联网信息中就涉及案件的人、事、物、痕迹等进行检索、核实、比对,并对检索、核实、比对所获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以达到扩大线索、获取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这些线上所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需要通过深入特定行业、场所、社区的排查走访、实地勘验、侦查实验等线下侦查活动予以证实;另一方面,通过排查走访、实地勘验、侦查实验等获取信息的侦查价值也可以通过网上查证得到进一步的拓展。第三,侦查破案与预警控制有效结合。面对信息社会中系列犯罪、团伙犯罪和流窜犯罪突出的形势,在依法积极组织力量进行侦查打击的同时,侦查部门还应当通过对有关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情况等案件信息进行归类存储,并展开预警分析,结合阵地控制、刑嫌调控等刑侦基础工作,为预防犯罪、监控高危人员活动等提供指导,推动实现主动型侦查。

二、信息社会中的程序法治化与侦查转型

(一)信息社会中的程序法治化

在信息化侦查中,由于信息的发现、固定、提出和应用往往无需侦查人员在物理意义上侵入特定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如GPS 信息、视频信息的收集和应用,飞行搜查、热敏仪搜查、电子监听和网络监控等,既包含更大的侵权可能性,也扩大了侵权范围,可能侵犯除犯罪嫌疑人以外的第三人权利,由此滋生更多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和程序正当性审查等法律问题。为防止侦查权被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现代法治要求对强制性侦查活动和秘密性侦查活动予以司法审查与控制。对此,现行刑事诉讼法一方面通过细化逮捕的实施条件和程序、确立讯问规则体系等限制强制性措施的实施,另一方面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法庭审理中的言辞质证程序等落实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全面引导侦查活动依法展开。虽然现行法律制度仍然采取以侦查部门自我审查和检察监督为主的司法审查体制,但构建司法化的侦查阶段权利救济之路被认为是未来的发展方向。“犯罪嫌疑人等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侦查机关侵害时,有权向法院提起权利救济之诉,法院就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诉讼化的审查,由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针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质证,法院对此作出裁判并说明理由。如果犯罪嫌疑人等对法院的裁判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2]这种将侦查行为合法性交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审查的诉讼化审查机制将引导或迫使侦查部门在实施侦查活动时周密考量侦查活动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方式,做出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转型。

(二)信息社会中适应程序法治化的侦查转型

信息社会中适应程序法治化的侦查转型,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个侦查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问题,即侦查如何在法治轨道内高效运行。对此,侦查部门应从制度层面和个体层面做出调整和回应。

制度层面的调整和回应主要是侦查专业化建设,具体包括侦查人员职业化和侦查机构专业化。侦查人员职业化,需要建立和完善侦查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和刑警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刑警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要求选拔合格人员从事侦查工作,同时建立等级侦查员制度,设置若干侦查员等级,确定职责,定期考核,将侦查人员的责、权、利联系起来,以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侦查机构专业化,是跟随打击犯罪复杂性和专业化的发展,逐步建立网络犯罪侦查、视频侦查等专门机构,既有利于培养专门人才,也有利于探索专门化、专业化的侦查方法。

个体层面的调整和回应主要是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的强化。一方面,证据意识的弱化和与之相伴的取证能力的低下,使侦查人员不得不过多地以强制性措施、秘密性措施展开侦查活动,容易引发非法侦查行为。各类犯罪信息具有时效性、隐蔽性和动态性,需要侦查人员及时采取行动才能发现和收集,需要侦查人员客观分析研判才能准确应用;另一方面,所获证据的内容、形式、获取方法和程序的合法性必须接受诉讼程序的审查,即侦查人员应当使证据能够通过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活动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力的审查,最终能够成为认定犯罪的依据。特别是在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法庭言辞质证程序进一步完善的诉讼程序中,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方式和审查结果进一步明确,侦查人员的诉讼意识必须强化。

三、信息社会中的信息资源与侦查转型

(一)信息社会中的信息资源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对信息的认识和利用日趋深入和广泛,信息资源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主导因素,是人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信息社会中,信息资源的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应用途径更加多样化和广泛化,与此同时,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核心的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也推动信息网络的形成,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提高社会生产力,也出现了信息生态问题。信息生态,即人—信息—社会和环境的相互关系。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中,如果管理不当,将出现信息生态失衡,表现为:(1)信息超载。包括两方面的情况:一是指信息量过大,阻塞通道,甚至使网络瘫痪;二是指系统或个人所接收的信息超过其处理能力或信息未能有效应用。(2)信息垄断。指信息资源不合理地被独享或专用的状况。(3)信息污染。指信息垃圾、冗余信息、色情信息、电脑病毒充斥网络。(4)信息犯罪。指利用网络进行信息骚扰、诈骗、盗窃、破坏活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至隐私。(5)信息侵犯。指国家之间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间谍活动,干涉他国内政,进行文化渗透。(6)信息综合征。指诸多与信息有关的征候群。如个人信息综合征,即个人难以适应外部信息环境的征候群,包括信息饥饿症、信息孤独症、信息恐惧症等[3]。

(二)信息社会中适应信息资源特点的侦查转型

信息社会中,信息资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首先扩大了“痕迹物证”的内涵和形式,即信息社会中的侦查线索或证据既表现为有形的足迹、指纹、犯罪工具等,也表现为无形的通讯痕迹、网络痕迹等,既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各类笔录、文书,也表现为视频信息、电子文档等电子数据,既表现为具体案件中的人、事、物等基本要素信息,也表现为发案规律、可疑活动等异常轨迹信息;其次,信息资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要求侦查部门通过搭建网络化工作平台,建设多种类的数据库和开发精细化的应用系统、分析软件,在实现信息资源的分类存储、交互共享的基础上,挖掘信息资源的侦查价值,实现信息引导侦查;再次,信息资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要求侦查一体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当前,网上作战机制、合成作战机制等的推行有助于解决条块分割体制造成的协同作战不利的弊端,既是信息化侦查的成果,也是信息化侦查的支撑。不过,网上作战机制和合成作战机制具有开放性和系统性,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循序渐进地加以细化和整合。例如,当前信息资源分散在各地、各警种,由于标准不一、门槛各异,信息不能共享;研判成果共享困难,许多研判成果只掌握在少数部门或人员手中,制约侦查信息价值的发挥;在积极导入通信、工商、社保、房产、民政等社会公共领域信息资源,通过拓展、利用社会信息资源实现对高危人员的深度管控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填补的空白,等等。

信息技术虽然可以使侦查拓展信息源,快捷、方便地挖掘和利用各类信息,也使侦查工作面临海量的、纷乱无序、真假难辨的信息,需要对各种信息进行科学、高效的解读、筛选和加工处理,如果不具备这些解读、筛选和加工处理的技术和能力,将出现前述的信息生态失衡问题,反而使侦查深陷信息资源的泥淖,造成效率低下。对此,上述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软件的开发运用、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等当然有助于避免信息生态失衡,但更应引起重视的是信息化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大数据让我们试验的速度更快,发现的线索更多。这理应能够产生更多的创新成果,但发明的火花却往往存在于数据未显示的信息之中,因为它并非真实存在,是多少数据都无法确定或证实的。如果亨利·福特问大数据他的顾客想要的是什么,大数据将会回答,‘一匹更快的马’,在大数据的世界中,包括创意、直觉、冒险精神和知识野心在内的人类特性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进步正是源自我们的独创性”[4]。也就是说,在适应信息社会的侦查转型中,包括协作、奉献、坚持正义和创新等职业精神应得到坚持和强化。

[1]李双其,曹文安,黄云峰.法治视野下的信息化侦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10.

[2]陈瑞华,黄永,褚福民.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55.

[3]杨翠萍,靳彬彬,李扬.对信息社会中的信息问题的研究[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13,(3):36 -37.

[4][英]维克多·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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