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侦查策略的网络化应用——基于两种不同“战场环境”设定背景下的策略运用分析

2015-07-22 03:32裘树祥马跃忠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特情对象犯罪

裘树祥,马跃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引言

众所周知,网络以其信息量大、兼容性强、传播速度快、虚拟程度高、隐蔽性突出等特点不断冲击着人们对社会和事物发展变化的认知与理解。从侦查阵地建设角度来看,因特网终端监管的无序性和复杂冗余程度以及计算机安全防范技术的落后,决定了网络侦查阵地建设工作具备大量的灰色盲区,从这个方面来看,侦查工作在面对以网络为媒介所实施的谣言散播、诽谤、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时往往处于被动挨打局面。然而,网络的新兴与普及也带来了侦查领域的一场信息化革命浪潮,网上贴靠、网上诱惑侦查、网上侦查陷阱设定、网上内线与外线侦查策略运用等新型网络技战法不断出现并日益巩固。

一、两种侦查环境阵地设定背景下的策略运用分析

(一)相关概念之厘清

1.网络侦查与网络技战法

网络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活动开展途径,正逐步引领侦查领域进入一场深刻的变革时期。从根本上来讲,侦查的信息化进程大部分是以网络媒介作为其推进动力。网络侦查不是简单的网络侦查办公,也不是简单的网上侦查作战。网络侦查中“网络”一词应当包括所有以数据的迅速传播和共享为其创立主旨的服务器、手机计算机终端、管理运营主体之间所产生的联系和信息组织结构。因此,笔者认为网络侦查应当分为内部侦查管理建设网络和外部侦查作战网络。由此可知,网络侦查是指以侦查内部网络为运行基础所开展的有关情报、研判、信息交流等侦查专门工作,以及以开放的互联网为其工作开展途径的侦查活动的总称。

网络侦查不同于网络技战法,从本质上来讲,网络侦查概念的提出更多的是突出“网络”作为一种媒介所引起的途径、措施、指挥、研判等侦查工作变革。而网络技战法则突出的是通过网络所实现的侦查主体与犯罪主体的强烈对抗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技战法应当以网络侦查策略为其上位理论层次,突出的是发生于外部互联网平台的生动侦查工作开展形态。网络侦查与网络技战法所形成的是广义与狭义、上位与下位、内部与外部、侦查建设与对抗的侦查区分关系。

图一 网络侦查组织结构示意图

2.网络侦查与网络犯罪

表面上看侦查与犯罪作为一种普通的社会活动或者法律概念,有着明显的对抗和区分标准,本不需要就其差异再做赘述。然而,互联网自产生以来,以其强大的兼容能力为各行各业提供了赖以进步的平台,借助这一平台犯罪活动也逐步翻新,在犯罪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科技化、新型化、隐蔽化特点逐步凸显。侦查网络犯罪的重点与难点在于,网络犯罪信息和犯罪痕迹处于虚拟的、非以相关网络侦查手段为依托而难以接触的多维数据空间之中。因此,无论是网络安全犯罪还是以虚假信息为犯罪工具的普通网络交流和网络诈骗犯罪,必须由网络侦查力量介入才能实现案件的突破。因此,在相关研究文献之中,网络犯罪与网络侦查常常被当做完整的充分必要映射加以探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侦查与犯罪是不同的两个社会活动领域,也是正义与邪恶的本质对立,是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对抗前提;其次,网络侦查并不是以网络犯罪为其实施依据,信息化目前已经成为未来侦查发展的必然规律和必然趋势,专门基础侦查工作的网络化也成为其信息化进程的一个缩影,网络守候、网上“钓鱼”,也已经成为针对有相关网络参与背景犯罪人的侦查开展途径。

3.侦查策略与侦查谋略

不同的词义理解带来迥异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前提,因此笔者认为,在讨论传统侦查策略与网络技战法之前,应当对侦查策略一词进行简要辨析。著名的侦查学者王传道先生曾提出侦查谋略的观念,他认为:侦查谋略是侦查主体为了在侦查对抗中,强化自己、削弱对手,以巧制胜所设计的计策方略。①参见王传道:《侦查谋略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版。由此可知,侦查谋略的根本在于对抗,“谋”字主张的是一种指挥力量,是一种全局意识,是一种综合管理智慧,所强调的是侦查过程中的整体战术设计和战略思考。而“策”字则突出了“应急”之需,注重临机应变,是基层侦查主体抑或是侦查单元所应当具备的基本侦查思维和经验手段。之所以选取侦查策略作为传统与网络的冲突和契合研究对象,其根本价值在于讨论新的信息化社会活动背景下犯罪与侦查的灵活对抗标准和对抗机制,而侦查谋略的研究则应当归属于上位的侦查指挥、公安指挥、警务指挥学科之中。

(二)两种侦查环境“同分异构”之探讨

在化学科学中,“同分异构体”是指有相同分子式而有不同的原子排列的化合物。这些化合物具备相似的理化性质,由此,这些同分异构化合物,常常成为相关研究人员加以实验对比分析的重要参照对象。传统侦查与网上作战所处的战场环境恰似两种同分异构物质。

首先,其“同分”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性质、功能、任务、价值上来讲,传统侦查与网络侦查有着共同的追求目标,都是一种侦查权的运用,都是为了打击犯罪、收集证据,都要受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诉讼功能制约,接受效益、公正等诉讼价值指引;第二,在侦查基础理论中,侦查认识论决定了两种侦查途径的选择都能够实现犯罪事实中相对真实的有效还原,同一认定理论则决定了无论是在立体的传统侦查环境还是虚拟的网络技战环境中,相关信息、痕迹、轨迹都能够通过“样本”与“检材”②笔者认为,从侦查信息论角度来看,一切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开展,都是不断地发现信息,发现案犯所遗留的痕迹,在对比认定的基础上,将已掌握信息、痕迹以及正发现信息、痕迹,以类似检材和样本的同一认定程序来作出研判,进而持续推动侦查工作向前发展。的有效比对而得以认定或排除。

其次,两者的“异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战场环境设定不同。正如前言所述,传统侦查环境是一种立体的、直接立足于社会的、开放的信息交流形态;而网络侦查环境则是一种隐蔽的、虚拟的、不以侦查信息制造主体的直接接触为特征的交流形态。第二,两种迥异侦查措施的运用带来侦查思维的差异性。在传统侦查模式中侦查英雄主义错位思维大量存在,而在网络侦查中,侦查科技主义狭隘思维则大量盛行,①笔者认为造成侦查僵局的主要原因是侦查思维的错位,其中包括:侦查英雄主义思维和侦查科技主义思维。前者是指侦查人员在特定环境、氛围、思想形态下所形成的蔑视犯罪、藐视犯罪分子,并且对自身侦查技能、资源、情报盲目自信的一种不正常的思维状态;后者是指侦查人员忽视了人在侦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片面强调科技的创造性作用,懈怠于基础侦查工作,将案件的侦破寄望于仪器设备和高科技。不同的侦查思维带来了侦查理念和侦查决策、侦查措施的冷漠对立,这也是两种侦查模式“异构”之因。

二、几种典型传统侦查策略的网络拓展应用

侦查策略不同于侦查措施。所谓侦查措施,是指侦查中为了有效地查明案件的某项事实情节[1],或查明某项证据而进行的专项活动。侦查措施作为一个学科中的专业概念,不仅包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三种侦查措施,同时还包括侦查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中所规定的追击堵截、追踪、守候等侦查措施。侦查策略则是为了推动侦查措施有效运用而采取的灵活性方式,蕴含于具体侦查措施的应用之中。笔者将从具体侦查策略中选取某些网络化、信息化运用机会较大的策略方式作为传统侦查策略与网络技战法的可行性衔接位点。

(一)网上“贴靠”

1.侦查“贴靠”之概念与运用

从词义上来讲“贴靠”是指两个不曾有联系的事物基于某种原因而进行的主动靠拢。侦查“贴靠”是诱惑侦查中常用的一种侦查策略,特别是在团伙类、犯罪集团类重特大案件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有关犯罪网络、建立侦查特情,常常需要针对特定对象进行贴靠,从而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开展奠定良好基础。贴靠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方式,直接贴靠是指特情凭借与犯罪集团中某一成员的特殊关系,如狱友、同事、亲戚等,或者应犯罪集团成员的要求从事某些协助工作时,不通过第三者,直接同这一成员接触,逐步渗透到这个走私犯罪集团中去,并顺势开展侦查。间接贴靠就是通过结识犯罪分子的社会关系,而将特情打入其中,继而开展侦查[2]。

2.网上“贴靠”分析与探讨

网上贴靠大多针对以网络作为其产生和发展依托的诈骗类、非法集资、传销和网络赌博犯罪,这类犯罪普遍具备社会危害性大、成员复杂、隐蔽性强、组织运行结构层次清晰、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特点。针对此类犯罪,常规的接警—出场—勘验—分析—调查—摸排—刑嫌调控—拘捕—讯问—辨认—证据收集—破案型侦查模式或侦查理念已经难以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从而必须通过网上贴靠,在侦查对象尚未察觉的情况下,安全进入其组织内部,摸清组织结构,收集相关证据,伺机收网。

(1)网上贴靠的条件准备

首先,贴靠对象情报信息的大量收集,侦查信息情报工作的优劣与成败决定着贴靠行动的成功与否,对贴靠对象兴趣点、敏感点、消极心态位点、犯罪发展与成熟的阶段等信息必须进行认真的侦查研判,为网上贴靠提供理性的侦查决策依据。

其次,应当物色合适的贴靠主体。大部分情况下,基于网络各终端IP 控制成员的间接联系性,侦查人员可以凭借其相应的案情掌握情况,有针对、有目的地进行渗透贴靠。但是对于某些技术类、专业型犯罪涉及领域,需要选建合理的刑事特情参与实施。总之,贴靠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几点要素:必要的网络知识、巧妙的伪装技巧、足够的应急处置能力以及真诚的侦查服务理念。

最后,营造合适的贴靠机遇。对不同的贴靠对象,应当选择恰当的贴靠时机。例如:对于金融诈骗类犯罪,可以伪装成被害人进行贴靠,也可以凭借相关金融知识,虚构“犯罪入伙”意志,力图打入其犯罪组织的高级层次。

(2)网上贴靠的组织实施

无论是直接贴靠还是间接贴靠,贴靠工作开展的基础都是信息伪装。与传统侦查中的相貌、习惯、语言伪装不同的是,网络贴靠是一种信息的伪装,贴靠主体隐蔽其贴靠意图和身份,公开或有针对地发布伪装信息,营造出适合贴靠对象“口味”的关注氛围。从而使其潜在心理防护逐步弱化,最终予以接纳,并且投放其犯罪关联信息。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案情不同带来贴靠策略的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贴靠机制,如:示形、示利、示害、离间、迂回、突袭、激将等。①参见蒋开富:《侦查策略正当性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年版第23 -24 页。

笔者认为,对于网上贴靠的实施,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选定伪装信息发布对象平台,如在论坛、QQ、微信等信息共享平台发布“信息诱饵”;第二,加强对贴靠对象的网络活动或异常行为进行网络监控,以此验证“有毒信息”投放的力度和吸引程度,避免打草惊蛇,例如贴靠对象活动隐匿、IP 地址更换、活动周期频率出现紊乱等都应当受到足够重视并合理做出相关判断;第三,在贴靠对象吞下“伪装信息”基础上,规划下一步的信息诱导计划,包括法律允许下的控制下交付、适当的模糊和隐蔽意图,消除其敏感因子;第四,在被贴靠对象充分接纳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活动参与要求,并不断投入“关注信心要素”进行迷惑,深化贴靠关系,最终完全融入其组织结构之中;第五,对于某些犯罪,应当不断对信息发布IP 进行更换,并作出合理解释,充分评估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志和能力;第六,贴靠任务完成,合理脱离,及时发布可靠信息,消除网络误会和舆论风波,控制侦查风险,实现对侦查博弈的主导。②参见李双其:《论侦查博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3 期第103 -104 页。侦查博弈是指侦查主体、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依靠自身掌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可能的行为或策略集合中作出自己的选择并予以实施,从中取得相应的结果或收益的过程。

图二 网上贴靠流程图

(二)网上诱惑

1.网上诱惑概念之辨析

网上诱惑作为一种侦查策略或者侦查方法,起源于秘密侦查中的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又称“诱饵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一段时间初步侦查后,在掌握一定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条件下,基于定罪起诉证据的不足,由侦查人员或侦查辅助人员化装,激发犯罪人在特定时间地点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加以拘捕的侦查方法[3]。也有人将诱惑侦查称为“警察圈套”或“侦查陷阱”,但其整体策略理念则大同小异,③美国法律将此类侦查行为称作“警察圈套”或“侦查陷阱”。即证据缺乏—抛出诱惑物—激发诱惑对象再次犯罪欲望—有组织的监控—实施抓捕(同时获取定案证据)。笔者认为,网上诱惑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语言伪装、身份虚构等掩饰方法,为诱惑对象提供犯罪机会、强化其犯罪意志,促使其再次从事实体犯罪,进而予以拘捕的网络技战法。

从诱惑侦查分类来看,网上诱惑大部分属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行为。并且由于作战环境的不同,网上诱惑难度较大,诱惑前的贴靠环节只能通过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数据伪装来实施,诱惑效果与节奏控制缺乏有效研判。

2.网上诱惑的组织实施

网上诱惑的实施前提之一是侦查诱惑行为能够带来相关犯罪人的空间位移,能够被有效掌握,例如,犯罪人通过聊天工具要求被害人见面,继而实施财产或人身侵害的案件;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进而通过与被害人直接接触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件。这类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必然带来其人身的出现,能够真实地与外界事物发生关联,从而可以为网侦人员所利用,并得以伺机拘捕。而对于纯粹的网络传销、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案件,则只能依托先进的网侦和网监手段对其资金链条、人员组成、组织结构进行控制,才能得以侦破案件。

笔者认为,网上诱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通过对被害人询问、前期网上调查摸排实现对犯罪手段、犯罪心理、犯罪信息的有效掌握,为网上诱惑的组织实施提供情报支撑;第二,从被害对象、犯罪特点出发,进行有效的网络伪装,包括语言伪装、身份伪装、财富伪装、性格伪装、特长伪装等,使得诱惑对象逐步放松警惕,产生再犯冲动;第三,注重网络群体效应,适当隐藏诱惑意图,利用平台、QQ群、“游戏联盟”或“游戏大区”进行掩护,通过各种伪装或掩护获得公众“瞩目”效应,进而引诱犯罪人主动贴近;第四,注重“单独诱惑”与“网络掩护”的结合,网侦掩护主体通过适当的虚假信息暴露、言语刺激等,分散诱惑对象注意力,加强其犯罪欲望,为其提供安全的“心理港湾”,保证诱惑工作流畅进行。第五,提供犯罪条件,催熟犯罪动机,促使诱惑对象强烈的现身冲动,选择良好的拘捕战场,既要使其放松警惕,又要能够保证对战场环境的有效监控,满足拘捕和安全保卫需要;第六,对于团伙型、紧密联系型网络犯罪,应当继续予以网上诱惑,防止打草惊蛇。诱惑任务完成后,妥善退出诱惑网络区域,恢复相关秩序。

图三 “网上诱惑”实施流程图

(三)网上跟踪

1.跟踪的侦查概念及其策略运用

“跟踪”与“盯梢”是侦查策略与措施中并列的两种外线侦查方法,是动态与静态的结合,跟踪是侦查人员以运动的方式对侦查对象进行秘密观察、监视,获取其活动规律和犯罪信息的一种侦查策略。盯梢则是在某些重要个案阵地附近,通过布置侦查“哨位”来实现在特定侦查阵地对防控监视对象的有效外线控制。

2.网上跟踪的组织与运用

不同于传统的侦查“跟踪”,网上跟踪的缥缈性和虚无性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侦查理论研究和实务人员的“跟踪盯梢”理念。首先,网上跟踪不以现存的跟踪对象为基础,网上跟踪的渠道与线索是已经迟延的信息数据,只有在跟踪对象触碰共享性互联网后,网侦人员才得以通过觅迹—发现—分析—追踪的工作模式来进行跟踪;其次,网上跟踪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应当注意,此处的被动,并非指网上追踪的侦查效益弱于传统的侦查追踪手段,而是指从“侦查—犯罪”对抗角度来看侦查主体只能被动地期望于跟踪对象的网络参与,才能实现对未来不确定的犯罪发展轨迹的有效掌握。由此而知,在网上作战过程中,盯梢的使用范围更加狭窄,不确定的时间、跟踪对象随意性的IP 接入、超范围的信息流露场所使得泛化的“哨位”设置难以实现有效的侦查预期,其使用必定局限于某些特定信息传播渠道例如QQ、微信、MSN、YY 语音等。

图四 网上追踪示意图

笔者认为,网络跟踪的组织与实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步骤展开:第一,相应的信息采集,完成对跟踪对象信息发布意图、发布规律、源头终端变化规律的研判分析。①例如利用聊天工具进行诱骗实施侵犯、抢劫的犯罪人,应当对其上线时间,上线地址,作案对象,作案现场选定、网名更换等进行收集分析。第二,对信息发布平台的特有账号内容进行监控,任何一款信息发布软件或者交流平台,都以有效的域名注册为前提,这些注册信息包含着跟踪对象的网络活动习惯,经常出现信息重叠或往复,而网侦部门的有效破解或监测是案件突破的关键;第三,通过信息发布时间与信息源的空间变换轨迹,重现追踪对象的网络参与过程;第四,通过网络溯源追踪技术,加以合理的模型推演和侦查预测,从虚拟转向立体三维空间,在网络运营主体的帮助下确定网上跟踪对象的活动区域[4];第五,在网络追踪过程中,必须确定大局意识和协同观念,将各个行业的网络平台监控机制、网络安全防范机制作为隐蔽的“暗哨”,一旦相关阵地发现踪迹,网侦人员即可快速进行抵近“跟踪”,防止目标丢失。

(四)网上“特情”选建

1.“网络特情”概念探析

刑事特情是指侦查机关为了秘密搜集犯罪案件证据、情报,而物色、培养、建立使用的隐蔽人员力量[5]。网络特情是指网侦人员为了实现网络阵地有效控制,或者为了实现在具体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抵近侦查而选取的隐蔽网络监控力量。正如刑事特情的任务分类一样,网络特情也应当分为专案特情和控制特情。

2.“网络特情”的选建

对于控制特情,笔者认为其主要任务是协助侦查网监部门,做好普通的网络侦查阵地建设工作,其选取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犯罪易发网络扇区的平台、论坛、信息交流群组管理人员,赋予他们监控相关网络活动、报告网络治安形势的职责;第二,金融行业、住宿业、网购行业等特殊行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三,移动电话、互联网运营企业的网络交易审核和安全管理组织及人员;第四,某些特殊方向的软件设计和程序编写人员,①例如:电竞、网购、交通运输等软件程序的编写制作开发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是网络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占据重要的阵地观察哨位,应当成为网侦部门的辅助工作力量。同时,在这些人员培养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侦查保密原则以及侦查法治理念下的特情使用制度。

网络侦查特情选建的关键在于专案特情,专案特情是指协助侦查机关侦查已立重特大案件的秘密特情人员。网上专案特情的选建主要针对重特大网络集团犯罪,团伙犯罪等有组织犯罪案件。对于网上专案特情的选建,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步骤着手:第一,根据情报信息,研判特情身份的选择;②根据特情选建对象不同,侦查特情的培养和运用方式也不同,例如:是通过普通网民还是曾经的瑕疵网络违法犯罪人员,抑或是现行网络犯罪人员。第二,必须实现对专案特情人员的有效控制,例如姓名、身份、住址、性格、活动规律的确定,不能盲目信任网络上的虚无保证或者约定;第三,建立安全的网络秘密据点,如安全的聊天室,加密的交流平台或者掩护性网络运营行业,以此作为网侦人员与专案特情接头交流的场所;第四,建立特情掩护机制,通过有控制的情报提供和控制下交付活动,强化特情的安全环境,提升网络特情价值;第五,网侦人员的及时介入,承担对特情人员的监督和掩护职能。虚拟的网络空间带来网监工作的迟滞尴尬局面,从而必须及时选派网侦人员有效介入,公开或秘密地潜伏于专案特情周围,必要时提供公开掩护信息;第六,特情价值使用殆尽后,及时撤销相关特情身份,保证有关网络秘密据点、网络暗语等侦查秘密安全。

三、建立传统侦查策略与网络技战法的有效衔接机制

(一)有效的侦查思维转换

从传统走向现代,不仅仅是技术和制度的变革,更是思维和理念的变革,先进的侦查思维运用,大胆的侦查策略设计才能适应网络化的侦查环境。网上技战法的革新和应用,首先应当实现侦查主体的自我观念变革。笔者认为,侦查思维的培养分为意识、理念和思维三个阶段,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带来传统侦查手段的尴尬局面,引起了侦查主体的革新战术意识;有效的网侦实践则保证了侦查思维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有效衔接。

(二)科学的战场环境评估

传统侦查是一种立体的社会对抗活动,是多维空间中侦查主体与犯罪主体之间的强烈对立冲突,建立在立体的社会信息流通渠道之上,对抗双方围绕信息源的隐藏与发现,信息流通的阻挠与疏导,信息诞生的伪装与防护剥离进行面对面的争夺与对抗。因此,传统侦查策略的运用是在侦查主体与犯罪主体的可触情形下所采取的灵活对战计谋,其战场环境的设定使得传统侦查策略在具备信息研判精确、机动性强和侦查预测科学准确等优点的前提下,也流露出策略决定迟延、渠道堵塞、兼容性不足等现实尴尬。

网络侦查环境立足于虚拟的数据终端信息发布、数据共享、数据兼容、隐蔽接敌的阵地设定之上,赋予了侦查主体迅速的信息收集能力和伪装技术。虽然两种截然不同的侦查战场环境决定了传统侦查策略未能有效地触及网络侦查内核,但是,侦查认识理论、犯罪可知理论以及策略作为一种人类大脑的思维本质决定了传统侦查策略走向网络不仅是一种理念的创新,更是一种侦查思维的进步,是一种现实可能和必然要求。

(三)坚实的网络技术支撑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依托网络进行的高科技犯罪日益增多是新背景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侦查信息化必定面对的一个历史现实。侦查主体掌握着大量的情报、人力、财政、装备和信息资源,在与犯罪对抗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但是,以传统的常规侦查手段去对抗非常规的高科技犯罪则有丢失目标、丧失优势之虞,必须大力加强网监、网侦队伍建设。将科技转变为侦查的能量倍增器和垫脚石,实现立体与虚拟世界的全方位覆盖监控。

结语

两种不同的战场环境带来了两种不同的策略应用理念,也决定着现阶段的警务发展趋势。2011 年3 月,美国人魁斯特佛·斯顿(christopher stone)提出的“警务改革新专业化”(Toward New professionalism in Policing)吹响了世界警务第五轮改革的号角。专业化、信息化警察队伍建设也已初露端倪[6]。侦查是灵活的,也是严谨的,是孜孜不倦的经验性总结,也是如火如荼的侦查模式创新。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网络将成为生产力的重要推进动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占据网络技术制高点和网络战场主导权的战斗已经打响,侦查与犯罪的网络较量却还刚刚开始。

[1]郑晓均.侦查策略概念解构[J].法制与社会,2010(1):13 -14.

[2]邓立军,吴良培.走私犯罪与诱惑侦查[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3 -54.

[3]罗永红.秘密侦查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89.

[4]陈周国,蒲石,郝尧,黄宸.网络攻击追踪溯源层次分析[J].计算机系统运用,2014(1):1 -4.

[5]卢淑梅,李恒.特殊侦查方法在洗钱犯罪侦查中的运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5):73 -74.

[6]王大伟.外国警察科学[J].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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