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
有关人质危机谈判的案例分析是应急警务教学的必讲科目之一,教学中通常在运用各种分析工具或归纳总结时,都是从案件结果倒推处置过程,以此论证警方处置策略组合的科学性。然而,这种基数原则违背了“时间不可逆”的基本原理,客观上造成学生“重结果、轻程序”的负效应。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引入序数逻辑,用“顺”或“正常”思维习惯来推断应用不同的处置策略组合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这种序数逻辑的案例教学方法重构了彼时处置环境和背景,不仅有助于理解特定环境下警方策略选择的必然性,而且还有助于规范人质危机的处置程序。
以实训演练的指导囿于实战环境的难以模拟,以问题导向的示范困于学生体验的严重不足,以案例讲解的课堂限于逻辑判断的轻率,并且这些教学方式都是靠结果来判断过程的“黑箱”归纳法。这种方法的内在逻辑强调效果而忽略手段,虽能够迅速找到行为过程的缺陷,但其逆向思维有悖于客观事件发展的时间序列,尤其是在人质危机谈判教学中过分强调“人质的绝对安全”[1]是评判人质处置是否成功的唯一准则,进而对此前的若干处置策略简单地做优劣取舍判断,是标准的“基数分析”,它的致命缺陷在于割裂了各个阶段情势发展的联系,排斥了不确定决策下的风险选择,主观地认为人质危机是一个可逆过程,即:人质解救源于措施得当;反之,措施正确则人质一定安全。
然而,人质解救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理论上可以将人质危机视为双方博弈[2],即警察和犯罪嫌疑人的策略选择。通常解释为:劫持人质的犯罪嫌疑人本意并非要伤害人质,而是通过人质要挟的手段“讨价还价”,并保证自己的“全身而退”。其实,许多情况下这个博弈基础并不存在,原因在于几个方面:一是双方力量不对等,警方拥有强大的政治、法律和武力优势,而犯罪嫌疑人则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二是双方信息不对称,警方随时可以了解环境和案件背景,而犯罪嫌疑人则处于信息孤岛;三是双方策略不完备,警方可能选择的策略会有很多种,而犯罪嫌疑人的对策往往只是“单选题”;四是双方底线不一致,警方更看重的是人质安全,而劫匪则是在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满足其要求。
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围绕结果进行决策追溯的方法既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复杂的心理活动,也没有考虑到影响案件特殊的环境因素,当然不可能提出令人信服的人质危机处置程序。于是,基于时间的风险决策因其预判了人质危机处置的各种可能结果,因而是属于危机管理生命模型的序数逻辑,这种序数逻辑的正向思维习惯契合了人质危机处置程序,其推理演绎能提供人质解救策略的多种选择。所以,基于序数逻辑的分析方法是非常适合各类危机谈判和人质解救教学案例分析的。
案例教学突出的是案例的“典型性”,表现在案例处置具有可复制或移植的特点,为此需要对案例进行“挑选”和“加工”:“挑选”通常选取比较的方式,往往为了案例共性而舍弃一些很有特色的案件;“加工”则是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或多或少的修饰,这往往掩盖或忽略了案例细节。但是,序数逻辑的案例教学完全不用规避这些禁忌,无论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案例,序数逻辑都可以流畅地进行解析,演绎特定场景下的原始剧情。
教学案例在取舍上存在的困难在于二手资料的可靠性和充分性,教师因条件所限收集到的案例往往或语焉不详,或细节缺失,或片面单调,或漏洞矛盾。所以,教师在利用案例进行分析时已经对案例进行了预先筛选,甚至为突出其论点而篡改细节。这种从案件结果“倒推”归纳处置过程的教学思路,也使学生潜移默化地接受了功利主义的唯结果论。
但是如果采用序数逻辑的分析方法,教师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只需把握事态发展的时间脉络,讲授人质危机处置的“三部曲”,即处警——谈判——武力。不过有些教师在教学案例分析中忽视了序数逻辑的时间顺序,将这三个阶段进行独立讲解,并且过分强调谈判是“为公安机关实质上的战术实施作铺垫”[3]。在此种语境下接受教育的学生,往往更倾向放弃谈判,或简单履行谈判的过程,转而“果断实施武力处置行动”。[4]如2013年6月19日宜昌市夷陵区劫持人质案[5],根据序数逻辑,被劫持的人质已经脱离了危险,随后就应该跟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筹码谈判”。[6]如谈判无法奏效也不必要进行强攻,因为犯罪嫌疑人对他人或财物没有任何威胁性了,只需要相机对其进行抓捕就可以了。更何况当犯罪嫌疑人发现人质已经逃脱之后,他采取了自残的方式,这更有利于对其实施强制措施。但是,当时以结果判定人质危机成败的基数思维更契合了武警的心态,所以“武警战士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将其击毙”。在基数分析的程式中,人质已经解救就没有必要再费时费力地谈判了,犯罪嫌疑人被击毙也就是顺理成章的必然。
在常规采用“倒叙式”的案例教学中,通常是选取几个阶段结果为标志物作为考查对象,只要这些标志物与目标管理没有差距,就完全可以认定处置方式和手段的正确性,而不必观测处置程序是否错误,或者是否阴差阳错的外因使然。但是,在正向叙事般的情节推演中,序数逻辑建立的是全过程的精细描述,它不必对每个阶段作出结论式的评价,注重的是彼时场景下的推论。在人质危机中,多数人质危机是完全可以通过谈判解决的,[7]其中不乏边缘化的、弱势群属的劫持者,他们并非暴徒,只想通过劫持人质来表达自身的诉求,并不是真正要伤害人质,否则就根本没有谈判的余地。如2013年5月18日武汉大学生劫持医生案[8],以序数逻辑的角度看,不仅人质被安全解救,犯罪嫌疑人也被抓获,且无一人伤亡,从结果看完全符合成功处置的要求,似乎此案无可挑剔。但从序数逻辑审视处置细节,则发现警方谈判的口径值得商榷:按说犯罪嫌疑人陈某(大学生)的不理智行为事出有因,在案情发展过程中他对人质的危害也越来越小。而且当他提出回到学校即释放基本没有危险的人质时,警方是满口应承了,这个承诺应该说并不违法,也具有现实操作性。警察完全可以等其返校后再抓捕,或者劝其自首,可是后来警方的行动却显示了诚信的缺失。不过从另一方面讲,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理要求,警方决不能承诺,比如要求释放其同党、让其顺利逃脱之类的;也不可为了解救人质而搞“欺骗式承诺”,这就是谈判口径的底线。
由此可见,序数逻辑更注重案件的处置细节,所以警方可以权宜答应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条件,至于以后的事态进程,则需要相机对策。而基数规则采取了对之前警方承诺全盘否定的态度,这是因为警方已经看到人质危险的解除,所以对其承诺内容不再履行。因此,使用基数分析的案例教学在乎结果,而往往掩盖了案情环境、行为心理等细节。
将序数逻辑引入课堂的案例分析中,具有解说性强、时间前后承合、因果关系明确等特点,尤其是在人质危机谈判中,很多学员提出疑问:如谈判者的承诺底线与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不能契合时,谈判者的寸头弹性几何?或者,当“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最佳结果不可期望时,“鱼”和“熊掌”能等值交换吗?再就是,放弃谈判而采用强攻的时机如何掌握?这些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在以结果表达的归纳法中是无法争辩的,因为结果决定论拒绝了一切过程的辩解。但是,建立以序数逻辑的表达式则能够合理地解释这些疑惑。
以基数法则分析的人质危机谈判,往往谈判口径惊人的一致。但是以序数逻辑解读警方的处置程序则不然,它往往考虑到当时的环境因素,其谈判口径随着案情发展有伸缩,正所谓的相机原则,所以序数逻辑能够帮助理解谈判专家心理。作为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谈判专家,其谈判底线一般并不能自我决定,经常需要请示上级;而作为上级的现场指挥员或者当局负责人,其确定谈判口径的依据是综合性的考量,如政策弹性、制度规定、社会影响和人权保障等。所以,谈判口径通常是由长官意志决定的。可是在危机时刻,作为第一反应的现场警察充任的谈判者,其谈判内容和尺度等只能自己掌握,这样造成在谈判中的策略选择稀缺,往往和犯罪嫌疑人难以达成约定而过早地造成谈判破裂。如2011年8月30日南京大巴劫持人质案[9],尽管各类新闻报道都语焉不详,但通过序数思维仍可辨识出警方谈判程序比较简略。在长时间的对峙中,起初谈判效果非常明显,因为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自首,但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却负隅顽抗。虽然公众无法知晓警方是如何承诺的,但由此案人质李某被犯罪嫌疑人放掉、相隔25分钟警方才开第2枪等细节基本可以判断这起案件本可能谈下来的,后期谈判不成功的最大可能性在于谈判专家授信余地过少。
在具有英雄主义情结的人质危机中,时常可以见到警方或自告奋勇者要求替换人质的情形,这仿佛成了一个环节,似乎警察没有提出要替换人质就不足以体现其勇敢,如2014年6月10日潜江浩口第三小学劫持人质案[10]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镇纪委王书记主动替换下了一名被劫人质。其实,在犯罪嫌疑人眼中的人质肯定是有轻重的,这就是谈判的筹码。因此,如果有人自愿顶替人质,这种行为当然值得钦佩和敬仰。然而,序数逻辑提示我们:如果以“更重的筹码(特殊人物)”替代了“较轻的筹码(人质)”,那无形中加大了谈判的筹码,自然增加了人质解救的难度。即便是从人权上来解析,每个人质都是平等的,他们的生命都无价的,必须倍加珍惜,所以完全不必要进行人质交换。另外,如果在交换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将交换的人质一并劫持,则又加大了筹码。所以,人质危机中替换人质的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它造成谈判条件增大和谈判距离增加,反而不利于人质危机的解决。
序数逻辑从头至尾地“推导”各种结果,是属于“演绎法”的范畴,采用此逻辑对案件处置结果的预判存在多种情形;基数规则是从唯一且已知的案件处置结果出发“倒推”其过程,所以在人质危机的案例教学中,遵循基数规则的分析可以把解救目标设定为“鱼和熊掌兼得”。毫无疑问,这样的人质解救自然应是成功处置的范例,但事非如愿,倘若人质被打死,抑或警察牺牲,甚至两者皆亡,这是否就此“充分必要”地说明人质解救的失败呢?以2004年7月7日长春劫持人质案[11]和2005年7月3日通山劫持人质案[12]为例,用基数规则即“人质绝对安全”的结论来判断,长春劫持人质案中人质不幸死亡,应属解救失败;通山劫持人质案中人质得救,警察牺牲,勉算成功。可是,在“结果论”的背后,我们忽视了具体案情。对劫持人质的案件来说,因为每个案件都有特殊的嫌疑人和背景,所以劫持人质案件并不是都可以谈判的,也不是都可以谈得下来的;并不是所有处置模式都能克隆的,也不是所有复制方式都是有效的。[13]案件处置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大,个案之间没有可比性,那种简单以人质安全作为评判处置成功的标准过于草率。鉴于此,采用序数逻辑做好危机处置的所有环节,才可能获得最优的期望值。
[1]郝宏奎.恐怖性劫持人质事件处置方略[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117.
[2]黄石.博弈论维度的警察临战[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7).
[3][4]赵志飞.警察临战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 6:193.
[5]李思远.湖北宜昌成功处置一起杀人劫持人质案[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6/21/c_116232088.htm,2013-06-2 1.
[6]丁汀.布鲁塞尔:没有筹码的谈判[EB/OL].http://www.tnc.com.c n/info/c-001001-d-49064.html.
[7]中国首席谈判专家称85%劫持案可通过谈判解决[N].法制日报,2009-09-22.
[8]张延.警方救人上演汉版“保持通话”[N].长江日报,2013-05-19.
[9]张晗,陈晓雪.南京大巴劫持案警方被指处置不当[N].新京报,201 1-08-31.
[10]黄艳.湖北潜江浩口镇第三小学劫持人质事件现场还原[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6/11/c_1111077592.htm,2014-06-11.
[11]王凤英.吉林长春市发生劫匪劫持人质案[N].今日早报,2004-0 7-08.
[12]张晓峰.奋不顾身解救人质,通山民警江洪涛因公殉职[N].湖北日报,2005-07-05.
[13]张国庆.劫持人质案件中的谈判策略探讨[J].人民论坛,20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