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取证规范化研究

2015-03-26 11:32韩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裁量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

韩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38)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取证规范化研究

韩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38)

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保障人权的理念,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的客观性及合法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取证作为证明活动的首要环节,其规范与否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大小,决定了其能否作为定罪证据予以采用。然而实践中的取证环节并非十分规范,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证据在举证、质证、认证环节的适用。因此,应当在取证环节更加注重规范化,以此促进刑事案件取证过程的科学与规范。

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取证规范化

一、取证规范化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中,“规范化”被解释为“使合于一定的标准”。[1]可见,规范化是一种结果状态,是在行为过程中因符合一定的标准而达到的状态。取证规范化作为规范化中的一种,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即在取证的过程中,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对其进行规制,使其符合一定的标准。具体而言,就是通过规制取证主体、取证技术、取证结果使之达到规范的程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与取证规范化

刑事案件是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当受刑罚处罚并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它既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出发点,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归宿。[2]刑事案件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密不可分的,而侦查机关实施侦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因此取证与刑事案件也是密不可分的。

(一)刑事案件与取证规范化的关系

刑事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其任务就是查获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而后根据搜集的证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因此,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对于后续程序的进行具有重大的影响。然而,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所搜集的证据无法在法庭上使用,进而使得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从这一意义上来看,刑事案件的解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需要通过规范取证行为予以保证,因此刑事案件的取证规范化是十分重要的。

(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规定了侦查过程中的各种侦查方法,这些法条从程序上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规范,使得侦查机关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同时通过规定各种侦查措施的具体程序,使得取证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适用。然而,法律的规定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的实践得以体现,实践中的操作又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取证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案件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定的僵硬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也不断翻新,这就造成刑事案件更加复杂多变,不仅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困境,而且由于法律规定具有僵硬性,无法对新出现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往往造成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工作中无法可依。无法可依便会肆意用权,就会导致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合法的问题。

2.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的脱节

即使《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取证活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有法可依,但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实践中,由于有些侦查人员在思想上存在误区,往往不按照法律的规定的来取证,极易造成取证活动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导致搜集的证据被法院排除。

3.监督的缺失

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取证职权的过程中,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但在侦查的过程中却很少有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这样就易使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法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必然会影响搜集到的证据的后续使用。如此,不仅给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带来了伤害,而且增加了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公安机关取证规范化的必要性

1.保障人权的不断完善

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在诉讼任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保障人权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首次体现,其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都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取证作为侦查阶段的一项重要活动,也应当注重对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到规范化取证。因为,侦查活动往往带有一定的侵犯性。如搜查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住宅、拘留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不对侦查活动进行规范,那么就会对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取证过程中的规范化是十分必要的。

2.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更加严格

刑事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证据的运用,客观、合法、真实的证据有利于刑事案件的正确解决。公安机关的取证活动对于证据的后续运用具有重大作用,对于证据能否采用作为定案证据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取证的规范化是公安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的。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非法证据排规则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对于证据的运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对公安机关的取证环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从非法证据排除的角度看,取证规范化是十分必要的。

3.执法规范化理念的要求

2008年公安部党委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了“三项建设”,其中一项就是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指:“公安执法主体为了实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的执法目标,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公安执法活动进行程序化与标准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3]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做到规范执法,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发展。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承担着打击犯罪的任务,侦查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内容之一,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执法规范化。

三、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取证规范化的标准

规范化解释为“使合于一定的标准”,那么公安机关的刑事取证应当符合什么标准?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取证方式,不同的取证方式也有着不同的标准,因此笔者无法穷尽取证规范化的标准。鉴于此,笔者从取证主体、取证技术和取证结果着手,对取证规范化的标准进行阐述。

(一)主体标准

作为侦查案件的主体,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在整个刑事案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体一旦出了问题,那么刑事案件的进程将会止步于此。因此,取证主体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1.取证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取证是一项职业化、专业化的工作,只能由特定的人员进行,并且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取证只能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进行。就公安机关而言,侦查取证活动必须由拥有警察权的正式民警进行,不能由辅警进行。据笔者了解,现阶段的侦查取证过程中,辅警单独进行刑事讯问并不少见,这样的刑事讯问笔录就属于非法证据,在庭审中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取证人员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应及时回避。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侦查取证前应当对侦查取证人员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将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排除在侦查取证之外。

2.取证主体应当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取证手段不断技术化,这就对公安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但现阶段,基层公安机关的整体业务能力不高,在取证过程中往往陷于被动。就电子证据来说,基层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缺乏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又缺乏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和工具,不能在第一时间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常导致电子证据“污染”或灭失。[4]因此,笔者建议,应当重视对公安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的培训和指导,通过专业培训和选调技术人员指导两方面来提高基层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技术标准

刑事案件的取证需要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据进行追踪、搜集。从一般的侦查措施到技术侦查措施,从现场实地取证到网络计算机取证,都离不开各种设备的运用,这就对公安机关的取证设备和取证的技术手段提出了标准化的要求。

1.加强取证工具的规范化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先进的设备不断运用于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中,监听设备、鉴定检测设备等工具的普及运用,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些工具的质量和准确性却并不为人所知,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因此,应当通过标准化的规范,对取证工具的准入和使用进行一定的控制。具体而言,取证工具必须取得许可证或在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而这些工具也应得到行业的认可或能够通过科学的评价和测试。[5]只有这样的工具才能进入侦查过程中,才能被取证人员所采用。

2.取证技术应当进一步标准化

侦查取证不仅是一项需要丰富经验的工作,更是一项高技术性的工作。取证技术在侦查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取证技术在一些地方还比较混乱,没有相对统一的规范标准。例如,在网络取证过程中,由于网络取证获取的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多样、存储的方式不固定,使得法律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运用于网络取证。因此,取证技术应当进一步标准化,要针对笔迹鉴定、痕迹检验、电子数据等科学证据的提取、收集、保存等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引,以确保取证技术的合法性,确保取证的质量。[6]

(三)结果标准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取证得到的证据最终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只有证据被法庭采纳,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才算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需要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符合一定的标准,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搜集的证据应当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

作为一项证据,其基本的属性是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是证据之所以具有证明能力的关键。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只有具备这三种属性,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才能在庭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取证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尽力从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角度出发,使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在最大程度上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

2.搜集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

证据要在法庭上展示出来,就必须以法定的种类出示,这就需要符合法律对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在取证之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将搜集的证据按照不同性质纳入其中,将证据固定为法定种类并在法庭上出示。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修改,为公安机关更加准确地搜集、运用各类证据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利于规范化取证的落实。

四、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取证规范化的程度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取证规范化的研究并不少见,这些研究大都从问题入手,论述了取证规范化的标准,并且提出取证规范化的具体构建。然而,我们研究取证规范化是为了在实践中运用并使之符合一定标准,公安机关的取证究竟要达到什么程度的规范化才能符合人们所说的标准呢?

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在真正的取证过程中,各种突发问题层出不穷,很有可能会出现法律未规定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依旧遵循法律固有的规定,那么侦查取证就会陷入困境,这时就需要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自由裁量之间的协调,应当是取证规范化中的程度问题。具体而言,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取证规范化的程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法律上的严格遵守

刑事案件的解决,不仅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权益,而且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侦查机关不仅要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且要注重对相关人员权利的保障。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这里的“严格”,就是公安机关取证规范化所要考虑的程度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强调了公安机关应当遵守的诉讼原则,是对公安机关诉讼活动在法律上的定位,同样也是一种限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取证的过程中必须以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不得抛开法律自行其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到规范取证。

(二)实践中的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现实中的犯罪行为纷繁复杂,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各种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势必导致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实践中的所有需要。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这里的“自由裁量”,也是公安机关取证规范化所要考虑的程度问题。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刑事案件中的自由裁量只能由检察机关和法院行使。但是从广义上讲,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都有一定不同程度的解决程序问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7]取证中的自由裁量并不是赋予公安机关在取证中肆意妄为的权力,而是相对意义上的灵活运用,即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规制下以公平正义为准则的灵活运用。例如,在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过程中,就需要赋予公安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否则就无法获取相关的证据线索。又如,在搜查的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搜查方式、实施何种程度的搜查,法律并没有明细的规定,那么如何避免或者减轻搜查对被搜查对象的不利影响,就需要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可见,自由裁量在取证中是不可或缺的,它不仅可以提高公安机关取证的效率,而且对于保障相关诉讼人的权利也具有相当的意义。

五、结语

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不可动摇。没有客观、合法、真实的证据,刑事诉讼的进程就将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无法顺利实现。现阶段,我国侦查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在取证环节存在不少问题,导致证据在庭审阶段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甚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遭到排除。为此,应当对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进行规范,使之符合一定的标准,从取证主体、取证技术、取证结果入手,在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之间寻求平衡。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513.

[2]任克勤.论刑事案件(一)——刑事案件的概念、构成与形成[J].公安大学学报,1999(3).

[3]易继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1).

[4]丁军红.电子证据取证的滞后及其规范[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9).

[5]刘琴.国际领域计算机取证过程中的规制研究[J].法治与社会, 2013(9).

[6]任庆华.论新《刑事诉讼法》与取证规范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2(6).

[7]董玉庭,董进宇.刑事自由裁量权基本问题[J].北方法学,2007(2).

D631.2

A

1673―2391(2015)12―0011―03

2015-08-19 责任编校: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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