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刑事侦查视野下物证质量的保障机制
王红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物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提高证据质量并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是当下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课题。侦查人员在发现提取、送检鉴定、保存管理物证的过程中,稍有疏忽都可能影响物证质量,给侦查工作带来损失。构建物证质量保障机制,应从点、线、面各维度全方位着眼,特别要注意硬件设施的提升与完善、对取证过程的全程动态监控以及物证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
物证;物证质量;保障机制
随着新刑诉法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愈加重视,侦查工作“由供到证”的侦查思路屡受挫折。应对侦查困境,需转换侦查思维,尝试探索“由证到供”“由证定案”的可行性。素有“证据之王”之称的物证自然要在其中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对刑诉中的物证作了广狭两义之分,本文要讨论的乃是狭义的物证,即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①参考《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中对刑诉物证的定义。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犯罪过程中留下的实物和痕迹,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其他可供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人的物品,如凶器、血衣、指纹、赃款赃物等。狭义的物证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也被称之为刑事物证。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但物证可能被伪造,又容易与疑似的物品相混淆,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不易辨明。因此,对物证应认真进行审查判断。审查物证可以通过直观识别、辨别、辨认等方法进行,并应联系案内其他证据分析对照。正像美国学者赫伯特·麦克唐奈所说的物证的性格: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情绪激动失去理性,物证可以耐心等待着人们来发现和提取,物证要接受专业人的检验与评断。然而,鉴于各种原因,实践部门未能对物证质量提供充分的保障,以致未能充分利用物证的刑事司法价值。
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控、辩、审三方都会与物证“打交道”。作为刑事侦查学专业的研究生,笔者在教学实习环节中到实务部门中切身实践,在基层刑警队实习的三个月里配合一线民警参与案件的侦办中深感证据乃刑事司法的核心生命力,如何使证据有效乃至最大程度发挥其证明价值是当下理论与实务界的重大课题。结合笔者的专业背景和实习经历,本文主要从刑事侦查视野下讨论物证质量的保障机制。
物证通常存在于犯罪现场或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空间轨迹里。物证在被侦查机关发现提取、送检鉴定、保存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存在着影响物证质量的诸多因素。
(一)物证发现提取方面
现场勘验作为物证发现最为普遍的渠道,在勘验过程中,重要物证因为勘验视野狭隘、勘验粗略未能被纳入勘验视野,导致重要物证被破坏或丢失。此类现象并不鲜见。例如,在浙江某地发生的一起入室杀人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第一次现场勘验时忽略了留在沙发夹缝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挂饰物,导致关键破案线索未能及时获取,而主要根据入室作案、室内有大面积翻动迹象而围绕财杀展开侦查,致使案件陷入僵局。侦查人员在后来的现场重勘中,发现了作案人遗留在沙发夹缝中的重要线索后,调整侦查思路,围绕情杀展开侦查,才使案件得以侦破。另外,在勘验过程中,一些侦查人员在现场随意走动乃至丢弃物品等无意识行为,为物证发现提取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干扰,让无关的物品或痕迹进入侦勘人员的视野,使得所发现和提取的物证质量大打折扣。
发现物证后紧接着就是物证的固定和提取。物证的固定和提取不仅是取证技术问题,还兼具法律程序的问题。在取证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包括提取不及时而贻误战机、不全面而疏漏证据;在程序规范层面,存在违背技术规范等问题,甚至在处理一些物证上不符合法律程序。例如,未戴上防污染手套就触摸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指纹的物品;在提取犯罪嫌疑人足迹时,足迹制模时石膏的倒入速度控制不到位;提取到的现场物证数量在两个以上的未能分开单独存放。这些都会对物证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坏。
另外,法医物证提取也有不规范之处。例如,不论血量多少,用大块纱布提取,以致提取后的纱布血液浓度极低,破坏了有价值的物证,造成了后期检验失败;直接剪取带血迹布片充当尸体心血送检,以致送检血斑已腐败或被污染,造成DNA检验无果。
(二)物证送检鉴定方面
当前物证的送检鉴定中存在鉴定委托程序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案件由派出所送检时并没有分局、区县(自治县)的委托书。委托单位主体不符,程序出错,直接影响了物证的诉讼价值;指派毫不知情的人员送检或由其他人员代送,使得检验人员无法了解案情,制定检验方案;法医物证送检时未做初检或初检结论错误,误导了DNA检验的进行,耽误了鉴定时间;对具有爆炸性、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性的检材或者样本未排除危险就送检,后果将不堪设想;不及时送检,临近拘押时限仓促送检,并要求实验室立即出结果,影响案侦实效。
法医物证送检不规范之处:送检委托书检材项目登记情况不详,字迹不清,检验人员无法了解案情及检材情况,阻碍检验顺利开展;送检案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信息缺失且字迹不清,有的单位甚至在多次催促后仍不提供相关信息,造成数据录入工作滞后;现场提取的所有检材不加分析,无主次排序,即造成实验室有限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其他案件的检验进度;DNA数据库背景信息录入出现较多错误,延长了案件受理时间,给数据库准确运用造成隐患;委托鉴定材料不全,特别是《鉴定委托书》填写内容不全面,字迹潦草,案情极其简单且不准确,检验人员无法了解案情,检验后续工作难以及时完成。
(三)物证保存管理方面
刑事诉讼的特殊性要求获取大量的物证,但这些物证并不一定能够同时获得,从获取物证到破案直至诉讼需要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应当对获取的物证进行严格妥善的保管,防止因保管不当而使物证破坏或丢失。然而,实践中物证的保存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物证保存的技术规范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有系统完善的物证保存规则体系,在保存过程中的包装、运送、记录等环节没有规范化的标准要求。例如,将提取的物证全部混装在一个物证袋内,人为造成了各证据间的交叉感染;使用无水乙醇存放腐败尸体的软骨、指甲等,检材脱水严重,影响下一步检验的进行;提取的法医物证检材斑迹未完全干燥就放入物证袋内,使得有些血迹浸润在物证袋上无法继续检验,有些大块的斑迹发生腐败以至检验失败。
第二,物证保存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案件中会出现多种多样的物证,在对其保管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理化变化,或相关人员的疏忽大意,或意外事故等,都会影响物证作为证据的证明价值。如果未按照规范操作,就有可能导致证据的失效,如容器密封不严,会导致液态物证的挥发;需要在干燥环境中保存的物证,如果被放到潮湿的地方,会导致物证变化,失去证明价值等。物证保存管理制度除了包括应有正确的保存、保管规则,以防止物证被损坏、污染、变质或是被盗、遗失外,还有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建立严格的物证交接制度,保证从发现物证之时起,一直到物证出示于法庭这一阶段,能够证明都有哪些人接触过该物证。
刑事物证之所以质量不高、问题种种,究其原因不外乎侦查取证人员在思想观念、操作规范、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物证质量保障在观念意识上的欠缺
当前,不少侦查机关依然普遍采用由人到供、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该模式虽有其实用合理之处,但也会为物证质量瑕疵的滋生带来空间。在人与供之间,侦查人员更倾向于采供,而在供与证之间,侦查人员依托于所采之供,往往弱化寻找高质量物证的主动性。
另外,根据物证对案件认定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学术上把物证划分为认定型物证和非认定型物证。实践中,侦勘人员把物证从现场采集带回以后,对指纹、毛发等认定型物证会格外重视,相比较,一些非认定型物证则难免要受到“束之高阁”的待遇了。但在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上,无论是认定型物证还是非认定型物证,司法的严谨性都要求高质量的物证,这就需要把握好物证链条上的平衡。
(二)物证质量保障在操作层面上的不规范
现有的相关物证的法律法规中,多是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操作性规定较少,这就为物证的发现、提存、送检等环节留下了随意的空间。笔者认为,在原则性规定的框架下,若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那么对一些物证特殊情况下的处置程序和步骤则较容易发生偏差,致使物证在“从发现到最终出示于法庭的过程中究竟如何提取、包装、标记、运送、记录等都没有规范性的标准要求,以致司法人员在分析案件中的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以及证据处置是否科学、正确进行评价时都没有统一依据”。①罗亚平:《关于完善物证保全制度的思考》,载于《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三)物证质量保障在人员与技术上的短板
尽管在法定程序下操作,物证的质量也一定程度系于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上,也与队伍整体状况、岗位培训、工作量分担等密切相关。根据笔者调查访问了解,基层许多的刑事技术人员上岗之初主要依靠师傅“传、帮、带”,在现场更多是凭靠经验处置,岗位期间经过的科学系统培训机会过少、时间太短,难以胜任工作需要;技术人员数量与所承担的工作量比例严重失调,导致主动性的人只能被动性地进行粗放式操作,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
另外,公安机关在物证质量保障上的资金投入缺乏充分性保障,硬件设施很难保障刑侦工作的要求。例如,在一些中西部欠发达省份没有几台DNA检验设备,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工作需要。
近年来,理论与实务界都有倡议:对刑事物证应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加强相关硬件设施的升级与引进,物证的发现提取、送检鉴定、保存管理的各环节中强化监督,宏观上保障体系的构建。笔者认为,应从点、线、面各维度考虑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物证质量保障机制。
(一)硬件设施的改善与提升
刑事现场的勘查、物证的提取与鉴定需要相关专业人员在工具、仪器的辅助下进行,物证质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依赖技术设备的性能优劣。例如,一些入室盗窃现场,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具备反侦查的意识下,现场可能无法提取到大多数侦查人员所认为的对破案价值最大的指纹信息,那么寻找现场犯罪嫌疑人足迹就成为串并案件的关键性工作。现场勘验人员需要用足迹搜索灯去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足迹,而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足迹搜索灯形形色色,质量、效能亦参差不齐,需要甄选质量效能俱优的品种去装备现勘队伍。
在刑事现场发现提取到的很多物证会被带回物证实验室作进一步的检验鉴定,高质量的物证生成对物证实验室的硬性条件提出了考验。笔者所见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物证实验室”,实则“物证仓库”,条件之简陋、设施之短缺、功能之单一实在无法保证物证进入实验室后的质量。物证实验室资金投入的不足、相关硬件设施的缺乏需要引起公安管理者的高度关注。唯有建立现代化的科学物证实验室,检查、鉴定设备高效、灵敏,保管、储存条件科学适宜,才能为物证质量保障工作助力,方能适应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
(二)对物证取证过程的全程动态监控
物证质量的保障是一个全程动态化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出现影响物证质量的不确定性因素,因而需要引入对各环节中物证的监督、控制。
取证前,案发现场的出警人员要对现场进行严密保护,避免因围观群众或警方人员无意的行为破坏现场,阻碍下一步的物证发现、提取工作。搜查、扣押要严格落实见证人在场制度,杜绝搜查、扣押以后隔时、隔地才找见证人签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在影响力特别重大的案件案发现场,公安部门取证时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所发现、提取的物证的客观性予以充分保障。在物证被提取后,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保障物证质量的监控举措,需要做到:对案件中的物证分别、分类归置,避免交叉感染:对每个物证都要单独标签、备注相关信息;物证的归档、提存要严格记录经手人及相关情况。另外,物证的送检、鉴定由熟悉案件情况且具备主体资格的人负责;物证实验室要满足特殊物证的保存条件,如血液样本的保存要有温度、容器规格等方面的要求。
(三)物证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
从宏观上讨论物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过程控制、持续保障、能力验证等方面:
1.组织管理。首先是对人的管理。经过优化的组织队伍是高效完成工作任务的先决条件。加强组织管理,主要体现在注重选拔专业素养高的人、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定期进行专业考核、形成科学的绩效与问责制度等方面。其次是对物的管理。物证管理信息化是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工作的必然要求,具体包括物证信息登记、信息查询、出库入库操作及相关智能化管理工作。
2.过程控制。要用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详尽的实施细则来指导刑事物证的发现提取、检验鉴定、保存等一系列活动,加强各方面的监督控制工作,使物证管理步入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
3.持续保障。资源保障是整个体系正常运转的前提与基础,需要被保障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财力资源的补充、文化软环境的影响支持等。这些资源保障不能只是一时的,而应该是持续的。
4.能力验证。构建的运转体系能否经受实践的检验,决定了整个物证保障体系的价值,也决定该体系有无继续运行的必要。当然,任何一个体系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要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物证质量保障体系,发现其中的不足后再去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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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5)12―0014―03
2015-05-23 责任编校:边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