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振强,邹学亮,赵木桥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一种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是教师的职业权力之一,社会现实和教育法律法规也认同它的存在[1]。但随着当今体育教育思想的更新与发展,体育教师职业特点和体育教育教学过程的特殊性,以及传统的“师道尊严”和“师徒式师生关系”的影响,教师对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具有局限性和误区,有必要对如何合理使用惩戒权做进一步的分析探讨。
惩戒是通过对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2]。体育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规范行为施于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发生,以促使其符合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是体育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体育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力”。这也肯定了体育教师惩戒权的存在,体育教师惩戒权也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种管理智能,是体育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惩戒和体罚具有本质的不同,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误,并以不损害学生健康为原则,使学生心悦诚服的改正错误,能增进师生感情,和谐师生关系;体罚侧重于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误,并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是违法行为,体罚也能使学生被动的改正错误,但往往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导致更严重的违规行为。
不合理的惩戒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道德规范或违背教育规律的惩罚。一些体育教师往往受到“师道尊严,为我独尊”或“严师出高徒”,学生应无条件接受教师意愿等封建传统教育思想影响,导致发生不合理的惩戒行为,主要表现在3方面。
3.1 不合法的惩戒
不合法的惩戒是指体育教师实施的惩戒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给学生造成了不良后果。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又将其扩充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常见的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有:体育教师因学生越轨而罚学生不许上体育课或参加体育活动,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罚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教师的这些行为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接受体育教育,参加各种体育活动是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力);罚学生站、罚跑步、罚做俯卧撑、罚打扫场地、罚搬运器材等,甚至个别体育教师独出心裁,罚学生揪耳朵、捏鼻子、打手心、掌嘴、打耳光、面壁思过、相互对打、自己打自己等[4],也不给学生合理的解释权和辩护权(教师的这些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学生的人身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
3.2 是不合道德的惩戒
有些体育教师并不体罚学生,但常常以一种“良好”的动机,却导致一些不合道德的惩戒行为发生[5],例如:因学生违纪而讽刺、挖苦学生,漫骂学生,给学生起一些歧视性或侮辱性的绰号,有意孤立学生;基于学生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和运动技术等,教师表现出歧视态度或侮辱行为;讽刺学生的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等。教师的这些行为违犯了其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第4条规定:教师应该不歧视、讽刺学生。这些不合道德的惩戒行为,严重时会导致不良后果,甚至侵害学生的人格尊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的明确规定。
3.3 是不合教育性的惩戒
学生个体差异大,合乎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惩戒对于所有学生不一定都能发挥教育作用,可能对个别学生而言,不仅没有教育作用,甚至是不适宜的,会产生逆反心理或抵触情绪,这时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惩戒便成了不合教育性的惩戒,教师如果一味地考虑法律和道德,而忽视教育性或教育情景和学生当时的心理感受,就容易对学生造成伤害。
消除和预防体育教师不合理的惩戒行为,教师必须转变体育教育观念,以现代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深刻理会学校体育的目标任务。首先要做到依法执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懂得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是违法行为,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和体育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能够保证教师惩戒权的依法行使,另一方面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坚决制裁;同时,学校还可设立教师体罚举报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和法律咨询组织,鼓励学生和其他成员对教师体罚行为进行举报监督,畅通学生申诉渠道,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让学生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学校和体育部门要加强教师教育和管理,提高教师道德修养和人文素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进行自我约束,提高自控能力。再建立相应的师德监督机制,加强教师道德建设,监督教师不合道德的惩戒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再次,教师要避免只考虑合法和合道德规范的惩戒,而忽视惩戒的教育性。教师只有尊重学生,了解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分析教育情景的不同性,才能做到对学生实施惩戒权的区别对待,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通过对学生所犯错误的惩戒,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权利对于享有者来说,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是具有可选择性的。特别是那些可以由教师自由决定如何行使的专业权利(惩戒权),也就是在教师具有较强自由性的领域,其道德价值观对于这种自由性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支配作用[6]。惩戒虽然是教师管理和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但它决非是教师首选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道德价值观的支配。所以,教师使用惩戒权时,必须做到:1)正确判断学生越轨行为是否实施惩戒。教师通过对学生越轨行为及越轨行为发生的相关因素的客观分析,判断是否要实施惩戒,若使用惩戒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惩戒不能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2)正确判断学生越轨行为是否应该惩戒。这是对教师实施惩戒权的道德要求。实施惩戒的方法必须符合教师的道德规范要求,要以尊重学生为前提,本着爱护学生,出于使学生的行为变好的良好愿望去惩戒。防止打击报复,因人论事的行为发生。3)正确判断学生越轨行为值不值得惩戒。现实中由于简单惩罚的短时效果和教师省时、省力的误导,常常出现教师不合理惩罚学生的现象发生。惩戒固然有其独特的作用,教师要尽量少使用。尽可能用赏识教育的方法解决学生越轨行为,这既具有长远的教育效果,也容易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使学生身心愉快,有利于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7]。如果必须使用惩戒手段,就应大胆地使用,“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义务。[8]”4)正确掌握惩戒的方法。合理的惩戒应讲究教育艺术,惩戒的方式和内容不但要使学生能够接受,具有公正合理性,还要有恰当的时机,缺一不可,否则就会降低惩戒的效果或起反作用。
4.3.1 教师要正确判断学生的越轨行为
正确判断学生的越轨行为。一方面要看学生越轨行为是否违反了正当价值要求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班规及课堂要求;学生的越轨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学生的越轨行为是否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要正确分析越轨行为。看越轨行为是学生有意还是无意,越轨行为产生的后果和负面影响程度等。
4.3.2 正确掌握惩戒对象的特点
掌握学生的特点,既要了解学生的生理、心理发育特点,判断其越轨行为是否是该年龄段普遍存在的现象,还是学生有意越轨,又要了解学生的个性特点,判断其越轨行为是活泼好动或内向怕动的个性促使,还是故意越轨。
4.3.3 分析越轨行为发生情景
分析情景是指教师对导致学生发生越轨行为的环境因素的分析。体育教学多在室外,学生学习时所处的空间大,活动范围大,加之又是一个运动性的情景,学生势必受到周围环境因素的影响增多,越轨行为发生频率也相对增高。因此,教师必须正确分析学生发生的越轨行为是受教学外环境因素的影响所致,还是受教学内环境因素的影响所致,是由于教学内容特点或教学情景所诱发,还是教师自身的因素所导致。教师只有对现场情景进行客观分析,才能为合理地实施惩戒提供依据。
4.3.4 判断是否使用惩戒手段
教师只要能正确判断越轨行为、分析学生特点和越轨行为发生情景,就能决定是否使用惩戒权,实施惩戒。一般情况下,只要学生是有意越轨,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并具备承受相应惩戒措施的心理,就应实施惩戒。对于无意越轨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越轨行为,尽可能使用赏识教育,说教,正面劝导,若必须惩戒也要使用较轻的惩戒程度。
4.3.5 选择惩戒方式
惩戒方式的选择要遵循区别对待,因人、因事而异的原则。即便是同一事件,不同特点的学生也应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同一学生不同的越轨行为也应采取相应不同的惩戒方式。教师与学生相比,学生总处于弱势地位,教师容易受到权威观念的影响,期望学生无条件服从,导致惩戒方式的选择出现不合理性。因此,选择惩戒方式必须依据学生越轨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运动技能、心理承受力、个性、情绪状态、家庭状况及越轨产生的情景、原因等。常用的惩戒方式有:批评教育、检查、保证、限制、通报、处分等。
4.3.6 预测惩戒效果
教师对学生越轨行为一旦决定要实施惩戒,对惩戒后的效果就要进行预测,预测效果必须考虑到正负两个方面。正面效果必须大于负面影响,并要通过惩戒方法、内容及惩戒教育艺术手段的改变,尽量减少负面影响,增大正面教育效果。在预测惩戒效果时,要把越轨行为和惩戒对象、方法、内容及实施惩戒的教育艺术结合起来,全面分析,细心总结判断,也可根据效果所需,调整惩戒方法、内容和操作技术,二者是相辅相成、彼此影响的。只要这样,才能发挥最大的惩戒效果。实现使学生再不出现类似的越轨行为,教育转变学生的惩戒目的。
4.3.7 实施惩戒行为
实施惩戒行为,教师必须在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前提下进行,要有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灵活多变的思路,实施过程有条有理,层层深入,并能根据惩戒对象的反应,随时调整思路,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道理能感动学生,触动心灵,批评惩罚能严中透爱,既体现教师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又体现出教师的关心和爱护,使学生心悦诚服的接受惩戒,产生转变自己的观念、改变自己行为的强大内驱力,驱使自己积极进取,努力向上。
综上所述,体育教师的惩戒权是教育赋予的,“它既有内在的观念因素,有又外在的制度因素;既有固定的价值因素,又有可变的法理因素;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着教师惩戒权的现实表现。”[8]尽管惩戒权是体育教师的一种权力,受到自身道德价值观的支配,但它却是教师管理和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教师只有在客观分析越轨行为、学生具体特点和教育情景的情况下,严格遵循惩戒权使用的原则、要求和方法,才能做到合理地酌情使用。
[1]梁东荣.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实施初探[J].中国教育学刊,2003(8).
[2]劳凯声,郑新蓉.规矩与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
[3]沈祖芸.教育惩戒,在雷池边缘行走[N].中国教育报,2002-12-28.
[4]王 辉.我国中小学教师无度惩戒现象的分析[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10).
[5]杨占明.体育教师素质论[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
[6]李晓燕.我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论纲[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1).
[7]何齐宗,肖庆华.对教育惩罚的理性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04(9).
[8]吴式颖.马卡连柯教育文集(下)[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
[9]劳凯声.变革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