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辅助比赛判罚的利弊思考

2015-03-26 04:01穆国华
湖北体育科技 2015年8期
关键词:判罚本体论裁判员

穆国华

因为地域、距离的限制,有时候观众只能在家里观看体育赛事,以获得更好的视角效果。赛场上通过大屏幕的转播,从不同角度进行特写,慢动作回放,不仅展示了体育赛事中的更多细节,同时也为裁判过程提供了理论依据。笔者主要针对最新的技术应用在比赛裁判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和意义问题,从哲学视角,对比赛裁判技术化过程进行理论反思。

1 比赛裁判技术化过程的两种情形结果

身着裁判服的裁判员对赛事拥有裁判权,他们必须及时做出判定以保证规则的执行,不但要保证公正,而且要去履行。现代技术对裁判员的公正判罚做出了贡献,因为技术应该用来避免那些显而易见的错误,而在没有明显失误的情况下,应该使用人为的判罚。也就是说,当裁判没有出现明显错误时,应该优先使用人为判罚,而不是可行的技术。在重大体育赛事中,摄像机一直处于跟拍的状态,以此引发的问题是,技术应该具备哪些资质,来决定裁判判罚的权威性。以此引出两个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应该让技术为我们呈现所发生的事情,然后接受所得出的判罚结论,或者裁判的合法性可以归结于裁判的本体论权威,这是第一种情形。在其他情况下,当人们在摄像机前观看比赛,裁判的失误判罚如果表现得并不明显,这时候就需要人为判罚,这种情况可以得出第二种情形。在此,基于裁判的本体论权威的裁判行为应该属于人为。这是对某些学者提出的“努力找到人为裁判与技术的关系”,并总结“应该引进新技术,来保证判罚结果的公正性”的大致概括。

反对新技术介入比赛裁判过程并没有找到充分的理由,但具体状况却充满了裁判的本体论权威色彩。换句话说,体育事件需要裁判权威的解释。首先,第二种情形与技术的使用无关。其次,应该一直使用技术,因为当判罚结果归因为裁判的本体论权威时,两者不能合二为一。在一定条件下应该双管齐下,来使用技术。但是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中,与技术无关。按照第一种情形,在每一节比赛前,当我们需要把裁判的本体论权威转向技术时,还不能够马上使用技术。第一种情形中的“使用”,可以理解成把裁判的本体论权威归因到问题的事件中。然而,在两个结论中,当有技术上的证据作为使用技术的结论时,裁判的本体论权威取决于人们的观念。重点不是依靠探索出的跟踪设备,因为对体育转播中常用的慢镜头重播、特写镜头、多角度摄像技术的讨论是有限的,所以,应该对裁判员的工作做出区分,以及那些通过技术来观看赛事的裁判员工作的不同。

第一种情形有很多解释。可以假定,有关的条件可以用来避免裁判的判罚失误,比如考虑裁判员判罚之前或之后的观看位置,但是并未说明应该由谁来负责。假设裁判员和场外裁判员都想避免所有的失误,但是在很多赛事中,只有后者能立即通过技术优势来分辨之前的判罚结果中的疑点。若仅在避免明显错误时,把结论看作裁判的本体论权威在使用技术中的一种公正,那么这样的公正,与不能避免错误是相一致的。但是裁判何时使用这一方式?所涵盖的前提条件包括:知道裁判员的决定或所提议的决定;认为裁判员所做出的判罚结果有着明显的错误;认为通过技术来观看赛事,和裁判员所看到的赛事不一样。所以,上述情况可以分成两类,即已经实行了所做出判罚的裁判员;以及已提议但没有实行判罚的裁判员。关于裁判员已做出的判罚,我们所关注的是那些明显的失误。第一种情形中,裁判员试图不犯任何错误,但是为时已晚。当发现错误时,裁判员总是介入解释。目前大家争论的是,取消判罚不能避免明显的失误,但是目前来看,这要付出代价。

总的来说,在体育赛事中,只有裁判员从本体论权威的角度来进行评判,才能实现比赛的公正性。这样一来,不说认识论优先的原则,裁判员至少应该从认识论标准来进行判罚,这样他们的判罚结果才会有可信性。避免失误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裁判员坚守裁判的本体论权威的信念,在改正判罚结果时,只强调他们的失误部分,以此来保留判罚的可行性。这样一来,第一种情形中就存在质疑。在另一种情形中,裁判员已提出了判罚,但是观众还不知道,这一类提议在公布于众之前,可能会避免出错。照此,将两者一起探讨,即实现成功地避免判罚失误。

2 比赛裁判技术化过程的哲学思辨

如果使用技术可以避免判罚失误,那么这样的错误就不该犯。第一种情形没有指明改正错误,仅是避免错误。那么,当技术的使用是用来避免错误,且归因到裁判的本体论权威时,如何在单一条件下使用技术?其中一个方法是,要求裁判员通过技术的使用来严格注意判罚结果的视角。如果裁判员确定,技术显示判罚结果无误,则进而确定所提出的判罚提议是否可以执行。但是因为可能出现的错误容易被忽视,该体育动作如果没有违规,不管参赛者有何诉求,应宣布比赛继续。

在一些体育赛事中,体育动作相当迅速,那么要求裁判对其进行准确的判罚就有点不切实际。应该要求体育判罚开始时,裁判员快速奔跑。如果需要通过多台摄像机来进行确定的话,时间会延迟,至少当中的一些争议性判罚会被运动员或观众听到。如果后来的判罚有所失误,这会影响到裁判的权威。此外,由于现场裁判延时比赛的建议,以及重新开始的时间精确性,停止比赛不是件容易的事。有一些比赛可以重来,比如网球。但有些比赛却无法做到,尤其是在团体赛中最后决定输赢的判罚。这对裁判员的要求也很苛刻。静止不动的设备,或者其他移动的设备,需要靠近体育动作本身,甚至比运动员还快。第一种情形有很多实际的困难来保证比赛的流畅度。所以,如何使用技术来避免失误还不是那么明确。基本的问题是如果裁判不宣布,就不会有失误(包括比赛中的介入,不做出判罚),但事情显然并不总是这样。在裁判误判之后使用技术不能避免失误,只能改正。而通过咨询场外的裁判员,可以防止执行误判,这一解决办法也有实际的困难。所以,第一种情形有不能克服的问题。但不表示当比赛进行时,这些情况会持续发生。

虽然第一种情形是关于避免误判的,提出了保留裁判员本体论权威的可能性,通过让他们接近认识论优先原则,告诉裁判员在没有确认之前不要妄下结论或指示,这样可以改正或避免错误。这些情况下,不管是等待指示,还是从场外裁判员处得到修改判罚的建议,都会对裁判员的本体论权威造成威胁。若发现错误,场外裁判员的本体论权威会被保留,但是场内裁判员会受到损害,或者他们会成为场外裁判员的代言人。当裁判员不知如何判罚时,可以和场外裁判员的咨询协商,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虽然如此,假设任何时候都会犯任何错误,技术对所有的判罚结果具有本体论权威。现在的问题是除非有人觉得技术不会出错,当技术归为裁判的本体论权威时,每一个与技术所显示一致的误判都不可避免。所以说第一种情形,技术的使用是不公正的,是不明智的。从误判中我们可以知道,把技术冠以裁判的本体论权威中对判罚过程没有实际的帮助。

在体育赛事中使用技术也会有误判。所以在所有的判罚结果中,把裁判的本体论权威归到技术上不是一个解决办法。在使用技术条件下如何保证精确性,因为在使用规则时,比如说球类运动的边界线问题,依然存在争议。当很多人都处在和裁判员相关的认识论优先原则时,裁判员会做出什么判罚。1)没有针对所有的裁判员,是否通过技术手段来做出判罚。2)关注的是让裁判员保留本体论权威。当他们的判罚对公众来说没有信服力时,怎样解决这种判罚纠纷。可以问一问那些体育迷们,他们是否相信如果裁判员误判,就会失去权威。3)针对这个问题,让裁判员从电视中看看观众所看到的,在判罚中考虑这些因素,以此避免误判。4)虽然一些技术可以帮助很多人来沟通判罚纠纷,但是实施起来有实际问题,主要是基于经济问题和道德问题。那些从各个渠道了解到体育事件的人,在判罚质疑中,以及继续体育比赛之前都会追查到底。

假设判罚的结论只为裁判员所用,那么会出现问题?首先,明显的误判在两个结论中是不同的。任何时候,裁判员都会面临错误。前一种情形说明了裁判员会很简单地承认错误,后一种情形是和大众的认知相关。在后一种情形中,只有字面的解释,“所有人”是指通过技术来观看比赛的场外裁判员,可能会是好几个裁判员,可能会是一个。当判罚出现误判时,场外裁判员应该做什么?第一种情形要求裁判员的判罚要支持场外裁判员的判罚,比起场内裁判员,场外裁判员认为是更具有认识论优先原则。在第一种情形中,场外裁判员使用了技术。或者,如果场外裁判员认为,裁判员的判罚没有误判,那么裁判员的判罚应该站得住脚。场外裁判员不应该关注或知道裁判员有多少误判,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场外裁判员应该关心误判的内容,唯一应该关注的是,是否存在明显的误判。然而,问题依然是裁判员有没有注意到误判,而不是误判是否明显,所以假设当有质疑时,包括任何判罚有疑问时,该结论会给裁判员提供判罚方向,那么当面对不明显的误判时,裁判员该如何判罚?

一些比赛的具体情形并不遵从第一种情形,因为当有明显误判时,只能用来单独使用,留下的只有第二种情形。但是保留裁判员的判罚是为了推进场外裁判员正确的判罚,不仅如此,会用技术手段显示错误,偶尔会用到认识论优先原则,去否定裁判员提出的误判。所以,假设误判之间存在差异,比如明显与否的差异时,误判和任何时候发生的明显误判之间的差异,因为在体育中两者无异。或者可以断定,在结论中没有考虑到这样的差异。我们应该思考是否有这样的否定,而不是在体育赛事中去辩论差异。可以说,如果注意到了明显的误判,就不会有差异了。在此基础上,这两个结论保留了非字面上的意思,应该使用技术手段来避免众所周知的误判。在被忽略误判时,使用人为的判罚。或者说应该使用技术手段来避免众所周知的误判,在没有明显误判时,使用人为的判罚。

因为这些问题关注“所有”以及“明显的”和“不明显误判”中的差异,重新判罚可以针对赛事可能性进行测定。从场外裁判员的角度来看,任何可能性都会发生。这些可能性通过技术和裁判员的判罚得到确定。在此列出了考虑的程序,关于在假设事件中应优先注意的视角。首先,所有裁判员质疑误判。其次,一些裁判员质疑误判。再次,没有裁判员质疑误判。每一种情况后面都有两个选择(所以一共有6种可能性),即裁判员误判,或者没有误判。正如场内裁判员会误判,所以裁判员可能会看到技术所带来的优势。所有裁判员质疑误判并不是个案(因此这不属于第一种情形)。没有裁判员质疑误判也不是个案(适用于第二种情形)。在一些体育比赛中,只需要一个场外裁判员通过技术来进行检测,但是如果参赛者很多,就需要多台摄像机来记录他们的动作。其他的一些赛事需要大量位置上的技巧,同时也有多个观察者,场外裁判员对犯规,以及判罚可能意见不一致。这样的情况会导致上述两种情况的出现。但是捍卫自己的观点也不是那么容易,例如,如果有犯规、越位、暴力行为、假摔、不友好动作时,操作起来就不会那么容易。不管误判能不能分成明显误判或不明显误判,当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

讨论第二种情形。当裁判员遭到其他裁判员质疑误判的时候,最有可能参考技术上所显示的内容,并受到运动员和他们的支持者的左右。人为判罚首先是用来做出决定的,随后其他人认为这是误判。根据上述的讨论,如果只是“明显的错误”和“公之于众的错误”的区别,或者“避免”和“改正”误判的区别,凭借一些关于“区别”的探讨,来要求做出不同的判罚。如果误判是裁判员公之于众的,那么很显然,大家都知道应该由谁来进行判罚,这是人为的事情,所以他们应该保留裁判的本体论权威来改正或避免误判。这与第一种情形形成了对比。然而,我们应该假设误判是明显的,因为它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得出的。但是技术手段中没有用到裁判的本体论权威,或者说,如果技术中没有这种权威,使用技术手段来检测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据结论中的条件,在使用技术之前,需要有人为判罚的过程(这里的意思是把权威转向技术)。无论是有着明显误判的赛事,还是没有误判的赛事,如果可以自信地做出判罚,那么之后技术的用途何在?

因此,不是所有的技术都转向了裁判的本体论权威。如果误判是明显的,从人身上转移权威就毫无意义了。因为所有明显的误判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得到确定,而不是通过技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不管技术是否可信,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从实际上来讲,这样的转换也没有可能性。判罚都会通过人为判断来确定,而且这是唯一的办法。基于此理由,“把裁判的本体论权威转向技术”没有和“把权威作为人为判定”形成对比。在体育赛事中,依靠技术是可行的,有时候技术可以提供不同程度的精确记录。任何情况下,技术都不能“告诉”我们判罚结果正确与否,因为这是人为判罚的事情。技术的功能不会根据裁判员的意向而变得不同。转移裁判的本体论权威的理念是很模糊的,技术不会作为第三方来打破裁判员之间的异议。只有在裁判员已经咨询了技术,根据证据来确定判罚确实有误时,他才把技术看作重要的角色。一旦他们做出了判罚,技术的使用就毫无意义了。

3 结论

技术让认识论优先原则接近了事实,这一原则在证明裁判精确性问题上存在局限性。甚至当下运用的先进技术也说明了过去的实践是错误的,应该坚持过去的比赛实践。在体育赛事中,通过技术的使用来发现发生了什么这一问题时,不该关注使用技术的裁判员和没有使用技术的裁判员的区别,尤其是坚持比赛裁判的传统,不适用技术的比赛会更重要。1)如果只有一个赛事的视频记录,那么就不能和相似的视频记录进行比较,所以任何质疑都会引起争议。2)摄像会影响到裁判结论的精确性,只有在人为判罚主导下,才会具有公正性。3)现场观众和电视机前的观众并不能做得更好,这一观点并不能支撑有关裁判精确性的观点。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不管使用技术与否,比赛裁判的人为判罚都是不可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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