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乃礼
摘 要:“public opinion”在中国主要译为公共舆论、舆情,甚至有学者要将舆情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由“public opinion”在西方的发展来看,翻译为“公众舆论”更能契合原意,指因议题产生争论,最终经过讨论而形成的结论。中国的舆情和公共舆论的解释均与西方有着明显的差异,建立起中国特色的舆情学是可能的,但还需要发展出中国独有的概念、术语和理解。
关键词:公众舆论;公共舆论;舆情
中图分类号:C91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1-0087-06
“Public Opinion”国内主要有舆论、民间、公共舆论三种译法,有学者主张公共舆论最为准确,因为“public”与“public sphere”(公共领域)中的“public”同义[1]。国内许多学者遵从了这一译法。但近年来,又有学者把该词译为“舆情”,并大有取代前者之势[2]。甚至有学者提出舆情研究应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3]。那么,中国学者对“public opinion”的翻译是否准确?西方的“public opinion”是与中国语境下的公共舆论、舆情是一个意思?舆情能否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拟论述以下几个问题:西方传统学者对公众舆论的解释;现代西方学者对公众舆论的发展;中国学者对舆情的解释;最后通过对二者的比较,讨论中国语境下的公众舆论、舆情的含义以及舆情能否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的问题。
一、西方传统学者对公众舆论的解释
19世纪以前,西方学者对“公众舆论”仅有零星的论述。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对“公众舆论”的评价截然不同,前者否认公众舆论的价值,而后者则高度评价了群众的政治能力,认为多人对真相的评判要胜过单独的个体。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则把公众舆论提高到一个高度,称为“世界的女王”,被后来的学者多次征引。之后,许多学者在探讨公众舆论时,与他们的政治思想结合起来。洛克在探讨法律时,把法律分作了神法、公民法和舆论法,强调了公众舆论对统治者决策的影响。卢梭也提出了接近现代公众舆论概念的“公意”,认为人民的声音即是上帝的声音,人们的最普遍的意愿即是最正义的。他批评帕斯卡的“世界的女王”的论断,因为把公众舆论定位于女王的层次,尽管体现了舆论的重要性,但同时把舆论置于国王的控制之下。在他看来,公众舆论并不屈从于国王的权力,公众舆论本身即是王者,只屈从于它自己。对公众舆论进行高度赞扬的还有边泌,把公众舆论看作是防止暴政的重要力量,是民主政治的标志[4]3-13。
但也有学者在肯定公众舆论的同时,看到了公众舆论的另一面。黑格尔强调既尊重公众舆论有利的一面,同时要轻视公众舆论不利的一面。昂西雍(Ancillon)也说,公共舆论有时像明灯指引政治的方向,但有时则是虚假的、随意波动、转瞬即逝的,甚至会篡夺权力。一次世界大战之时,学者们对民主政治的有效性产生了质疑,由此影响了对公众舆论的判断,塔尔德(Tard)等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认为,民众受情感的控制,容易产生暴力,因此政治家必须极力控制。20世纪初,有的学者批评公众舆论一词的含义不清晰,一群美国学者开会讨论什么是公共舆论,始终难以达成共识。因此有些学者提出了用“态度”替代“公共舆论”[4]3-13。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传统学者对公众舆论的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公众舆论与政治理论相关。即把公众舆论与法律、政治制度联系起来,公众舆论能够影响统治者的决策。二是对公众舆论的肯定大于否定。有的认为公共舆论可能随意波动,容易被假象所蒙蔽,但多数学者肯定了公众舆论的作用,认为公众舆论代表正义的声音,对政府的施政进行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标志。三是对公众舆论的概念依然没有阐释清楚,学者们都在谈公众舆论,但什么是公众舆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二、西方现代学者对公众舆论的发展
西方现代学者对公众舆论的研究基本尊重以上的思路。其一是试图对公众舆论做出明确的解释;其二是在探讨公众舆论对政治的影响时,既注重利用公众舆论有利一面,也研究如何防止公众舆论对决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汤普森(George Carslake Thopson)认为公众舆论只是一个比喻,就象国家的意愿一样,公众舆论只是类型的聚合,换言之在一个社会中,公众舆论不是一类,可以大致归为有限的几类[5]。洛维尔(A.Lawrence Lowell)除了强调传统的观点,认为公众舆论对现实能够进行评判,公众舆论作为对政治事务的控制手段外,也基本赞同汤普森的判断,认为一个社会中,公众舆论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只可能有多数和少数之分[6]。
早在20世纪40年代,传播学的奠基人物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提出了公众舆论是民主目标实现的手段。既然从正面评判公众舆论,势必对公众舆论进行限定。采用的方式是排除法,即把属于负面的舆论排除在“公众”的范围之外。在解释“公众”一词时,特意与群众(crowd)作了区分,两者区别的标准在于前者所形成的群体是具有讨论性的,如果不具有可供讨论的议题,那么群体就不再扮演“公众”的角色[7]。受此影响,布鲁姆(Herbert Blumer)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在比较公众与群体的区别时,又加上了人群(mass)。在他看来,这三者都属于群体的一种,都与受传统规范约束的社会相区分。但三者之间也各自有特定的含义,人群的特点是:成员来自各个阶层,他们是冷漠的和异化的,对世界充满困惑,成员之间很少互动或经验交流,组织是松散的,缺乏协调一致的行动,他们往往根据各自的需求寻找答案。譬如淘金热、移民热的人们组成的群体基本属于人群的范畴。但是人群一旦被组织起来,协调一致地行动,人群的行为即终止。与人群不同,群众的成员经历过磨练,成员间进行过互动,从而最终导致成员间的关系变得和谐,行动变得一致。而公众是围绕某个议题而形成,他们对该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和主张,经过讨论最终达成一致,一致性的结论即是公众舆论。讨论的过程意味着争议的各方对议题本身的理解,意味着共享他人的经历,愿意做出妥协和让步。经过讨论之后所形成的对该议题的共识不一定是明智的,但一定是理性的。布鲁姆指出,公众舆论最终有效与否,取决于传媒机构能否提供充足的信息,以及提供信息的角度多样,以及人们能否自由讨论这些信息[8]。布鲁姆对公众舆论的重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们对公众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回应了传统的公众舆论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如何防止公众舆论的虚假、情绪性的冲动,他的回答是讨论,以证据说服他人,最终达到一致。endprint
麦库姆斯(Max McCombs)等在解释公众舆论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公众作为群体的一种,与人群和群众相对,具有明确的边界,对于影响他们群体的主要议题能够积极参与。公众的目标在于允许各种决策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最终符合理性的共识,尽管短期意见出现分歧,但长远来说,公众作为一个群体是完整的。公众舆论的形成即是一个社会过程也是一个传播过程,所谓公众舆论是“在一个较大的共同体内的群体,就政治和公民事务所达成的集体性共识。”公众舆论强调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在共识形成过程中的对话和思考是公众舆论的核心要素。公众舆论形成和改变依赖传播(communication),在他看来,如果没有传播,既没有公众,也不会有舆论。因为公众的形成在于每个个体与他者就主要的议题相互交流,而我们的舆论则反映了我们希望将我们的立场传播给他者[9]。
哈贝马斯则在公共领域的背景下来探讨公众舆论。他认为,公共性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它是和私人领域相对立的。“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共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有些情况下,人们把国家机构或用来沟通公众的传媒,如报刊也算作‘公共机构。”[10]2所谓的公共领域最主要的特征即是以公众舆论的形式向政府施加压力的。何谓公众舆论?他提出了与布鲁姆类似的观点,即议题的讨论。他认为,在公共领域中,完全是以观念、意见为中心的,这里的观念和意见也必须经过一个讨论的过程,通过论证来说服他人。“只有当公众舆论或多或少是经过讨论,即根据重要信息、具有充分的理由,以及是人的自发活动,能够由下层形成时,才是有价值的。”[11]
但与布鲁姆不同的是,哈贝马斯把公众舆论更多地看作是政府的对立面。相对于古希腊的公共领域来说,“现代公共领域的主题由本来的市民的共同政治使命(对内是自我判断,对外则是自我维护)转变成了进行公开讨论的社会的市民使命(保障商品交换)。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政治使命在于调节市民社会(和国家事务不同);凭着关于内在私人领域的经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敢于反抗现有的君主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一开始就既有私人特征,同时又有挑衅色彩。”[12]55这种政治公共领域对政治批判的武器是公众舆论。哈贝马斯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当中形成了一种政治意识,针对专制统治,它提出了普遍而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要求,最终要认识到应当将公众舆论当作这种法律的唯一合法源泉。”[12]57
换言之,如果公众舆论被政府或是某些利益集团所操作,公众舆论就失去了其固有的本质。哈贝马斯敏锐地观察到,现在的舆论管理者吸取了广告的因素并远远超过了广告。如他们在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时,不是重点宣传自己主张的合理性,而是侧重于考虑如何让公众接受,操纵公众舆论的变化过程。“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有计划地制造新闻或利用有关事件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在此过程中,它严格运用心理学和特定技术、形象宣传技术,与大众媒体结合,这些媒体已屡试不爽的人类基本话题:浪漫爱情、宗教、金钱、儿童、健康以及动物。”[10]229广告的技术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广告绝对让人看不出是私人利益的展示。而舆论的管理者也是在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时,“赋予了所宣传的对象一种公共利益物品的权威——这是一种有待制造出来的幻影——让具有批判意识的私人组成的公众自由地形成对它的看法。”[10]229就像消费者受到广告的宣传,以为自己决定购买广告的商品一样,公众赞成舆论管理者所宣传的主张,以为是自己的决定,实际上这是一种精心策划的“公众舆论”。哈贝马斯认为,这种人为造成的“公众舆论”与经过相互长期启蒙而最终达成的共识并没有太多的共同之处。“因为‘普遍利益是公开竞争的舆论据以理性地达成一致的基础,而特殊的私人利益的自我宣传把这种‘普遍利益拿来为自己服务,因而这种‘普遍利益已经彻底消失了。”[10]230历史仿佛又回到了从前,这种表面上是为公共利益,实际某些特殊的公共领域带有了封建的形式:“‘供应商在准备追随的消费者面前披上了代表型的外装。公共性仿造了过去那种代表型公共领域赋予个人魅力和超自然权威的神圣光环。”[10]230由此,民主政治遭到了歪曲。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操纵公众舆论,政治意志形成于组织和政党的过程,“与其说是适合社会民主法治国家,不如说是适合开明专制下的极权主义社会福利国家:一切为了人民,但一切都没有经过人民。”[10]252
正常的状态应该是,公众舆论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权,哈贝马斯称之为交往权力。这里所说的交往是指人们面对重大的议题时,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通过讨论、交流,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公众舆论,权力不是指带有明确制度规定的权力,而是具有权力的影响,即公众舆论形成的压力影响政府的决策。非正式的交往权力不但是社会敏感的传感器,而且还是社会问题的放大镜,只有对某些问题放大,才能对权力体系尤其是对议会施加影响。哈贝马斯说:“从民主理论角度来看,公共领域还必须把问题压力放大,也就是说不仅仅察觉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13]
针对有学者偏爱态度而舍弃公众舆论的作法,卡茨(Daniel Katz)做出了自己的解释,他比较了舆论与态度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公众舆论的性质。态度指个体的行为倾向,以一种赞成或反对的方式用来评判他的世界中的某些象征、目标或方面。舆论是态度的言语表达,但舆论也可能通过非言语的方式表达。态度包括情感,或喜欢或不喜欢的感觉;认知,或信念;行为倾向[14]。注意的是,态度和我们所理解的公众舆论有所区别。前者指个体层面,后者指集体层面。公众舆论的四个阶段:议题的突出,讨论,形成路径,解决[15]。尽管卡茨看待公众舆论的角度有异,但是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现代西方学者对公众舆论的论述基本继承了传统学者的看法,譬如把公众舆论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标志,是对政府的监督。针对之前对“公众舆论”的消极看法,他们则用排除法,即把积极的方面归于“公众”,消极的方面归于“群众”。在肯定“公众”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解释了如何获得积极的意义。具体说来,公众是围绕议题而形成,他们因议题而产生分歧,但由分歧通过讨论达到相互理解,最后达成一致的结论,这种结论就是公众舆论,这样就防止了公众舆论不利的一面。因此,这些学者在对公众进一步厘清时,也不知不觉地把公众舆论的概念缩小了,公众舆论逐渐变成了一种评判民主政治的标准,变成了一种政治理想。endprint
但理想化也可能带来另一个结果:变得高不可攀,现实中很难找到符合的对象。基于此,有学者对公众舆论表达不同的看法。W·兰斯·本奈特与罗伯特·M·恩特曼在解释公众舆论时,认为公众舆论是一种假设,“指的是一些显著的、由媒体塑造的现象。塑造舆论的过程—选择、强调、提炼、进行完整连续的表述并删除那些不相关的内容,是形成这种假定的前提。”在这里,他刻意用人数的多少来解释公众舆论,“公众舆论指个人参与社会活动时所持意见的多数(有时也指少数意见),即一项政策旅行时,观察家们所认为的多数意见所形成的社会力量。”即一个社会中代表了大多数民众所认可的意见即是公众舆论。他们同时承认,公众舆论一词意义较为含混,上至政治人物下到普通百姓都在使用。为此,他从公众舆论中抽出四个参照项,意在说明公众舆论如何在20世纪形成并进而影响政策决策和立法。其一,民众意见,指的民意测验、投票、选举中个人意见的总和;其二,活跃的公众意见,指的是积极参与政治、信息丰富、有组织的公民的意见,这些公民在竞选中最容易被发动起来;其三,潜在的公共意见,指当政策辩论结束后形成的公共意见,或人们在民主政治活动正进行到白热化时在照此混乱的、变化不定的意见之下所感到的真实的内容;其四,感觉到的多数,指的是大多数观察家们,包括记者、公众成员对公众立场的感知[16]。两位学者并没有过多强调围绕议题所产生的分歧和讨论,而是刻意描述了公众舆论与媒体的作用,以及与政策间关系,可以说,他们的解释更具操作性。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别,在于两者的角度是不一样的。本奈特与恩特曼之前的学者所发表的都是研究性的文章和著作,追求的是观点的创新,寄予某种理想,以及寻求某种对策。因此可能导致解释公众舆论时带有理想的色彩和针对性的建议。而本奈特与恩特曼所写是一本教材,教材的编写要力求概念的准确,基本能够反映学术界的研究状况,基于这种考量,他们既要关注公众舆论的积极方面,也要关注消极方面。这点我们在卡罗尔J·格里恩(Carroll J· Glynn)等所编写的《公众舆论》中也可以看到,他列举了五种解释:公众舆论是个体观点的聚合;多数信念的反映;建立在群体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是媒体和精英观点的反映;是一种虚构。其中最后两种观点明显反映了公众舆论的消极方面。那么,究竟哪一种解释更合理呢?他们认为,应该根据研究类型和当时的历史条件等来确定[17]。换言之公众舆论是情景性的,随着条件的改变公众舆论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早期有学者把“舆论”与“态度”等同,但两者还是有些差别的。文森特·普莱斯(Vincent Price)谈到了三点区别。格里恩等认为舆论是情景性的,这点普莱斯也认同,并将其作为与态度的重要区别,态度是综合的、固定的,不是根据情景的改变而展现一面。除此之外,他还谈到了其他两项区别:其一,舆论是可观察到的,是对某一议题或问题的言辞反应,态度则是隐蔽的心理倾向;其二,态度更多地指向情感,而舆论更多侧重于认知(如支持或反对某些政策、政治家或政治团体的理性决定)[18]。
三、中国学者对舆情的解释
“舆情”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出现过,但作为一个现代意义的舆论范畴的概念,则是在21世纪初提出的,而为大家所广泛知晓则是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这次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决定》中提出了加强舆情管理的要求。
目前,学术界对于“舆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界定。很多研究者对于“舆情”大多是从字面上予以解释,例如,赵绪生认为“简单地说,社会舆情是指社会舆论反映的社会公众具有普遍性的情况。”[19]除此之外,很多人对于“舆情”只是从感性的层面上加以理解,例如,“我们应注重对社会心态的研究,准确分析把握社会舆情,以群众情绪为第一信号,时刻关心人们在想什么,说什么,关注什么,找出其心理特征和需求。”[20]
《舆情研究概论》是我国第一部舆情基础理论专著,王来华对于舆情下了如下定义: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21]。王来华将“舆情”限定为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对于“舆情”做出了一种狭义的解释。
张克生认为,舆情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舆情被定义为:国家决策主体在决策活动中必然涉及的、关乎民众利益的民众生活(民情)、社会生产(民力)和民众中蕴藏的知识和智力(民智)等社会客观情况,以及民众在认知、情感和意志基础上,对社会客观情况以及国家决策产生的主观社会政治态度(民意)。简化讲,就是社会客观情况与民众主观意愿,即社情民意。而狭义舆情则可相应表达为:在关乎民众利益的民众生活(民情)、社会生产(民力)和民众中蕴藏的知识和智力(民智)等的社会空间内,民众面对国家决策等中介性社会事项,在认知、情感和意志基础上产生的社会政治态度(民意)。他认为作为民众社会政治态度的狭义舆情是作为社情民意(四民)的广义舆情的构成部分与核心内容[22]。相对于王来华的定义,张克生对于“舆情”的理解更为全面,但两人都把民众的社会政治态度作为“舆情”概念的核心,而且两者的解释中,均把“态度”与“舆论”的概念相混。
王建龙认为,“社会舆情,是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群众对社会现实的主观反应,有自身产生、发展、传播、变化的规律。社会舆情一旦产生,就具有波状扩散的传播特性,具有同类群体叠加反复、快速扩散的传播特点。社会舆情的涨落变化与社会矛盾运动相对应,不同群体既因各不相同的矛盾产生不同的舆情,又因不同时期矛盾的转变交替导致不同舆情的消长。”[23]相对于王来华与张克生,王建龙的定义更侧重于对于舆情发生规律的概括,对于“舆情”的解释比较模糊。
刘毅认为,“舆情是由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综合。”[24]刘毅的定义,把“舆情”中的“情”做了扩大化理解与阐释,但笔者以为此中解释的意义不大。endprint
尽管不同学者对于“舆情”的概念界定不同,但是从不同的定义可以归纳出“舆情”共有的特征。其一,社会公众的主体性。虽然,学者们对“舆情”的定义不同,但是,他们都强调社会公众是“舆情”的主体。社会公众围绕公共事物的主观情感表达是构成“舆情”的基础,没有社会公众对于公共事物的主观性评价和情感表达也就无所谓“舆情”。其二,舆情的客体是公共事务。“舆情”产生于公共空间,但是并不是所有发生于公共空间之内的社会热点事件所产生的社会反映都是“舆情”。此处所指的“公共事务”是指与社会公众利益休戚相关的,归属政府部门所应管理的事宜。其三,主观判断性。“舆情”是社会公众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的态度与意见,但它更多的是来自于社会公众的主观性感受,缺乏客观的测量体系,它表现为社会公众的情绪反映。其四,依托载体的特定化。舆论(是否是“舆情”)与传播工具的关系是考察舆论(是否是“舆情”)的一个独特的研究角度,在一般的社会舆情中,依托新闻媒体发展的舆情非常强势,而且成为社会舆情的主要形式。
四、舆情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可行性
舆情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关键在于是否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并有自己独有的概念、术语以及有一套成熟的理论。
舆情作为一门学科首先要与公众舆论区别开来,对西方学者来说,公众舆论是政治学、社会学、传播学等诸多学科关注的对象,但现在基本把公众舆论归入到传播学,具体是政治传播学研究的范畴。如果舆情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要在解释方面与公众领域有所区别。
对此我们要做两方面的分析,如果对照中国学者对公众舆论的解释,我们会发现舆情的解释与之无异,但与西方的解释相比差别明显。
中国学者大多探讨把公众舆论称之为“公共舆论”。他们的解释也大同小异。刘建明认为,“公共舆论是相对于阶级舆论、团体舆论和群体舆论而言的,是不同阶级、不同团体和群体的人对社会问题所持有的一致意见,是人类社会中普遍的集合意识和整体知觉。”[25]该定义中强调了意见的一致性。孟小平认为,“公共舆论是指公众对其关心的人物、事件、现象、问题和观念的信念、态度和意见的总和,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并对有关事态的发展产生影响。”[26]该解释不但强调了意见的一致性,也强调了强烈程度和持续性。陈力丹的解释有些类似:“公共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27]
与上述定义不同的是,程世寿认为,“公共舆论是一个历时性概念,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应从历史角度出发来阐释其内涵”。他把公共舆论定义为:“社会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议论通过公共论坛的扩散而形成的公共意见,它是民意和众意的反映,是人民的精神、愿望和意志的总和。”[28]他强调了“公共论坛”这一载体,也强调了“公共事务的议论”,部分与西方所讨论的公众舆论的概念有重合。
从中国学者对公共舆论和舆情的解释可以看出两者的共性,即他们所说的无论是舆情还是公共舆论,所研究的都是公众面对公共事务所形成的公共意见。在中国来说,公共舆论和舆情所探讨的基本是同一个对象,他们解释的内容差别不大,两者可以混用。这样,我们很难建立起一门独立的舆情学。
但是如果将舆情的解释,与西方的公众舆论的解释相比,舆情带有明显的特色。其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中国的舆情多是政府或科研部门针对部分民众的态度所进行的调查,中国学者对舆情的重视多是因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西方的公众舆论完全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过程,公众对议题的讨论,通过媒体等表达出来。西方学者也重视公众舆论的研究,但主要原因在于公众舆论是与选举密切相关,公众舆论基本能够反映选民的心理,最终决定权力的归属。其二,公众的广义与狭义。中国学者对公众并没有详细解释,他们基本在广义上运用“公众”这一概念,包括了各个社会群体。西方的“公众”则只是对议题进行讨论而形成的群体。其三,议题有无讨论。中西方都强调公众面对公共事务,但西方学者强调面对议题产生分歧之后的讨论,中国的学者基本忽略这一环节。其四,对政府有无监督。西方学者一直把公众舆论看作民主政治的标志,是对政府监督的有效工具,中国的学者基本忽略此方面的内容。因此,中国的舆情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舆情学完全可行。但必须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术语,最重要的是要构建适合中国舆情的理论,这样才能称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发展中国特色舆情学的同时,不能闭门造车,还需要吸收西方公众舆论的相关理论知识,其中如何吸收是一个关键问题,照搬照用显然不可行。可见,中国舆情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我们不妨在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舆情学的同时,保留西方学者把公众舆论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观点,两者并行不悖,即公众舆论、舆情可以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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