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对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律的理解和改造

2015-03-22 23:45陈艳波
东岳论丛 2015年9期
关键词:莱布尼茨认识论先验

陈艳波

(贵州大学 人文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一、近代经验主义认识论对唯理主义认识论的挑战

笛卡尔开启了西方近代唯理主义认识论,奠定了唯理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范式。这种范式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将逻辑的同一律确立为形而上学的真理标准,认为同一律是揭示实在的本质和实存真理的原理。在笛卡尔看来,形而上学的真理应具有不可怀疑性。那么什么是不可怀疑性呢?从字面上来说,不可怀疑性就是不存在对其进行怀疑的可能性,不存在其反面为真的可能性,其存在是必然的,换言之,按照笛卡尔的标准形而上学的真理应是具有必然性的真理。“我思故我在”正是笛卡尔经过普遍怀疑后所找到的这样一个真理。那么这个真理为什么具有必然性呢?根据笛卡尔的解释,在该命题中,当我想到“我思”时就一定会想到“我在”,或者说想到“我思”而没有同时想到“我在”这是矛盾的,“我在”内在地包含于“我思”当中。借用后来康德术语,具有不可怀疑性的真理实质上是分析的真理,判断的谓词分析地包含于判断的主词当中,肯定判断的主词而同时否定判断的谓词是不可能的。为分析判断的真理性提供保障和依据的正是逻辑的同一律,所以笛卡尔的真理标准实质上是逻辑的同一律。除此,笛卡尔认为,这种建立在逻辑同一性上的真理观不但可以描述实在的结构,而且可以揭示实存事物的本质。EdwardCaird在总结笛卡尔的真理观时明确指出:“这为我做出所有的判断给定了一个规则、一个把‘我思故我在’当作认识的形式和内容的要素的规则。凡是我们从一个事物的清晰明了的概念中不能抽取出来的东西则必然在实际中属于这个事物;而凡是我们从一个事物的清晰明了的概念中可以抽取出来的东西则在实际中不是必然属于这个事物”①。所以,根据这一原理,事物本质中具有的东西,在它的实存中也必然具有,事物的本质和实存就是统一,笛卡尔据此做了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其次,通过感性获取的知识被驱逐出真理的领域。在笛卡尔寻找和确定完全不可怀疑的事物的同时,也是在寻找和确定可怀疑的事物,这是笛卡尔怀疑之路的一体两面。在笛卡尔确定可怀疑的事物时,关于整个外部世界的知识是很重要的一类可怀疑的事物,这类事物的一个本质特征即它们是通过经验获得的,是在时间中不断地被给予出来的,它们的反面并非是不可能的,它们的存在也是偶然的,而不是必然的。用后来康德的术语说,就是在笛卡尔那里可怀疑的事物就是通过经验展示给人的事物,这类事物的经验性揭示了它们可怀疑的本质,而经验性的实质是在时间中被给予的偶然性。由于笛卡尔式的真理必须是其反面是不可能的必然真理,在时间中给予出来的偶然真理自然被排除在真理的领域之外。后来受笛卡尔哲学影响的唯理主义者,在对待经验实存真理的问题上,要么将其纳入到必然真理的范畴来说明,要么直接将其逐出真理的领域。

但是,随着牛顿物理学的巨大成功而不断发展的经验科学让人们越来越发现,经验实存领域的真理用唯理主义的逻辑同一性法则不能够揭示,只能通过感觉经验来获取。经验主义认识论随之迅速兴起并动摇着唯理主义的认识论原则。十七世纪经验主义认识论的集大成者洛克就旗帜鲜明地认为,人心先天没有一切标记,没有一切观念,这一切统统都是经验后天给予的:“我们可以假定人心如白纸似的,没有一切标记,没有一切观念,那么它如何会又有了那些观念呢?人的匆促而无限的想象既然能在人心上刻画出几乎无限的花样来,则人心究竟如何能得到那么多的材料呢?他在理性和知识方面所有的一切材料,都是从哪里来的呢?我可以一句答复说,它们都是从‘经验’来的,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上的,而且最后是导源于经验的”②。这就是洛克著名的“白板说”。由于经验主义认识论认为,实存的真理都是经验领域的真理,经验真理的重要特质是其反面也是可能的,肯定其反面并不会造成任何矛盾,所以经验真理不能通过逻辑的同一律来推论,只能通过经验来确定。这样经验主义认识论就在根本上挑战和动摇了唯理主义认识论的基础,因为它否定了凭借天赋观念和先验理性可以先天地洞察存在的本质和实存的真理的唯理主义认识论原则,否定了同一律是判定知识的唯一标准。

经验主义认识论给唯理主义认识论带来的挑战实质在于唯理主义的认识论原则不足以揭示经验实存的真理。人们愈发地认识到,经验实存的真理是一类特殊的真理,其特殊性在于,它们虽然都是真理,但却是偶然的,即经验领域中每一个实际发生的真理也完全可能不发生而不会造成任何逻辑矛盾,这就使得对经验实存真理的确定无法像推论必然真理那样通过逻辑的同一性原则来进行,必须另外寻找确定这种真理的形而上学原则。莱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律一方面可以看作是作为唯理主义者的他在面对经验主义的挑战时所作的让步,另一方面也是对确定经验实存真理的形而上学原则的探寻。

二、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

莱布尼茨作为经验主义兴起之后的唯理主义者,认真思考了经验主义提出的问题和带来的挑战,并在唯理主义的框架内吸纳了经验主义的一些思想,对经验主义做出了让步。如在天赋观念的问题上,莱布尼茨与笛卡尔和斯宾诺莎就有所不同。笛卡尔和斯宾诺莎都认为理性中有一些自明的天赋观念和原则,它们通过理性自身就能发现,因而本身就是现实的,莱布尼茨却认为理性中的天赋观念本身不是现实的,需要通过感性经验的某种“机缘”才能发挥出来,“观念和真理就作为倾向、禀赋、习性或自然的潜能天赋在我们心中,而不是作为现实天赋在我们心中,虽然这种潜能也永远伴随着与它相应的、常常感觉不到的某种现实”③。当然,莱布尼茨对经验主义的让步和吸纳更重要地体现在他对充足理由律的提出上。

如上一节所言,唯理主义认为真理就是具有必然性的分析真理,判断真理的标准就是逻辑的同一性法则,换言之,真理就是其反面是不可能的事物,凡逻辑上不矛盾的就是真理。推而论之,一个事物只要不违反逻辑的同一性法则,它就是真理,它就存在,逻辑的同一性法则提供了它是真理和存在的理由。但是,这面临着经验主义提出的问题:我们通过感觉获得的关于这个经验世界实存的知识并非分析的真理,它的反面并非是不可能的,比如今天实际上下了雨,但假设今天不下雨并不会造成任何逻辑上的矛盾,但确实又只有今天下雨才是真实发生的,才是真理,我们就不能通过逻辑的同一性法则来确定今天事实上下了雨的真理性,或者说逻辑的同一性法则不能够提供今天实际上下了雨的真理性的充分理由。那么到底应该基于什么原则来确立经验实存真理的真理性呢?既然在经验实存的领域,矛盾的双方(今天下雨或不下雨)都有可能存在,那么是基于什么理由排除了一方而确立另一方为真理呢?这正是经验主义挑战唯理主义的关键所在。

莱布尼茨认识到经验实存真理的这种不同于必然分析真理的本性,也认为通过逻辑的同一性法则不足以提供它们存在的理由和说明其真理性,因此,他在坚持逻辑的矛盾律(实质上也是同一性法则或同一律)是理性的根本原则的同时,提出了充足理由律作为补充。这样在莱布尼茨那里,事物的原因就分为两种:必然理由和充足理由,必然理由通过矛盾律来揭示,而充足理由则通过充足理由律来寻找。对此莱布尼茨说到:“31、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判定包含矛盾者为假,与假的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32、以及:(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④。虽然矛盾原则与充足理由原则比肩而立,但是它们并不是对等的。一方面可以认为充足理由原则似乎包含了矛盾原则,因为对于必然真理来说它自身的不矛盾性就是它存在的充足理由。但另一方面在真理的等次上矛盾律又高于充足理由律,因为对于必然真的事物它自身的不自相矛盾就是它存在的充足理由,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清楚明白地指出来;而对于偶然真的事物虽然其存在也有充足的理由,但由于逻辑上的不矛盾性并非它存在的完全的充足理由,我们无法完全地指出它存在充足理由,只是在逻辑上推断它的存在必然有一个充足理由,这也是莱布尼茨对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关系的理解。那么偶然真理的充足性来自哪里呢?显然,所有偶然真的事物存在的根据和理由需要到别的偶然真的事物中去寻找,而想分析一个偶然真理的最后根据势必陷入到无穷追溯当中,永远也找不到那个最后的根据。所以莱布尼茨认为偶然真的事物存在的最后理由应在整个偶然真的事物所构成的系统之外,即需要一个永恒而必然真的实体作为偶然真的事物存在的最后根据。不过这仍需要进一步解释。按照矛盾律,只要是逻辑上不自相矛盾的事物就是可能的,必然真的事物根据它本质所包含的其反面是不可能的就能确定它是存在的,而偶然真的事物就其自身的本质来说其反面并不包含什么矛盾,所以从它的可能性并不能推出它是存在的。同时,上帝按其能力可以创造一切可能的事物,即在本质上不自相矛盾因而具有可能性的事物不管是在种类上还是数量上都是无限多的,如此任何偶然真的事物都可以既是它自身实存也可以是它的反面实存,这两者在逻辑上都是可能的,那么是什么使得这种可能成为了实存而另外的可能没有实存呢?莱布尼茨认为偶然真的事物如果只从其自身来看确实其反面不包含任何矛盾,但是如果把它放入它存在其中的那个实存的系统来考察,那么就只有这种实际上实现出来的可能性才是可能的。所以除了在上帝的创造下一个偶然真的事物自身是可能的以外,它还需要与一个实际存在的系统相共存才能真正地实存,这才是一个偶然真的事物存在的充足理由。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如果仅从逻辑的角度来说,凡是不矛盾的就是可能的,这样可能之物便可构成无限多的可能世界,实存之物所构成的系统只是这无限多的可能世界中的一个。在莱布尼茨看来,上帝之所以选择让这样一个可能的系统实存,是因为它包含和实现的善最多,体现了上帝全善的意志。因此,一个可能的偶然之物的实存,从表面上看它的充足理由是它与实存事物构成的系统的和谐共存,但深层次的充足理由则基于上帝的本质。这恰如已故的陈修斋先生所指出的:“因此在莱布尼茨,‘神性’是一切特殊事物的最后的充足理由,因为它同时是这实际世界的本性,又是它的存在的限据,而这实际世界,作为一个可共存事物的系统,则为各个别事物的直接的根源”⑤。在上帝那里,偶然实存之物也是必然的,人类只是由于认识能力的有限,无法完全理解这其中的必然性,所以人才需要一个充足理由律来作为矛盾律的补充,上帝是不需要的。

莱布尼茨在认识到经验知识的本性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充足理由律,这对近代认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遗憾的是他并没有对经验实存知识所构成的系统的认识论特征以及相应的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错失了对一些重要认识论问题的讨论。这些恰恰成为康德思考的重要方面。

三、前批判时期康德的“规定的理由律”

莱布尼茨之后,充足理由律经过沃尔夫和鲍姆嘉通等人的继承和发展,成为一条重要的认识原则,但他们与莱布尼茨一样,将其纳入到逻辑的矛盾律之下来理解,矛盾律依然是首要的认识原则。前批判时期的康德主要受到沃尔夫和鲍姆嘉通等人思想的影响,在认识论问题上,康德也接受了他们理性主义的认识论原则。但康德做了一些突破和改进。在1755年写作的《形而上学认识各首要原则的新说明》中,康德将矛盾律与充足理由律看作是同等重要的形而上学认识的首要原则,并对充足理由律进行了改进和发展。首先,他将充足理由律修改为规定的理由律,在这里“规定就是以排除对立面来设定谓词”,而“就其谓词而言来规定主词的东西,被称作理由”⑥,如此规定的理由就是指一个谓词被赋予一个主词,与此相反的谓词被排除的理由。康德认为,规定的理由比充足理由更好地表达了确定事物的真理所需理由的确切含义:“我认为用规定的理由这个词来取代充足理由的说法要更为合适;……。‘充足的’这个词……是模棱两可的,因为它在多大程度上是充足的,这一点并不明显。而规定则是如此设定,以致任何对立面都被排除;它表示肯定足以如此而不是以别的方式设想某物”⑦。显然,在康德看来,规定的理由是既适用于偶然真理,也适用于必然真理。因为真理就是根据规定的理由将一个谓词赋予主词而将对立的谓词排除,对于必然真理矛盾律就是规定的理由,偶然真理的规定的理由需要具体确定,但无论如何,任何真理的确定都需要规定的理由,对此康德明确说到:“没有规定的理由,就没有任何东西是真的”⑧。其次,在规定的理由的基础上康德进一步区分了“在先规定的理由”和“在后规定的理由”,“在先规定的理由,其概念先行于被规定者,也就是说,不假定它,被规定者就不可理解”,“在后规定的理由,如果被它规定的概念不是事先已经从某处得到设定,就不会设定它”⑨。简言之,在先规定的理由是事物的存在理由,在后规定的理由是事物的认识理由。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两种理由的区别。例如,对于世界上的存在的恶,我们可以思考为什么会产生恶,它出现的根据是什么,亦即没有这种原因或根据恶就不会出现,恶就不可理解,只有这种原因或根据被设定了,恶才会出现,才是可以理解的,这种原因或根据就是恶的在先规定的理由;如果是恶已经被设定了,我们只是依据一定的理由确认和辨识它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它,比如这个世界上有杀戮和偷盗,我们认为这是因为有恶的存在,杀戮和偷盗是我们认识恶的理由,这种理由就是在后规定的理由。康德的这一区分使我们进一步认识了“理由”或“规定的理由”的内涵,特别是在先规定的理由,除了是一条认识论原则,也具有形而上学的意义。康德指出:“没有任何偶然的存在者能够缺少在先规定其存在的理由”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康德也认为“有一个存在者,它的存在先于它自己和所有事物的可能性自身,据此它被说成是绝对必然的存在。它被称为上帝”⑪。在这里康德意在明确地表明上帝的存在与偶然事物的存在依据的是不同的原则,上帝的存在依据的是矛盾律Ⅰ前批判时期的康德对上帝存在的证明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即上帝作为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它的概念就包含了它的存在,不然就会和它是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产生矛盾。相关内容可参见康德前批判时期的一篇著名论文《证明上帝存在唯一可能的证据》(参见[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二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167页)。,而偶然事物的存在则依据的是在先规定的理由。将依据矛盾律思维的事物与依据在先规定的理由认识的偶然事物区分开来,并将依据在先规定的理由认识的偶然事物看作一个特殊的领域,这对康德批判时期提出先验逻辑奠定了基础。再次,康德从规定的理由律推论出两条适用于偶然存在事物领域的原则:相继律和共存律。康德在莱布尼茨忽略的地方继续前行,他已开始思考偶然事物实存的领域的独特本性及特殊的认识论规律。

前批判时期的康德越来越意识到,根据矛盾律纯粹推理的领域与依据在先规定的理由认识的偶然事物实存的领域有着重要的区别,这种区别深深地植根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本性之中。在1770年写作的《论可感世界与理知世界的形式及其原则》中,康德将前者称作理知的事物,将后者称作可感的事物,并在此基础上对它们各自对应的认识能力和认识原则进行了考察Ⅱ[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二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434页。。但这种考察还是基础性的,全面深入的考察在后来的批判时期,特别是在《纯粹理性批判》中。

四、批判时期康德的“先验逻辑”

在批判时期,康德认为,对经验实存领域独特性的理解,必须借助人类认识能力的本性来说明。故此,他对人类的认识能力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批判考察。根据康德的区分,人类意识的对象分为物自体和现象,前者是思维的对象,遵循的法则是普通逻辑(矛盾律),后者才是人类认识的对象。现象的领域即是经验实存的领域,它既是人类认识的领域,也是人类认识的边界,换言之,人类的认识只及于现象的世界,不能达至物自体的王国。为什么人类的认识只能局限在现象界而不能进入物自体?这就涉及到康德对人类认识能力的理解。在他看来,人的认识能力区分感性和知性,其中感性是一种感受表象接受刺激的直观能力,知性则是通过对感性接受的知觉印象形成概念来认识一个对象的思维能力,人类的认识只有这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可能的,单凭感性或知性都不可能形成认识,康德有所谓“思维无内容是空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的”⑫的说法。虽然感性在接受物自体刺激形成知觉印象、知性在思维知觉印象形成客体时已然带入了主观的直观形式和知性范畴,因而人类的认识对象是被建构起来的,但是感性必须有物自体刺激才能形成知觉印象、知性必须有知觉印象才能形成客体,这就意味着人类认识的质料是被给予我们的,而不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尽管质料给予我们后被我们进行了建构。这正是人类认识的被动性和有限性。康德深刻地洞察到了这一点,认为这正是普通逻辑(矛盾律)不足以揭示经验实存真理的原因,因为经验实存的质料是被给予我们的,只有在它们已经被给予出来时,才谈得上对它们的认识,而“普通逻辑抽掉一切知识内容,即抽掉一切知识与客体的关系,只考察知识相互关系的逻辑形式即一般思维形式”⑬,普通逻辑的推理就只能保证主观思维形式的正确性,而无法保证认识的现实性,现实性只能是概念与与之对应的客体的结合与在场,它只能通过感性给予我们。因此,康德觉得需要在普通逻辑基础上,建立一套能够全面说明人类认识能力和经验实存事物的逻辑,这就是他提出的先验逻辑。

由于普通逻辑的失误在于不关涉认识的内容因而不能有效说明人类的认识,康德的先验逻辑正是要弥补这种缺陷,使逻辑与认识的内容相关:“我们就预先为自己形成了一门关于纯粹知识和理性知识的科学的理念,用来完全先天地思维对象。这样一门规定这些知识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的科学,我们也许必须称之为先验逻辑”⑭。先验逻辑的内容包括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先验分析论说明的是经验实存的认识要成为可能所要求的知性要素、原则、原理等先天条件,“……先验分析论,同时也是真理的逻辑。因为没有任何知识能够与这种逻辑相矛盾而不同时丧失其一切内容、即丧失与任何客体的一切关系,因而丧失一切真理”⑮,换言之,先验逻辑是对人类认识能力的本性的先天说明,也是对经验实存领域的认识的先天地说明;先验辩证论是对知性先天原理超出经验的领地进行误用的揭露和防止。需要指出的是,先验逻辑并不是与普通逻辑相冲突的另外一套逻辑,事实上,它是在普通逻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完全符合普通逻辑法则的要求,它与普通逻辑的区别在于它将认识论的内容加入到对逻辑的理解,使得先验逻辑不只关心认识的形式,也关涉认识的内容。因此,普通逻辑只是经验真理的必要条件,满足它不一定是真理,但违反它则一定不是真理,只有先验逻辑才是经验真理的充要条件。易言之,如果说普通逻辑适用于一切可能世界与一切有理性者,那么先验逻辑只适用于我们所在的经验实存世界和我们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

先验逻辑揭示了人类认识能力有限的本性,这种本性的核心在于人类认识的质料必须被给予,而不能被创造,这就使得对人而言,事物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我们可以思维事物可能性,但却不能因此创造和认识它的现实性,现实性必须被给予出来才能认识,这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本性要求。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对此有深刻的洞见:“人类的知性不可避免地必须在事物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之间做出区别。其根据就在于人的诸认识能力的主体和本性中。因为假如这些认识能力的施行并不要求有两种完全异质的成分,即为了概念而要求知性,为了客体而要求与这些概念相应的感性直观的话,那就根本不会有这样一种(在可能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之间)的区别了。因为假如我们的知性是能直观的,那么它除了现实的东西就会没有任何对象了”⑯。人类只具有被动接受的感性直观,不具有创造性的知性直观,这就使得经验事物的实存只能通过感性接受获得,不能通过知性思维推知。

康德的先验逻辑实质上是对莱布尼茨提出的充足理由律及相关问题的深入考察。莱布尼茨鉴于经验事物的本性提出了充足理由律,但充足理由律并不能有效说明经验事物的本性。康德立足于对人类认识能力的理解,开创了先验逻辑,全面论证和阐述了人类经验认识的先天条件、界限和本质。

五、结语

莱布尼茨提出的充足理由律既是唯理主义对经验主义让步的结果,也强化了人们对经验实存事物的特质的思考和认识。不管是前批判时期还是批判时期,康德都在充足理由律的基础上思考着人类的认识能力及经验实存事物的本性,并据此开创了先验逻辑。先验逻辑可看作是对充足理由律力图解决的问题的全面探索和回答,它不但系统考察了人类的先天认识能力,还详细阐明了经验实存事物的本性。这正是康德对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律的深入理解和改造。

[注释]

①Caird,Edward.Essays on Literature and Philosophy.2 vols.New York:Macmillan & Co.,1982.vol.2.p279.

②[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8页。

③[德]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陈修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页。

④《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82页。

⑤陈修斋:《黑格尔对莱布尼茨思想中矛盾律与充足理由律二元并列问题的解决》,《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第38页。

⑥⑦⑧⑨⑩⑪[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一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页,第373页,第373页,第371页,第377页,第376页。

⑫⑬⑭⑮[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第54页,第55页,第59页。

⑯[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 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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