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误导与疏导及其协同治理策略

2015-03-22 23:45杨嵘均
东岳论丛 2015年9期
关键词:虚拟空间社群参与者

杨嵘均

(1.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0097;2.上海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200433)

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传播生态改变了人们的政治信息交互和传播活动,并进而消弭了人与人之间基于利益关系和社会地位而划分的阶级与阶层差别和差距,这样就导致了网络虚拟社群去阶层化趋势的形成与发展。在以印刷传媒以及广播电视传媒等为主导的“大众传播时代”,广大受众虽然由于大众传播媒介使信息的复制、保存和快速传输的便捷性而能够接收到大量的、内容丰富的、超越时空限制的信息,但是在大众传播①郭庆光:《传播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过程中,大众传播媒介是以“传者”绝对的传播权力和话语权力凌驾于“受者”之上的——“受者”只是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他们对于“传者”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活动没有选择的权利,因而大众传播方式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传者—受者”不对等的信息传播权力;在整个传播过程中,受众始终处于被动和劣势的地位②唐乐:《从“传者—受者”到“对话者”——Web2.0时代组织外部传播的传受关系分析》,《新闻大学》,2011年第2期。。然而,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普及的今天,各种新兴传播技术和手段,尤其是Web2.0阶段诸多“社会性媒介”③唐乐:《从“传者—受者”到“对话者”——Web2.0时代组织外部传播的传受关系分析》,《新闻大学》,2011年第2期。的推广,“使得普通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地获得了接收信息、传递信息、甚至是生产信息的能力,这种能力转化为普通社会公众的个人意见表达能力、公共事务决策参与能力、对组织进行评价并施以影响的能力等,并使得普通人在传播过程中的地位和力量不断提高”④唐乐:《从“传者—受者”到“对话者”——Web2.0时代组织外部传播的传受关系分析》,《新闻大学》,2011年第2期。。这实质上改变了近现代以来的以印刷传媒、广播电视传媒等为主导的大众传播生态,表明人类已经事实上进入了以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的电子载体作为信息生产工具以及以网络技术、无线通讯技术和卫星传播技术等作为信息传播手段的自媒体传播时代。人类已经进入网络传播生态的事实,标志着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革命和传播革命已经完成。而这一全新的传播生态,对我国的政治传播和政治发展必然会产生重要影响,尤其会对公民的政治参与以及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那么,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传播生态对我国政治传播和政治发展产生了什么影响呢?如何看待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误导与疏导的作用与意义呢?进而,应采取什么样的协同治理策略进行治理呢?本文旨在探讨并回答这三个问题。

一、网络传播生态中网络虚拟社群的去阶层化特征

当前,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以Web2.0为核心的网络新技术平台使得博客、微博、播客、社交网络、维基、Twitter、Facebook、TAG和RSS等应用成为现实,这标志着普通大众已经事实上进入了网络化、信息化时代,“原来自上而下的由少数资源集中控制主导的互联网体系正转变为自下而上的由广大用户集体智慧和力量主导的互联网体系”①唐乐:《从“传者—受者”到“对话者”——Web2.0时代组织外部传播的传受关系分析》,《新闻大学》,2011年第2期。。这一转变,导致“全民织网”成为当下网络虚拟空间中非常普遍的现象和网络时代的生活特征。使用互联网络的人们结成一个个网络虚拟社群②所谓网络虚拟社群,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由网络参与主体自发形成的关系松散而却联系紧密的非结构化的组织群体。,“不仅实现了与网站(尤其是门户网站)的联系,更可以成为信息和知识的主动生产者、发布者和组织者,并且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广泛互联——历史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使得如此众多的普通人登上传播的舞台”③唐乐:《从“传 者—受 者”到“对 话者”——Web2.0时代 组织外 部传播的传 受关系 分析》,《新闻大 学》,2011年 第2期。。这一事实表明:在网络自媒体传播生态中,信息生产和传播主体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职业、地位、金钱等物理因素而形成的阶层性消隐了,这导致网络使用者物理空间中的社会实际身份与网络虚拟空间中虚拟的电子身份实现分裂成为可能——在现实生活实践中,网络使用者在网络虚拟空间和现实的物理空间中身份割裂、人格分裂的现象比比皆是——他们事实上就是以“双面人”的面目交替出现在网络虚拟空间和现实的物理空间的。因而,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虚拟社群去阶层化的特征得以形成并有不断发展的趋势。

如果人类如亚里斯多德所说的“天生是政治动物”,那么人类的群居生活本质上就是人类的政治生活。现实的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人类的这一政治生活特性,在网络化和信息化时代并没有发生改变——不仅没有发生改变,事实上,人类参与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比过去任何时代却更加广泛、更加深入、更加细致。因而,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传播生态对人们政治生活和政治活动的影响将比以往任何历史时期的影响更加深刻,尤其对公民的政治参与以及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将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一过程中,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使用者的去阶层化特性将伴随始终,而且这是一个客观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媒介自身并无专属的特性,谁是主要的使用者,谁就决定它的权力属性”④周笑,傅丰敏:《从大众媒介到公用媒介:媒体权力的转移与扩张》,《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年第5期。。实际上,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传播生态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活动的垄断格局,这意味着网络自媒体媒介(尤其是各种Web2.0阶段社会化媒介)不再仅仅“为政党、政府、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组织所用,而是同样可以为数量巨大的普通社会公众所用。在这种全新的格局下我们发现,传统意义上作为组织外部传播受众一方的社会公众,与传统意义上作为传播者一方的组织,在传播过程中的力量对比,呈现出差距缩小、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倒转的趋势”⑤唐 乐:《从“传者—受者”到“对话 者”——Web2.0时 代组 织 外部 传 播的 传受 关 系分 析》,《新 闻 大学》,2011年第2期。。而这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正体现了网络虚拟社群的去阶层化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阶层的概念,“从来都是阶级属下的概念,任何阶层都是某一特定阶级内部的分层”⑥张国茂:《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划分理论——兼论“中产阶级”的属性》,《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2期。。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中,阶层有时也被称为社会阶层,它“是指由较多社会成员所构成的社会集团或利益群体,社会阶层是社会分层的一般范畴、一般形态”①杨国斌:《社会阶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一般而言,阶级与阶层在划分标准和心理归属方面有着本质差异:从划分标准来看,阶级的划分标准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因而列宁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②《列宁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页。。而阶层多是以所有制、财产或收入、行业或职业、地位或权力及受教育程度等等作为划分标准的,因而其划分标准具有多样性和多维度性。从心理归属来看,同一阶级的人具有共同的阶级意识,没有阶级意识的阶级是不存在的,而阶层没有共同的心理归属,只是作为一个概念来区分社会上的不同人群。如果借鉴这一划分的方法,笔者认为,网络虚拟社群的去阶层化趋势,更多的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的使用者摒弃物理空间中的阶级与阶层特征而借助于计算机等硬件载体与各种网络软件载体来实现共享信息资源以及沟通与交流心理的虚拟交际与交往的趋势。这一网络虚拟交际与交往的趋势,抹平了人们在物理空间中因物质化与社会化存在因素的差别和差异而造成的鸿沟,将人的存在转换为只显示IP地址的隐匿参与者现实身份和社会地位等一切物理特征的网络虚拟存在。具体而言,网络虚拟社群的去阶层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网络虚拟社群交往纽带的网缘化与虚拟社会角色的去身份化。在以Web2.0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数字传播技术的自媒体传播生态中,信息的传播者和信息的接收者身份不再明确,发布信息和接收信息即时就可以完成,人们在瞬间就能进行角色转换,也就是说,每个人既是受众同时又都是传播者。这样,网络参与者就获得了主动掌握和控制信息的权力和自由,他们参与到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之中。这使得“媒体权力发生结构性变迁”,即过去长期处于弱势的普通社会公众一方正实现传播地位的不断上升和传播力量的明显增强③周笑,傅丰敏:《从大众媒介到公用媒介:媒体权力的转移与扩张》,《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年第5期。。因此,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人们借助网络而进行的网络交际以及交往方式④这种以网络媒介作为交往纽带而结成的人际关系,被人们称为网缘。,打破了传统的现实物理空间中血缘、业缘和地缘空间的限制,使得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背景、不同语言的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实现了自由平等的交往,这改变了人们在现实物理空间中依靠传统交往纽带而形成的具有明显层级性特征的社会属性。而这一改变之所以能够实现主要是因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人们可以通过隐匿自己物理身份以及社会阶层属性的参与方式实现与其他网络虚拟角色进行沟通和交流的目的。这就是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参与者的去身份化特征。

2.网络虚拟社群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去中心化与虚拟社会角色的平等性。在现实的物理空间中,任何组织都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组织存在的目的是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组织的团结稳定和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组织依托其层级结构对组织成员实行分类管理和分工协作。这种层级式的组织结构造成了组织成员在身份地位上的差异,不同身份地位的组织成员在权利方面存在差异。而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虚拟社群的组织结构是扁平化的;各种社会化媒体和社会计算技术为标志的数字化技术,改变了组织外部传播复杂网络上的信息生产和交换本质,使得信息呈现出极为活跃的生产和扩散状态⑤唐乐:《从“传者—受者”到“对话者”——Web2.0时代组织外部传播的传受关系分析》,《新闻大学》,2011年第2期。;参与主体之间较少受到层级结构的影响,他们的去身份化和不在场性的特点使得不同参与者享有同等的话语权,同时他们通过搜索引擎、网上订阅(Subscribe)、视频点播(Video On—command)以及RSS等信息聚合和推送技术,具有了更大的自由选择权——由此,便形成了一种多中心的扁平化的网络传播结构,而由于中心数量众多,多中心在事实上成为了去中心。正是由于网络虚拟社群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和去中心化,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就可以免受在现实物理空间中社会角色的制约,而在网络虚拟社群中获得一个平等的虚拟社会角色,这使得人们不得不抛弃“自我中心”的惯性思维,更加尊重社会公众的真实的、个性化的、全面的需求①唐乐:《从“传者—受者”到“对话者”——Web2.0时代组织外部传播的传受关系分析》,《新闻大学》,2011年第2期。。

3.网络虚拟社群参与主体的异质性与参与主体社会角色身份的双重性。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相互连接的纽带是网缘,而这种网缘化的连接纽带不同于传统的血缘、地缘和业缘的连接纽带,传统的连接纽带总是受到血统、地域、家庭和职业等多个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具备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涵盖范围的相对有限性。而网缘化的连接纽带具有涵盖范围的无限性,而且其可接纳的参与者数量也是十分巨大的。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其社会身份、职业背景和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这就使得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表现出明显的异质性的特征。任何参与到网络虚拟社群中的人,都具备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即在现实物理空间获得的现实社会角色和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获得的虚拟社会角色,现实社会角色受到知识背景、从事职业等因素的制约,而虚拟社会角色受到的制约则较少。而与此同时,新的社会化传播技术使得传播效率进一步提升,信息的流通在更大程度上摆脱了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甚至“废弃了空间的向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面对面的人际互动”②陈先红:《论新媒介即关系》,《现代传播》,2006年第3期。,因此有研究指出,“网络的魅力——从人类媒介传播的角度来看,即在于它是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之集大成者,是媒介传播回归人际化的最新成果”③杨桂荣:《重新面对面:回归人际化的网络媒介传播》,《网络传播与社会发展》,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这实现了“在更高层面上对对话特质的回归”④李忱:《对话:传播的本质回归》,《现代传播》,2004年第3期。,而由此引发的深刻变化,将导致个人与组织间的关系和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个人与媒介手段的关系发生变化,个人与世界的关系发生变化⑤唐 乐:《从“传 者—受者”到“对 话者”——Web2.0时 代组 织外 部传 播的 传受 关系 分析》,《新 闻大 学》,2011年 第2期。。事实上,网络空间去身份化和平等性的特点能够让参与者表现出与现实物理空间中不同的行为方式,同一个体在不同的空间中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呈现出身份割裂、人格分裂的“双面人”特征。

4.网络虚拟社群的自发形成与现实社会角色虚拟化的零门槛性。当今时代是一个“以互联网为代表、以个人融合为模式、以无作者权威为特征的双向互动的媒介时代”⑥孙瑞祥:《大众文化与传播研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9页。。“今天的普通社会公众可以以较低的技术和金钱成本,实现对多种电子表达手段(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对各种技术工具(如Java语言,编写网页的工具、动画制作软件)、对各种各样的数据库(如学术、影视、新闻、图片数据库)的应用。除此之外,以谷歌、QQ为代表的出色易用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使网络信息的检索、聚合以及线上的沟通互动变得更加便利,并因此催生了网民建立的‘自媒体’或线上小团体。这些由普通社会公众个人建构的平台或‘类组织’通过注入个人博客、群体博客、社区论坛等形式,结合网络的各种服务和应用进行海量的信息生产和发布”⑦唐乐:《从“传者—受者”到“对话者”——Web2.0时代组 织外部传 播的传受关 系分析》,《新闻大学》,2011年第2期。。同时,“社会计算和社会性软件,使得个人用户只需相对较低的网络技术经验就能在社会交互活动上展现他们的创造力、贡献专业知识、共享内容、共同开发新软件、传播信息、组织信息,甚至形成集体讨价还价的能力”⑧刁塑,吕廷杰:《社会计算的特点及其长尾特征探析》,《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也就是说,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只要拥有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就可以不受身份、地位、教育背景和职业等条件的限制而加入到各色各样的网络虚拟社群之中,参与网络虚拟社群的发言和讨论,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因而可以说,现实社会角色向虚拟社会角色的转化具有零门槛性的特点。

二、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误导

上文论述表明,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传播生态已经在事实上改变了人们的政治信息交流和传播活动,其结果是导致网络虚拟社群交往纽带的网缘化、虚拟社会角色的去身份化、网络虚拟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和去中心化、虚拟社会角色的平等性和双重性、参与主体社会属性的异质性以及现实社会角色虚拟化零门槛性等方面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必然会对政治发展,尤其是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产生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从消极方面来说,笔者认为,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政治参与的非理性、非法性、参与爆炸和数字鸿沟等方面。

从政治民主的角度来说,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的主要内容,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或手段表达政治见解、参与政策制定以及监督政策执行等影响政治过程和政治效能的政治行为与政治实践。只有通过切实的政治参与实践,才能“提高人们的政治效能感,减少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①[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谢莉莉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加深公民对民主、平等、自由、理性、宽容等精神的体认,从而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与公共精神。而所谓网络政治参与,它是指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以信息传播为媒介,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等方式或手段表达政治见解、参与政策制定以及监督政策执行等影响政治过程和政治效能的政治行为与政治实践;它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催生的新型政治参与方式,是政治参与在信息化时代的新发展。与现实物理空间的政治参与相比,网络虚拟社群的政治参与呈现出直接性、平等性、便捷性、交互性、高效性等优势。但是,网络虚拟社群的政治参与也有参与过度化、非理性化以及欺诈性等劣势,误导政治民主的健康发展。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误导主要表现在:

1.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非理性引导。在网络自媒体的时代,互联网上汇集了海量的信息,这使得网络上的信息数量呈现出“指数爆炸”的状态。而且,由于信息发布权由传统的官方掌握转化成为了大众掌握,因而每个人都成为了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其造成的结果是信息发布权的大众化和零门槛化,所发布的网络信息直接越过了官方主管部门的信息审查和监督环节,因而充斥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信息真假混杂,一些别有用心者很容易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发布不实信息,以爆炸性和煽动性的信息误导公众,误导舆论导向,以达到其个人经济、政治或者其他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便严重破坏了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而且,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因网络虚拟空间的去身份化和匿名性的特点,更容易忽视现实空间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因而表现出非理性的特征。此外,由于当代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较多,政府公信力欠缺,因而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更倾向于相信网络上的具有爆炸性和煽动性的不实信息,更容易被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不良信息误导。这样,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在网络虚拟空间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活动中就表现出了非理性的特点。在错误舆论的引领下,他们批评、谩骂乃至攻击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甚至可能进一步引发网络突发事件或者社会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潜在威胁。

2.网络虚拟社群通过削弱主流意识形态和政治合法性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进行违法或者非法引导。意识形态通过塑造国家的核心价值为政治体制辩护,对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导向功能、约束功能、凝聚功能、辩护功能和动员功能。在传统大众传播时代,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作为受众的社会公众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时空范围内进行彼此间的信息分享和意见交换,而采取集体行动的成本就更高,因此受众具有众多、复杂、分散、隐匿的特点。然而,在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今天,网络虚拟空间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无国界性,因而处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网络参与者都可以参与到网络虚拟社群之中,无论是在地球上哪里,只要相互能够理解对方的语言,沟通就没有障碍。在意识形态宣传方面,虽然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个阵营对立的冷战时代已经结束,多极化的世界格局日渐形成,而西方部分反社会主义分子并不死心,一直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进行抨击,而网络的发展和网络虚拟社群的日益崛起给予他们一个难得机会,他们利用网络虚拟社群,以一个个参与者的身份发布信息,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抹黑国家领导人,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宣扬其价值信仰并进而达到其意识形态渗透的目的。而我国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由于其认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很容易被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宣传所蛊惑,进而成为敌对势力的帮凶。而在思想上被西化的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必然就成为了西方意识形态的鼓吹者,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以西方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信仰为标准指责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评判政府行为,这样就必然会削弱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威胁着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侵蚀着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其结果必然导致网络虚拟社群的部分参与者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产生抵触心理而利用政府和公众的矛盾进行非法政治参与,煽动突发性网络事件或群体性事件,这将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网络虚拟社群通过无序参与政治而导致“参与爆炸”,使网络民主管理陷入无政府状态。政治发展的实践表明,政治参与必须控制在合理的秩序范围之内。当政治参与超过了政治体制所能容纳的限度就会削弱政治体制,动摇政治体系的合法性,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参与爆炸”。政治民主具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基本形式。当民主的参与者较少以及所要民主投票的事务有限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直接民主;而当民主的参与者较多并且所要投票的事务较多时,直接民主就难以实行,这时就需要实行间接民主。间接民主弥补了直接民主难以操作的特点,但是间接民主比直接民主缺乏民主性。在网络化和信息化时代,因为技术手段的革新,所以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成为发言者,这导致了实行直接民主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在网络虚拟空间,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广泛参与各种社会事务和政治事务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直接进行政治参与。但是,当数量庞大的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的意见就难以得到政府部门有效回应的时候,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就会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失去对政府的信心,这时就会出现过度网络政治参与影响政治体制稳定的问题。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政府对于网络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通过关注网络舆论,了解民众之所想,达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网络舆论和网络不法言行的管控。然而,由于当前政府管控网络的手段和技术还不成熟以及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对社会热点问题关注欲望过分强烈的“参与爆炸”等原因导致了政府对网络虚拟社群的管控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因而网络虚拟社群事实上仍处于无政府状态。这一现状必须得到改变。

4.网络虚拟社群由于信息数字鸿沟的事实存在而造成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不平等性。在现代社会,话语权是核心的权利,“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不仅是言论自由的派生权利;它本身就是权利。这种权利是自由民主社会的基石。它还是增进参与权的一项权利,而参与权被认为是实现发展权的根本”①2000年8月28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见解与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根据1999/36号决议提交的报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问题》中有此表述。。然而,在网络虚拟社会中,“各个高科技国家的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的可怕威胁来自于国民分裂为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这条大峡谷一样深的信息鸿沟最终会威胁到民主”②[美]阿尔温·托夫勒:《力量转移:面临21世纪的知识、财富和权力》,刘炳章、卢佩文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1年版,第348页。。这是因为:一方面少数信息富人因掌握着信息主导权而成为信息富人,他们发布的信息能为广大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所接受,能够引领网络虚拟社群的舆论,他们的信息便是最为宝贵的信息;而另一方面,社会底层人群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由于缺少网络知识和网络设备而不具有信息主导权,他们因难以在网络虚拟空间发布有效信息而成为了信息穷人,所以他们缺乏应有的社会关注,甚至被社会忽视,因而无法通过网络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与有效享有自己的权利。因此,在网络化和信息化时代,就会形成这样的信息社会分层:信息富人掌握着话语权,他们的声音能够让政府听到,他们的利益诉求也就更容易得到保障和满足,因而话语权变成了话语霸权;而信息穷人不具备话语权,他们的声音往往淹没于众多的声音之中,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满足。这样,处在信息鸿沟两侧的人,因为他们对话语权的掌握多寡不同,造成了他们在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之中享有的权利和所要履行的义务就出现了不平等,从而进一步造成了网络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不平等。

三、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疏导

上文论述的是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的传播生态对政治发展,尤其是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然而,这一变化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也有积极的影响。笔者认为,其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促进政治社会化、打破精英垄断、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和政治监督等方面。

1.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疏导有利于促进个体政治社会化。政治社会化是指人们获取关于政治传统或政治角色以及与之相关行为的知识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就是人们通过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实践活动而逐步获得政治知识和政治能力的过程。政治社会化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支持政治系统”,“通过教育社会成员遵守系统的规则,履行其应承担的角色,政治社会化有助于维持政治系统与政府的运作,并使其合法化”①[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第6版),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一般而言,政治社会化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社会教化,二是个体内化②房正宏:《网络政治参与:内涵与价值探讨》,《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社会教化是通过社会力量对个体实行政治社会化,是被动社会化的过程,个体内化是个体通过对政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我社会化水平的过程,是主动社会化的过程。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和大众传播等起着重要作用。其中,大众传播依托报纸、电视、书籍、网络等工具对广大社会成员进行政治社会化。在网络化和信息化时代,与其他大众传播媒介相比,网络媒介更具有优势,网络以其超时空性的特点将信息迅速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这极大地拓展了政治社会化的受众、提升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信息的可接受性,使得广大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更容易接受政治社会化。此外,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社会化的影响还不仅局限于提升了信息传播的效率,而且还在于使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从单向度转变为双向度,从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灌输,成为了交互式的灌输与自我学习同时进行的过程,参与者不断交换他们对政治相关问题的看法,交流沟通的过程就是一个主动学习的过程。而通过网络虚拟社群的被动政治社会化和主动政治社会化的双向互动过程,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能够从原来的对政治的漠视甚至敌视转化为对政治问题的关注,并进而“支持政治系统”,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团结。

2.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疏导打破了社会精英和官方媒体的信息垄断,削弱了信息集权控制能力。N·尼葛洛庞帝教授把权力的分散视为数字化生存的四大特质之首,认为传统的中央集权的观念将随着网络的发展成为昨日黄花③[美]N·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269-270页。。在网络媒介出现之前,无论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这些媒介无一例外地被官方机构或是带有官方背景的少数组织或者社会精英所掌握,他们在信息领域构建了一个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的集权模式,根据时局需要塑造民众的政治观,通过对信息的选择性发布,引导民众对社会热点和焦点的关注,而普通大众则处在被动接受信息的境地,没有任何信息控制权。然而,网络媒介的发明和网络虚拟社群的出现则使得信息的控制权也不再是牢牢地掌握在少数官方组织机构和社会精英手中,而是逐渐地向大众转移,同时享有话语权的主体也从社会精英和官方媒体逐渐转向了社会大众,普通大众可以借助网络信息交换平台,根据自己的不同需求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自由发布信息和交换意见。这样,网络虚拟传播生态就削弱了社会精英和官方媒体对信息集权的控制能力,打破了信息集权,使得信息的创作和传播由精英化转变为大众化,从社会精英和官方媒体的话语霸权转化为网络虚拟社群普通参与者的话语权。当前,虽然社会精英和官方媒体的声音比社会大众的声音更容易被接受,但其前提是社会精英和官方媒体所发布的信息必须是大众关心的信息,而且信息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如果社会精英和官方媒体一味地掩人耳目,为政治遮丑,大众就不会接受这些政治信息。作为普通大众,如果某一位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能够掌握到一些真实的、稀缺的政治信息,网络虚拟社群的其他参与者就会更加倾向于接受他的信息。虽然网络话语权主要为社会精英和官方媒体所掌握,而大众同样具有网络话语权,在某些特定状态下大众的网络话语权往往会比社会精英或官方媒体的网络话语权更为有力。

3.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疏导拓宽了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手段和途径,有利于公民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涵育。政治民主中有着两种基本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又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从选举民主来看,直接选举是指选民通过直接投票的方式选出政治领导人或者决定重大政治事务;间接选举则是选民通过选出代表,由代表再选举产生政治领导人或者决定重大政治事务。在网络媒介出现之前,由于选民数量众多和计票组织能力的限制,直接民主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而对于国家这样的大型组织而言,大多数情况下采取的是间接选举的民主形式,但间接选举的民主形式又难以完全反映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和政治倾向。网络媒介和网络虚拟社群产生后,直接选举民主就具备了选举技术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网络技术可以让普通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候选人信息,通过网络虚拟社群与其他选民沟通信息,交换对某个候选人的意见,对候选人的信息进行考证以便做出选择并最终完成投票。这正如传播学界著名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曾经预言的,“随着信息运动的增加,政治变化趋向是逐渐偏离选民代表政治,走向全民立即卷入中央决策行为的政治”①[美]马歇尔·麦克卢汉:《人的延伸:媒介通论》,何道宽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4页。。从协商民主的角度而言,在传统媒介的时代,信息的传播是单向度的,普通大众处在信息的接收端,普通大众难以将自己的政治诉求及时地传递到政治中心,而网络媒介的出现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可以在网络虚拟空间表达自己的意见诉求,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参与者可以彼此沟通交流,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并可以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联合众多具有相似利益诉求的参与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形成压力集团,迫使政府重视并解决他们的诉求。综上,无论是从选举民主的角度还是协商民主的角度来看,网络技术和网络虚拟社群对于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具有重要的工具性意义,网络技术让直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技术上成为可能,而网络虚拟社群让直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思想上成为可能。此外,从公民参与型政治文化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伯:《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涵育的角度来说,参与型政治文化是与政治民主内在价值相契合、与政治民主发展基本方向相一致的政治文化类型,是支撑政治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因此参与型政治文化对于公民的独立人格、参与意识、宽容精神以及公共精神的养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4.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疏导加强了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权力运行的监督。政治监督对于维护政治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政治体系运行的监督,使政治权力的运行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确保政治体系健康运行,从而保障国家政治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网络虚拟社群在政治监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1)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任何一个加入到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都可以成为监督的主体。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无论涉及哪些领域,网络虚拟社群中都会有专业人才进行专门点评,保证了监督内容的广泛性,而且由于网络虚拟社群具有去身份化的特点,所以参与者可以不必顾忌现实物理空间中的社会身份和约束而畅所欲言,这保证了监督主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2)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等都处在网络虚拟社群的监督之下,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可以利用电子政务平台监督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言行和所从事的公共活动,从而确保权力的合法运行,而这些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力时也必然要考量网络虚拟社群的监督力量,自觉加强自我警示和自我监督。(3)网络虚拟空间中监督手段和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来自于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国家的各个地区,针对任何政治权力越界运行的事件都会展开广泛而充分的讨论,通过在电子政务平台留言抗议政治权力的不规范运行以形成舆论压力,迫使政府作出回应并保证政治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综上,在当下中国,我们应该看到,“人们参与网络意见表达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他们民主参与习惯的培养,这对于提高人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是一个有利的促进”③彭兰:《中国网络媒体的第一个十年》,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页。。尽管网络虚拟社群对网络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有着这样那样的消极影响,但是这些消极影响,相较于其积极影响而言,不过是政治发展和政治民主进程中的涓涓支流,无论网络政治参与实践的效果如何及成功与否,都是重要的民主训练,都有助于公民习得政治参与技巧,提升政治参与能力,切实认识平等、自由、理性、宽容、协商、责任等价值之于政治民主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这对于公民文化的涵育和公民意识的养成一定会有所助益的。因此,有人总结说,“在虚拟的互联网上,不在于我们能够走多远,而在于当我们在这里提高了自己的民主素养,练习了我们的自由言论,学会关心国家和自己,维护国家和自己,接受了更多的真理,获得了更多的认同,达成了更多的共识后,我们什么时候能够轻轻关上电脑,离开虚拟的空间,回到真实的世界”①杨恒均:《我们还能够在互联网上走多远》,《凤凰网》,2009年3月5日。!

四、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影响的政府协同治理策略

上文分析了网络虚拟社群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活动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既有积极方面的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应该在肯定网络虚拟社群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积极影响的基础上,重视对其消极方面影响的治理。笔者认为,政府协同治理的策略,应当从价值层面、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等方面多管齐下。

1.从价值层面来看,首先要营造健康向上的政治文化,培育网络虚拟社群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所谓政治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情感。它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所促成的”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一个民族的政治文化,是政治对象的取向模式在该民族成员中的特殊分布”③[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伯:《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7页。。而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说,一个好政府的必备因素就是这个政府必须具备它所能代表的公民广泛认同的积极健康的政治文化和坚定崇高的政治信仰;舍此,则政府不能凝聚共识、集中民智,国家则不能凝心聚力、捍卫主权,政治则钩心斗角、党同伐异,社会则民怨沸腾、四分五裂,经济则停滞不前、难以繁荣,民主则不得发展进步,这正如达尔所指出的一样,“如果公民不能创造、维持一种有利的政治文化,更准确地说,创造一种普遍支持这些理想和实践的文化,民主就不能维持”④[美]罗伯特·A·达尔:《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8页。。而一个健康积极的网络虚拟社群也必须具备其所能代表的参与者广泛认同的积极健康的政治文化和坚定崇高的政治观念和政治信仰,这对于网络虚拟社群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事实上,网络虚拟社群自诞生之日起就由于一直处于无管控或者说管控甚少的状态而导致网络虚拟空间缺乏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这一方面是因为除了专业人员和网站之外,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障碍隔绝了普通人的管理通道而滋长了一些参与者无惧无畏、无法无天的思想和言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网络虚拟空间的无界性和广袤性以及参与人员数量众多和素质良莠不齐等无法管理或者说是无效管理的客观状况而增添了一些参与者率性而为、无所不为、肆意妄为的“勇气和胆识”,其结果是导致网络虚拟空间中的道德底线和伦理底线一再被突破,因而一些网络虚拟空间和网络虚拟社群乌烟瘴气,充满了暴力、毒品、色情等非法活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种种不法现象表明:在这个无管控或者说管控甚少的虚拟公共领域中,网络虚拟社群的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是多么地缺乏!网络虚拟社群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多么地稀缺和重要!因此,必须培养和锻造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的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增强网络参与者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自律和自制能力。那么,如何培养和锻造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的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以及增强网络参与者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自律和自制能力呢?判断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的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的标准是什么呢?在此,可以借鉴美国学者哈特对美国公民提出的标准。哈特认为,一个具有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的公民需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能够理解公共政策,并具备自己的判断力;二是坚信美国政体的价值是真实的正确的;三是能够承担自身的道德责任;四是具备容忍和宽容的操守①Hart,D.K,The Virtuous Citizen,the Honorable Bureaucrat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Mar,1984,(44).。基于此,笔者认为,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应当具备以下四点特征:其一是能够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公共政策,并具备自己的判断力。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应当能够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并能够自我判别优劣,理性分析,理性行动,这样就可能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二是对党和国家以及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和理论抱有坚定的信心。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应当以理性的眼光看待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的问题,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和理论能够解决我国当下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满信心并能够努力工作。其三是能够担负自身的道德责任。不管在现实的物理空间还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都要自觉以道德伦理的规范要求约束自己言行,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②《纪念白求恩》,《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0页。。其四具备容忍和宽容的操守以及自律和自制的能力。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应当具备为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一部分自我利益的容忍和宽容操守,不断增强自我的自律和自制能力。

其次要统一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的现实社会身份和虚拟社会身份。康德在其《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到:“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③[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缺乏对心中道德法则的敬畏,其原因是网络虚拟社群的去身份化和身份不在场性造成的。任何一个身心健康的社会人都具备一定的道德素养,这种道德素养来自于家庭、学校和大众传媒的社会化,经过社会化的过程,人们从一个动物的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具备了人的社会属性,而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则是人们区别于动物的具备“人之为人”的本质的社会属性。然而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物理空间的现实人则转变成了网络虚拟空间的虚拟人,这时在现实物理空间中的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却失去了现实的约束力,这为人们异化为“漂浮的失却精神和灵魂”的虚拟人创造了条件,并从而实现从现实社会身份转变成为虚拟社会身份。然而,不管在现实的物理空间还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人们的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一定是与他们的实存的社会身份绑定在一起的,因而人们的现实社会身份与虚拟社会身份不可能完全割裂开来,只是在特定的时空领域内一种身份遮蔽了另一种身份而已。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网络虚拟社群的道德滑坡和伦理失范归根到底来源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缺乏道德约束和伦理规范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机制,因而网络参与者可以轻易地逃脱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身份从事道德失准与伦理失范活动的道德惩戒和伦理惩罚,甚至是法律惩处。所以,必须培养网络虚拟社群的自律意识和自制能力,建构网络虚拟空间的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采取网络实名制统一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的现实社会身份和虚拟社会身份,确保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在现实物理空间和虚拟网络社群的一致性。

2.从法律层面来看,要加快对网络虚拟空间各种行为的建章立制以及立法执法的法制/治化步伐,对网络虚拟空间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途径作出明确规定,尽快消除网络虚拟空间中的法律空白。要对网络虚拟社群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进行治理,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网络相关问题的立法只有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虽然涉及网络立法的问题,但是并不全面,对网络虚拟社群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问题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加快网络立法势在必行。网络立法应当对以下三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一是有关网络虚拟社群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权利问题。在最大限度保障网络参与者在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基础上,法律应当列举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网络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可以做什么,参与者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二是有关网络虚拟社群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义务问题。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在网络空间进行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应当不违背国家的宪法精神,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公民的网络言行必须不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不危及公共安全,自觉抵制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不法言论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其三是有关网络虚拟社群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手段和途径问题。当前,网络虚拟社群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存在着非理性和非法政治参与的问题,一些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在网络空间领域过度宣传甚至是带有强烈的夸张情绪宣传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以及通过传播不实信息达到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因此,网络立法应当将网络虚拟社群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手段限定在网络沟通交流,通过政府的电子政务平台合理合法地表达意见、理性提出建议,让政府倾听来自网络虚拟社群的声音,让网络舆论按照程序进入政府政策议程,坚决杜绝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上不明就里、不痛不痒、不负责任“指点江山”的言行。

3.从技术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来看,要做好:一是完善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电子政务是实现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目标的主要途径之一。政府的职能从统治转向治理,由掌舵转向服务。这一过程不是单单依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还需要社会和公民的参与。电子政务平台为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契机,让网络虚拟社群的舆论可以无障碍地进入到政府政策议程。网络虚拟社群针对一个或几个问题的讨论,最终会形成一个或几个能为大多数参与者所接受的共同声音,如果政府没有固定的渠道来倾听这些声音,就会让网络虚拟社群对某一事件持续关注,政府的不作为也会变成发酵剂,使得网络虚拟社群舆论高涨,加大参与者的不满情绪,甚至波及现实空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政府通过完善电子政务平台,为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提供平台,让舆论声音传进来。政府通过完善电子政务平台,丰富电子政务参与的形式,提升电子政务服务的质量,让电子政务平台变得更具吸引力,让更多的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接受电子政务平台,积极参与到电子政务平台的交互活动中,这样政府就可以倾听社会舆论,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弥补数字鸿沟,普及技术和道德教育双管齐下。数字鸿沟将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划分为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信息富人掌握有丰富的信息,在网络虚拟社群中具有信息霸权,而信息穷人在网络虚拟社群中处于劣势地位,没有话语权。信息富人依靠话语霸权可以将信息优势转化成为政治经济优势,甚至对政府的决策作出干预。而信息穷人的基本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弥补数字鸿沟最关键的举措就是要发展经济,很难想象在一个经济落后的地区可以实现网络的普及,应当着力于解决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是弥补数字鸿沟的根本之道。弥补数字鸿沟还要从硬件和软件上下手:从硬件上来看,数字鸿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网络硬件的缺乏造成的,在偏远地区,网络未覆盖,电脑还是奢侈品,这就严重制约了当地居民的上网,更不必说参与网络虚拟社群和话语权的问题,因而要在网络未通达的偏远地区普及网络,加大网络技术的投资,提升偏远地区的网络技术水平;从软件上来看,信息世界的边缘人往往是电脑使用技巧较差的人,应当加强电脑使用技巧方面的培训并进行网络素养和道德行为的教育,保障公民的信息自由①蔡翠红,李皓:《试论美国信息自由的法律基础及其限度——以维基揭密事件为例》,《国际问题研究》,2011年第1期。权利的正常行使,提升信息边缘人的技术水准,使其能够有能力参与到网络虚拟社群之中,进而获得网络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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