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军,赵野田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道德哲学视域下竞技体育价值的反思及矫正
李在军,赵野田
(东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笔者从道德哲学视角分析了竞技体育价值扭曲的原因。竞技体育道德建设是竞技体育价值实现的重要支撑。实现竞技体育的价值,要加强竞技体育主体道德教育,建立竞技体育道德激励机制,不断完善竞技体育法规制度。
道德;竞技体育;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竞技体育也迅速呈现出职业化、商业化态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竞技体育国际化的日趋激烈,竞技体育已成为一个投入高、风险大的事业[1]。越来越多的竞技体育主体在物质利益驱动下,漠视竞技体育的基本规则,甚至为获胜取得利益不择手段,无视公平、诚信等道德精神。
(一)竞技体育价值
“竞技体育活动是主体的社会文化实践活动,在通过相互之间的比较性竞争满足主体身体的专门性活动需要及满足精神追求的需要两个方面,发挥着它自身的作用”[2]。“价值是主客体之间一种普遍的、基本的关系,它表示客体‘为人的存在’,对人有意义。价值关系通俗地说,就是意义关系”[3]。事物是否有价值,既与客体的属性和功能有关,又与主体的需要有关,是客体的属性和功能与主体的需要达成的统一。竞技体育价值是指竞技体育客体对于竞技体育主体的意义或效能。在竞技体育价值关系中,价值客体即竞技体育活动,价值主体是指与竞技体育活动有利益或意义关系的人。
(二)竞技体育价值的实践反思
1.竞技进步和“道德退步”
竞技体育的本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公平正义、团结合作、积极进取、勇敢拼搏是竞技体育道德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竞技体育中,“成王败寇”的价值观念日益凸显,把夺取金牌与巨额奖金视为唯一目标,竞技体育主体逐渐沦落为赢得利益的工具。在市场经济大浪潮的冲击下,竞技体育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取得“金牌”不择手段,在利益驱使下,人异化为“高科技”的附属物,看似为运动员服务的先进科学技术实则把人变成了表演的“小丑”。在自身竞技能力无法获胜时,不惜采用非法手段。“一金遮百丑”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价值取向不断渗透到竞技体育中,竞技体育真正的社会价值逐渐被漠视和遗忘。
2.竞技体育与竞技体育道德的背离
竞技体育道德的核心是公平、公正、诚信竞争,其主要特征表现为要求参加者在同等的资格、权利和严格遵守比赛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公平、公正的比赛,力求比赛结果做到真实、客观。通过竞赛,人的价值、尊严、权利公平地展现。但在现实生活中,竞技已经异化为获得利益的手段,在训练过程中不考虑运动员的健康采用“非人性化”手段,“假球”、故意伤害对手、兴奋剂丑闻等现象不断。这种“以物为本”“重物轻人”的价值取向,严重偏离了竞技体育的价值。
3.竞技体育诚信缺失背离“规则”精神
竞技体育规则的宗旨是,无论任何人参加比赛,都将在竞赛过程中享受同等的待遇和同样的权利与机会,而这种一视同仁是建立在共同遵守规则和道德基础上的。然而,扭曲的个人的或小集团的利益驱致使竞技体育主体对共同“规则”的漠视,造成竞技体育信用体系与基本秩序的破坏。竞技体育主体奉行“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竞赛战略以及“动机的功利性、行为的他律性、后果的利己性”的价值取向。研究竞赛规则不是为了遵守规则,少犯错,而是为了钻规则的空子,规避规则。违反规则后不是检讨自己,而是不择手段“变通”解决。
(一)扭曲的利益观驱动
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历史大转变的时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道德退步的现象[4]。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竞技体育变得越来越职业化、商业化、产业化,竞技体育主体在市场经济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刺激下,其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主体被不断激发出强烈的奋斗意志、进取精神和拼搏激情;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极易诱发主体的功利性、竞争性和盲目性的思想,更容易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观念,加之竞赛获胜后,不仅仅是掌声,同时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竞赛管理者将获得物质奖赏,更强化了上述扭曲的思想观念。尤其以竞赛结果为唯一评判标准,以奖牌名次作为各种巨额奖励的唯一尺度,某种程度上虽然肯定了竞技体育主体的价值,但这种过度的物质奖励,极易将竞技体育主体引向价值追求的歧路,为了物质利益,不择手段,竞赛中的公平、正义、诚信道德早已抛之脑后,贿赂裁判、隐瞒年龄、打“假球”、故意伤害对手等等现象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道德失范成本过低使然
奖惩对竞技体育是一个有效的调控机制,尤其对不自律的竞技体育参与者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力。然而,在现实中,惩戒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今的“金牌”得主所得到的高额奖金和荣誉回报强力刺激着竞技体育主体。培养一位优秀运动员是一个漫长的、代价高昂的过程,管理者、教练员的能力及绩效往往只以运动员的成绩为标准和体现。随着训练手段及条件的趋同和不断提升,优秀运动员的竞技成绩差距很小,绝对优势的局面被打破。获得“金牌”后,找好工作、上好大学、丰厚的物质奖励,导致竞技体育主体认为获得“金牌”是解决个人诸多问题最好的途径和手段。相比坚守诚信和规则,通过违背道德和规避规则等手段可以很容易获得理想效果。如众人皆知的“兴奋剂”问题,它不仅严重危害个体的生命健康,其更大的危害是严重破坏着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为何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是竞赛成败所获利益的巨大悬殊所致,竞技体育主体选择了将道德和健康让位于“金牌”。诸如此类的不道德行为对竞技体育群体产生严重的消极作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讲道德就会吃亏”,甚至竞赛中更多参与者加入规避规则的“不道德群体”。
(三)竞技体育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竞技体育在“举国体制”下取得惊人的成绩,与此同时在我国深化体育改革及转型过程中“举国体制”也暴露出自身的局限性,以“金牌”为主要目标的竞技体育偏离了竞技体育的社会价值,竞技体育主体沦为获得“金牌”的工具。作为竞技体育的管理者由于只注重“金牌”,忽视运动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形成了运动员只要竞技成绩好,就可以狂妄自大、感情用事,出现道德失范也不进行正面引导教育,导致出现运动员可以开除教练员,竞赛时肆意讲条件、提要求的情况,甚至有人为达个人目的不惜以身试法。竞技体育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道德的支撑,更需要法制的刚性规范。然而,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竞技体育主体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道德的规范作用减弱,竞技体育法律制度不完备且操作性差,如针对“假球”等问题仍无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文。
(一)道德是竞技体育公平性的保障
竞技体育在竞赛过程中表现为高度的公平性。在竞技比赛中,规则对所有参与主体都要一视同仁,不可以对任何人有偏袒,对所有参与主体都意味着一样的权利和获胜的机会,这种平等和公平是建立在竞赛规则和道德规范基础上的。在体育竞赛过程中,存在着不受竞赛规则约束的现象,这是违背体育道德的。人类普遍接受并热衷于竞技体育,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公平、公正的体育道德精神,离开了公平、公正,竞技体育将毫无竞赛的意义,竞技体育将失去其生存的根基。而公平、公正在竞技体育中具体表现为:一是人人均可参加,没有种族、性别歧视。二是比赛在公开、透明的众目睽睽下展开,严格按照规则晋级或退出执行,参赛者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三是比赛在同一规则制约下共同遵守,所有参赛者同场竞技,保证公平竞争和平等地位。四是竞技比赛充满了悬念和不确定性。竞技体育能否获胜由多种因素决定,体能、技术、战术、心理及现场诸多因素都能使竞赛发生戏剧性变化,竞技体育最真实和最具魅力的地方正是比赛结果往往令人出乎想象。严格遵守竞技体育道德是竞赛公平开展的根本保障。
(二)道德是竞技体育规则性的保证
规则建立了社会秩序,规则公平是现代制度主义的公平观,任何公平都是在制度和规则的约束下实现的过程公平,离开制度的公平是不可能实现的。为了保障竞赛公平和竞技结果的可比性,竞技体育在竞赛过程中表现为严格的规则性。竞技体育必须通过制定规则对参加竞技主体行为进行制约。伴随着人的成长,在青少年或儿童时期对社会环境的理解和认识,多半是通过参与游戏类或比赛的形式逐渐获得的,已经成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游戏和竞赛具有可比性,对其参加者进行规则制约,整个过程表现为人类理性追求公平、公正的缩影,游戏及竞赛项目的不同贯穿着遵守规则规范意识、扮演角色的责任意识、处理在竞争过程中合作意识,体现人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孩子们进入社会前行为规范化、法律化的“预演”。
规则的建立和严格实施是竞技体育正常进行的前提,是竞技体育价值得以实现的保证,而规则的被遵守,是以竞技体育主体的道德素养为前提和保障的。各项竞技比赛规则的制定是为约束和规范竞技体育组织及参与者的行为,这就要求各项体育竞赛项目无论是在日常训练中,还是在比赛时都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则进行。规则能否严格执行,需要道德对竞技体育主体的“软”约束,竞赛规则是体育道德规范的底线,违反竞赛规则的同时必然违反竞技体育道德,没有道德做支撑的规则将毫无意义。
(三)道德是竞技体育教育性的根本
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社会的本质在于实践性。人类社会实践过程的存在和发展,必不可少地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协作配合和社会联系的强化。而人与人之间的协作配合,当然少不了彼此间的利益认同、关系认同、命运认同等基本条件,他们的综合表现就是彼此的信任、信赖、信托、信用态度和趋向,就是彼此相互承诺和践诺的诚信道德关系的确立。教育作为人的社会化和道德化的重要机制,任何人生来接受的教育一定少不了道德[5]。
竞技体育价值表现为良好的教育性,正所谓“先德后艺,以艺显德”。竞技体育为参与主体提供了社会的虚拟环境,这使竞技体育教育功能展现出特殊意义,在竞技比赛过程中引导人们行为的诚信道德价值取向,参与主体承担自身行为责任,实现人们对诚信道德价值观念的认同。在竞技体育参与过程中,参与主体通过体育道德按捺住欲望,并对比赛过程中产生的欲望确定限度,表现出获胜后强烈的荣誉感,进而加强荣誉观念教育,让竞技体育行为主体体认到只有通过正当的、遵守规则获得的荣誉才是光荣的,值得自豪的,而通过耍手段、玩阴谋获胜是可耻的。
如前文所述,由于竞技体育主体的价值观念扭曲,致使出现竞技体育失范现象。竞技体育价值扭曲与竞技体育主体扭曲的利益观、道德失范成本过低及竞技体育法制建设滞后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也就是体育道德建设直接影响着竞技体育价值的实现。竞技体育中失信、不择手段等现象表明竞技体育主体道德自律水平差,体育道德监督惩戒力度不够及法制建设不完善。通过加强道德建设,发挥体育道德的功能作用,才能从根本上制约和矫正竞技体育价值扭曲。
(一)提高竞技体育主体道德自律水平
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系,并以善恶为评价标准,调整个人与他人以及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心理意识和行为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都是社会的主要规范。要使人们掌握道德规范并践行它,就必须进行道德教育[6]。竞技体育道德教育,就是为使竞技体育主体践行竞技体育道德义务,而对竞技体育主体进行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系统的竞技体育道德影响的活动。竞技体育道德规范要内化为竞技体育主体的道德品质并进而转化为竞技体育主体的道德实践,对社会生活发生作用,道德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因此,要加强竞技体育主体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个体竞技体育道德价值教育,进而不断提高其道德自律。
(二)加大道德失范监督惩戒力度
竞技体育主体道德素养的形成需要多方面条件。对竞技体育主体施加正强化(奖励)和负强化(惩罚)的激励手段,以引起竞技体育主体心理和思想情感的变化,使主体产生社会所期望的行为反应,进而实现竞技体育价值。竞技体育道德激励机制则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激发竞技体育主体的动机、热情,调动竞技体育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帮助竞技体育主体形成良好的道德。“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竞技体育道德激励机制一定要物质激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奖优罚劣,不断巩固以往所取得的成果,弘扬竞赛正能量,激励竞技体育主体为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利益与目标奋斗,并在奋斗过程中不断提高竞技体育道德水平。竞技体育道德作为“软”约束,首先要强调正确的竞技体育道德价值导向,在其实施和保障过程中,外在的舆论监督起着重要的提示、警示作用。其次,要把竞技体育道德建设纳入到法制轨道,根据体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增加惩治竞技体育道德失范的条款,要保障遵守道德者的切身利益不被侵犯,同时对失德者要给予严厉打击,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惩戒力度,使竞技体育道德失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第三,成立专门的竞技体育道德检察监督机构,制定举报制度和举报激励机制,通过“德”“法”兼治,不断提升竞技体育主体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
(三)加强竞技体育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体育法律法规仍无法满足当前竞技体育发展职业化、商业化的需求。如竞技体育主体出现违背体育道德的打假球、参加赌球等情况,表现出采用法制惩治明显不足,这也是造成竞技体育道德天天在提倡,收效却很差的原由。
随着竞技体育市场化的进一步加剧,市场经济强大的竞争性,会进一步激发竞技体育主体的投机心理和对功利的追求,在道德约束力较弱的情况下若再没有对违规者的严厉惩治制度,难以抵制商业化巨大的利益诱惑。体育法制,作为一种利益调控机制,一种制度保障,在维护社会竞技体育道德价值、保护竞技体育主体正当利益及推进竞技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方面能够起到巨大作用。通过竞技体育法规制度建设,把本来属于自律范畴的道德,赋予制度的刚性,使道义原则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标准性,成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当竞技体育道德价值体系遭到破坏时,对道德缺失者要进行法律的严惩,而不仅是不痛不痒的舆论谴责,要让法律法规成为实现竞技体育价值的有力保障。
[1] 杨志亭,孙建华.社会转型期我国“体育举国体制”的发展与完善[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293.
[2] 颜天民.竞技体育的价值活动代价[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5(3):295-297.
[3] 袁贵仁.价值观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观若干问题的思考[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29.
[4] 袁贵仁.价值学引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45.
[5] 史瑞杰,等.诚信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7.
[6] 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95-196.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J].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Reflection and Correct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Value under Moral Philosophy Horizon
LI Zai-jun,ZHAO Ye-tian
(School of Marxism,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This pap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ral philosophy,analyzes the reasons of competitive sports’ value distortion.Moral construct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is a crucial support to realize its value.Achieving competitive sports value,moral educat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athlets should be strengthened,moral incentive mechanism of competitive sport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nd regulations of competitive sports should be perfected continually.
Morality;Competitive Sports;Value
2014-10-18
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GH13016)。
李在军(1984-),男,河北宁晋人,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博士研究生;赵野田(1954-),男,吉林永吉人,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G40
A
1001-6201(2015)04-0203-04
[责任编辑:何宏俭]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4.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