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框架建构与支撑机制研究

2015-08-23 08:58钟凤英杨滨健
关键词:气候变化框架模块

钟凤英,杨滨健

(东北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框架建构与支撑机制研究

钟凤英,杨滨健

(东北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碳信息披露是经济决策制定、碳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企业碳管理与碳减排的重要依据,是企业转向低碳发展、履行环保责任的关键举措。通过对我国政府、企业、民间组织与媒体等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行为的分析,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与趋向的阐释,构建了核算模块、报告模块、管理模块、审计模块与应用模块协同作用的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从立法保障、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第三方审计等角度提出了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支撑机制,以提高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效果和碳管理绩效等。

碳信息披露;框架建构;支撑机制;低碳;多元主体

雾霾、沙尘、酸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气候灾害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天气气候异常问题从单纯的环境问题转化为经济—社会—环境的复合问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缓解自然环境压力成为国际社会与国内各界共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成为世界诸国履行国际义务、维护人类存续发展的重要责任。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积极承担节能减排义务、努力推进低碳转型,将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节能减排、能效提升、新能源推广、气候友好技术研发、森林碳汇增加等措施推动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并出台了低碳城市建设、碳排放交易、新能源、节能减排等多领域的一系列气候变化重大政策。诚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各国政府的广泛参与、现代企业的责任分担、民间团体的共同推广、社会公民的积极响应。其中,企业是社会公共资源与自然资源的直接消耗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更是温室效应气体(GHG)的主要排放者;特别是规模化、现代化的电力交通、冶金、化工、石化、汽车等重工业主体更应承担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职责。碳信息披露是政府制定低碳发展政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是碳交易与碳市场发展的事实依据,是企业转向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发展模式,挖掘低碳发展机遇的促进机制。我国企业主体普遍认知到了碳信息披露的重要实践价值与推广意义,但仅有少数金融机构与上市企业积极参与碳信息披露项目(CDP)的问卷调查,并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企业碳信息。如何激励或约束企业开展的碳信息披露与碳管理?如何建立适宜性的企业碳信息披露实施框架?如何确保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确保碳信息披露的实践性?这是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与完善,工业企业低碳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本研究具体重要研究意义的基点。

一、碳信息披露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碳信息披露框架的应用研究

碳信息披露框架包括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运行标准、指标选择、测算依据等。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包括碳披露项目调查问卷、《改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关于气候变化的披露》、《关于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气候变化报告框架草案》、《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南》等。其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不同维度指导企业碳信息披露,但由于普遍采用的认知标准、技术标准、价值标准等缺乏统一性与公认性,碳信息供需双方缺乏有效互动,碳信息披露的内容多无法量化,致使其碳信息的可比性、可信性受到多方质疑。

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公司应用不同的框架、采取不同的标准开展企业信息披露,由于碳排放总量变化与信息披露之间无显著关联,使其碳信息披露质量报告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碳管理绩效[1];规范性、公认性的碳信息披露标准的缺位,使信息需求者难以获得真实有效的决策信息,难以据此评估碳减排措施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2]。但碳信息披露的强制运行有助于投资者、政府等相关利益主体评价碳管制对企业的影响。谭德明[3]认为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应包括碳排放核算、碳排放管理与碳排放审计三个模块;方健等[4]认为碳信息披露体系应包括企业碳信息披露、碳信息披露审计与碳信息披露鉴证三个维度。中国碳信息披露应实现CDP调查问卷、企业社会责任CSR和《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修订版)》三个路径的相互融合、优势互补,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标准的碳信息披露框架等[5]。

(二)碳信息披露与财务绩效、企业价值的关联性分析

CDP2011全球报告公布了全球参与碳信息披露的企业碳排放与碳管理数据,通过对入选2011年碳信息披露领袖企业指数(CDLI)与碳排放绩效领导力指数(CPLI)排名的企业的财务绩效进行了研究。入选CDLI与CPLI的企业平均总收益约为全球500强企业的两倍。结果表明:碳信息披露、披露质量等与企业财务绩效具有较大关联;现代企业应充分认知到应对气候变化在其运营行为与商业战略中的重要价值,并通过气候友好技术的广泛应用、新能源的研发推广、节能减排等低碳促进行为维持其可持续盈利与跨越式发展。Matsumura(2012)研究表明碳排放量与企业市场价值、资本成本呈现负向关联,与其债务资本呈现正向关联。张巧良等[6]实证分析了入选S&P500的85家企业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实证结果表明监管环境对碳排放量、信息披露质量等具有较大影响,并制约其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分析;总体而言,企业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呈现为显著负相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呈现为非显著的正相关。

根据碳信息披露的理论设计,企业碳信息披露能够推动企业开展碳减排与碳管理,使其满足低碳经济的发展需求、降低企业运营风险、进而提升企业价值,即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具有较高关联性[7]。但由于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步伐缓慢、企业参与度较低,部分企业认为碳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而忽视了碳披露的增量信息功能,加之企业碳信息披露引发的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将使其出现阶段性的成本收益不对称等,使碳信息披露短期内难以引起资本市场相关利益主体的认可与关注。因此,碳信息披露对企业市场价值、财务绩效的正向反应应依托于企业广泛参与、利益主体普遍关注、信息披露框架与鉴证机制相对完善的碳信息披露体系。

(三)碳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信息披露质量受披露内容、信息准确性、信息时效性与披露频率的影响,其中信息共享是影响碳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因素。供应链主体间信息共享程度高的企业往往具有较高的碳信息披露质量,且碳排放规模也对碳信息披露质量具有显著影响,企业规模、负债程度、管理层持股比例等也将影响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8],企业绩效和行业差异也是碳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碳信息披露框架的适用性、披露内容的规范性、披露标准的统一性等决定了碳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与完整性,决定了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9]。因此,碳信息披露质量受碳排放总量、企业规模、企业绩效、供应链结构、企业间关联、信息披露框架等多元因素的影响,但信息披露框架是碳信息披露质量最直接的影响因素。

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企业碳信息披露

(一)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1.国家层面的气候变化应对行为

为了掌握国际气候谈判话语权、推动绿色经济与低碳经济发展、构建“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发展格局,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CO2排放分别降低16%与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11.4%的节能减排与新能源开发战略,以更积极的姿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的挑战,把握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的发展机遇,推动中国社会经济的科学有序、持续低碳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推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选择北京、深圳等8个城市作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并制定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制定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11)和《中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2005)》等政策文件,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场与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推进节能减排市场化发展、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与示范工程等。

2.企业层面的气候变化应对行为

中国神华集团等高碳企业提出高碳能源、低碳利用的发展理念,推进煤质烯烃项目等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清洁利用;中国华能集团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升级试验与测试、山西同世达煤工集团焦炉煤气高效利用等为低碳减排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奠定了基础。中国移动等通信企业的低碳通信、中兴通讯的“能效矩阵”、华为“云终端”绿色办公模式等推动了信息、通信和技术(ICT)等低排放行业的绿色产业链构建与低碳发展;海尔集团通过绿色转型成为国家“低碳认证”的家电企业。在政策和市场驱动下,碳金融发展取得初步经验,兴业银行的“中国低碳信用卡”、招商银行的“绿色生态文明理财产品”、中国光大银行的“低碳公益理财产品”和“绿色零碳信用卡”多元碳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浙商诺海低碳基金”开创了低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模式,风险投资在清洁能源领域的融资也得以发展。瑞安房地产建立了内部统一的碳盘查报告机制和碳监测体系,为碳管理和碳交易奠定了积极基础。企业间绿色供应链的有益尝试带动了供应商、制造商、物流商、分销商与零售商等主体共同承担减排责任。

3.民间组织与媒体的气候变化应对行为

我国民间力量积极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协同合作,开展低碳相关研究、推动企业低碳实践、发起公众减排行动、参与国际气候谈判,从低碳倡导者转变为低碳的实践者、推动者、建议者与监督者,为推动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丰富的实践依据。中国媒体通过报刊、网络、广电与手机等多元媒介,宣扬低碳意识、鼓励低碳行动、推广低碳技术、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凭媒介自身力量发起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低碳评奖排名等活动;为低碳社会发展与企业优化建设塑造健康、积极、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中国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和媒体等主体积极推进气候变化应对行为,政府的低碳政策信号明确、低碳发展动力强劲、碳交易规则持续建立健全,企业的节能减排进程不断加快、企业低碳信息披露参与度不断提升、企业碳管理与碳减排透明度不断增强。但中国碳信息披露开展时间较短,主要以《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由CDP中国大陆执行机构商道纵横负责调查与撰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形式得以体现。从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运行现状来看,其碳信息披露、交流与治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其实际绩效仍并不乐观,多数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主动参与性较差,企业减排力度与低碳治理行为与预期目标相差较远,部分企业甚至尚未有效地参与低碳发展。

从《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的调查结果来看,中国企业对CDP的调查回应率不断提升,反映了企业在碳信息公开、透明、共享与沟通方面的意愿不断强化;但由于企业在碳数据统计方面的缺失、统一碳信息标准的缺位等,中国企业的CDP调查问卷填写结果不容乐观[10]。因此,中国企业逐步意识到温室气体(GHG)排放管理与量化统计的重要价值,逐步意识到低碳技术发展对规避相关政策风险的重要意义,逐步意识到规范化碳信息披露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与低碳规划制定的重要作用,逐步意识到自身碳盘查与碳管理的必要趋势要求。但由于CDP调查的信息的统一性、规划性、可比性等值得商榷,CDP报告的碳信息披露质量等可能难以引起相关利益主体的充分认可与信任。

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对碳信息披露的现状来看,企业对气候变化的了解与认知程度不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热情与信息披露态度日趋积极,开展了绿色供应链构建、低碳技术研发推广、低碳管理与低碳发展理念培育等行为,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能源消耗量、GHG减排量等数据的披露不断增多。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碳信息披露的数据由企业自主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受到较大制约;且碳信息披露仅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部分内容,披露信息的专业化、规范性与统一性较差。

因此,《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信息披露路径的应用性、标准性与规范性有限,信息披露监管与鉴证缺乏、信息披露结果的公信力较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探索了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运行机制,但仍需要一个具有较高适宜性、统一性的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

三、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构建与支撑机制

(一)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框架构建

碳披露项目调查问卷、《改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关于气候变化的披露》、《关于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气候变化报告框架草案》、《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南》是应用范围较广、影响程度较大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本研究结合我国碳交易市场、企业碳管理与碳信息披露的基本现状,结合中国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等利益主体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行动态势,初步构建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如图1所示:

图1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

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包括核算模块、报告模块、管理模块、审计模块与应用模块五个部分。其中,核算模块主要是参与企业的碳排放数据记录、碳排放数据归档、碳排放数据分析等活动,是企业开展碳管理与碳减排的数据基础。报告模块是指企业根据传统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结合企业碳管理的信息数据和碳核算标准,形成碳管理的碳资产负债表、碳成本表与碳现金流量表等,为资本市场、政府、企业自身等信息需求主体提供准确的参考;该模块的运行依托于统一的、规范的碳核算标准,即将企业组织运营、碳排放量、气候影响等转变为碳等价物。管理模块主要是依据报告模块的碳资产负债表、碳成本表、碳现金流量表等对企业碳减排目标完成进度、碳减排计划实施情况的客观描述,并形成企业碳管理绩效报告。审计模块包括企业碳减排审计与碳减排鉴证,是确保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可靠性的重要环节。应用模块是政府、企业自身、资本市场主体等相关利益主体对碳信息披露成果的应用,为政府的低碳经济运行、碳交易市场完善、碳交易行为规制、节能减排奖惩、发展政策制定等提供参考,为企业碳管理绩效优化、低碳运行、政策风险规避等奠定基础,为资本市场主体的投融资行为、低碳技术募资行为等提供依据;应用模块是企业碳信息披露的最后环节,对碳信息披露结果应用、披露结果反馈、披露结果改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支撑机制

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的运行需要企业树立端正的碳管理、碳减排、碳信息披露态势,需要政府政策的积极引导与激励,需要规范的、科学的碳核算标准,需要确保碳审计与碳鉴证服务主体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因此,为了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健全、促进企业碳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优化,推进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的良性运行,本研究提出了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支撑机制。

1.碳信息强制披露政策的立法保障

为了解决碳信息披露框架多元化、碳信息披露路径差异化、碳信息核算标准多样化等问题,我国政府应借鉴国际通行碳信息披露标准和披露框架规范,结合我国碳信息披露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制定一部具有较高适宜性、前瞻性、综合性的碳信息披露政策,使我国碳信息披露纳入法制化轨道,彻底解决我国现行碳信息披露的政出多门、主体多样、披露标准差异问题[11]。

2.提升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参与意愿

碳信息披露并不是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的问题,而我国CDP报告与CSR报告中仅有规模化企业参与碳信息披露。为了实现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理论目标,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等都应建立碳信息披露意识,认知碳信息披露的重要价值,能动地参与碳信息披露、低碳技术研发推广、低碳产品生产等,提升企业碳管理绩效。政府的碳信息强制披露政策使企业都能够参与碳信息披露,推动企业碳信息披露的长远发展。

3.构建统一的企业碳信息核算标准

企业碳信息披露成果的应用性与可信度源于统一的、规模的企业碳信息核算标准。我国应尽快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碳信息披露标准与核算依据,建立规范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使碳信息披露结果具有可比性、准确性与科学性,使其能够满足所有相关利益主体的信息应用需求,进而推动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有序运行,推动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良性发展等[12]。

4.培育合理的碳信息审计与鉴证主体

碳信息审计与鉴证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也是碳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的重要保证。我国应根据北京、上海等碳交易市场的试点成果,培育具有较高公信力、说服力的碳信息审计与鉴证主体,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共事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的中介作用,建立完善的企业碳信息审计制度与鉴证规则,周期性地开展企业碳信息专项审计。

四、结 论

企业碳信息披露在我国碳交易市场良性运行、企业碳管理与碳减排持续推进、国家低碳发展政策优化调整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13]。从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运行现状来看,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参与度不断提升,但整体参与活力明显不足;我国碳信息披露框架初步建立,但缺乏规范的碳信息核算标准;政府、企业、民间组织与媒体等的全球气候应对行为不断活跃,但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等目标完成情况并不理想。因此,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尚处于起步阶段,本研究构建了适宜的企业碳信息披露框架,并提出了国家、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利益主体的支撑机制,以切实发挥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应用价值与实践意义,以切实提升企业碳管理、碳减排工作的整体绩效,以切实推动我国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稳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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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Framework Establishment and Supporting Mechanism of Domestic Carbon Disclosure

ZHONG Feng-ying,YANG Bin-jian

(College of Economy and Management,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Harbin 150040,China)

Carbon disclosure is the important foundation to establish the economic strategy,to reform and perfect the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market,to launch the carbon management and carbon abatement;is the crucial action for corporations to achieve low-carbon development and fulfill the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paper analyzes the actions of address global climate change for the government,corporations,NGO and medias;establishes the suitable carbon disclosure framework,including accounting module,reporting module,management module,audit module and application module;proposes the mechanism of carbon disclosure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protection,participation,standard,and third party audit,so as to promote the result of domestic carbon disclosure and performance of carbon management.

Carbon Disclosure;Framework Establishment;Supporting Mechanism;Low-carbon;Multiple Subjects

2015-02-28

国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2014—2016)(20130062110007)。

钟凤英(1971-),女,山东阳谷人,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杨滨健(1990-),男,贵州遵义人,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F271.5

A

1001-6201(2015)04-0067-05

[责任编辑:秦卫波]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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