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保障犯错的权力限制有害表达
陈世华在《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微博权利与责任新论》一文中指出,公众的表达权利包括犯错误的权利。在密尔看来,没有人能保证自己不犯错误,永远正确,但人的可贵就在于人是有理性的,借着讨论和经验“人能够纠正自己的错误” 所以,应该让各种意见,包括对的、错的以及介于对错之间的观念在碰撞和砥砺中见真伪。表达权利要求我们对犯错误的人有一种“宽容”,尊重真理的自我修正过程。因此,通过微博发表思想观点需要受到特别保护,以此来训练民主时代的包容与承受力。
政府限制有害表达法律对滥用表达权利的宽容是有限度的,对滥用表达权利的行为进行合法规制也理所当然,如果微博用户以一种严重、公开和明显的方式侵害了个人权利或至关重要的社会利益,如危险的诽谤、栽赃陷害、猥亵、挑动骚乱、煽动叛乱,法律制裁就具有正当性了。政府有责任维持微博的信息传播秩序,对违法行为和有害表达加以基本制裁,当表达权利与其它权益发生冲突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程序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对微博表达权利加以适当约束和规范,把其消极影响降至最低,不仅不会影响微博权利,反而能更好地促进微博表达。
[毛毛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