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产权交易中心 姚晓君
原预算法是在1995年正式开始实施的,在实施之后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预算法存在着一些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此后,我国历经十余载对此法做出修订,在2014年8月正式出台。原预算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健全,原有的预算法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在预算内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以及预算活动公开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缺乏明确的规定。预算作为财政的核心,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因此,修改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对于我国社会经济有巨大作用的,在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中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原预算法应用在市场经济当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包括预算原则的欠缺、预算审批权限及内容不具体、预算编制的口径不全面、预算编制的标准不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时间安排不合理、地方政府举债规定不健全、预算公开原则缺失以及问责条款失效等,新预算法在这些方面都做出了一些改变。
新预算法将全口径预算体系的建立确立下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般公共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并对这四本预算之间的关系以及功能进行了规范的界定。同时,新预算法还将从中央到乡五级政府预算的预算体系进行了明确,把原先不具备设立条件就可以不设立预算的条文删除,体现了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也明确了我国全口径预算建立的改革方向,这就影响到了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预算,扩大了预算的范围,提高了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
新预算法的开篇就将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了下来,并且在后续的条款中逐步对预算公开进行了细化规定,在预算的内容、时间以及法律责任上都做出了要求。在新预算法之中,明确地要求了单位的预决算以及相关报表要在20天之内向社会公开,重点提到了经费安排以及使用情况几个方面,要通过全程、全面的方式将政府以及国有资产部门的预算公开,势要真正地将政府预算公开到人民面前,提高了政府以及行政单位财政的透明度。
在原预算法当中,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要求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这就使得预算法的审查僵化。在新预算法当中,这样的审查方式得到了改变,将审查重点改为下级政府转移性支出是否规范、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发展方针、重点支出以及终点投资项目预算是否安排合理等方面。此外,新预算法还要求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设置调节基金应对预算的不足,在短收的情况下,如果通过基金调节还是不能够实现收支平衡的可以列入赤字之中。新预算法的这些修改使得一味强调收支平衡的僵化规定得到了改善,将预算管理的重点放在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上,提高了国有资产的利用率,这样的预算方式不仅能够保障财政政策的持续性,也使未来的财政规划有了依据。
新预算法中,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举债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在举债的规模、主体、用途、管控等方面进行了限制,要求地方政府将债务公开,从法律的角度对债务的借、管、换几个问题做出了解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资产融资的公开,建立起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方便了人民的监督,有利于债务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新预算法提高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性。首先,新预算法细化了预算草案的编制要求,使得预算编制更加能够让人看懂。其次是对预算的审查制度做出了完善。最后是将预算审查的重点、预算审查流程、预算执行监督进行了规定。同时,新预算法对预算的违法事项进行了列举,针对情节的不同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处理方法。这些内容的修改,是对原预算法的改革创新,提高了人大审查问责的效果,使得违法追责的操作性更强。
新预算法虽然延续了原预算法中的综合审批方式,并没有将审核预算的具体事项分开,这就使得预算编制的审批出现问题。在预算审核之中,如果某一个项目预算编制出现问题,那么整部预算就要被否定,人大代表很可能会因为害怕承担后果使得漏洞被放过。
在新的预算法之中,还是没有对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式进行实质上的改变,在单位支出少的情况下在下一年度争取预算就会出现困难,预算的合理性会大打折扣,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展开。
新预算法相较原预算法有了很大的进步,对于预算完整性、公开性的强化大有帮助,对于行政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但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存在很多困难的,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更多的努力,对于新预算法中的缺点,还应该在后续的修订中完善,从而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1]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地方政府获准发债[J].中国投资.2014(10)
[2]政策[J].财会通讯.2014(28)
[3]预算法完成20年来首次大修[J].中国总会计师.20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