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文化视域下侗族习惯法的核心价值研究

2015-03-20 19:47何其鑫杨音南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9期
关键词:习惯法侗族村寨

何其鑫 杨音南

(怀化学院,湖南·怀化 418008)

一、追逐和平是侗族习惯法形成的主要成因

我们知道,文化的形成从来都不是先天遗传的,它是经过人们在后天的生产和劳动中不断探索、总结、积淀而形成的,是由存在的物质和精神状态、文字符号和语言表述、社会组织与行为规范等社会基本要素形成的有机统一体。侗族是我国西南地区历史悠久的一个民族,主要分布在湖南、贵州、广西等省(区)相互交邻的区域。该民族自形成以来,从未形成过真正独立的国家,甚至连比较典型的阶级社会都没有形成。因此,其社会结构完全以自身独特的“款”组织及村寨为基本单位。为确保侗族地区内部及与外界的和平共处,侗族人便以独特的传统习惯法来规范、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如《侗款》中的侗款起源载:“古时人间无规矩……村寨之间少礼仪;……内部不和肇事多,……祖先为此立款约……”。由此可见,侗族传统习惯法的形成,其实是为了维护人们在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社会秩序,创造和平共处的良好和谐环境。除此之外,侗民们还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耳熟能详的歌曲、谚语、格言和重大节日的讲授等形式以告诫、规劝、警告、提倡等方式广泛宣传,告诉侗民要按约行事、依礼做人、避免纷争、和平共处等,使侗族习惯法的和平理念深入人心而得以传递。如道光年间侗民款首在黎平合款时制定的《十二条规约》就专门对偷鸡摸狗、冤枉好人、私通人妻、歹徒打人、家中不孝、防贼防火、不守规约等作了详细规定,并用通俗俚语告诉人们这些规定的道理。如对防贼规定:“要像鸭脚连成片,不像鸡脚分叉叉。……人人要防贼,寨寨要守卡……。”对不守侗款规约者则规定:“凡我侗寨人,须遵侗款规,如马不愿配鞍,……鸡爪往外扒……,则赶出村外住……。”可见,侗族特别重视对族人进行遵守款约、维护款约、信仰款约的教育。由于和平思想内容广泛,因此,侗族习惯法的内容也相应非常丰富和广泛,涉及侗族侗寨的议事活动组织、生产秩序管理、区域治安维护、民俗文化传承、款约违反处罚、婚姻家庭维系、生产生活互助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具体表现为日常生活管理、生产活动秩序维护以及物品买卖、婚丧嫁娶、尊老爱幼、财产继承、邻里纠纷、偷盗抢劫、矛盾调处、罚没赔偿等各个方面。正如恩格斯说:“……这种非常单纯质朴的制度是一个多么美妙的制度啊!……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由上可知,和平理念根植于侗族社会和谐相处的土壤里,成形于远离喧嚣社会的侗寨,他们在不断探索和积累的过程中形成了侗族社会特有的管理组织结构,并以习惯法的形式规范人们如何在侗族大家庭中和平共处的内在逻辑,引导并规范这个没有形成真正王国的社会民众的日常行为,确保侗族地区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的正常运作与和谐发展。

二、和谐相处是侗族习惯法的价值核心

侗族习惯法中和谐相处与和平发展的和平思想观念是侗族人民经过长期探索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有民族心理及意识反映。从其产生之日起,虽然朝代更替,历经千年,其中也面临多次社会文明进步与历史变迁的冲击。但时至今日,侗族习惯法中的和平思想从表象看似乎随侗族习惯法的逐渐消失而失去了存在价值,但仔细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蕴涵的深刻和平文化理念已深深烙在侗族人的心里,并影响侗族人的日常生活和行为规范。当我们有机会到侗族村寨进行调研或旅游做客时,你一定会真实地感悟到生活在边远山区的侗家儿女受和平思想影响是多么深厚。当你看到侗族人热情好客,为人厚道,体会着作为外地人到侗家村寨宾至如归,处处以礼相待的情景时;当你看到侗族男女围坐在炉膛旁或凉亭边倾听寨老们讲侗俗寨理,感悟做人做事道理时;当你傍晚欣赏侗寨鼓楼场坪侗家青年男女欢快跳着手拉手的“踩堂舞”时;当你得知寨内侗家人常常会闻鼓而聚,全寨上下不分男女共议村寨事务时,我们不仅深深被侗民族那种人人平等、婚姻自由,团结互助、敬老尊贤,热心公益、追求和谐的民族特性所感动。他们人人都置身于和平理念的传统习俗中,并以此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这种包含和平文化内涵的侗族习惯法经过千百年的发展与积淀,已逐步演化成和平文化理念深厚的固有传统,从而有效促进了侗族地区的和平发展与和谐稳定。

(一)平等民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地区的安定和有序是促进社会和平发展的前提。如果一个地区乌烟瘴气、乱象纷呈,那么这个地区的社会就失去和谐稳定与和平发展的基础。侗族习惯法作为维护侗族地区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的规约,那么追求人人平等与民主公正自然就成为了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为侗族习惯法中蕴涵和平理念奠定了基础。这种理念要求侗族人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广泛吸纳、求同存异、不断完善。侗族历史上没有建立过统一的民族国家政权组织,但却存在血缘和地缘组织。侗族民众一出生便成为村寨认可的成员之一,就会享有侗族民众应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侗族传统社会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社会阶级分层,只有年龄、辈分和生产能力的差别,不存在哪一级管理哪一级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村寨的任何事都由推举的德高望重的寨老或款首负责召集大家,全体侗民在和平共处理念下理性地、平等地、畅所欲言地讨论、协商、调处,并制定出维护各村寨共同利益的款约。款首和寨老职位不世袭,也没有任何报酬,平时也不脱离劳动,有事则尽义务公正调处。如《侗族歌谣研究》载:“……今天某姓某人告某姓某人犯某某罪,让我来开坛审明,肝肠不直呀——尺为直,良心不正呀——理为正,我依六郎条规,是真的我不说假,是假的我不说真……”。在那里无论是寨老和寨民、款首和款民、富人和穷人他们没有高低、尊卑贵贱之分,所有的村寨成员都依习惯法行事,款约面前人人平等,大家有事共同商议,同等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而违反约法受罚者则一律同等对待。这些约法和举措有效地尊重了民意,化解了内部纷争,维护了地区的和谐稳定与和平发展。

(二)依规办事,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侗族人深知保护好生产环境是他们赖以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当我们今天置身于侗族地区,陶醉于碧绿的山林、蔚蓝的天空、清澈的河水、壮美的村寨等神奇的风光时,我们不禁被其良好的生态环境所折服。调查中才了解到侗族人依规办事和长期探索中形成的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的和平理念为侗族地区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奠定了基础。他们依规办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传统习惯法办事。如侗族《侗款》规定:“……若哪家族子……,毁山毁林,毁河毁溪……,我们就跟他当面说理论罪……”。为保护森林和土地侗民们还专门设立了警示碑。如在清朝同治年间贵州黎平地区的长春村曾为保护山林树木而盟血立碑,碑意大致为寨后林木葱笼,一年四季常青,是天造福地。为了子孙后代长享福禄,确保六畜兴旺,年年五谷丰收,凡山上树木一律不得妄砍……。在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发现的《百世流芳》碑也刻有不许放火烧山、不准偷砍山柴,如不遵守就要罚款严惩等。由此可见,侗族人们正是以警示碑文和传统约法等方式有效地保护了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二是依自然规律办事。侗族人深知植树造林的重要性,因此,在黔东南的锦平及黎平等地,就曾流行谁家有新生儿降生时,家人要去种植100棵衫树的习俗。在侗族地区,不管哪村哪寨,由于侗族人习惯于住木质结构的房屋,因而都会在家门口修一个小鱼塘,既可做防火用水,又可养鱼养鸭,甚至自家水井都要养些小鱼,只要小鱼正常,水质必然正常,从而放心饮用。侗族人一般生活在山区并以农耕稻作为主,山上只要有点平地,他们就能依山垦出梯田,他们在梯田最高处修建水塘,然后用简陋的竹筒水车来引水灌溉,并在一些水量较多的田里养些鲤鱼,这样鲤鱼既能吃掉水田中的杂草或害虫,又能排粪养田使水稻长得更好,这在不自觉中就形成了生态农业的循环摸式。

(三)宽容互助,促进了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侗族由于自身势力不够强大,再加上长期受到汉族传统和平文化的强大冲击与融合,造就了侗族人民宽容、互助、和谐的民族特性。如侗族流传的故事,张良张妹将所生剁碎使肉变侗侗好看,脑变汉汉聪明,骨变苗苗骨硬,世世代代位高岭。从中可知侗人把聪明、能干给了汉族;把坚强、勇敢给了苗族;而把忠厚、温和给了自己。由此可见,宽容是侗族人自身形成的一种民族特性。侗族习惯法中的和平理念既是侗族区域民族宽容特征的体现,也是侗族村寨中人和人之间相互交往中凝练出的一系列善恶标准的产物,它以和谐相处的理念和习惯法来约束规范大家的行为,维护侗族区域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确保了该地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查阅侗族习惯法中的各种条文你会发现,在侗族所有不成文的款约中大都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互帮互助、救助孤寡、赡养老人等相关内容和规定。如至今流传在侗族地区的侗理俗语就有“见人栽倒要扶,见人落水要扯……”,“哪寨有难大家帮,哪家有事人人助……”等说法。正因为常年遵守习惯法,使侗族区域现在还保持着无论哪家婚丧嫁娶还是建屋砍树,只要事主招呼一声,每家每户再忙都必然会出人出力给予无偿帮助。侗族习惯法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这种人与人和谐相处与促进社会和平发展的文化理念,对维系侗族人情感,促进侗族人团结,实现这一地区的长治久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和平发展是侗族习惯法的价值目标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和平文化历史,早在2500多年前,孔子就以“和为贵”的理念描述了构建大同世界的和谐情景,提出了社会所有制上的“天下为公”,公平用人上的“选贤与能”,协调人际关系上的“讲信修睦”,社会保障上的“皆有所养”,良好社会秩序上的“夜不闭户”等,这是中国老祖宗最早提出追求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和平发展的大同理想。其后,大同思想对华夏子孙的影响一直绵延不绝,成为了人们不断追求的目标。如战国时期著名的农学家与思想家许行,积极地反映农民诉求而提出的“君民并耕”说;魏晋时期的思想家鲍敬言,在批判君主政治的同时提出的“无君无臣”论;陶渊明先生笔下的“世外桃园”;李汝珍描绘的“君子国”;东汉张鲁的“义舍”;明代何心隐的“聚和堂”;宋代方腊、杨么的“等贵贱,均贫富”等等理念,都是大同思想的体现和延续。至中国近代,康有为先生的《大同书》更是以丰富的想象力,为世人描绘了“大同”社会的宏伟蓝图,并视之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进入21世纪,我国在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又提出了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其主要特征就是要充分调动全体人民依法民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通过协调各方利益形成一种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充满活力的良好社会氛围,协调处理好人与自然在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的关系,确保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科学发展。

由上可知,追求人与人和谐相处与社会地区的和平发展是华夏子孙的梦想,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目标,侗族社会传统文化中的民族习惯法,作为华夏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具有追求社会和谐与和平发展的理念。这一点从上述侗族习惯法的形成中已经做了论述,但就其特点和功能而言,侗族社会由于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王国,其传统习惯法的许多做法与汉族地区追求和谐社会的做法有一定区别,但在其追求构建社会的主要目标上却是不谋而合的。如侗族习惯法中追求民主、公平、公正等特性,就是建立在侗族全体成员积极参与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平等的、和平理性的、充分协商的方式来制定调整人们利益的行为规则,而法规一旦制定通过,则须人人遵守,任何人违反绝不偏袒,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契合了当前提出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内容。通过侗族习惯法来协调处理侗族村寨中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及时化解纠纷,避免内部争斗,以及为了让人们时刻注意遵守习惯法,侗族的寨老或款师总是利用“三月开春播种”或“九月秋天收获”等侗族人重大庆典活动之际开展对习惯法的解读和宣讲,提醒人们要遵守规约、依约办事。这既增强了侗族人民自身的凝聚力,又积极营造了侗族村寨之间人们互帮互组、平等友爱、敬老尊贤、诚信交往、以礼待人、全体寨民融洽相处的友好社会氛围,从而形成了侗族社会人与人和谐相处的良好社会氛围。侗族人依自然规律办事,用习惯法的形式保护山林树木,保护水土资源的生态环境理念,又为当地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奠定了基础。

由上可知,侗族社会由于没有自己的文字,没有像汉族人一样用文字描述追求和谐社会的情景,但他们却在其民族习惯法的具体实施中将和平理念充分体现和诠释,这种理念调动了大家参与社会内部事务的积极性,确保了良好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居乐业,有效地维护了侗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和平发展是侗族习惯法追逐的核心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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