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达
(中央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贵阳护理职业学院 思政部,贵州·贵阳 55008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体或个人在长期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为目的的精神领域创造性活动。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发展历史、民风民俗都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昆曲、古琴、蜡染、剪纸和侗族大歌等。“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和灵魂,找寻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促进中华传统文化自觉、自信、自强,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在改造自然过程中所产生的本土文化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传承、创新和积淀的精神成果,通常是以口传心授、身体示范、表演等形式展现各民族人民的生活习惯、习俗、技能和艺术,是人类发展历史的见证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文化基因和精神文化发展的记忆存留,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创意。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与血脉,是不同国家与民族独特的文化和传统,是其赖以生存、延续的条件。任何文化都是历史的、具体的,由于地域、民族、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同,文化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文化多样性为中华民族发展和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源泉,也使文化形成生机盎然的文化生态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平衡文化生态链、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必需品。当前,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和信息化快速发展,文化传播不断走向全球化,各种不同文化之间相互激荡、交流、融合,西方也力图通过文化侵略渗透其意识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依赖于人的记忆,通过口传心授的形式使其知识体系和价值观念得以世代相传的本土文化。例如史诗、神话、传说、歌谣等,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扩大,市场经济深入转型,过分追逐物质利益需求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困境,破坏已有文化生态链。因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本民族文化的根源,保留着形成本民族文化的原生态及特有的思维方式,才能使中华民族文化的根基不致断裂,维护好中华文化、甚至世界文化的生态平衡。
文化是由人所创造的、为人所特有的东西,一切文化都是属人的。人在创造文化的过程中不仅包含人的活动内容,还包含着社会历史形成的人的智力、能力、趣味、取向等所赋予物的那种特殊的人化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的文化创造物,如神话传说、史诗、音乐、舞蹈和手工技艺等,是人们在改造自然的生产劳动实践中创造的文化,这些文化现象所蕴含的合理理念、规则、秩序心态和价值观念,培育了中国人民刻苦耐劳和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了人民大众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情操,具备了大智慧和大气魄的优秀品质,凝聚了劳动人民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智慧,存留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现象中,相互融合构成了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使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构成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价值与民族精神。
文化作为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中介推动着社会前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人类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作出重要贡献。国家的综合国力是经济、科技和军事的硬实力与文化、意识形态吸引力体现出来的“软实力”的融合体。中国盛唐时期不仅既有很强的“硬实力”,“软实力”达到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高峰,当时的文化以充分发挥中国传统文化为主体,兼收并蓄外来文化,造就中国文化历史上盛大气象,形成了文化大繁荣,广泛而深远地影响了周边国家和民族,为当时中国的发展创造了许多物质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展现“以和为贵”“和而不同”“和实生物”等传统文化理念、蕴含创新意识、和谐理念,增强中国传统文化的渗透力、影响力、创新力,通过合理的运用和发挥,成为中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伴随着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但一直未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综合国力竞争领域多元化,文化在提升综合国力、提升生产力的作用愈加凸显,各国越来越领悟到了文化软实力在各个领域的巨大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开始受到各国人民的重视。中国的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蒙古长调等分别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名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开始进入新的发展历程。特别是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该文件颁发实施后,“于2006年有518项合格入选国家级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年有510项合格入选国家级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有191项合格入选国家级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4年有151项合格入选国家级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总体概况如下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统计表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3]以上数据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但是,中国是一个多民族构成的国家,各民族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存在形态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传承的难度,目前得以保留的仅占很少的一部分,许多已被破坏,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虽取得巨大成就也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要通过静态保护和动态传承两种方式,静态保护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成果保存等,是对动态传承的一种辅助手段。动态传承是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长远地活态存留下来,使之适应当代生活的需要,成为新的文化组成部分。不管是静态保护或动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体都是以人为载体,传承活动中传承者的理念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是否真正得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来源于民间,而许多民间艺人在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观念上首先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层次的认识,看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隐含的精神价值,因而当面对其他物质利益诱惑时,不能坚持而使大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态传承受到影响而逐渐消失。有的传承者虽然有意识的去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但他们没有掌握非动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静态保护,精髓才是动态的传承,例如蜡染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这一遗产的传承主要是指蜡染过程中的技艺,而不是蜡染产品。他们的传承仅限于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道具、成品等等放在博物馆里保护起来,成为人们能够观赏的文物就已经达到传承的目的。因而,这种错误的传承方式导致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丧失活态流变特性,丧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精髓和灵魂而流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静态保存为辅、动态传承为主的人的实践活动,传承最理想的境界就是“活”态传承。“活”态传承的关键取决于是否具备合适的传承者。“活”态传承中的传承人应具备对祖先文化非凡的继承能力,完整而生动地表述出祖先传承下来的文化的核心价值,不仅传承某一种非物文化遗产中的技术或技艺,更要具备能够驾驭这一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精髓和灵魂,又能延续和创新这一文化的能力。然而传统的传承模式局限于只有上一代传承人的直系血亲的人才能具备这样传承资格,但是这种传承模式已受到外界很多条件限制,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因缺乏传承人而流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所说:“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4]如贵州台江苗族的古歌古词神话,体现的是这一民族发展历程的心灵记忆,因传统单一的传承方式的影响,13万苗族同胞能完整传唱已寥寥无几,且多为年事已高的老人,保护和创新传承方法显得尤为紧迫,否则这一民族瑰宝即将消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民众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中国漫长的农耕文化环境中产生、发展和传承,传承的主要方式是师徒口传心授,这种自然传承方式在当时封建制度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环境中孕育形成的,封建社会经济贫乏,传承者把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绝活作为安身立命的谋生手段,这种传承方式与传承者生活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环境变化紧密相关,使其传承对环境具有极大的依附性。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的自然传承模式依附的社会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传统的继承方式在这一变迁的环境下已经不能为他们带来相关的经济回报,传承内需的经济动力不足导致传承链条中断,如民间文学、传统医学、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在不断消失,大量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
人类发展历程中,文化建构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文化的发展使人类不断产生新的需要,这些需要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走向社会现代化,最终使人类走向文明。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开放的阶段,经济的发展更迫切需要文化建设的有力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根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逐渐引起重视,但因传承理念、传承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许多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我们去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传承观念是这些文化遗产能够得到传承的首要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通过动态传承为主,静态传承为辅的传承观念。传承工艺、技术、精神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是我们传承的首要任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则是我们为动态传承提供的佐证,使世人更加了解、掌握及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是抽象的、活态的、变化的,其传承过程是独特的,传承的结果是变异的,在稳定中变化,变化中发展,展现的是文化传递过程中的“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共同文化财富,需要全人类共同来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既要注重原真性又要体现其特殊价值。如中国针对面临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先评审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政策,目的是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申报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为继承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内涵的精髓和价值。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观念,用正确的传承观探索、制定完备的抢救和保护措施,科学、全面、系统地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办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由于当传承方法不当而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因此,我们不仅要有正确的传承观,还需不断创新现代化的传承方法,才能正确传承和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的传承方式一般是传内不传外(氏族及家庭内部),自然产生合法的传承人,通常采取口传心授的办法一代一代地继承下去,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传承,具有保密的性质。但由于信息化时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传统传承方式遇到新的挑战,原有的传承人绝大多数是年岁已高,将面临人绝艺绝的境地。因此,我们要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实质,如剪纸艺术、蜡染等技艺来源于民间,长期在民间流传,在实际的传承过程中经历不同年代民众的需求改编和创新符合民众的品味而获取认同并传承下来。我们可以通过现代科技手段辅助,改变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定传承人模式,创新传承方法,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其中,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非物质文化是人类生产生活实践中产生、发展和形成的,社会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壤。随着全球化背景下市场经济的深入转型,人们为满足利益需求,滥用和过度商业化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导致其丧失内涵的精髓,逐渐失去了原有的生存空间,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环境。因此,优化环境是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当务之急。首先,营造教育认知环境,加强对各族人民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宣传,积极开展技能、技艺传承培训,创造环境给民间自然传承留出空间,给予津贴和受予荣誉,充分发挥人民大众参与的积极性,使其进一步了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理论根基,是中国现代文化创造力源泉,见证中华“活”文化传递的独特价值,从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自觉。其次,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利于从法律制度层面更好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多民族国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各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源泉。我们应加强宣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树立正确传承观念,引导各族人民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价值和意义的认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保护与开发同时并举,积极探索捕捉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觉树立保护意识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建立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自觉、自信和自强,实现中华伟大复兴梦。
[1]段宝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精要[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2]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数字博物馆[DB/0L].www.ihchina.cn
[3]周星林.常德花鼓从卑微走向尊贵[J].艺海.2008,10.
[4]李文贵.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析[J].中华文化论坛,2012,(3).
[5]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
[6]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7).